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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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4月26日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审批中,组织对建设内容中的海绵城市建设部分进行评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管控。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包括城市建设、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全民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精细施策、创新手段、依法监管,努力实现城市的美丽宜居。

第二章城市建设第四条湖北省城市建设应按照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功能性和美观性。

第五条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和修复自然环境,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经过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程序,确保项目的环境友好、安全可靠。

第三章市容市貌第七条城市市容的管理应注重城市整体形象和细节管理相结合,推动城市面貌的提升。

第八条城市市容的管理重点包括街道干净整洁、道路畅通有序、公共建筑绿化美化、标识标牌规范、外墙广告控制等方面。

第九条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容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确保市容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美观程度。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条湖北省各地应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整洁清爽,每一个角落都应清洁无垃圾。

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收集和处理、污水处理等方面。

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应采取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式,采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五章垃圾处理第十三条湖北省各地应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制度,推动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实现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

第十四条垃圾分类设施应建设到位,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确保垃圾处理的高效和环保。

第十五条垃圾处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最小化。

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促进经济繁荣、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逐步把全省城市建设成为适应四个现代化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市建设局和各市城建、房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是全省和各市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城市辖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业社队和城市居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的市、镇和工矿区。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认真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实施中如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七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一切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统一布局,确定其建设位置。

建设单位选址时,必须有城市规划部门参加。

定点和建设用地的确定,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和批准。

第八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均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买卖、出租、转让和变更使用性质。

征用土地许可证,统一由城市规划部门签发。

对征而未用、多征少用超过二年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部门有权收回。

对于被征用的土地,按当地标准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索取额外代价。

第九条临时占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到期应无条件退出。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邮亭、商亭、临时摊点和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须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设置,不准违章占道,并要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范围内人民公社进行各项建设及社员进行房屋建筑,均应服从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鄂政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情况的通报(鄂政发[2014]3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省各地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不断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我省和谐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武汉市江岸区等20个区(市)为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道等29个街道(镇)为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镇)、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社区等109个社区为全省和谐社区建设五星级示范社区、武汉市江岸区二炮社区等217个社区为全省和谐社区建设四星级示范社区。

希望上述示范单位以此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在推进我省和谐社区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各地要以上述示范单位为榜样,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推进“五个湖北”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名单湖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28日附件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名单一、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20个):武汉市(7个):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黄石市(2个):黄石港区、铁山区;襄阳市(1个):襄城区;荆州市(2个):沙市区、松滋市;宜昌市(3个):西陵区、伍家岗区、宜都市;十堰市(1个):茅箭区;孝感市(1个):孝南区;荆门市(2个):东宝区、钟祥市;黄冈市(1个):黄州区。

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住宅小区申报表住宅小区名称:申报日期:管理单位名称:说明一、本表由申报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委会)填写,一式三份;二、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三、应当如实填写,不得作假;四、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住宅小区)申报表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大厦申报表大厦名称:申报日期:管理单位名称:说明一、本表由申报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大厦的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专委)填写,一式三份;二、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三、应当如实填写,不得作假;四、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大厦)申报表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业区申报表工业区名称:申报日期:管理单位名称:说明一、本表由申报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的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专委)填写,一式三份;二、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三、应当如实填写,不得作假;四、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达标申报表申报物业管理省星级示范项目征询意见结果证明根据湖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工作要求,(项目名称),通过发放征询意见表的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了参评意见征询。

根据统计结果,现已取得专有部分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1/2以上的业主,业主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盖章)年月日—34 —物业管理申报省星级示范项目征询意见表—35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武政办[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5〕88号2005年6月30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汉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工作成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加强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明确加强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长效管理的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加强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要按照持续推进“四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到社区、城市管理到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到社区、社会服务到社区)不变调、不走样的原则深入发展;要突出以抓好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的长效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贴近居民的需求。

通过加强社区建设长效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工作成果,为社区居民提供温馨、舒适和安全的生活环境,促进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

二、落实加强社区环境和基础设施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一)社区基础设施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责任主体1.工作要求:做到路面平整、硬化,无泥巴路、破损路;排水管网畅通,井盖齐全;路灯、楼道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公益性健身器材齐全完好;其他基础设施按设施性能要求加强管理。

2.责任主体:城管、水务、房产、建设、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是社区基础设施长效管理的责任部门。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2011年8月2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加强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加强社区建设,是服务居民群众、加强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区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日益成为社会管理的重心、改善民生的依托和维护稳定的根基。

强化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社区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把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5.09•【字号】鄂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01〕9号2001年5月9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服务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也是发展第三产业的重要方面。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社区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帮助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为群众服务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二、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和目标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鄂编办发〔2024〕21号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鄂编办发〔2024〕21号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鄂编办发〔2024〕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城市社区内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类机构或单位。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以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为主要职责,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衔接,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专科协作等制度,为居民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卫生服务。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领导、规范管理,切实保证居民的健康和医疗卫生权益。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必要的医疗资源,提供符合医疗需要的服务。

第二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类与管理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和社区卫生室三类。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服务机构,社区卫生站和社区卫生室为辅助服务机构。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和规模,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功能和人员编制,并加强对其管理和督导。

第九条社区卫生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辅助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站可以设立相应的妇幼保健室、预防接种室、健康教育室等。

第十条社区卫生室是社区卫生服务的最基础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

社区卫生室应当配备齐全的医疗设备,保证该区域居民的健康需求。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并加强对其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管理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专业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

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达到为居民提供优质、专业的卫生服务的要求。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5•【文号】文明委[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2003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

为规范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文明村镇”、“全国文明单位”是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在全国发挥示范作用的城市、村镇和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精神,切实加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以下简称“两实”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升政府的社会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两实”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是政府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两实”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领导、整体推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精心做好“两实”管理工作。

二、全面规范地址命名和房屋编号各地要在4月底以前,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本地街巷、道路名称和门(楼)牌编号的清理、规范工作。

要对所有的房屋逐一规范编号、登记造册、安装统一标准的门牌、绘制房屋分布平面图。

建立标准的地址信息数据库,确保地址的唯一性。

民政部门负责街路巷、村湾组的命名;公安机关负责门(楼)牌的编号和制作;市政、城管等部门负责地名牌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城建规划或测绘部门要实地勘查、采集提供实地影像图,由公安机关标注相关信息。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0.21•【字号】鄂办发[2000]59号•【施行日期】200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1日鄂办发〔2000〕59号)《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使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区主要指在一个地域内具有共同的社会活动和经济关系,具有共同的特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基本可分为街道社区、若干居委会合并组成或居民户数超过1000户的居委会社区等两种类型。

全省城市(含县城)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均在创建文明社区之列。

文明社区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文明程度较高的居民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社区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自己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把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

创建文明社区,有利于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城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创建文明社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落实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围绕湖北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以提高居民素质、社区文明程度和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为社区群众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5.26【实施日期】2006.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4•【字号】鄂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鄂发[2007]4号2007年2月4日) “十五”期间,我省按照大中小城市和城镇梯次推进、综合改革、以城带乡、各具特色的思路,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改革创新了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构建起了基层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的平台,在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社区建设还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突出表现为社区工作的水平和条件与日趋繁重的社会管理任务不相适应,社区服务功能与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相适应。

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认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为重点,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努力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和谐社区,促进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一、统筹规划,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一)加强社区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要按照便于管理、有利于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调整社区规模,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一般应控制在2000-3000户。

社区的建设要与城乡建设和发展紧密结合,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和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

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小城镇居民区和村镇建设的规划工作,预留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活动场地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用地,加强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鄂办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3]2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4月11日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科教兴鄂”战略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校园及周边辐射200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设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同级综治办、教育、公安、司法、文化、信息、通信管理、建设(城管)、新闻出版、工商、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

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地方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文明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文明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文明湖北”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办发[2006]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日期】2006.02.15【实施日期】2006.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文明湖北”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5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开展“文明湖北”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2月15日关于开展“文明湖北”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省委八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建设和谐湖北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开展“文明湖北”建设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把握“文明湖北”建设活动的目标要求“文明湖北”建设活动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湖北发展、促进中部崛起、建设和谐湖北的目标,以提高群众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目的,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重点,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按照“立足长远、着眼当前、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从一件件具体事情做起,从每个人自身做起,从日常行为养成做起,从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抓起,一个时期明确一个重点,一个阶段解决一个问题,努力使全省上下形成发展氛围浓厚、环境整洁有序、文化市场繁荣、科技法律普及、社会风尚良好、先进典型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

“文明湖北”建设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把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湖北人文精神教育结合起来,巩固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逐步建立比较完整的既富有湖北特色又反映时代要求的思想道德体系,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把加强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与“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结合起来,规划建设一批标志性宣传文化阵地设施,加快县、乡、村(户)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步伐,逐步健全基层文化网络,精神文明建设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把精神文明建设教育人、引导人与关心人、帮助人结合起来,逐步健全精神文明建设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的运行机制,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明显缓解;把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典型示范与整体提高结合起来,不断拓展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领域、渠道,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湖北整体形象明显提升。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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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使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区主要指在一个地域内具有共同的社会活动和经济关系,具有共同的特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基本可分为街道社区、若干居委会合并组成或居民户数超过1000户的居委会社区等两种类型。

全省城市(含县城)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均在创建文明社区之列。

文明社区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文明程度较高的居民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社区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自己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把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

创建文明社区,有利于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城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创建文明社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落实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围绕湖北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以提高居民素质、社区文明程度和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为社区群众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

第五条创建文明社区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务求实效。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实办、资源共享、守土有责的原则。

创建工作既要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

防止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搞形式主义。

要研究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领导。

要把创建文明社区纳入城市和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创建文明社区要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广泛动员和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居民参与,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建。

第二章文明社区标准第七条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标准一、组织领导1.街道和居委会两级领导班子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2.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勤政廉洁,在社区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

3.建立和完善以街道为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以各职能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和社区内各单位为成员的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组织。

领导体制适应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体系,逐步做到党和政府倡导、社会各方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社区自治管理。

4.各社区居委会有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保证。

5.党的基层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有本社区特色。

建立社区党建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作用。

社区内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

社区内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对新经济组织中的党员、下岗待业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抓得扎实有效。

6.文明社区创建工作队伍建设抓得有力。

注重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区干部队伍,并不断加强对社区干部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坚持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社区人才资源,建设一支以社区志愿者、文体活动辅导员、科普宣传员、治安巡逻员、门栋关照员、卫生监督员等为主体的创建文明社区骨干队伍,社区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作用发挥好。

二、创建活动1.创建工作制度落实,共建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投入机制等运行机制健全,各方关系协调。

2.社区共建活动开展得卓有成效。

社区各级单位和广大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积极开展厂街共建、校街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连片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活动共抓。

社区单位创建参与率达到80%以上。

居民创建参与率、知晓率达到80%以上。

3.各级基础性创建工作扎实。

文明小区达到50%以上,文明楼栋、文明家庭达到60%以上。

4.创建文明社区舆论氛围浓厚。

社区内建有若干个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设施、公益性广告标牌。

5.社区风尚良好。

初步形成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家庭团结、邻里和睦、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扶贫济困、见义勇为等良好的社会风尚。

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三、社区教育1.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社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经常进行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

大力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教育居民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抵制歪理邪说,社区居民普遍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社区内经常开展科普教育、普法教育、形势教育、健康教育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社区内无封建迷信活动,无信奉歪理邪说现象,无邪教组织,社区内“法轮功”练习者转化率达100%。

3.重视加强对老年人和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引导他们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引导青少年开展生动活泼、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在社区里受到良好的道德影响和思想熏陶。

4.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思想引导和素质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思路,增强自强自立精神,引导人们不断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5.重视加强对社区外来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文明素质教育,做到教育对象、内容、场地“三落实”。

6.积极抓好教育阵地建设。

每个社区内必须有一所市民学校,管理规范,活动正常,做到有阵地、有教材、有师资、有内容、有计划、有成效。

充分发挥基层党校、人口学校和社区教育学院等教育阵地的作用。

社区内设置有政务公开栏、宣传栏、阅报栏和黑板报等。

7.社区内无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标准。

四、社区文化生活1.经常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采、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楼院文化、特色家庭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社区文化的凝聚力。

2.依托社区文化体育资源和人才优势,组织各种业余文化团队,社区内80%以上的单位文体活动场地向社区居民开放,形成资源共享格局。

3.建立和完善文化体育设施。

每个社区必须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有图书阅览室;居委会建有综合性的活动室,有一定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大多数小区建有全民健身设施,能基本满足社区居民文化活动需求。

4.净化社区文化市场,保障社区文化健康发展,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社区内无制作、销售、播放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现象。

五、社区环境1.主次干道畅通,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人行道板完好。

沿街建筑物外观整洁美观,临街阳台、窗口无搭建和堆放杂物现象。

户外广告及宣传品内容健康。

2.公共场所符合卫生要求,大多数单位和公共设施达到甲级标准,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活动,除“四害”成效显著,社区内“四害”密度控制在省规定的标准内。

3.无马路市场,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内下水道通畅,整洁卫生。

4.绿化布局合理,见缝插绿。

社区内必须有一个广场花园,有园林小景和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

临街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通透式围墙,花坛草坪建设维护好。

5.无乱吐乱扔、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盖、乱堆物、乱晾晒。

阳台封闭规范,居民住宅卫生整洁,公共楼道通畅、明亮、整洁。

居民不养家禽和无证犬,养鸽符合有关规定。

社区内卫生小区达60%,居民对卫生满意率达80%以上。

6.环卫设施齐全、完好,公厕、垃圾箱有专人管理,生活垃圾袋装化。

无积存垃圾,无粪便冒溢,无蚊蝇孳生,无渣土堆积,社区内“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源处理率达80%。

7.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规划、有目标,环卫、商业、服务、医疗、通信、交通、文体、社会福利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规范。

六、社区治安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防范制度和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健全,发案少、秩序好、人民群众满意,居民对安全满意率达90%以上。

2.社区内无“黄、赌、毒”,无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无火灾和其它重大事故。

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综合治理工作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标准。

3.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居民守法意识。

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破坏等宣传教育,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形成风气。

4.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健全,及时有效。

无因民事纠纷缴化而酿成的恶性案件。

“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安置措施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三年内无重新犯罪。

5.青少年、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力有效。

6.加强对外来人口和私房出租户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能及时发现、查处外来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社区服务1.社区服务组织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善。

必须有社区服务中心和分支机构,社区救助服务工作比较落实。

2.建立各种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社区家政服务队伍以及各种形式的便民利民队伍,活动经常。

3.社区服务网络布局合理,服务项目齐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

4.便民利民设施完善,居民满意。

5.社区救助工作有力,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关心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社会福利对象能得到妥善安置,社区内无流浪、乞讨现象。

多渠道解决下岗、待业人员就业工作,再就业安置率达到50%以上。

6.为民办实事成效明显,较好解决社区内路、水、电、煤气、房屋修缮、医疗等问题,应急服务及时。

7.居民生活方便。

社区必须有一个室内集贸市场。

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在60%以上。

第三章文明社区评比、命名、表彰第八条凡按照文明社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的社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比。

第九条在各街道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文明委自检合格后,推荐报市、州文明委,由市、州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

经省文明委考核验收合格后,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条文明社区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

对文明社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凡建成文明社区的,由命名机关发给荣誉证书、荣誉牌匾。

各市及市辖城区党委和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表彰的社区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文明社区分“最佳文明社区”和“文明社区”两个层次。

最佳文明社区是指创建工作做得最突出、在全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文明社区。

连续二届被命名为文明社区的可以申报最佳文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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