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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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 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 3.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 标志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 等级证书 4.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 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 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 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三)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 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依照有关规定 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不合格 食用农产品的检验结果及产地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派 出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六 法律适用
(一)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场销售食用农 产品法定查验义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建 立进货台账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未建立销售 记录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三条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 料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 场开办者和大型商场、超市应当进行检测,检测合格 的才能销售。
四 追溯管理
(一)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质量追溯义务。 购入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 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 名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并 留存供货者地址和联系方式。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出 具机打小票或手工书写清单及其他有效票证。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食用农产 品经营者管理档案和证明材料,出具《销售凭证》
七 附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1.食用农产品,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 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 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 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 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 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2.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指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 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 织。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连锁配送中 心和批发、零售市场的入场经营者。
二 主体责任
(一)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作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 列义务 1.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 验收制度。严格查验供货者(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 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所需 的证明材料,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2.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货 台账,并如实记录批发的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3.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以下食用农产品:
3.应当建立健全入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经营管理档案, 审查入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证照、记载入场经营者 证照、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基本信息 4.与入场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质量安 全责任 5.按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产地证明、销售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6.加强市场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督 促改正,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涉及本 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案件 7.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六)探索建立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 息化系统,并与相关部门信息平台进行对接,推进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五 监督管理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派出的监管机构依法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商场、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并公示监管人员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食用农产品 实行日常巡查监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查主体资格。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证 照是否真实有效并按要求悬挂 2.查台帐记录。查经营者是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是否保留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文件。查业务经营者是 否建立销货台账。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否保留 《销售凭证》;
三 市场准入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 当持有有效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地 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 据和下列证明材料 : 1. 本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相应 的产地证明
4.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 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 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检疫的, 应当具备检疫合格证明; 5.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包装、 保鲜、运输、贮存,应当保证安全、无毒、无害,不 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混运;不得添 加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 用的物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 质。
(三)零售经营者在批发市场购入食用农产品时,应 当向上游批发商索取《销售凭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购 货凭证和进货台账。零售经营者索取的《销售凭证》 应当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两年。 (四)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在批发市场外直接采购 各类食用农产品,应当索要供货者有效证照、产品品 种、数量等证明材料,实行“一户一档”,留存备查, 保存不少于两年。 (五)鼓励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经营 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记录的事项,开发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
(四)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 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监管中发现的销售不符合质量 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其 他规定的,由辖区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A.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B.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 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C.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D.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 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E.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 其制品; F.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G. 超过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标明保质期限的食用农产品; H.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肉类制品; I. 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川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一)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二)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 场商品交易行为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公 示制度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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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用农产品市场,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 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销 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 零售市场(农贸市场)。 4.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 务以及日常管理,吸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 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对本市场经营的食用农 产品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 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对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划分,经营区域应当有 明显的标志标识。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应当符合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 术规范》等规定 2.配备专(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 管理职责进行公开承诺。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宣传 公示栏,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 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5.查市场开办者责任。查市场开办者是否审查入场经 营者的证照,是否建立经营者档案,是否定期对入场 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是否设立检测室 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建立 自检制度或送检制度,是否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 全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开展了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 记录,是否设置信息宣传公示栏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是否及时制止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并报告当地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查质量凭证。查经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有相应 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查是否销 售国家明令淘汰或法律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查食 用农产品包装或标识是否规范,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 中文标签和出口国检验标识 4.查贮存销售。查经营者是否按照法规要求贮存、销 售食用农产品,是否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 混贮混销;储存、销售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 否添加、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 可以使用的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 质,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三)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发现不符合质量 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同批类产 品,采取暂停或禁止同批类产品进入市场等措施,并 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站),配备食用农 产品检测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自检制度和检测记录。 市场开办者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日常质量安 全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在日常检测中发现不合格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 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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