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问题解读

合集下载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八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定期对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处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第五章检验检测与风险评估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存在风险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样品和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二)未建立或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何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五)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六)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办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规定了哪些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般义务外,还要履行以下义务:(一)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近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食药监办食农〔2016〕2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明晰化一是明晰了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监管边界。

明确“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按食品管理,如大米、茶叶等”。

二是明晰了监管范围划分。

从具体监管对象、与农业部门的分工,到销售者对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三剂”物质残留,肉类、豆芽等特殊品种的监管都进行了细致的划分与规定。

三是明晰了具有可追溯性的市场准入要求。

明确了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需提供的可追溯证明材料,明确了几类特殊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交的具体合格证明文件。

结合本省实际,加快推行市场准入制度,既明确了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零售经营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又明确了批发市场销售凭证可作为零售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其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及酒楼、学校、生产者的购货凭证,从市场销售的源头规范可追溯凭证。

二、监管要求统一化一是采集信息规范化。

制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信息报送表》、《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贮存服务提供者信息报送表》,为建立健全全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数据库提供了采集主体基础数据的标准与规范,在无许可条件下摸清监管底数,实施动态监管。

二是主体责任表格化。

制定《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表》和《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将监管对象的主体责任表格化,既有利于监管对象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又帮助其抓住食品安全风险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农产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食品安全和供给的,制定的监管规范。

本文将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目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等。

一、目的《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防范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食品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农产品市场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食品农产品市场秩序。

二、监督主体《办法》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在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具备相关的监督执法能力,对食品农产品市场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监督范围《办法》明确了监督范围,包括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销售行为、销售环节以及市场经营者等。

监督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定,对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监督措施《办法》规定了监督措施,包括监督检查、抽检抽查、监督抽样等。

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抽样检测、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食品农产品市场的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销售者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处罚措施《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主体还可以采取暂时关闭市场、暂时停业等临时管理措施。

六、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办法》还强调了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监督主体应当不断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执法的效率和精准度。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办法》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辨别能力,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法规·解读Regulations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

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

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办法,以确保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首先,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所有销售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经营。

销售商必须取得相关的销售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销售,并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档案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以便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召回和处理。

其次,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制度。

销售商必须在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掺假伪劣的食用农产品。

同时,销售商要对食用农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另外,监督管理部门还要求销售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销售商要定期对销售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卫生清洁消毒,确保销售环境卫生安全,杜绝因环境污染导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最后,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销售商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检验。

一旦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销售商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消费者公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力度,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办法,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放心食用。

6.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6.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概述食用农产品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品。

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食品安全,我国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和解析。

办法内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和30条。

下面是各章节的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是对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定义解释、监督管理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这一章的规定,为本办法的其他章节提供了基础。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管理第二章是眼下的主要问题,也是本办法的核心。

它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生产加工管理、质量安全检测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包括了生产加工公共卫生要求、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的使用管理、标签的标注和保留等。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第三章主要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具体包括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包装、标签的标注和保留、销售场所卫生要求、食用储存要求等多个方面。

第四章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了农产品抽检制度、监督检查、风险分级管理等多个方面。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五章主要是对于本办法的实施程序,包括投诉举报、处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是本办法的附设条款,其中包括了本办法施行日期、食用农产品监管机构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情况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此后,各地区、各级监管机构积极贯彻执行该法,持续加大对市场的监督力度。

总结《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它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实施多年以来,该法不断完善,目前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律标准之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2016年01月08日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点规定。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怎样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品市场销售和消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此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经销、贩卖、饲料生产单位、国家检验机构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部门负有监管职责,严格实行上市前、上市后和上市期间三级检测制度,对涉及食用农产品的原料和加工品的生产、经销以及销售过程中采取严格的监督及法律追责,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消费者也有充分的权利,例如有权了解食品的原料、生产地、保质期等情况,不满意可要求退换货,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可主张损失赔偿等。

综上所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生产的严格监督,消费者也将得到充分的保障,有助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的长期健康的发展。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第四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第五章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2016年01月08日发布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点规定。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怎样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五)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六)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办法》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般义务外,还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二)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三)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

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四)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六、《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怎样规定的?
(一)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