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伊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法规类别】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填报的《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RESOURCE TAX RETURN (FOR OIL/GAS )税款所属期tax period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报日期date of filing : 年 月 日 单位:元油(气)田名称应税产品名称 销售实现日 销售量(吨/桶/立方米) 规定税率减征率实际征收率资源税纳税数量(吨/桶/立方米)单价销售(不增值税)Name of Oil/Gas Field Name Of Taxable Product Date of oil/gas sale Amount of Sales (Ton/BBL/Cubic Meter ) Legal tax rate Reduction rate effective RT rate Amount of Taxes(Ton/BBL/Cubic Meter ) Unit-priceSalRev in tot1234567=5-68=4×79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28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5.29【实施日期】2009.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9]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09年5月14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财政和经济发展部部长苏菲安?阿赫迈德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及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埃塞俄比亚:1.按第286/2002号公告规定对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收;2.按相应公告对采矿、石油和农业活动所得征收的税收;(以下简称“埃塞俄比亚税收”)。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桂地税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48号2007年4月27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地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规范税收管理权力运行,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政务服务行为。
第三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依法、全面、及时的开展办税公开,务求实效。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都应当向纳税人公开。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设置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办公室。
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指定;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
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2]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2]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必须遵循严格的保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对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
现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总结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的经验教训,开展保密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各级税务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确定的税收情报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情报部门)负责本级税务机关情报交换保密的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与本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遵守保密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
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3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21
【实施日期】2004.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
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0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了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部分地区对取得的以边贸方式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是按照注明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而是采取了“双倍抵扣”的办法。
“双倍抵扣”违反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损害税制的统一与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隐患,极易诱发偷骗税犯罪,必须坚决制止并严格纠正。
对此,重申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配套政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宣传口径和广西的实际,编制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材料(二〇一一年八月)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赞成134票,反对6票,弃权11票,未投2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相应修改。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决定》同步施行。
现就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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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
知》
【标 签】中国和尼日利亚,避免双重征税,执行准备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函﹝2002﹞240号
【发文日期】2002-06-24
【实施时间】2002-06-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确定了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征管改革方向,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0号)中明确了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国际税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设置,为贯彻落实以下两个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各试点地区国际(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反避税实施。
实施反避税调查,组织实施反避税协查和联查,调查处理各类避税行为,预约定价的谈签、管理及实施,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受控外国公司避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对成本分摊协议、集团内劳务等跨国公司全球集中服务的避税问题的调查、处理等。
(三)外国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地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6.25
•【文号】国税发[2003]78号
•【施行日期】2003.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2003年6月25日国税发[200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1993年7月1日正式签署(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3年8月4日以国税发〔1993〕054号文件印发)。
2003年6月10日接我外交部通知,双方已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完成使上述协定生效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于1994年7月14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1995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4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8.11【实施日期】2000.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长春税务学院:现将《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和机关政务公开的情况、经验和做法及时报总局。
2000年8月11日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意见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为了更好地实践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坚持依法治税,巩固文明办税成果,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要求,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推行政务公开中,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承诺制、公东制等形式,在基层征收单位普遍实行了文明办税“八公开”,从而较好地规范了税务干部的行政行为,加强了税收执法的监督,促进了行业风气的好转,树立了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为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时也要看到,在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认识不够到位,发展不够平衡,操作不够规范和监督评价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
“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119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6.29
【实施日期】2018.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决定依托网上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等相关涉税事项一并办理,实行涉税事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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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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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伊朗伊斯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
【文 号】大地税函﹝2003﹞81号
【发文日期】2003-07-29
【实施时间】2003-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3﹞9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国税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要求,积极开展协作,有力提升了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税法遵从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合作的必要性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行政机关职能日益呈现出法治化、效能化、信息化、服务化的趋向。
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对税务部门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转变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新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合作作为新形势下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作为强化税源管理、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着力健全和完善科学、务实、长效的合作机制,积极拓展合作范围,形成管理服务的合力。
二、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对合作实行统筹规划、协调督导。
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把手按年度轮流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的会议联络、工作协调以及对合作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我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4月13日在哈瓦那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6月25日和2003年9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3年10月17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4月30日以国税函[2001]32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十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古巴:1.利润税;2.个人所得税。
(以下简称“古巴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28•【文号】国税函[2004]1102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我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4年9月13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阿尔巴尼亚财政部长阿尔本·马拉伊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你局,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全部财产,或对部分所得或部分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均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阿尔巴尼亚:1.所得税(包括公司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2.小规模经营活动税;3.财产税。
(以下简称“阿尔巴尼亚税收”)(二)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0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紧落实: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推行执法责任制,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从“税收要服务于大局,服务于经济”的工作方针出发,牢固树立“不认真执行好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以对人民、对国税事业繁荣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的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把贯彻落实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按岗位职责层层考核,实行过错追究制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偏离、不打折。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扶持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受益面广,政策性强,增值税起征点调高以后,各地要严格按政策执行,绝不允许因为今年全区的收入形势较为严峻,一些地方的收入存在较大缺口而强行搞大面积人为调高定额,引起社会矛盾。
二、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进千家万户。
为使国家业已出台的一系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到位,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有关负责人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答记者问(见附件),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要求作了详尽的说明,很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结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认真加以领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策宣传内容,并针对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宣传方式.要在各办税大厅设立宣传专栏,把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张贴明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积极组织税务干部深入厂矿企业、街道、社区、乡镇宣讲税收优惠政策,为群众释疑解惑,使税收优惠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0.11.29【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0年5月25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10月13日和2010年10月25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10年11月2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芬兰:1.国家所得税;2.公司所得税;3.乡镇税;4.教会税;5.对利息所得源泉扣缴的税;6.对非居民所得源泉扣缴的税。
(以下简称“芬兰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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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函﹝2002﹞238号
【发文日期】2002-06-24
【实施时间】2002-06-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