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交通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指公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并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六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实际需要或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 次。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鲁交发〔202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控制质量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的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等级检测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授权设立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工地试验室。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 次。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包括备案、检查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二)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三)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四)需要工地试验室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应当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工地试验室,其资格要求为:(一)授权负责人持有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试验检测人员持有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
山东省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二)
5.4.9 化学分析、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室内,配臵溶液、制样及拌合区间应密封,用大功率排气扇及时将刺激性废气排出,如图22、23所示。
图22图235.4.10 样品室或留样室应干燥、通风,设钢质货架两个,分区设臵并标明状态,如图24所示图245.4.11 废料区:分别对土、砂、碎石隔仓存放;混凝土试块在平整场地堆放,如图25所示,定期在项目办或总监办监督取证下清理。
图255.4.12 标准养生室配臵要求:1 标准养生室门口的墙体上悬挂试件入、出库记录台账(见附件1),如图13所示。
2 标准养生室需配备全自动温湿设备,如图26所示。
图263 试验养护架要有一定的刚度(建议采用4mm×4mm角钢),每个养护架应用大写英文字母编号,如图27所示。
图274 标准养生室内需设臵两个温湿度表,悬挂在养护架顶端上方10cm处,如图28所示。
图285 地面上要设臵环形水槽,便于室内水排向室外,水槽断面尺寸为宽8cm×深5cm,如图29所示。
图296 标准规范规程配臵要求工地试验室各试验标准规范规程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管理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工地试验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一般需配备以下标准规范规程(见表6)。
表6 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注:可根据实际工作选配标准规范规程。
7 管理制度建设7.1 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制度,且制度均要上墙张贴,如图8所示。
7.2 需要建立的基本制度1 工地试验室职责;2 工作程序与质量管理;3 授权负责人及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4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维修保养、检定/校准、标识等);5 试验资料管理制度(包括试验检测记录管理制度;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6 档案管理制度;7 文件、标准、规范及试验规程受控管理制度;8 试验检测安全及环境管理制度;9 样品管理制度;10 抽样及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制度;11 检测室管理工作制度;12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13 试验检测人员考勤制度等。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验室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十月十九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XX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6X文
XX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6X文XX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试验室,是指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下简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设中心试验室。
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
其工作职责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
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督查,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检查管理。
第六条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失信行为,应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未备案前,所有试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进行或外委。
第八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见附件1)、人员配置(见附件2),并在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工地试验室设立和运营的相关费用。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控制质量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的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等级检测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授权设立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工地实验室。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 次。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包括备案、检查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二)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三)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四)需要工地试验室开展的其他工作。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 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工地试验室超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的;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前,不得对被授权的试 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当由母 体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 备案表》(附件1),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 其变更后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 格条件。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当通过 计量检定或校准校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由专人负责日常保 养、保管,并做好使用和保养记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 建立设备档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当张贴上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过程中为控制质量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的试验室。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 内,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 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等级检测机 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授权设立业主、监理、施工等 多方的工地试验室。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条件最低配置应符合《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备及人员、环境配备要求》(附件10)要求。
航电枢纽授权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试验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且经母体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不得聘用信用较差或很差的试验检测人员担任授权负责人,不得聘用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设立
第九条高速及一级公路各施工、监理合同段均应设立工地试验室,工程规模过大时应设立分试验室。
二级以下公路及水运工程、航电枢纽工程原则上应按合同段设立工地试验室。
对投资规模小、等级低、建设时限短的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及项目交通质监机构同意,可不设立工地试验室,但需将拟为本项目控制工程质量的试验检测机构按本细则第五条报交通质监机构同意并备案,其试验检测工作由经备案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交通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失信行为,应作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依据。
第七条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及费用标准纳入招标文件。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处于其工作范围的施工单位利益之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授权设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由交通部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0日交通部交基发〔1997〕803号公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2002年6月26日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公布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导手册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导手册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手册目录一、指导思想…………………………………………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人员配备…………………………………………. 五、仪器设备管理…………………………………….. 六、办公及试验场所配臵要求………七、标准规范规程配臵八、制度建设………………………………… 九、试验台账………………………………………… 十、样品管理………………………………………… 十一、安全措施……………………………………….. 十二、附件:各种样式格式………………………….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试验检测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主题~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促进工地试验室规范化管理~提高工地试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工地试验室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夯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基础。
二、依据,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厅质监字[2009]183号,,三,《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鲁交质监[2010]11号,三、适用范围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重点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国省道路网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含县乡路,、地方小型水运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的可参照执行。
四、人员配备工地试验室必须完善组织机构~设立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机构框图必须上墙~如图1所示。
XXX高速公路XXX合同段XXX项目工地试验室组织机构框图项目部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XXX沥土集水力混标化沥档设资青工料泥学凝学青养案备料混室室室室土室室室管管管合负负负负室负负负理理理料 XXX 责责责责负责责责负负负人人人人责人人人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责责责人 XXX 人人人 XXX XXX XXX 图1 工地试验室中上墙的机构框图,一,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资格要求为:1、授权负责人需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须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2、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需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或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试验室工作环境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2. 安全责任2.1 试验室负责人应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2 试验室负责人应确保试验室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3. 安全设施3.1 试验室应具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每年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2 试验室应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并确保其有效性。
4. 危险化学品4.1 试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存储、标识和处理。
4.2 试验室应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 电气安全5.1 试验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2 试验室人员应接受必要的电气安全培训,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6. 实验操作安全6.1 试验室人员应遵守相关实验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和仪器。
6.2 试验室人员应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如手套、眼镜等,并注意实验操作中的安全风险。
7. 废物处理7.1 试验室应建立适当的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分拣、储存和处理符合环境保护法规。
7.2 试验室人员应正确处理废物,并遵循相关的安全操作指南。
8.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8.1 试验室应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8.2 试验室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并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响应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9. 安全检查与评估9.1 试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9.2 试验室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记录安全检查和评估的结果。
10. 附则本文档所述规定应与相关法规和标准相一致,如有冲突以法规和标准为准。
以上所述即为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5.29
•【字号】鲁交发〔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
按照国家、省“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我省交通运输改革实际,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29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解析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交通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指公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并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六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实际需要或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 次。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导手册 精品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手册目录一、指导思想…………………………………………二、依据……………………………………………….三、适用范围………………………………………….四、人员配备………………………………………….五、仪器设备管理……………………………………..六、办公及试验场所配臵要求………七、标准规范规程配臵八、制度建设…………………………………九、试验台账…………………………………………十、样品管理…………………………………………十一、安全措施……………………………………….. 十二、附件:各种样式格式………………………….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试验检测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主题,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促进工地试验室规范化管理,提高工地试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工地试验室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夯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基础。
二、依据(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厅质监字[2009]183号)(三)《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鲁交质监[2010]11号)三、适用范围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重点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国省道路网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含县乡路)、地方小型水运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的可参照执行。
四、人员配备工地试验室必须完善组织机构,设立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机构框图必须上墙,如图1所示。
XXX高速公路XXX合同段XXX项目工地试验室组织机构框图图1 工地试验室中上墙的机构框图(一)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资格要求为:1、授权负责人需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须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2、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需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或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1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四、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样本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 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 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交通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指公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并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 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 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 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
第六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 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 根据工程现场管理实际需要或合同约定, 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 次。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 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一、简介1.1 背景公路水运工程在建设阶段需要进行大量的试验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而试验工作的场所——工地试验室,更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试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指南。
1.2 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试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1.3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和实验室管理工作,针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试验室相关人员。
二、建设要求2.1 场地选择工地试验室应选择在离开主要施工区域较远的地方,避免受到施工噪音和粉尘的干扰。
场地应符合相关安全、环保和消防要求。
2.2 建筑设计工地试验室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试验室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考虑到试验工作的便利性和实用性。
2.3 实验室设施工地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和仪器,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试验准确性和可靠性。
2.4 管理人员工地试验室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位资质和工作经验。
2.5 安全保障试验室应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保证试验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三、管理规范3.1 文件管理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文件管理制度,包括试验记录、设备台账、安全管理记录等。
3.2 设备保养定期对试验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和准确性。
3.3 质量控制试验工作应遵循相关的质量控制标准,确保试验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防护和管理,保障试验人员的安全。
3.5 检测验收对试验室的设备和试验成果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保证试验室的正常运转和试验准确性。
四、人员培训4.1 岗位培训工地试验室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岗位培训,提升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4.2 试验人员试验人员应进行相关的试验工作培训,熟悉试验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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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交通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指公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并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六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实际需要或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九条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监站负责辖区内其它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监站统称为质监机构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条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一)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晶、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二)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三)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二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等,具体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其职责是:(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有效文件(指标准、规范、试验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等)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资格要求为:(一)授权负责人需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须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需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或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按施工合同额进行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至少4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至少6人;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至少8人;2亿元以上的至少10人。
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可按上述要求减半配备。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工作环境要求:(一)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二)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三)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四)试验室固体废弃物和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检测环境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有效运行,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
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之前,不准对被授权的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确实需要变更或调离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见附件2),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或校验。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日常保养、保管,做好使用记录、保养记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要张贴上墙。
第三章备案申请与核查第二十一条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前20日内,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由建设单位初审后统一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分阶段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分别进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2、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3、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复印件;4、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聘用证明;5、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6、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复印件(如有)。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后2 0日内,按照《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报送资料及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现场核查主要内容有:(一)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是否按合同到位;检测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检测人员资格是否真实有效;检测人员岗位登记情况;(四)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五)试验台账和内业资料;(六)试验室的工作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七)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或自校是否按规定进行;(八)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经项目质监机构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工地试验室出具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有效期至工程项目完工。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合格证》前不得为工程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其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需经项目建设单位认可后,委托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来完成。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负责对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二)有无超范围检测项目;(三)工地试验室执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正确性;(四)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七)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等。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的工地试验室,视情节轻重,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一)工地试验室超出母体授权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二)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三)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四)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五)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条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检测人员证书:(一)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二)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三)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四)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六)伪造、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三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建立专用信息库,并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 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07年4月15日公布的《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鲁交质监[200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书2.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1: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编号: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设立工地试验室,授权启用试验室公章:授权同志为试验室负责人(检测程师证书编号: ),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