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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1. 引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2.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2.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2.1.1 债务代位的概念债务代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原始债务人将其应履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成为新的债务人。

原始债务人在此过程中被解除了原有合同关系。

2.1.2 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原始合同关系不变,但原始借款人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2.2 债券持有者对抗违约行为2.3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3.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及其适用条件3.1 撤销条款在法律中的地位3.2 撤销条款的适用条件3.2.1 撤销权的主体条件3.2.2 撤销权的客观条件3.2.3 撤销权的形式条件4.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和限制4.1.1 债务代位适用范围债务代位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代位条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4.1.2 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债务转移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代位条款,但原始借款人希望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4.2 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撤销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撤销的情形。

5. 借款人违约情形下债权人代位与撤销选择分析5.1 违约情形下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原则分析在违约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的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追求违约责任的最大化。

5.2 债权人代位和撤销权选择的具体操作步骤在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时,需要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包括通知原始借款人、通知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6.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6.1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6.2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豁免违约责任7.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的效力和适用条件7.1 撤销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7.2 撤销条款适用条件是否具备8. 结论本文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代位权多个次债务人

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代位权多个次债务人

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代位权多个次债务人代位权制度成型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最早由法国民法典以明文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规定的不完善。

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表明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终于得到了确立,使代位权制度从以往学者的理论中走进了社会生活。

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而所谓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原告的名义,将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欠债务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除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一种诉讼活动。

代位权诉讼的(实质是债权人“越过”债务众向欠债务人提起诉讼。

由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因而必然会涉及到当事人这一诉讼法上的法律问题。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次债务人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对此,诉讼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是众说纷纭,颇有争论。

在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债务人之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常常与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及判决的既判力范围之讨论联系在一起。

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若债务人否认债权人之代位权,则可以就次债务人为诉讼参加而成为被告之参加人,但不能就债权人为诉讼参加而成为原告之参加人,因为对于代位权之存否问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害相互对立。

债权人亦可以在起诉时因)债务人否认其代位权而直接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债权人代位起诉后,因次债务人否认债务人对其有权利,则此时债权人可以告之债务人,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亦可以在代位诉讼系属后,自己对次债务人起诉,于此种情况下,法院应驳回代位权诉讼⑴。

(2)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起诉后,不论次债务人有无否认债权人之权利,债务人都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指我国台湾地区之民事诉讼法)参加诉讼。

人权的概念与种类

人权的概念与种类

人权的概念与种类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观和法律原则,是以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为核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和种类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本文将探讨人权的概念、人权的种类以及它们的重要性。

一、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成员,享有的普遍和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它们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

人权的概念强调每个人作为人类共同体的一份子,有权享受平等自由、安全和尊严。

二、人权的种类1.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权、参政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个体参与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的自由。

政治权利的实现使个体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并有能力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府。

2.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每个人有权享受公正的劳动条件、适当的薪酬、社会保障和福利。

这包括享受良好的工作环境、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获得适当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经济权利的实现可以确保个体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独立性。

3.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指每个人享有平等、公正和尊严的待遇。

这包括教育权利、健康权利、住房权利、文化权利等。

社会权利的实现保障了个体在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的平等权利,并且能够自由地发展和参与社会文化生活。

4.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指每个人有权保持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身份,享受文化遗产和多样性。

这包括言语自由、文化参与、文化交流等。

文化权利的实现使个体能够自由表达和传播自己的文化价值观,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三、人权的重要性人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正和和平:人权的实现是建立公正和平等社会的关键。

只有当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才能实现公正和和平。

2.促进个人发展:人权的实现使每个人能够自由、平等地发展,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才能,增强个人的社会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3.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人权的实现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被社会尊重和平等对待,享有自己的自由意志和独立性。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法硕考研资料:民法50个名词解释(三)

法硕考研资料:民法50个名词解释(三)

法硕考研资料:民法50个名词解释(三)10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10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7、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08、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09、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权位代的人权债论试

权位代的人权债论试

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内容摘要」《合同法》及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是我国合同担保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以保全债权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清理,最终形成连环债、三角债,则使市场交易各方利益的实现,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都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大问题。

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又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的稳定,正是这个原因,中央政府曾花大力气在全国范围清理“三角债”,试图破解连环债愈演愈烈的怪圈。

为了防止这种怪圈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设立代位权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及时实现,防止三角债的产生。

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以及优化民商交易环境,但该规定最终能否实现这一立法目的,有赖于对它作出正确的解释和适用,需要吸收国外判例学说的先进经验,并借助我们的司法实践以充实法律规定。

一、代位权制度设立的背景及其意义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危害。

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就突显必要,而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逐步由司法解释到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因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30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这些制度,只是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不甚完善的零星规定。

而学者们多认为仅有债务人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还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应建立债的保全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市场主体的保护。

新颁布的《合同法》第73条、7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通过,1999年12月29 日实行)第11至29条则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从而正式建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关于代位权制度,实体法学者已从实体法角度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然而这种制度不仅仅涉及到实体法,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同样应当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几个理论问题的研究,寻求完善这项诉讼制度的方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之当事人问题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通常从两个层面上界定当事人这个概念:一是实际诉讼当事人,即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诉讼的人(程序法意义上的当事人);二是适格当事人,即当事人是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包括如下几种:1.讼争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最常见的当事人类型;2.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如破产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3.因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讼争的法律关系或权利有某种联系而要求本案判决并取得主体法定权益的人,相当于大陆民诉法学中的第三人(广义上的当事人);4.公益上的当事人,如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5.被权利关系主体赋予诉讼实施权的第三人,如选定当事人[1](P148.P162)。

这两个层面的内容可以概括成三个因素:即诉讼行为人、诉讼名义承担人、实体权利享有人,这三种因素组合不同,可构成三类不同类型的当事人(或参加人)。

201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全真模拟试题(5)-中大网校

201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全真模拟试题(5)-中大网校

2010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全真模拟试题(5)总分:100分及格:60分考试时间:120分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凡设计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股票上市的条件的是()。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企业其他收入的是()。

(3)下列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是()。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有()。

(5)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和清算的说法中。

正确的是()。

(6)A公司与B银行就借款事宣达成协议签订了一份书面借款合同,后又以A公司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

该抵押权的设立为()。

(7)根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该数额为()。

(8)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都是从事奶粉生产的厂家,其主要市场均在某市,三家公司在某日的行业会议中签订了关于维持现有价格的协议,不允许相互之间采用降低价格的方式进行竞争。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关于该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9)某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甲承担20000元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又被处以18000元罚款、15000元罚金、没收财产10000元,而此时该个人独资企业仅有财产12000元。

根据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应先()。

(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应当报()备案。

(1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1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拟定的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其投资总额最多为()。

(13)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讨研度制权位代人权债国我对

讨研度制权位代人权债国我对

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讨《合同法》及其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的司法务实问题作了探讨,并在与传统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总体的评析。

全文共6300字。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

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保全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对解决企业“三角债”优化民商交易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谈些看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分析代位权在民法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人代位权。

可见,债权人代位权系民法上代位权的种概念。

其在债法领域正式确立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先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其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从而不具备普遍的意义。

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综合普遍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民法典》第700条之保证人代位权的解读

《民法典》第700条之保证人代位权的解读

《民法典》第700条之保证人代位权的解读作者:茹露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75期【摘要】《民法典》的颁布,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而《民法典》第700条的关于保证人代位权的规定对于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但是对于法条的具体适用仍有一些爭议,需要明确,而本文则正对第700条的具体适用会进行进一步的解读。

【关键词】民法典;保证人;代位权《民法典》第700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而《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其中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保证人代偿以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对担保法原规定新增的内容。

在之前,《担保法》第31条规定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是并没有明确保证人是否享有代位权,而对于保证人是否享有代位权仍存在争议,而此时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很难再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而《民法典》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保证人的代位权,为保证人实现追偿增加了法律上的权利保障,体现对于保护保证人的倾向性,对于保证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典》第700条适用的具体要件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原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以确保保证人的固有求偿为目的,是确保求偿权的方式。

2保证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几项要件:1.《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指的是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此处所谓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包括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主债关系中的给付义务的清偿,或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为代物清偿或以物抵债,或抵销,或提存。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债务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而债务人则有履行应付义务的义务。

债务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它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自然债务是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

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

___也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

主债是指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而从债则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简单之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

选择之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一、债权法概述债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债的成立、债的履行、债的变更和消灭等方面,是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不受外界干涉。

3、公平原则:在确定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时,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承诺,不得恶意违约。

三、债的种类和特点1、意定之债: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2、非意定之债:指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3、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如买卖合同之债、给付货币之债等。

4、复杂之债:指有两个以上标的的债。

如承揽合同之债、保管合同之债等。

四、债的履行和保全1、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

债的履行应当符合约定,并且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进行。

2、债的保全: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五、债的消灭1、清偿:指债务人通过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

清偿是债消灭的最主要原因。

2、抵销:指两个相互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当事人互负同类债务而使其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行为。

抵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对方后生效。

3、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债权人后生效。

4、免除债务:指债权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债权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使债务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免除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单方决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

5、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

混同可以因继承、合并等原因而发生。

破产程序中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破产程序中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破产程序中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破产程序是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通过清算或重组来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破产程序中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并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

一、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护破产法律的出发点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中债券持有人作为债权人的一种,其权益受到法律明确保护。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券持有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以下权益:1. 债券持有人享有平等待遇原则。

即在破产程序中,债券持有人应当平等地享有债权的支付,并不因为自己的地位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这就意味着债券持有人应当和其他债权人一样,按照其持有债券的比例来分享破产财产。

2. 债券持有人享有知情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券持有人有权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参与债务重组或清算方案的制定过程。

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向债券持有人提供必要的信息,让他们能够做出决策。

3. 债券持有人享有签署协议的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债券持有人有权参与债务重组协议的讨论和制定。

如果债务重组方案获得通过,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利益。

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实践经验尽管法律对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给予了保护,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是一些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实践经验:1. 加强信息披露。

在破产程序中,债券持有人需要获取企业的财务信息来做出决策。

因此,加强信息披露是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企业应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向债券持有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如财务报表、重组计划等。

2. 强化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

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代表组成的机构,其职责是代表债权人利益参与重组协议的讨论和制定。

加强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可以确保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 提高司法效率。

破产程序往往涉及大量纠纷和争议,如果处理不及时,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提高司法效率,加快审理速度,是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件要立成的权位代的人权债

件要立成的权位代的人权债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的规定,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第13条)。

但这过于狭窄,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应予目的性扩张。

其结果:包括:(1) 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销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 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得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抚养请求权,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作为债权,以债务人的特别技能、劳务为内容的债权,监护权等,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所谓应行使,是指若不于其时行使,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

例如,请求权将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受偿权将因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

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

所谓不行使,即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都在所不问。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难以预料,若在这种情形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对于债务人的干预实属过分。

反之,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以,代位权应以债务人陷于迟延为成立要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因而有代位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

民法典中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是什么债权人作为一方在债务关系中的主体,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

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国民法典对债权人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原则、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债权人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权益保护原则民法典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坚持了一系列原则,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关系中的利益得以平等、有序、实现。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保护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得歧视或剥夺债权人的权益。

2. 保护原则:民法典要求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侵害,确保债权得到救济。

3. 有序原则:民法典规定了债权的有序保护机制,明确了清偿顺序和债务履行程序,保证债权人能够按照规定获得债务履行。

二、债权人的基本权利债权人作为债务关系中的一方,享有一些基本权利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权利:1. 债权确定权: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的债权确定权,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确定债权关系,并获得相关债权证明。

2. 债权优先权:债权人享有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障其在债务关系中的利益。

3. 请求履行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包括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提供商品、提供劳务等。

4. 追索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要求债务人进行返还、赔偿等行为,以实现其应有的利益。

5. 救济权:债权人在债务关系中遭受侵权时,有权寻求救济,包括行使撤销权、请求担保等救济措施。

三、债权人救济措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一系列救济措施,使债权人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救济措施:1. 请求解除、撤销权:债权人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行为,以摆脱原有的不利情形。

2. 请求抵销权:债权人在债务人与其有交叉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要求抵销债权和债务。

保护债权人权益民法典债务债券规定解析

保护债权人权益民法典债务债券规定解析

保护债权人权益民法典债务债券规定解析保护债权人权益:民法典债务债券规定解析债务债券是一种证券,它代表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

在经济活动中,债务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它既可以满足债务人的融资需求,也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种相对稳定且有收益的投资方式。

然而,在债务债券交易中,债权人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以确保其权益不受到损害。

为此,民法典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原则在债务债券交易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的权益包括债权的稳定性、清偿优先权以及债权利益的获得等方面。

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是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约定获得债权利益,并在债务人违约或破产时能够及时清偿债权。

二、债权人的债权保全措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可以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

债权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和担保权保全等形式。

通过采取这些保全措施,债权人可以确保债务人在违约情况下不会将财产转移、隐匿或损毁,同时也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及时的履行。

三、债务债券的追偿程序在债务债券交易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也需要借助追偿程序来实现。

追偿程序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的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或者其他形式向债务人追偿。

在追偿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清偿,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

四、债务债券债权确认与变更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债务债券交易中需要对债权进行确认和变更。

债权确认是指确认债权的存在、内容和法律后果等。

通过债权确认,可以使债务人对债权的义务和责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债权变更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通过合法的方式对债权进行变更,包括债权的转让、变更债权人等。

债权变更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障,同时也使债务人能够按照新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

五、债务债券的违约责任在债券交易过程中,存在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权利代位名词解释

权利代位名词解释

权利代位名词解释
权利代位名词是指在某个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与其权利相关联的某些其他权力或利益所替代或分享的名词。

常见的权利代位名词包括:
1. 代位权:指在先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其所拥有的某种特定权利被其他权力或利益所替代的法律制度。

2. 代位品:指在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为实现其特定目的而必须使用的一种或者多种物品或者服务。

3. 代议制民主:指一种政治制度,其中公民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出代表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代理人,这些代理人代表他们行使权力,并负责执行政府的决策。

4. 代位责任:指在某个事件发生时,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导致该事件相关的责任主体未能履行其责任时,需要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 代位性:指某个权利或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其他权力或利益所替代或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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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指法律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

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代位权做了规定。

笔者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达到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正确解决代位权纠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问题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理解债权合法?债权合法是不是仅仅指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的债权?
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不能视为债权合法,只有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起诉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按照《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

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

二、关于对“债权合法“实质要件的审查问题
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只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没有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

在实质要件审查中,是否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需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
一种观点认为,只审查债权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必然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作为被告,不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抗辩,不提出异议,法院没必要再主动去审查合法性。

特别是在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是法院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法院在债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不能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都应当是合法的。

如果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则代位权缺乏必须的构成要件。

只有基于这两个债权的合法性,才能引起代位权之权利和责任。

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对这两个债权一并予以审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对外效力和权能,这就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都不存在,则代位权就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这就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这个债权无效或不能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都不存在,则代位权没有行使的依据。

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要对两个债权的合法性都进行实质审查。

至于说在债务人未参加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审查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合法性剥夺债务人诉权问题,我们认为,法律既然赋予债权人可代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反之,亦应允许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

因此,债务人虽未参加诉讼,但第三人可以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权人抗辩。

未提出异议的,则该债权成立有效。

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要对此予以审查确认。

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查清事实,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予以审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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