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教育校企深度融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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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教育校企深度融合的思考
[摘要]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建立校企长效与深层合作的机制已成为职业院校内涵与特色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保障与内部动力。
但是,目前的“校企合作”仍处于“浅层短效”阶段,症结在于政府、行业、企业三方未尽其责,企业缺乏驱动利益的长效机制,学校缺乏破解合作的创新人才与关键技术。
因此,应通过创新机制、推出新政,政府最大化发挥职能,资源共建共享,加盟职教集团等措施,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关键
校企合作之所以十分重要,实质缘于这种模式可将学校和企业完全不同的教育环境和生产资源整合,贯穿于职业院校办学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通过“教、学、做”一体化载体培养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从而实现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校企合作的重要地位和显著作用,随着我国高职教育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日渐凸显。
目前,校企合作已成为高职院校培养造就职业人才、办出特色活力、提升内涵质量的重要途径,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持久深入发展的必要与必然条件,其功能不可或缺,其作用不可替代。
一、校企合作发展的阶段特征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这一阶段,校企合作的发展轨迹是松散与粗浅的,无论是行业办学的职业院校,还是地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其特征都是学校与企业单一、单向合作,学校在实践设备、师资上有所需求时才单方去联姻企业,企业接受学生实训、实习也是应学校利益需要被动配合合作,交互式共生共赢的双向校企合作模式没有形成。
进入2000年后,校企合作的发展轨迹逐渐清晰并且氛围日益浓厚,其地位与作用的提升从国务院、教育部直至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的各个决定与意见中可见一斑。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提出:“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和职业院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推进校企合作、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明确指出:“高职院校应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厂校合作,不断改善实训、实习条件。
”2008年《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中再次提到要“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2009年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
”在国家不断推出的新政引领下,校企合作在这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伴随各高职院校向质量内涵发展的转型,合作领域得以拓宽,从传统的订单培养、顶岗实习、基地共建共享拓宽到师资互培互派、企业参与专业设置、课程改革等,合作育人的态势有所体现;合作模式多样,由过去订单培养和顶岗实习模式拓展到工学交替、产学研结合等模式;校企合作的理念得到提升与根本性转变,院校不仅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理念贯通于人才培养各环节、教育教学全过程,而且已充分认识到要从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高度去开展合作,校企利益共同体的打造及双赢机制的建立才是深度合作的有效保障,所以各职业院校在这十年间都不同程度地开辟了合作企业,虽然南北地区及各职业院校开展的合作成效与形式不均衡,但学校的主动出击和部分企业的认知认可还是构成了校企单向交互共赢合作的发展特征。
针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推进的现状与特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再次强调:“职业教育要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也提出探索校企合作“双主体”培养高技能人才新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设200个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实现校企双方在人员交流、技术应用、实习就业等方面的互利共赢。
“双主体”机制与政策的提出,不仅推动校企合作在高职院校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而且对企业将是一次革命性的洗礼,校企合作的优势及相关保障措施将促使企业对人才输送、资源共享、基地共用、技术开发等合作领域重新认识并积极接受,从而发挥企业主体的合作作用,这将使校企双主体双向互动双赢合作模式成为未来一个时期校企合作的鲜明特征,可以预测,只有这一特征完全呈现,才说明校企长效与深度合作的春天来临了。
二、校企合作处于“浅层短效”的症结
回首近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喜忧参半”是我国校企合作的真实写照。
喜,在于职业院校为了生存与发展,在校企合作的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且在不断探索新路子、新途径。
尤其在“十一五”期间,百所国家示范高职院校中部分院校先行先试,校企合作较成功的做法得到推广;“十二五”期间,又涌现出校企合作的拓新者,如浙江省金华职业学院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高职院校在全国率先创立校企利益共同体新模式,辽宁省各职业院校应政策的优势在校企合作领域走向深层次。
但这样的地区、这样的高职院校在全国毕竟是少数,尤其是对于黑龙江省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校企深度合作的难题仍未能有效破解。
忧,源于我国职业
教育的整体现状,大多数职业院校与企业间有形式多样的合作,但缺乏互惠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校企双方利益没有真正捆到一起,合作目标只限于短期的借力而没有形成长效的合力,且往往是学校过多去企业借力,而企业参与职业院校发展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未形成合力的双方,路是走不远也走不长的,与“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研发、合作发展”的目标相去甚远,“双主体”合作模式更无从谈起。
针对这一现实状况,笔者认为,症结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行业、企业三方未尽其责。
众所周知,“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在职教界早已开题,但破题却困难重重,前行缓慢。
究其原因,首先是政府、行业、企业三方在职教发展中未履行应有的职能,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对校企合作的发展与运行给予必要、及时或强劲的制度与政策支撑,只是靠持续地出台各种文件来强调其重要性,因此,校企合作运行中的瓶颈问题越来越突出,困难与难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要想让机制发挥其正常功效,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规范制度和推动制度。
但是,目前政府对校企合作的投入、规范、引导和监督不到位,《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没结果,《校企合作法》千呼万唤不出来,国家相关保障制度与利益补偿机制不配套;国家赋予行业的职业教育指导功能没有充分发挥,鲜明的行业特色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指导作用不明显,企业没有主动参与的动力与理念,导致校企合作无法走向深水区,企业和学校长效的合作模式与机制无法建立,校企双方的利益链与教学链未能有效连接,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目标不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合作就业。
2.企业缺乏驱动利益的长效机制。
校企合作的主体是学校和企业,学校是人才的培养者和输出者,企业是人才的定制者和接收者,两者在高技能人才的供给与需求上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
职业院校通过多种渠道寻求合作企业,广泛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单方面积极性较高。
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实体以营利为目标,参与职教发展的动力源于自身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但是,由于学校自身的弱势,无法与企业的利益点契合,更无法与企业建立长效的互惠共赢的机制。
因此,企业只能向学校提供部分顶岗实习和就业岗位,学校也仅承担企业培训任务等,不仅合作形式单一,而且合作项目有名无实。
症结在于缺乏校企互惠共赢的长效利益机制,缺乏平等合作、交流、研发的平台,缺乏技术人才互培机制,缺乏形成合力的来自政府、行业、企业的“动力源”,以致校企合作一直处于表层“借力”的浅水区,且时常陷入循环往复的停滞状态。
3.学校缺乏破解合作的创新人才与关键技术。
校企合作的价值共同体是教育价值、经济价值、合作价值等多元价值观的统一,是学校与企业和社会形成的新型一致的价值共识。
目前,由于国家缺失明晰的普惠政策、企业缺乏激发利益的优惠条件、校企双方缺乏一致的价值认同或只从利益需求角度来认同合作价值,致使在常态化的校企合作中,学校往往主动去联姻企业,而企业却很难和学校“自由恋爱”。
由此本应深层持久“联姻”的校企合作变成了阶段性各取所需的“联谊”。
而在建立这一关系的过程中,学校往往只从自身的角度,过多地强调国家、社会、
企业等外部因素带来的困难与无奈,忽视学校自身破解校企合作难题的优势资源与潜力资源,尤其是在为企业提供智力、人才及技术方面,缺乏资源统筹运用的谋略与对关键技术人才的使用。
三、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关键
校企合作双方要由浅水区走向深水区,从目前来看,集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多方共同之力,构建校企合作共同体双赢机制并保障其良好运行是“关键”。
1.创新机制,推出新政,职教法规要走在前。
针对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与《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十余年有待修改且指导与操作上缺乏有效性的现实,《高等职业教育法》的出台是极其必要的,且要在国家制度设计范畴内将法律条款的内涵与外延有所突破,对高职教育的教育性与职业性全覆盖、全包容,可操作、可指导,使高职教育的教育活动与职业活动有法可依,高职教育的健康持久发展有法制保障。
针对“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功能缺失、责任不明晰,国务院应及时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且要求各省出台配套的细则与条例,从法规层面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与权利,为校企合作赋予真正的推动力,保障“校、企、行”三方的切实利益,促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为职业教育转型发展、现代职教体系构建与运行提供最有力的制度与政策保障。
2.政府最大化发挥职能,助推校企合作走向深水区。
学校和企业处于不同的社会领域,都是独立的个体,核心利益并不相同,导致校企合作不能深度发展,严重阻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要跨越障碍、实现全面合作,关键就在于校企双方利益达成一致。
企业的目标是利润,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最有说服力;而学校的目标是育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是最现实的需求。
因此,政府应统筹规划校企合作问题,出台切实可行的激励政策,尤其要根据南北经济发展基础出台差异化扶持政策,从根本上激发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并建立广泛的可供合作的企业资源库,助力校企合作良性发展,政、校、企、行职责明确,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属的行业部门、生产部门以及人事部门。
政府应有政策、有制度,在合作内容和领域上逐步丰富化和深远化,全力推动各方联合为学校和企业牵线搭桥,促成校企“联姻”并“白头偕老”。
各级地方政府要提高服务意识,站在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高度,统筹规划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合作,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高职院校和当地企业为主体、以学生与技术为纽带的校企合作发展新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与学校双主体的作用,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发展方向,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3.资源共建共享,创新校企合作的运行模式。
当前的校企合作模式很多,有的学校把企业生产车间当作实训室,有的学校自建生产车间把企业引进来,有的进行订单培养,有的进行顶岗实习,这些都是双方共同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来实现顶岗实习、合作就业的有效形式。
但从《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5年)》首次提出的校企合作双主体培养高技能人才新机制这一目标看,校企双方的合作点更应从联合培养人才出发,通过资源整合,将工学结合贯穿到每一个教学环节中。
一方面,企业应参与学校专业设置与建设,将企业理念、现代工艺、操作规范等融入人才培养方案中,并依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及技术、设备力量,对学校提出人才需求规格、培养目标等,同时有计划地安排技术人员对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评价,使学生毕业后就能直接上岗,成为熟练的技术人才;另一方面,学校通过教师与能工巧匠的互派互培,建立高水平、专兼结合的双师队伍,并将学校的研发优势延伸、对接到企业技术创新中,与企业共建研究所,组织项目研究团队,搭建“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平台,进行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达到校企合作的更高境界——合作研究、合作发展,打造“双主体共建共赢”利益体,实现校企深层长效合作。
4.加盟职教集团,开辟校企合作新途径。
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以专业为纽带,以共赢为目的,借助规模效应、资源优化、品牌效应和对口效应,实现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和集约化,使得联盟各方利益共赢、共同发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支持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各职业院校加盟职教联合体最迫切的愿望。
目前,各职教集团抓住政策优势,集团化、集约化都有提高与发展,尤其是对校企合作的途径与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
在此良好形势下,校企双方应紧紧抓住合作机遇,充分利用好国家相关政策,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多方共赢,从而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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