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北京的房号税_兼及明代其他城市的几种房屋税_高寿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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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赋税制度以及农民负担略说

明代的赋税制度以及农民负担略说

明朝的赋税政策以及农民负担的程度研究明代的赋税政策其实也很简单,一条边政策实行之前,百姓需要为国家更单的义务包括缴纳赋税和接受徭役的征遣。

从字面上的政策上来看,在大明拥有农业户口的百姓需要承担的义务有以下的几点:一:向国家缴纳田赋。

田赋是朝廷对官田和民田课征的税。

明朝的田赋源自于唐朝的两税法“丁有投,天有租”,“赋税十取一,地计田出夫”。

税率一般是: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草塌地三合一勺,没官田一斗二升。

征收时间分夏、秋两次,称之为夏税,秋粮。

征收形式分为两种,以米麦为主的称作“本色”,以银、钞、绢折纳的称作“折色”。

1581年实行一条鞭法之后,赋役合并,用银缴纳。

我们先来算算到底是要交多少呢?官田亩税是五升三合五勺,明代的量制换算比例是:一石等于二斛,一斛等于五斗,一斗等于十升,一升等于十合,一合等于十勺。

明代的一石相当于107.4斤,那么一升就是1.074市斤,五升三合五勺就是5.69斤,这是一个很惊人的数据了,民田还要减去二升,重租田也不过是加上三升而已。

但是有一块特殊的地区,他们所要承担的可不仅仅只有这些了。

苏、松、嘉、湖的收税是独立于其他地区的,这一地区有着自己的一套簿册,收税的时候按照这个特殊的簿册来收取赋税,当然这个事国家暴力以及歧视性的强制性合约了,原因只是太祖皇帝个人对于这一地区的百姓的报复行为。

给这一块地区再增加负担的是司农卿杨宪,他个人觉得浙西土地十分的膏腴,增加一点赋税,不会影响到这里的百姓的生活状况,于是这里的赋税增加了两倍!这样一来,浙西的赋税高于其他地区一之五倍之多。

除了这一地区,其他行省的税率基本上没有多大的变迁。

在这里列举出有变化的一些地区的情况。

首先是苏、松、嘉、湖地区。

洪武十三年,太祖下命令:规定每亩征收七斗五升到四斗四升的减去十分之二,四斗三升到三斗六升的都只征收三斗五升,在此以下的都按照就有的税额征收。

当时苏州一府,秋粮就有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除了民田的税粮十五万石之外,其余的都是官田的税粮。

明朝的税收与财政制度

明朝的税收与财政制度

明朝的税收与财政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朝代,其税收与财政制度极为重要。

税收是国家运转的重要来源,财政制度则是税收的管理和分配方式。

本文将从税种、征收方式、财政管理等方面介绍明朝的税收与财政制度。

一、税种明朝的税种主要包括三项:田赋、商税和杂税。

田赋是明朝最主要的税种,以耕田为单位,按照土地的类型和肥沃程度而定。

商税是对商业活动征收的税,主要包括市舶使、进出口税等。

杂税则是指其他各种形式的税收,如头税、印花税等。

二、征收方式明朝的税收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直接征收是指由国家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税款,主要针对田赋和杂税。

间接征收则是通过税收中间商或各级政府层层征收,主要针对商税。

对于田赋,明朝采用举一抚七的制度,即每七户为一保,由其中的一户担任保丁,负责缴纳全保的田赋。

这样的制度分散了税负,减轻了农民的税收压力。

三、财政管理明朝的财政管理分为三级:中央、地方和县级。

中央财政由户部掌控,地方财政由巡抚或布政使等地方行政官员管理,县级财政则是由县官负责。

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国家的总体财政安排,包括征收和分配税收、编制预算、审议经费等。

地方财政则根据地方的经济状况和需要进行具体筹划和分配。

县级财政主要负责管理各级官员的工资、市政建设和军备等方面的支出。

四、税收与社会发展明朝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税收的征收和分配方式使农业得以发展,增加了农民的耕作积极性。

同时,商税的征收也促进了商业的繁荣,为国家财政提供了重要的来源。

然而,明朝的税收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税负过重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甚至造成一些地方的农民起义。

同时,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弊端,如官员贪污受贿等问题。

总结明朝的税收与财政制度是中国古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明朝及后来的中国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税种的多样性、征收方式的合理性以及财政管理的分层次性都体现了当时社会的发展需求。

然而,税收制度的问题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矛盾和不平等。

明朝万历年间北京的物价和工资

明朝万历年间北京的物价和工资

明朝万历年间北京的物价和工资近些年来,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但在物价史方面却进展不大。

而了解一个时期的物品和劳务价格及其变动情况,是了解实际生活水平的重要依据。

由于疆域广袤,各地经济发展程度相差很大,物价史必须以地区为研究单元。

明代虽然制定了“时估”制度,①但任何一个地区都没有留下系统的物价资料。

因此,广泛搜集各地区的物价资料,是物价史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在全国各地区中,作为全国政治中心的北京,保存下来的物价资料相对较多,明代后期尤为丰富。

目前亟须系统地搜集和整理这些资料,为最终建立一个物价变动的时间序列奠定基础。

本文初步整理了《万历会计录》、《宛署杂记》、《工部厂库须知》中的物价资料,并参照其他一些零散记载,概述了万历年间的物价和工资状况。

一、万历年间的三种物价资料《万历会计录》、《宛署杂记》和《工部厂库须知》分别编纂于万历前、中、后期,记载了多项物品和劳务的价格。

因编纂的时代和性质不同,三种文献所载价格的质量也有一定差别。

以下略作说明和分析:(1)《万历会计录》。

由户部尚书王国光、张学颜先后主持编纂,万历九年(1581)四月纂成,共43卷。

该书卷三○《内库供应》所附“商价时估”记载了内府各库、司、局应收纳的80多种物品价格,卷三六《仓场》所附“商价时估”则记载了各仓场应收纳的9种粮料价格,并加按语云:“其递年上下二估,本部山东、河南等司官,九门、盐法等委官,会同科道,照时岁丰歉,多寡不定,大约亦不甚远。

今备录万历九年题准会估之数,以备查考。

”明代时估制度时有变化,隆庆四年(1570)规定:各仓场及内库监局召买物料,“上半年定于五月,下半年定于八月,俱以十六日为期,务在随时估价,不得执一”。

②《万历会计录》于万历九年四月纂成进览,已载有该年时估价,可见确实贯彻了“随时估价”的原则,并未拘守五月时估之制;除备录万历九年时估价外,凡与万历八年秋时估价不同的物品,亦皆标明增减之数,看来确是据时价斟酌,而非沿录旧估。

明代的财政制度与税收征收

明代的财政制度与税收征收

明代的财政制度与税收征收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充满变革的时期,不仅在政治、文化领域有了重大变化,财政制度和税收征收也有了新的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明代的财政制度和税收征收。

一、财政制度的变革明代的财政制度相对于之前的朝代来说,有了一些重大变革。

首先是在组织结构上,明代将财政机构进行了细分和专门化。

明初创立了六部制,其中刑、兵、礼、户、工、官六部分别负责刑法、军事、礼仪、户口、工商和官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由户部负责,主要任务是管理税收征收、财务收支和金融方面的事务。

户部还设立了若干司局,如税监司、铸币司等,以提高财政管理的效能。

其次是在税收制度方面,明代也进行了一些改革。

明朝的税收主要包括田赋和商税两大类。

田赋是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方式。

明代实行了“一属双调”的税制,即每户农民按照田地的产量和质量进行分级,从而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发展。

商税则是对商业活动征收的一种税收方式,它以商品的销售额作为税收征收的依据。

明代将商税分为内税和外税,内税主要指的是京城和一些重要商业城市的商税,外税则是对边境贸易和海上贸易征收的税收,这为战时储备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来源。

二、税收征收的问题与改革明代的税收征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税收的不均。

由于明代的政治制度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税收在地区和社会阶层之间存在不平衡的情况。

明朝的税务制度要求农民按照田地的产量和质量进行征收,但由于土地的不均衡分布以及地力差异,导致有些地区的农民在税收方面承担了较大的压力。

此外,商业税收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有些富商资本相对较大,却可以以各种手段逃税,导致纳税人的不满。

面对这些问题,明代政府也进行了一些改革。

首先是加强税收征收的监督和管理。

明朝设立了税监司和丞相衙门,对税收征收进行了严格的监督,以防止官员的渎职行为。

同时,明代也鼓励民间举报逃税行为,对于能够揭发逃税者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增强了纳税人的参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明朝税收种类

明朝税收种类

明朝税收种类
一、关税,本质上是通过,境内设置的关卡和延边的海关都归入此类,此项种类极多。

1、钞关,其主要设置在长江和运河,对所过船舶载重进行课税,此项税种下收入较多,万历初年约计325000两。

天启年,李起元任户部施行十一税,税额达到439000两。

崇祯时期,屡次增加耗银,到崇祯十三年更增加税额20万两。

其他类似的还有工关税,门税,过坝税,船税(与船钞不同,对货物进行征税)种类极其繁多,税率也不等,如工关税因为要修皇宫可以高到三抽二。

2、海关税,明朝对海关进行管理的机关是市舶司,主要对象是朝贡贸易的贡品和私货,贡品对接皇室不进行课税,而对于贡船捎带的“私货”,早期施行“给价收买”,中晚期施行“抽分”,“抽分”都是抽取实物,抽分税率是十取二。

涉及海关税的还有引商法,抽饷,加增饷等名目。

二、商税,洪武朝对商税有定义的,涉及的对象饮食、果蔬和牲畜等百货,这类是三十税一,由设立在地方的税课司征收。

明太祖对商税较为抵制(实际这玩意也收不到多少钱,反而更容易害民),所以将税额较少的税课司进行裁减,对于完不成指标的税课司并不进行制裁。

而且对于自用的诸物进行免税。

除了对百货进行征收以外还有
1、酒醋税,明朝原先施行酒禁,但屡禁不止,后来行酒醋税,
分酒曲和酒两次征收。

2、市肆门摊税,开征于洪熙朝,这个税种类似后来的营业税,也是由税课司进行征收。

3、契税,主要针对契约,分为工本和税银两项,前者工本钱四十文,后者是每两银三分。

4、渔课,通过河泊所进行征收,明初河泊所320多所,有些省份设所太多,导致收的税抵不上开支的。

明代孔府档案为研究明代的税收制度

明代孔府档案为研究明代的税收制度

明代孔府档案为研究明代的税收制度明代孔府档案是研究明代税收制度的重要史料之一、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时期之一、明代的税收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代孔府档案是明代孔庙的档案材料,是明代官员和地方政府的档案资料,其中包括了大量有关税收的记录和详细数据。

这些档案材料包含了明代税收的种类、征收的方式、税收的规模以及税收使用的情况等内容,为研究明代税收制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明代的税收制度基本上沿袭了唐代和宋代的传统,主要包括地租、户税、田赋和商税等。

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向皇帝交纳的土地租税,一般以粮食或货物计算;户税是指居民个人或家庭按照户口数向地方政府交纳的税费,主要用于军费和官员俸禄等开支;田赋是指农田向地方政府交纳的赋税,由土地所有者收取,通常以粮食计算;商税是指商人和工商户向政府交纳的税费,主要用于国家财政的运作。

明代孔府档案通过记录和收集这些税收的具体数据和情况,可以对明代的税收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

例如,通过对明代地租记录的研究,可以了解明代地租的征收方式、规模和分布情况,从而揭示明代农村土地经济的发展状况;通过对明代户税记录的研究,可以分析明代社会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情况,从而揭示明代社会的经济差异和阶级状况;通过对明代田赋记录的研究,可以了解明代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的负担情况;通过对明代商税记录的研究,可以了解明代商业活动的发展状况和商人的地位及权力等。

此外,明代孔府档案还可以提供其他方面的信息,如官员的职务、收入和财产状况,地方官员的管理和裁决等。

这些信息对于研究明代的政治、官僚机构和地方治理等方面也非常重要。

总之,明代孔府档案是研究明代税收制度的重要史料,通过对这些档案材料的整理和研究,可以对明代社会经济、政治和封建社会的运作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这些研究对于认识明代的社会历史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朝的税收制度

明朝的税收制度

明朝的税收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段辉煌时期,其税收制度也是独具特色的。

明朝的税收制度主要由官田税、户税和杂税三部分组成。

官田税是明朝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实行了“田赋”制度,即将国家所有土地分为“田赋簿”,由官府征收赋税。

这种制度与唐代的均田制有所不同,均田制是根据土地的肥力和田主的资产来确定征税的大小,而田赋制度则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和耕种情况来收取赋税。

官府对于田赋收取非常严格,实行十分严格的秋耕制度,每年都要进行土木勘验,确保土地利用得当,以充实国家财政。

户税是明朝税收制度的另一大特点。

户税主要是对于人口进行征税,根据户口和人口的多寡来确定征收的税款。

明朝实行的是“寿命告知制度”,即户籍登记制度,对于每一个户口都要登记详细资料,并告知官府。

明朝还实行了严格的人口普查制度,以确认户口的正确性,从而确定税款的大小。

户税是明朝最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用以维持政府的日常开支。

除了官田税和户税外,明朝还有一些其他的杂税。

杂税是指除了田赋和户税之外的其他各种税收,包括商业税、关税、刑赋等。

明朝实行了严格的关税制度,对于海外贸易和内部贸易都要征收关税。

刑赋是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罚金征收的税款,用以维持司法和治安的开支。

明朝的税收制度以官田税为主,户税和杂税为辅,官府对于税收的征收非常严格,为确保国家财政的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在明朝末年,贪官污吏的出现,使得税收的征收变得不公正,对农民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加重了农民的压力,导致了社会的动荡。

总的说来,明朝的税收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通过官田税、户税和杂税的征收,维持了政府的日常开支。

虽然在末年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它依然为明朝的繁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明朝税收制度

明朝税收制度

明朝税收制度
明朝的税收制度可以分为三种:田赋、商税和户籍税。

田赋是明朝政府最重要的税收种类,也是最主要、最早建立起来的,其缴税规定以家庭作为基本单位,由地方官员按照农作物总产量
百分比征收,一般按十分税的比例来征收。

商税,也被称为“贩贸税”,是明朝专门为商品流转而设定的税种,如沿海进口和出口货物,海外贸易,友好国家商船在中国境内停靠,内地商贸,以及部分管辖范围内的商租赁等都收取不同程度的税款。

户籍税是指向所有户口,而不管家庭财产多寡,都收取一定数额
的税款,它有时叫作“家令税”,户籍税是根据户籍记载的子女数量
来调整的,一般按两大分类,家里子女在一定数量以上属于一个等级,以下属于另一个等级。

明朝税收制度

明朝税收制度

明朝税收制度
明朝的税收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成功的政府收入税收制度,它也是影响中国近代收入税收制度的重要基石。

明朝的税收制度可以说是明清两朝的税收制度的基础,受这一税收制度影响,明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均可谓一改天下。

明朝的税收制度大致分为四种,即地方税、地方收税、任教税和定量税。

地方税是明朝最重要的税收来源,明朝拆分了全国大地,将它们放到小地方管理,税收也分布在这些地区,形成地方税收制度。

地方收税是地方税的补充,尤其是在某些特殊的收入紧张的地区,政府就会实施地方收税来获取财政收入。

任教税是明朝实施的一种地方性税收制度,它是针对地方税的一种补充,政府在重要的政府建筑、官府大院等特殊部属中,实行一定的任教税。

定量税,也叫定型税,是政府按照一定方式、一定价格出售其有效税收单位,而收入者则是供给者,它是明朝实施的一种税收制度,是明朝税收多样化、体系化的重要支柱。

明朝的税收制度不仅是税收的多样性,还包括丰富的税收政策,从出台家政税法到税收法典的出台,这些政策都使明朝的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明朝的税收制度为我国近代以来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它沿袭了古代中国的传统,而在经济发展面上,则调整了中国一些传统困境,为近代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之,明朝的税收制度不仅促成了许多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变革,而且为我国近代的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产生了重要的持久影响。

明朝的税收制度与财政管理

明朝的税收制度与财政管理

明朝的税收制度与财政管理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其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对国家的繁荣与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明朝的历史长河中,经过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和管理措施,税收制度得到极大的完善和发展,为国家提供了充足的财政收入,并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了重要贡献。

明代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一般税收和特殊税收两个方面。

一般税收主要包括地税、户税、田赋和商税等。

地税是明代税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它征收的对象是土地。

根据土地的面积和肥沃程度,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

户税是按照人口多少征收的税收,它是一种按人头计税的制度,一户家庭的成员越多,税收就越高。

田赋是农业税收,在明代农业发达的背景下,田赋所起到的作用十分重要。

商税是针对商业活动征收的税收,根据商品流通的程度和收入的多少来确定税收的标准。

特殊税收主要包括差役、户口税和工钱等。

差役是指明代实行的劳动义务制度,通过农民劳动来履行税收义务。

差役制度在明代财政收入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对农民来说,承担了沉重的劳动压力。

户口税是对市民和部分特权阶层征收的一种税收,其金额根据人口多少来决定。

工钱则是对劳动人民开征的税收,根据工资收入的多少来确定缴税的金额。

然而,明代的税收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税收征收的标准不够公正,往往偏向一些特权阶层和地方势力,给普通农民和市民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其次,税收的征收手段和方式也比较粗暴,缺乏灵活性和人性化的考量。

例如,差役制度对农民来说十分繁重,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此外,贪污腐败现象也普遍存在于税收征收的过程中,一些官员以征收税收为借口大肆敛财,对国家和百姓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明代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制度改革和财政管理措施。

首先,明朝开始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对税务官员进行监督,减少贪污腐败的现象。

其次,明朝还逐渐实行统一的税制和税收征收标准,避免地方和特权阶层的干扰,保证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明代的赋税制度

明代的赋税制度

明代的赋税制度明代(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政治经济发展较为繁荣的一个时期。

在明代,赋税制度是国家财政运作的重要一环,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明代,赋税制度主要包括府税、州县税和户税三个层次。

府税是指由中央政府直接征收的税收,包括粮食和货币两种形式。

粮食税是农民以农作物的形式交纳的税收,比例通常为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

货币税是以货币形式交纳的税收,包括商业税、手工业税、土地税等。

州县税是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的税款,其中包括房产税、耕地税和人头税等。

户税是对每个家庭按人口征收的税收,也是明代赋税制度中最常见的一种税种。

户税种类繁多,包括田赋、赋捐、杂税等。

在明代,赋税制度的运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田亩征税,即根据土地面积进行粮食税和耕地税的征收。

这种方式对于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比较合适,能够保障国家的粮食供应和农民的生计。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家庭人口征税,即户税的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人口密集而土地资源稀缺的地区比较适用,能够保证政府在财政收入上的稳定。

明代的赋税制度不仅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统治者实施政策的手段之一。

通过对农民的赋税征收,明代政府能够筹措到足够的财政资源来维护国家的军队和官僚机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同时,赋税制度也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税收压力下,一些农民不得不倾尽所有,甚至借债来交纳税款,导致贫富差距的加剧和社会不稳定的增加。

而一些地方官员也往往会滥用职权,以非法手段增加赋税收入,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在明代后期,由于各种原因,赋税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明代政府对农民的征税过于严苛,导致农民生活困难,土地荒废和社会动荡的情况增加。

其次,税收征收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腐败和贪污现象的发生。

再次,赋税制度不平等,财富积累在少数人手中,而穷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援助。

最后,税收制度对商业和手工业等非农业领域的税收征收比例较低,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不平衡。

明朝的赋税制度

明朝的赋税制度

明朝的赋税制度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赋税制度在历史上也有着重要地位。

明朝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田赋、户税和其他各种附加税等。

田赋是明朝最主要的税种。

按照农业年景和地理条件的不同,官府将全国划分为不同的税区,对每个税区内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其应纳的田赋。

田赋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按照田地的面积来收取,收税标准是根据土地的肥瘠程度、地理位置、土地质量以及农业年景等多种因素而定。

户税是指对每个家庭(户)征收的税款。

在明朝,户税主要是针对人口征收的。

每个家庭根据其家庭规模和经济状况的不同,被征收不同数额的户税。

户税的征收标准也会随着经济状况和时代变迁而有所调整。

除了田赋和户税外,明朝还实行了许多其他各种附加税。

例如,营缮税、盐铁税、酒药税、商税等等。

这些税种的征收标准和方式都是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和商品进行划分的。

总的来说,明朝的赋税制度在当时是相对完善的。

它确保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税收过重、征收不公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也得到了一定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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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税收制度

明朝的税收制度

明朝的税收制度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而税收制度是其政治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的税收制度相对稳定并且相对合理,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明朝采用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两大类: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包括田赋、户赋和兵费,占据了税收总额的四分之三以上。

间接税则包括均输和关税,占比不足25%。

这种分配比例的制度保证了财政的相对稳定,也避免了因单一税种所引起的财政风险。

其次,明朝的税收制度非常重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

明朝的赋税采取了“均输”的制度,即按照每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同,分别征税,以保证负担相对公平。

此外,明朝还实行了“租庸调制”,对于贫困户口和军屯户口实行减免或者减免一部分税收,以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最后,明朝的税收制度还体现了一定的文化特色。

例如,明朝对于土地的赋税,实行了“增耕减赋”的政策,鼓励人们积极耕地并增加耕地面积,以增加粮食产量和税收。

此外,明朝还鼓励商业发展和对外贸易,通过关税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的收入。

总的来说,明朝的税收制度相对稳定、合理和公平,对于当时的经济
发展和政治稳定具有重要的贡献。

现在看来,这一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意义,可以为我们更好地制定税收政策提供借鉴和启示。

中国古代税收官制

中国古代税收官制

中国古代税收官制我国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时代,就有了比较完整的税务机构,在当时周朝中央机构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中,地官是管理赋税征收的总机构,最高税收长官为大司徒。

秦代管理国家财政税收的机构叫“治粟内史”,汉武帝时期改名为大司农,其下属机构有太仓(储藏)、均输(物资运输)、平准(市场价格调节)、都内(国库)、籍田(征用民力种田)等。

汉三国时期将税务机构改称为度支尚书,下设度支郎,管理全国财税。

隋朝时,隋文帝又在度支尚书下设民部、度支二机构,各设侍郎二人,管理粮库、出入、田赋等。

唐太宗时,为避李世民的“民”讳,将“民部”改称为“户部”,一直沿用至清末。

户部尚书为最高财政长官,内设户部、度支、盐铁三司。

户部主管赋役,度支统筹财政,盐铁主司盐铁税收。

南宋时,管理赋税的机构改称为“太仆寺”,主管财政法令、商税、出纳、平准等事情。

元代户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分管度支、贡赋、租税。

明代大致相同。

清代则在户部尚书下设左侍郎、右侍郎,将户部作为惟一的财税管理机构。

在中央设立税收管理部门的同时,某些朝代对皇室财政还另设一套机构进行管理,如秦、汉设立少府,专掌山海池泽之税,供皇室使用。

明代设立光禄寺,专管各地送给朝廷的各类贡物,根本不经过户部。

此外还有:1、上计:战国、秦、汉时年终考核地方官员成绩的方法。

战国时群臣于年终须将税赋收入写于木卷,呈送国君考核,称为上计。

2、户部:官署名。

三国以后,常置度支尚书,掌财用,隋始以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

唐改户部,为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长官为户部尚书。

历代相沿不改。

清末将民政部分划出添设民政部,财政部分改设度支部,户部遂废。

3、市舶司:官署名。

掌检查出入海港的船舶,征收商税,收购政府专卖品和管理外商事务。

4、税务处:官署名。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设立,辛亥革命后沿置。

除涉及外交支用税项外,有关于海关关税事务,统归税务处核办,并指挥地方海关监督和通过总税务司间接指挥地方税务司。

明朝的财务制度有哪些

明朝的财务制度有哪些

明朝的财务制度有哪些一、税收制度明朝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户口调查、地役法、田赋法和货币税等。

其中,田赋法是明朝的主要税收方式,按土地面积征收税收,一般为土地收获的10%左右。

此外,明朝还实行了货币税收,即按照货币数量征收税收,一般为物品价格的1%左右。

税收征收时,地方官员要进行户口调查,明确居民身份和财产状况,以确定税收额度。

此外,地役法规定了地主对农民进行劳役的规定,也是明朝税收的一部分。

二、财政管理明朝的财政管理主要由户部和度支部来负责,户部负责征收税收并管理国家财政,度支部负责支配国家财政和管理财政预算。

明朝的财政管理制度相对完善,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监督制约、权责分明的体制。

此外,明朝还规定了财政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流程,确保国家财政的合理运作和开支。

三、资金使用明朝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建设、军事防卫、文教事业等方面。

国家定期进行军事和工程性建设,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修筑城墙、修建宫殿和寺庙等。

同时,明朝注重发展教育事业,设立许多学校和书院,选拔人才,培养士人。

此外,明朝还加强对外贸易,进口外国商品,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财政监督明朝建立了较为严格的财政监督制度,以防止财政的滥用和贪污。

明朝设立了专门的考核机构,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并严格追究财政部门的责任。

此外,明朝还规定了财政账目的清查和审核程序,确保国家财政的透明和稳定。

五、税收征收明朝对税收的征收主要通过地方官员和管事部门进行,地方官员负责具体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需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政策,定期上报财政部门账目。

此外,明朝设立了监察机构,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收的准确和完整。

同时,明朝还规定了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对贫困地区和农民适当减免税收。

在明朝的实行期间,财政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并且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

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土地和农业生产,同时还通过对外贸易和手工业的税收征收。

税收征收方面主要依靠地方官员和管事部门进行督促,确保税收准确、完整。

明朝赋税制度

明朝赋税制度

明朝赋税制度
明朝的赋税制度为中国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的财政制度,它的核心特征主要是僚额制度。

僚额制度是明朝重要的财政制度,由于它是根据土地的规模和基本生产能力,以及人口的多少来评估的,因此,在明朝时期,它被认为是一种科学的财政制度。

一开始,僚额制度仅限于人民钱币(白银)税,其他税款则不可归入该制度中。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赋税制度的改进,它们逐渐并入僚额制度。

根据明朝时期有关税种的收藏记载,税收主要涉及到农作物赋税,锥玉茶叶赋税,纸币赋税以及官役赋税等几种形式。

农作物赋税主要收取谷物及其他庄稼,如水稻,高粱,稻谷,玉米,荞麦,燕麦,小麦,油料赋税和鱼类赋税等;锥玉茶叶赋税是中国当时的货币,每一铃僚里按体量小锥、珠和少量大锥的比例来收取;纸币赋税是现行的通用货币,也是本制的基本计量单位,每一千文可兑一两银子;官役赋税是指给官员加发的财政福利,以用于应付官员所产生的支出,如衙役费、行令费、“仪仗差粮”、群芦费等等。

明朝赋税制度的发展保持着完善和均等的原则,并经历了几次调整,其中包括建新、宽减等。

自明朝开始实行宽减赋税以来,赋税制度由限定财政收入变为改善民生、减轻封建负担,使赋税一步步朝着中庸之道发展,具有明显的社会正义性,从而得以完善。

至此,明朝的赋税制度已经逐渐得到完善,明朝时期的财政收入,主要是依靠赋税制度及其它相关收入,而这种财政体制也为民族走向了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明代赋税制度

明代赋税制度

明代赋税制度明代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明显的封建社会,沿用了古代的税收制度,但也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广泛地实施赋税。

赋税制度及其发展,在明朝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明朝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的直接税收,以赋税为主,以户税和地税为辅。

在明朝,赋税分为关税、官税、租税和分钱税四种。

关税是从商品和旅客进入明境内收取的税款,也是最早采用赋税形式的流行税。

官赋是从各地属官员、朝廷官僚和朝廷派发的官吏收取财产或收入之外,朝廷对其服务和财富的补偿。

租税是官方从土地租赁者按照一定比例划拨的税收形式,是明朝最常用的赋税形式之一。

分钱税是由国家从地方领主的实物、服务和特权中抽取的财政收入,是明朝最为普遍的赋税形式。

另外,明朝还采取了一些非税收方式来获得财政收入,包括从朝廷官僚的个人财产上收取的征税和散户们被迫在朝廷工程上投入劳动的劳役税。

明朝朝廷曾采取积极措施,制定针对不同赋税形式的优惠待遇,以缓解耕种人民的负担。

明代实行税收减免制度,减税幅度从一个季度的税金到几乎全部减免税收,朝廷对穷困贫寒的老百姓实行的“立功减轻负担”政策,使社会负担减轻,维护了百姓的生活。

在明朝,赋税管理越来越完善,税收也越来越严格。

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来提高税收收入和税收公平性。

明朝所施行的重要政策是废除了“三限”(对地方官府不给予任何课税,同时,地方官府只能征收它们被授权的若干税种),改变了官赋的征收形式,实行了官办府税制(财政部即主持官办府税的收税筹备),以及统一整理和现代化会计制度,确保税收征缴的有效监管,推行“省会买卖税”(省会买卖税)等改革措施,使赋税制度日益完善。

明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不仅极大地提高了财政收入的平均水平,而且有助于减轻贫苦百姓的经济负担,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收支压力,为中国历史上改革后期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之,明朝的赋税制度继承古代的优点,经过一系列改革,实施以赋税为主的直接税收,并采取积极措施来改善贫困百姓的负担。

【明朝历史】古代购房限制:明朝严禁官员在工作地买房

【明朝历史】古代购房限制:明朝严禁官员在工作地买房

【明朝历史】古代购房限制:明朝严禁官员在工作地买房北京出台了住房调控以来最严厉的购房政策“京版国八条”,规定拥有北京户口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已经拥有两套住房的家庭禁止再买住房,没有北京户口的家庭则必须提供五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才允许在北京购买一套住房,否则不许购买。

在北京出台限购政策前后,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也陆续出台了严厉程度不同的限购政策,看来政策风向已经越来越明显:至少在一线城市,今后买房是要受到限制的,并不是有钱就能买房,更不是想买多少就能买多少。

“京版国八条”、“沪版国八条”和“广版国八条”的具体内容,这里用不着再?嗦,下面我们要详细介绍的是“古版国八条”??古代中国曾经出台过什么样的限制性购房政策。

西汉:只能购买邻居的房先说西汉的限购政策。

不许“不比其宅”西汉建国后不久,大约在汉高祖刘邦的老婆吕雉吕太后当政的时候,朝廷颁布了如下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

”(《二年律令?户律》)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你想买房,可以,但有一个条件:你要买的房子必须紧挨着你现有的房子。

比方说,小明、小强和小红仨人是街坊,小明挨着小强住,小强挨着小红住,在小明和小红当中隔着一个小强。

那么好,小明可以买小强的房子,小强也可以买小红的房子,但小明却不能买小红的房子,因为他和她“不比其宅”。

他们不比其宅,政府就“不许”,禁止这种非紧邻的居民进行不动产交易。

限制兼并,方便检举要问当时为什么会出台这样奇怪的限购政策,解释起来是很复杂的,我们概括地给出这么几个原因:一、西汉初年土地私有化还不明显,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统一划分、统一分配,一户家庭只给一块宅基,集体主义和理想化的色彩很浓厚。

为了维持这个状态,政府不希望再出现土地兼并,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拥多处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却身无立锥之地。

所以政府一方面限制出售:“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二年律令?户律》》凡是国家分给你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卖掉,但是卖掉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分配了;另一方面限制购买,“不比其宅,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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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3) ” 部巡盐 官 二 次 、 房 号 官 三 次, 本 兵 马 司 二 次, 共 二 十 一 次 。
弘治元年
( 1488 ) ,因 “京 师 远 近 盗 贼 为 患 ” , 兵 部 针 对 编 当 火 夫 提 出 一 些 建 议, 其 中 谈 到: “圣驾看牲垫路 、 各寺观修斋醮洒扫 坛 场 、 巡 视 试 院 、 点 视 房 号 等 项, 旧 有 例 暂 用 火
, “中研院 ” 史语所校印本,1962 年,第 3039 页 。 ① 《明熹宗实录 》 卷六四,天启五年十月庚子条,台北

, 《四 库 全 书 存 目 丛 书 》 史 部 第 208 册, 济 南, 齐 鲁 书 社, 万历 《顺天府志 》 卷 三 《食 货 志 · 田 赋》 1997 年,第 81 页 。

[明] 吕维祺 : 《四译馆增定馆则 》 卷一四 《文史 · 优免房号 》 , 《续修四库全 书 》 第 749 册, 上 海, 上 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632 页 。 [明] 戴金 : 《皇明条法事类纂 》 附编 《两京兵马司各衙门免其打卯 》 , 《中国珍稀法律典 籍 集 成 》 乙 编 第 6 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年,第 247 页 。 [明] 戴金 : 《皇明条法事类纂 》 附编 《申明兵马司专主巡视 刑 部 应 该 责 成 止 于 二 十 里 内 并 月 报 盗 贼 起 》 ,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 乙编第 6 册,第 263 页 。 数例 [明] 戴金 : 《皇明条法事类纂 》 卷四五 《刑部类 · 捕盗升赏分别应捕 〔非应捕 〕 人并审编火甲 》 , 《中 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 乙编第 5 册,第 801 页 。
④ ” 夫者,听其暂时拨用,事毕即放,不许久占 。
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 “点 视 房 号 ” 虽 非 兵 马 司 的 本 等 职 掌, 但 至 迟 到 成 化 年 间,已成为其无法推卸的常规职责,兵马司官要率领总甲,每月到户部房号官处打卯 三次 。 由于未能发现相关的说 明 性 资 料, 尚 难 了 解 “点 视 房 号 ” 的 具 体 内 容 。 但 从 “房号官 ” 隶属户部推测,此职责当属经济事务,或许即与房号税有关 。 关于房号税的征 收 机 构 和 征 收 范 围, 官 修 政 书 亦 未 说 明 。 万 历 十 九 年 ( 1591 ) , 巡视北城御史邵以仁题称: “夫京 师 之 民, 原 无 恒 产, 止 以 居 房 为 业, 衣 食 不 足,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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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3 期
关于此税,明代文献记载殊少 。 笔者所见资料中,明确提及房号税时间者,最早 可追溯到嘉靖年间 。 万历十三年 ( 1585 ) ,翰林院回回馆译 字 官 龚 敏 学 申 请 优 免 房 号 的呈文谈到: “查得本馆 嘉 靖 十 七 年 ( 1538 ) , 女 直 等 馆 译 字 生 鲍 谊 等 三 十 余 人, 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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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北京的房号税
— — — 兼及明代其他城市的几种房屋税 高 寿 仙
, 内容提要: 明 代 以 房 屋 作 为 课 税 对 象 的 税 收, 最 重 要 的 是 北 京 城 市 的 “房 号 税 ” 、“房 号 银 ” , 简 称 “房 号 ” 。 北 京 之 外, 其 他 个 别 城 市 也 有 房 屋 税, 如 又称 “房号钱” 、 杭州的 “间架税 ” 等 。 明代后期,嘉兴 、 南京等一些城市废 除 了 总 甲 、 南京的 “房钞 ” 火夫等役的实役制,改为按房屋征税,这 属 于 由 徭 役 演 变 而 来 的 房 屋 税 。 总 体 来 看, 在 明代,房屋税并不是一项普 遍 性 的 税 收, 不 仅 局 限 于 城 市, 而 且 开 征 的 城 市 数 量 不 多, 所得收入也很有限 。 到崇祯年间,因财政 极 端 困 窘,朝 廷 试 图 在 全 国 开 征 房 号 税 , 但 效 果很不理想 。 关键词: 明朝 房屋税 房号 间架 门摊
① 另 据 《明 穆 宗 实 录 》 记 载: ” 住五城,先后俱蒙 优 免 。
“诏 免 林 衡 署 果 户 房 号 税 。
初,永乐时,有果户三千余,渐多逃窜,存者仅七百余户 。 嘉靖间,复征其房号 。 至 ” 对 于 这 段 记 载, 至 少 可 以 有 两 种 是,果户高锐等奏诉贫难,上亦悯之, 故 有 是 命 。 理解: 一是嘉靖年间,向包括果户在内的北京居民普遍开征房号税; 二是房号税此前 业已存在,嘉靖年间将课征对象扩及果户 。 笔者认为,嘉靖前期,明世宗尚可称励精 图治,国家财政亦未发生困难,应当不会在京城增加新的税种 。 , 发 现 有 几 件 题 本 提 及 “房 细阅分类汇 录 成 弘 时 期 条 例 的 《皇 明 条 法 事 类 纂 》 : ( 1 ) 成化 十 四 年 ( 1478 ) ,中 城 兵 马 指 挥 胡 观 奏 诉: 号” “五 城 兵 马, 本 为 巡 捕 盗 ” 并详列各 贼 、 缉捕奸宄 、 洁净街道 、 疏通沟 渠 。 递 年 以 来, 往 往 添 设, 事 务 繁 杂 。 ” 兵部议覆,建 议 减 免 兵 马 司 额 外 差 使, 种事项,内一条云: “房号,每月打卯三次 。 但认为 “寺观修 设 斋 醮 、 洒 扫 坛 场 、 巡 视 试 院 、 管 城 巡 河 、 光 禄 寺 打 扫 、 点 视 房 号
⑤ ” 此外,从万历 后 期 开 始, 京 城 遇 有 较 大 灾 害, 或 朝 廷 有 重 大 房号钱,给与修理 。
,令 庆典,也常蠲免房号 。 如万历三 十 二 年 ( 1604 ) , 京 师 “雨 水 连 绵, 米 价 日 贵 ” “五城房号银两,除旧例免征外,再着免征一个月 ” ; 三十三年 ( 1605 ) ,颁诞育元孙 诏云: “京 城 内 外 居 民, 比 岁 雨 潦 倒 损 冲 坏 田 房 数 多, 未 尽 修 复, 其 房 号 准 免 三 个 ” 三十五年,命五 城 御 史 行 查 灾 民, 房 号 免 租 三 月; 四 十 二 年 ( 1614 ) , 因 皇 太 月。 后去世颁发恩诏云: “京 城 内 外 居 民 ( 房 屋 ) , 比 岁 雨 潦 冲 坏, 未 尽 修 复, 准 免 房 号
② 。 ( 2 ) 成 化 二 十 一 年 ( 1485 ) , 指 挥 司 指 挥 张 等事,亦为有限,俱合 无 照 旧 理 办 ”
济等奏诉: “其 见 役 总 甲,俱 是 贫 难 小 户 充 当 。 又 被 各 项 官 理 官 司 数 多, 每 月 打 卯, 锦衣卫坐城官六次 、 巡街官二次 、 司房巡捕二次,巡城御史二次,工部委官二次,户
③ 六年 谕 曰: ” 示嘉惠都民之意 。
“兹 者 复 遭 淫 雨, 昼 夜 连 绵, 震 动 若 倾, 滂 沱 若 注
② 当 然, 兵 马 司 官 员 数 额 有 限, 不 可 ” 房号之征也,暴桀之摄也,动有 所 不 得 自 由 。
,这给了总甲从中渔利的机 能逐门亲自征 收, 而 是 委 由 各 坊 总 甲 “每 月 督 催 房 号 ”
③ 。 各 兵 马 司 均 存 有 本 城 “房 号 簿 ” ,以 会, “催收房号,展转支吾,则 曰 那 上 趱 下 ”
。此间滋生不少弊 作为征税依 据 。 居 民 凡 买 卖 房 屋, 须 到 本 城 兵 马 司 “告 更 房 号 ” 端,万历三十年 ( 1602 ) ,巡视北城御史乔应甲疏论 “更名渐扰 ” 云: “照 得 都 会 之 地,人烟辐辏,房屋买卖,固所时有,但彼卖此买,须更此名 。 乃书办预得常例,日 逐用有挂号,中间实买 实 卖 者 固 多, 亦 有 假 托 势 豪 而 影 射 者, 更 有 观 望 巡 城 而 觊 觎 ” 他 建 议 改 革 更 名 之 法: 者,种种奸弊,不可胜 穷 。
, 是 指 以 房 屋 作 为 课 税 对 象 的 税 收 种 类, 如 唐 代 曾 “税 间 架 ” , 所谓 “房屋 税 ” 。 明代亦有房屋税,但并非一项普遍性 的 税 收,只 有 部 分 五代及两宋曾开征 “屋税 ” 城市曾经征收,其名称和性质却 比 较 繁 杂 。 关 于 此 一 税 种, 明 代 文 献 只 是 零 星 提 及, 今人亦未曾留意 。 本文试作考梳,惟因史料匮乏,不明之处尚多,疏误亦难避免,有 待方家补正 。
“五城 ” ,即五城 兵 马 司 所 辖 地 方, 除 城 墙 以 内 的 城 区 外, 还 当 包 括 近 城 关 厢 地 区 。 房号税的征收机构是五城兵马司, 巡 城 御 史 则 负 有 监 督 之 责 。 对 于 兵 马 司 官 员 来 说, 征收房号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正如杨起元 所 说: “都 城 内 外,勋 戚 中 贵 棋 布 。 而
⑥ 泰昌元年 ( 1620 ) ,明光宗即位诏云: ” 四个月 。
“京城内外居民房屋,比岁雨涝冲
① ②
[明] 沈榜 : 《宛署杂记 》 卷一二 《契税 》 ,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80 年,第 97 、100 页 。 [明] 杨起元 : 《杨复 所 先 生 家 藏 文 集 》 卷 三 《贺 司 城 杨 子 擢 任 中 城 兵 马 司 指 挥 叙》 , 《四 库 禁 毁 书 丛 刊 》 集部第 63 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年,第 587 页 。 [明] 沈榜 : 《宛署杂记 》 卷五 《街道 》 ,第 43 页 。 [明] 乔应甲 : 《直言 巡 城 要 务 以 恤 穷 民 以 禆 圣 治 疏 》 , 载 吴 亮 编 《 万 历 疏 钞 》 卷 一 二 《台 宪 类 》 , 《续 修四库全书 》 第 468 册,第 528 页 。 《明穆宗实录 》 卷四六,隆庆四年六月辛酉条,第 1167 页 。 《明神宗实录 》 卷三九八,万历三十二年七 月 戊 辰 条, 第 7483 页; 卷 四 一 六, 万 历 三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乙 卯条,第 7843 页; 卷四三七,万历三十五年八月丙寅条,第 8265 页; 卷五一九,万历四十二年四 月 丙 戌条,第 9782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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