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森办发20111号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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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项目监理机构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
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 准。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 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 “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 ”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 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10年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10年年报和2011年上半年报及年报快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建办计函[2010]888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10年年报和2011年
上半年报及年报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计函[2010]88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农委:
2011年,我部将继续执行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现将做好2010年年报和2011年上半年报及年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分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村镇建设统计两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的统计内容: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
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等。
村镇建设的统计内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
住建部844个取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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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文件名 对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复函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的复函 对秦皇岛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立法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杭州华联商厦工程留置权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有关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等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点修改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的复函 对光大国际交通工程总公司的复函 对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东阳市建设局的复函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的复函 对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的复函 对《关于请求解释<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函》的意见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 关于发展我国质量保证事业组建长安质量工程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给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答复 关于推荐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环保汽车项目的函 关于了解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批复情况的函 关于直管公房应否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答复 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注销房产证是否属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请示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细则》与《建设部机关、直属单位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2 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章程》的 3 通知 4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档案目标管理的通知 5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拟定的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7 建设部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8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14 关于城市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供水管道产权划分问题的答复 15 对《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6 关于就“有偿划拨国有非住宅用房给使用单位所有”问题请示的答复 17 关于深圳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征求意见函的答复 18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 关于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部门分工问题的复函 20 关于《关于在行政执法中依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非法转包工程进行查处职责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1 对吉林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2 关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23 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释义请示的复函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银发[2011]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9月2日银发[201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总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银发[2000]113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营业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发行库、钞票处理中心等特殊业务用房和其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批准后,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的建设项目,须按投资规模大小,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上级行审批。
第四条人民银行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行会计财务司和各单位会计财务部门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廉政责任制,分级签订工程建设廉政承诺书,落实管理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标[2008]1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标【2008】110号)为适应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的需求,加强和改善市容行业卫生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编号为HLD47-101-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同时废止。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解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ΟΟ八年六月十九日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有关规定3.1 工作内容3.2 劳动定额的概念3.3 劳动消耗量的单位和定额时间构成3.4 工作量计算规则3.5 其他具体规定4 定额标准表4.1 道路清扫(除雪)、保洁4.2 垃圾收集和运输4.3 粪便收集和运输及收集站管理4.4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4.5 水域保洁4.6 废弃物处理4.7 机动车辆清洗保洁4.8 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5 定员5.1 作业服务单位人员定员标准5.2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各类人员范围划分标准6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作业要求、安全生产规定6.1 基本规定6.2 有关作业要求修订说明1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城镇道路清扫(除雪)和保洁,水域环境保洁,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及处置,设施保洁,机动车清洗,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等作业。
是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组织生产、合理配置生产作业人员、计算作业成本、实行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报指南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报指南点击数:1793 发布时间:2014-04-02 发布者:建设和市政园林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2001〕建设部第91号令修正)。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建设部令第134号)。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收案材料的通知》(穗建法〔2014〕247号)许可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外,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开挖或管线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道路开挖或管线工程服务对象●建设单位。
必备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建科[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21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促进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我部重新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并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申报。
二、请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评审标准》,以及《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见附件)填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编写工程项目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要求,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书电子版(电子版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纸质文件一式10份、电子版光盘1份,工程项目总结报告纸质文件一式2 份、电子版光盘1份,于2011年1月2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综合处高雪峰牛立平王建清电话:************、5893328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盖章)推荐单位:(盖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编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填表说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由第一申报单位组织填写。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沪府发[201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11【实施日期】2011.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6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6月14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为建筑安全支起防护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制 ,有效 落实 各 级安 全 生产 责任 ; 建 立 并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制 度 ,企 业 、 项 目领 导 现 场 带 班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 二 是 贯 彻 落 实 ( 于 印 发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 关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的通 知 》
别 是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题 , 突 出 重 点 ,力 求 治 本 。 要 指 导 督 促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认 真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易 引 发 群 死 群 伤 事 故 的 重 点 环 节 和 重 点 部 位 的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确 保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要 切
实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 检 查 工 作 要 做到 “ 个结合” 四 ,一 是 全 面 检 查 与 重 点 检 查 结 合 ; 二 是 自查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发 [ 0 23 2 1 】 0 号 ) 及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的实 施 意 见 ( 建质 [0 0 1 4号 )的情 况 。重 2 1 ]6 点 检查 在 建 工程 项 目建设 、施 工 、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下发 2 1 0 年建筑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 1
本 刊 讯 为 了 深 入 开 展 建 筑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 进 一 步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 及 时 消 除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 有 效 防 范 和 遏 制 建 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促 进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近 日下 发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
关于贯彻执行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工程税率的通知建价[2011]1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单位:为及时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市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建质发[2011]412号),以及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计[2011]26号)文件精神,我站根据清单与定额计价方式的不同特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以下具体调整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一。
二、清单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工程合同的约定办理。
凡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涉及本地区调整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1、安庆市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2、安庆市清单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3、《关于调整执行建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安徽省造价总站造计[2011]25号)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安徽省造价总站造计[2011]26号)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附件一:安庆市定额计价方式下各类专业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一、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㈠+㈡+㈢]×综合费率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㈠+㈡+㈢]×规定费率×(1+税率)㈥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㈦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率=(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综合费率㈤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㈣] ×0‰㈥计取税金=[㈠+㈡+㈢+㈣+㈤] ×税率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规定费率×(1+税率)㈧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㈩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三、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㈠定额直接费㈡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综合费率=(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综合费率㈤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㈣] ×0‰㈥计取税金=[㈠+㈡+㈢+㈣+㈤] ×税率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0元)×规定费率×(1+税率)㈧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㈩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四、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㈠定额基价㈡计取综合费用=定额人工费×综合费率(包工不包料53%,包工包料140%)㈢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㈣计取税金=[㈠+㈡+㈢]×税率㈤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19.69-2)元×(1+税率)㈥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19.69-2)元×(1+税率)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五、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Ⅰ.城市道路、桥涵、防洪堤防、机械施工的独立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的构筑物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A+B+C)×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A+B+C)×规定费率㈡间接费=㈠×间接费率㈢利润=[㈠+㈡] ×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A+B+C)×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25.84)×(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25.84)×(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Ⅱ.给水、排水、集中供热、燃气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㈡间接费=定额人工费×间接费率㈢利润=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25.84)×(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25.84)×(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六、2000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Ⅰ.仿古建筑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A+B+C)×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A+B+C)×规定费率㈡间接费= ㈠×间接费率㈢利润=[㈠+㈡] ×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㈦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Ⅱ.园林绿化工程㈠直接工程费=A+B+C+D+EA定额直接费B流动施工津贴=定额工日×0元C材料价差=∑(信息价-定额价)×材料消耗量D其他直接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E现场经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㈡间接费=(定额人工费+B)×间接费率㈢利润=(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㈣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㈠+㈡+㈢] ×0‰㈤计取税金=[㈠+㈡+㈢+㈣]×税率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人工费+B)×规定费率×(1+税率)㈦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㈧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㈨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七、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㈠定额基价㈡计取综合费用=定额人工费×综合费率(120%)㈢定额人工费调整=定额工日×(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㈣机械台班费中人工费调整=工日总量×(57-原定额人工费单价)×(1+税率)㈤工程总造价∑= ㈠+㈡+㈢+㈣备注:一、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1年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延续有关情况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1年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延续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1.17•【文号】建城园函[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11年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延续有关情况的通知(建城园函[2011]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将2011年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延续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资质延续范围2008年获得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证书的122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资质延续申请和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请参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详见建城[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指导服务及初审工作。
各有关企业要在资质延续申请截止日期前完成:1、网上申报;2、将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纸质申请材料及网上申报确认单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三、申请截止时间2008年9月5日(建设部公告第104、105号)公告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延续申请截止到2011年8月6日;2009年1月20日(建设部公告第217号)公告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延续申请截止到2011年12月21日。
凡未按期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
四、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资质延续的上述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到对应的资质延续审核结果公告发布为止。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
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关于印发《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及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及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5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市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2011至2012年度预防煤气中毒工作方案的通知》(预办字〔201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及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及消防安全工作方案》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联系人:王正志;联系电话:59958839电子邮箱:shigongchu211@;传真:59958844附件: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及消防安全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以防为主”的原则,以农民工冬季取暖工作为重要抓手,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资金投入,通过加强日常检查,强化宣传教育,有效防范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杜绝群死群伤事故。
二、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用房开展预防煤气中毒的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部署,在本区县政府或区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关于预防煤气中毒的工作要求,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宿舍用房开展预防煤气中毒的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把冬季取暖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位,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日常巡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工作阶段2011至2012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煤气中毒专项工作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至2012年3月31日结束。
四、工作措施(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向本辖区各施工项目进行冬季消防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9747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974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9747号建议的答复翁一岚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建筑法增加实际施工人相关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部赞同您提出的建议。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199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一步完善,也呈现出了一些新问题,如建筑市场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建筑施工组织形式不能适应建筑业多元化发展的需要等,亟需对建筑法予以修订。
我部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修订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在积极开展修订工作。
一、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立法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中,在追讨工程款问题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给予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权利。
相关解释的目的是寄希望通过主张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进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更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在实践中也有部分实际施工人滥用相关解释进行恶意讨薪,亟需立法予以规制。
二、关于实际施工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我部一直对实际施工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指导各地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索引号:000014348YX14/2011—00852 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行政许可发布机构:区建设和水务局发文日期: 2011年07月20日名称: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文号:无主题词:房屋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版);2.《广州市建筑条例》(〔1997〕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建设部第71号令发布、〔2001〕建设部第91号令修正);5.《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粤府〔2000〕34号修订);6。
《印发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8〕60号);7。
《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8。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9.《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10。
《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
二、许可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跨区的工程外,工程投资额30万元(含3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建筑工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四、许可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4.22
•【文号】主席令第46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
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建办标函[2010]644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0.08.20
【实施日期】2010.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办标函[2010]64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征集2011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和重点
申报项目应围绕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程质量安全等,突出以人为本、保障公共利益、服务人民群众,以及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要求,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发展
和技术水平提高。
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为目标,鼓励申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尚未制订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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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森办发〔2011〕1号
华蓥市建设森林华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下达华蓥市2011年建设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广安市创森办《关于分解下达广安市2011年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广市创森办〔2011〕1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森林华蓥建设和林业产业强县培育,现将华蓥市2011年建森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调整如下:附件:华蓥市2011年森林华蓥行业目标任务分解表(调整后)。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1—
附件:华蓥市2011年森林华蓥行业目标任务分解表(调整后)
—2—
主题词:森林华蓥△目标调整通知
抄送:广安市创森办,市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绩效办。
华蓥市建设国家森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2月15日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