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2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4.24•【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两年的以及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1.报名时间:2012年6月4日0时至6月18日24时。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进行网上报名。
3.考点:在全国20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福州市、景德镇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成都市、贵阳市、西安市、兰州市和乌鲁木齐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1。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县评定(一)申报范围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1.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
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
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4)试点工作方案;(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1999.04.13
•【文号】
•【施行日期】1999.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
正文
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就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其办事机构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利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二、专利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应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列为年检的审核事项之一。
三、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其办事机构的名义单独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
1999年4月13日。
川国土资函(2012)96号
附件2
盐边县2013年上半年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出生地民族政治面貌
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学位
考生类型学习类别婚姻状况
身高(cm)体重(kg)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高校毕
业生入学前)
生源地
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现有资格
取得时间
职务职称
报考单位报考职位
个人简历
获得过何种专业
证书,有何专长
家庭主要成员及
工作单位和职务
所受奖惩情况
是否同意调整到其他相同或相近岗位有效联系电话
资格审核结
果及意见
请应聘者认真阅读《公告》、《岗位表》等后如实填写。
应聘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招聘主管部门取消应聘者的考试及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本人应确保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若确认无误,请签字确认:。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业务状况和执业纪律等事项进行年检。
专利管理机关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依本办法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条凡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设立或开办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中国专利局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年检注册。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内容包括:(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及主要登记事项;(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情况;(四)专利代理机构财务审计情况;(五)专利代理人情况;(六)专利代理人培训情况;(七)应当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一)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四)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五)审计报告;(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两年内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纪律、内部管理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落实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
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并备齐有关材料,负责人应对材料内容予以审查并作出机构自检鉴定,及时报送地方专利管理机关。
第九条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专利局。
第十条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材料内容进行核实。
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材料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专利局。
第十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培训等事项进行年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2/18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计算机设备 信 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 机械设备经营租赁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5 个、3 个、2 个。其中信 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 电信 卫生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381.72 万元、196.00 万元、144.07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 协作四川中心审查业务链路租赁
\
项目中标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2-28 2022-12-02
(6)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 成都集数创新科技 协 作 四 川 中 心 货 物 项 目 有限公司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5.06•【文号】国知办发运字〔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协同推进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完善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作体系,根据《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开展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围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功能,增强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市场竞争、投资融资等各类信息的融合运用效能,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以强化专利导航成果应用为导向,以助力政府科学决策、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服务产业创新发展为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发挥树标杆、强支撑、带全局的“排头兵”作用,支撑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带动专利导航服务体系整合升级,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水平,有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方式通过建立健全培育提升、指导服务、供需对接机制等方式,推进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建设。
(一)建立培育提升机制。
建设一批基础实力雄厚、专业水平高、支撑响应能力强的专利导航服务机构,先行打造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标杆。
研究制定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建设和评价标准,不断吸纳符合标准的机构进入建设序列,形成动态调整、持续提升的培育机制。
(二)构建指导服务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导航业务指导中心,负责实施专利导航相关业务培训、标准推广、绩效评价、研究支撑等工作。
2012专利人代理资格证考试-法律部分(两科)题目及答案
1、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B、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C、专利代办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PCT国际申请D、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案件答案:A 暂无解析(评论数:0条)2、关于下列哪一类主题的技术方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A、麻将牌B、大口径步枪C、克隆人的方法D、有副作用的药品答案:C 暂无解析(评论数:0条)3、赵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寄出的邮戳日为2007年3月6日。
说明书中写有对两幅附图的说明,但附图中仅包含附图1。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12日收到上述文件。
2007年4月2日,赵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补交了附图2。
2007年4月25日,赵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补交了摘要。
该申请的申请日为哪天?A、2007年3月6日B、2007年3月12日C、2007年4月2日D、2007年4月25日答案:C 暂无解析(评论数:0条)4、在设计构思相同的情况下,下列哪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A、鞋柜和书柜B、床单、被罩和枕套组成的多件套床上用品C、铅笔和销售时赠送的橡皮D、皮鞋和销售时用来盛装该皮鞋的鞋盒答案:B 暂无解析(评论数:0条)5、下列关于专利权期限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享有优先权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优先权日起计算B、享有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C、享有优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D、专利权的期限都是自申请日起计算,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算答案:C 暂无解析(评论数:0条)6、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黄某的专利申请于2012年1月20日发出了补正通知书。
该补正通知书因收件人地址不详被退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4月9日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申请人。
则该补正通知书的送达日为哪天?A、2012年2月4日B、2012年4月9日C、2012年4月24日D、2012年5月9日答案:D 暂无解析(评论数:0条)7、下列哪个主体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A、某大学课题组B、某有限责任公司C、某患有抑郁症的病人D、某十三周岁的中学生答案:A 暂无解析(评论数:0条)8、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具有滑动支架的机床,其特征在于包括齿轮箱。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川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6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成都海关、中科院成都分院《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成都海关、中科院成都分院)为提高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1〕74号)精神,现就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力量,体现了科技创新与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引导着未来经济社会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要素密集,投资风险大,发展国际化,国际竞争激烈,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依赖强,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要求高。
积极创造知识产权,是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化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风险的基础;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和产业链、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活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形成健康有序市场环境的关键;科学管理知识产权,是充分运用国内外资源、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水平、发挥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
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
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
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六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开展四川省专利服务业现状调查的函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开展四川省专利服务业现状调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开展四川省专利服务业现状调查的函各专利代理机构:为全面摸清我省专利服务业发展现状,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我局向四川大学下达了《四川省专利服务业的现状及发展战略研究》软科学研究课题。
为了解代理机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析制约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障碍,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课题组拟定了《四川省专利服务业现状调查表》,请各专利代理机构大力支持,认真填报,并于7月19日前将调查表返回省知识产权局,同时请提交电子件。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企业数据和资料将严格对外保密。
调查表电子件可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省知识产权局贾贝西85580265四川大学杨志敏138****9231邮箱:**************附件:四川省专利服务业现状调查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2013年7月10日四川省专利服务业现状调查表第一部分单位基本情况1.(单选)单位的机构性质为:()A. 公司企业B.普通合伙企业C. 有限合伙企业D. 其他:【请注明】2.(单选)单位拥有的资质:()A.具有专利代理资质B. 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3.(多选、多填)单位拥有以下人员:A.目前职工总人数:人。
其中:B. 博士学历人员:人,硕士学历人员:人,本科学历人员:人C. 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人员:人,律师执业资格人员:人,资产评估执业资格人员:人,其他执业资格【请注明】人员:人D.本行业工作年限情况:1年及以下人员:人,1-3年(含3年)人员:人,3-5年(含5年)人员:人,5年以上人员:人4.(可多选、多填)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情况:A.设有分支机构;其中:子公司(分公司):个,办事处:个B.未设有分支机构第二部分单位业务开展情况5.(多选)单位2012年的一年里从事的服务范围及业务情况:A.专利:约占总业务量的%或者单项选填:a、主要业务,b、次要业务,c、偶尔涉及业务,d、未开展业务()B.商标:约占总业务量的%或者单项选填:a、主要业务,b、次要业务,c、偶尔涉及业务,d、未开展业务()C.版权:约占总业务量的%或者单项选填:a、主要业务,b、次要业务,c、偶尔涉及业务,d、未开展业务()D.反不正当竞争(含商业秘密):约占总业务量的%或者单项选填:a、主要业务,b、次要业务,c、偶尔涉及业务,d、未开展业务()E.地理标志:约占总业务量的%或者单项选填:a、主要业务,b、次要业务,c、偶尔涉及业务,d、未开展业务()F.植物新品种:约占总业务量的%或者单项选填:a、主要业务,b、次要业务,c、偶尔涉及业务,d、未开展业务()G.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约占总业务量的%或者单项选填:a、主要业务,b、次要业务,c、偶尔涉及业务,d、未开展业务()6.(多选、多填)单位从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底从事的专利代理服务情况:A.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申请: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项B.国内向国外申请:PCT途径申请:项,其中,PCT国际阶段:项,PCT国家阶段:项;巴黎公约途径申请:项C.国外向国内申请:通过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项,通过巴黎公司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项D.专利复审:项E.专利无效(含无效行政诉讼):项7.(多选、多填)单位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底的半年里从事的其它代理服务情况:A. 国内商标注册:项,商标异议、撤销:项B. 国外商标注册:项C. 作品版权登记:项,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项D.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项,植物新品种权无效:项F. 地理标志申请:项G.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项8.(多选、多填)单位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底的半年里从事的专利商业化服务情况:A. 专利价值评估:项B. 专利质押、入股等投融资:项C. 专利孵化、产业化(专利实施):项D. 专利保险:项E. 专利许可:项F. 专利转让:项G. 专利托管:项H. 专利池或专利联盟建设:个(注:此项不限开展时间)I. 专利商业化促进平台建设:个(注:此项不限开展时间)J. 其他:项(请说明内容:)9.(多选、多填)单位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底的半年里从事的专利法律服务情况:A. 专利纠纷调解:项B. 专利纠纷行政处理:项C. 专利侵权诉讼:项D. 企业上市、并构或重组的专利调查:项E. 企业产品国内销售的专利预警分析:项F. 企业产品出口的专利预警分析:项G. 其他:项(请说明内容:)10.(多选、多填)单位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底的半年里从事的专利信息服务情况:A. 为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项B. 为专利侵权纠纷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风险分析:项C. 为国家科技项目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项D. 为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项E. 为企事业单位技术开发项目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项F. 为企业产品开发项目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项G. 为行业发展提供专利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项H. 为企业做专利地图:项I. 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题专利数据库或主导产品专利数据库建设:项J. 开发专利软件(含管理软件、分析软件、检索软件和数据加工软件):个(注:此项不限开展时间)K. 其他:项(请说明内容:)11.(多选、多填)单位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底的半年里从事的专利咨询服务情况:A. 企事业单位技术开发中的发明创造分析咨询:项B. 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咨询:项C.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竞争力分析咨询:项D.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项D.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项E. 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设:项F.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顾问:人G. 高新企业专利市场调查:项H. 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利发展态势调查和预警分析:项I. 省、市知识产权软课题:项J. 其他:项(请说明内容:)12.(多选、多填)单位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底的半年里从事的专利培训情况:A. 企事业单位专利法一般知识培训:次B. 企事业单位专利检索与分析培训:次C. 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总结与申请文件撰写培训:次D. 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运用培训:次E. 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证据收集与运用培训:次F. 行政机关知识产权知识培训:次G. 其他:项(请说明内容:)13.(多选、多填)单位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底的半年里从事的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情况:A. 商标许可、转让:项B. 商标司法保护、行政保护:项C. 商标权价值评估:项D. 版权许可使用、版权转让:项E. 版权诉讼、调解、仲裁:项F. 版权咨询、鉴定:项G. 植物新品种许可、转让、评估:项H. 植物新品种诉讼、调解、仲裁:项I. 商业秘密咨询与保护制度建设:项J.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含侵犯商业秘密诉讼):项K. 其他:项(请说明内容:)第三部分行业面临的问题和看法14.(选择四项)省内专利服务业面临的最薄弱服务环节是:()A.专利代理服务环节B.专利信息服务环节C.专利法律服务环节D.专利商业化服务环节E.专利咨询服务环节F.专利培训服务环节15.(选择四项)省内专利服务业在人才方面遇到的最大困难是:()A.人才流动率过高B.缺乏经验丰富、具有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水准的人才C. 缺乏既懂专业技术知识,又能把握行业发展的人才D.缺乏既懂专业技术知识,又熟悉国际规则,并精通至少一门外语的涉外业务人才E.缺乏能对专利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开展态势与应急预警分析的人才F. 缺乏专利评估、并能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实施的人才G.缺乏高水平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策划和行业专利市场调查的人才H.缺乏高水平、有经验的专利侵权诉讼代理人才I. 人才的规模跟不上单位或行业的发展速度G.其他。
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与运用第三章行政与司法保护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创造,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定期开展评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29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以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着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局面,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带动牵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保护全面加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化拓展,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报送2012年专利实施统计数据的通知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报送2012年专利实施统计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知发[2012]11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2.11.09
【实施日期】2012.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报送2012年专利实施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知发〔2012〕114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了掌握2012年我省专利实施工作情况,充分显示专利制度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的作用,现将2012年专利实施统计报表(见附件)下发你们(统计周期为2011 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请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将专利实施统计年报表报省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处。
此次填表应将第二批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试点企业的专利实施统计数据分表统计汇总后再并入合计数据统计报表。
同时各单位应对本地区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如实填报汇总。
联系人:邱蓉
邮编:610041 电话、传真:(028)85577673
E-mail:qiurong6688@
联系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二号附一号
附件:1.四川省专利实施统计表
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2年11月9日
附件1:四川省专利实施统计表
(20 11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填报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表号:省年基M012表
制表机关: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批准机关:四川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川统计函【2011】1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代理人执业机构
专利代理人执业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如下:
- 设立条件: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必要的资金;具有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有三名以上专利代理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程序: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在设立分支机构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 机构数量:根据《全国专利代理年报(2016年)》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执业专利代理人为14,875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1,511家。
而这一数据,相比于2007年,增加了一倍有余。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2.28•【字号】川知发[2013]152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知发〔2013〕152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局机关相关处室:为加强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今年8月,省局印发了《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川知发〔2013〕72号),并于8月19日召开的市(州)知识产权局局长座谈会上部署了2012年度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及依据验收对象:2012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第一批至第三批项目。
验收依据:《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川知发〔2013〕72号)、《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号)、《项目合同书》(未签订《项目合同书》的项目依据《项目申报书》)。
二、工作安排及要求(一)实施类项目,由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项目验收证书》,形成验收意见,汇总填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与项目验收材料一同报省局审核、备案。
(二)促进类项目,由局相关处室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项目验收证书》,形成验收意见,汇总填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报规划发展处备案。
(三)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应严格《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组织验收,在验收工作中可根据项目类型进一步优化验收主要内容和应当具备的资料,探索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办法,认真总结积累验收工作经验,形成2012年度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总结,起到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督促项目实施取得预期成效,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目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规范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有关工作,便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有关人员申办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领取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申请表》,并一式两份,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二、申请专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人原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调出证明,或者申请人离退休、离职等证明材料。
2.调入专利代理机构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聘用协议。
注: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
(离退休、离职等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三、申请兼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人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允许其从事兼职专利代理工作的证明。
2.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的聘用协议。
注:上述材料应提供原件。
四、已领取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申请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代理人转换为兼职(专职)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原专利代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并将原工作证退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五、首次申办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的证明。
实习期应从该人员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起算。
六、申请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一年。
七、申请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文件不齐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发出补正通知书,两个月内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合格的,原申请材料退回。
八、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期间,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2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知发[2012]7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2.08.22
【实施日期】2012.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2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川知发〔2012〕79号)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法字〔2012〕71号)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即将启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凡于2011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我省、面向社会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2.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二、年检内容
1.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2.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