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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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第1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2条各生产车间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3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由安全部负责编制,当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由安全部负责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5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6条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7条各生产车间应当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管理》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 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
需要说明的是,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因其存有大量 的易燃成品油和天然气,也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但考虑到运输 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是是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的设施,是交 通畅通、人们顺利出行的保障。同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加 油站、加气站的安全保障已有明确要求,还可使用双层罐、采 用油气回收等措施实现加油站、加气站的安全性。因此,在这 里将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排除在外。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
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是一个新概念,并不是新出现的危险 化学品种类。
6.包装、容器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 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 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 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 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1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剧毒、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助燃性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对人体、设施和环境有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监、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国务院交通、铁路、民用航空、农业标准应当按照化学品危险特性识别和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卸、运输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培训并上岗;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1)安全监察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确定、公布和调整,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的安全状况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项目(含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签发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登记。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高毒化学品采购许可证和高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六大环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六大环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六大环节摘要: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与分类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安全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安全五、危险化学品的监测与应急处理六、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正文: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与分类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物质。

根据危险特性的不同,危险化学品可分为八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遇水反应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质以及腐蚀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环节的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安全1.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罐区等设施内,并按照性质、类别、灭火方法等进行分类存放。

储存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水、防潮、防爆、防盗等条件。

2.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企业应选择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遵守运输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安全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2.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确保使用安全,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危险化学品的监测与应急处理1.监测: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测体系,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生产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运行。

2.应急处理: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降低事故损失。

六、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总理温家宝2011. 3.2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笫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秦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笫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安全

专项检查
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关键环节和部 位,开展专项检查,深入排查安全隐 患。
定期评估
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 评估,掌握安全风险状况,为安全管 理决策提供依据。
事故调查
对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事 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03
CATALOGUE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
事故风险。
工艺安全设计
采用成熟的、安全风险较低的 工艺技术和设备,确保生产流
程的本质安全。
防火防爆设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合理 选用防火、防爆材料和设备,
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应急设施规划
配备完善的应急设施,如消防 系统、应急泄洪系统等,确保 在事故状态下能够及时响应。
生产操作安全管理
人员培训
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安 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
标准
除了法规之外,还有一系列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如《危险货物分类 和品名编号》、《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等,这些标准为危险化学品 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等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
02
CATALOGUE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
生产设施安全设计与建设
01
02
03
04
选址安全
生产设施应选址远离人口密集 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降低
储存操作安全管理
人员培训
所有参与储存操作的人员都应接 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危险化 学品的性质、储存要求和应急处
理措施。
操作规程
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储存操作规程 ,包括入库检查、分类储存、定 期巡查、温度湿度控制等,以确
保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应急响应
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包括 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更新, 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随着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已经广泛应用于工业、科学、医疗、农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

但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将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失。

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是非常重要的。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的物质或混合物。

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危险化学品主要分为以下九类:可燃物、氧化剂、毒害物、爆炸品、自燃物、腐蚀品、放射性物质、压缩气体和其他危险品。

这些危险化学品具有灼伤、毒性、爆炸、燃烧、爆裂、污染、放射性等危险性。

因此,必须对这些危险化学品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制造危险化学品的过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事故。

1.生产前应进行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风险控制措施。

2.应制定详细的生产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员能够全面了解生产过程并遵守相应要求。

3.采取措施保证使用的原材料的清洁度和纯度。

4.对于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采取安全措施,包括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5.对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安全可靠。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危险化学品在指定场所内存放的活动。

储存时需要严格控制环境条件,确保不会发生火灾或爆炸等安全事件。

1.存储环境应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相关规定,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的要求。

2.在储存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类型和特性采取不同的分类储存方法。

3.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存量,避免超量储存或储存时间过长而导致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是指将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实验、医疗、农业、消防等领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并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相应的危险性标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其分类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五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于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建立健全的废物处理制度,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产整顿,以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国务院令 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 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五双制度

危险化学品五双制度

危险化学品五双制度危险化学品五双制度是指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环节进行监管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发生,并保护环境。

下面是一篇超过1200字的文章,介绍危险化学品五双制度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1.背景: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生产、农业、医疗等诸多领域,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爆炸、火灾、毒气泄漏等严重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环境污染。

因此,制定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内容:2.1五双备案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单位须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提供相关证照、资质等信息,确保其合法经营,并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产品名称、编号、分类、数量等重要信息。

此举有助于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

2.2五双审批制度:涉及到特定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审批程序。

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进行相关活动之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严格,确保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2.3五双监管制度: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等环节。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合规操作,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监管部门还要组织定期检查和评估,督促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管理好危险化学品。

2.4五双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明确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确保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2.5五双惩戒制度: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惩戒措施。

这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惩罚和限制措施。

从而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六大环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六大环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六大环节(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六个环节1.生产2.储存3.使用4.经营5.运输6.处置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四、结论正文一、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的化学物品。

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发火灾、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六个环节1.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生产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

2.储存: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过程中,需要按照物品的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并配备防雷、防静电、防水、防爆、通风、监测报警等设施设备,确保储存安全。

3.使用: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危险化学品泄漏、挥发等,引发安全事故。

4.经营:危险化学品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合法合规,严禁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5.运输: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运输规定进行,确保运输安全。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6.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处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

对于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采取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乎社会稳定。

只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结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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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 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 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事故还造成周边近 两平方公里范围内的3000多户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璃、门窗 不同程度破碎,建筑物外立面受损,少数钢架大棚坍塌。
管道沿线一般均设有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 试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GB 2893《安全色》、 GB732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 志》(适用非埋地管道)、SY/T6064《管道干线标记 设置技术规定》、SY/T6654《液体石油管道设施标识 推荐做法》 、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标 准对各种管道标志的设置要求(包括设置位置、间距、 材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运输安全
主 要 内 容
一 生产、储存安全 二 三
使用安全 经营安全
四 运输安全

生产、储存安全


生产、储存安全主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了规定。 具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 学品管道的安全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取得,危险化学品标 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
8.重全 标签制度 11.停、转产和无害化处理
(1)停、转产 (2)无害化处理
1.规划和布局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 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将企业现状的安全评价与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评价在时间间隔上的融合, 评价的内容应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的安 全生产条件一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应具备以下安全 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3.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 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 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 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 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 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一、生产、储存安全
1.规划和布局 2.安全条件审查、论证 与安全评价 3.管道安全 4.安全生产许可与生产 许可 5.环境释放信息报告 6.包装、容器管理 7.生产与储存管理
(1)八大场所的距离 (2)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 设备与 安全警示标志 (3)通信、报警装置 (4)核查、登记制度 (5)其他
器的安全管理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的安全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 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应保持必要的安全 距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安全设备 设施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的安全条件评价,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 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的安全 生产义务等。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 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安全生产许可与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 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 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 安机关通报。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 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 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 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 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 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2.安全条件审查、论证与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 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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