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76-286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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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

合同法第286条

合同法第286条
合同法第286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合同范本专家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款。

在合同起草过程中,需要特别
关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确保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都有清
晰的规定。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合同类型和具体情况,为
客户量身定制合适的违约责任条款,并解释该条款的法律含义和适
用范围。

我会确保合同范本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合法有效,能够保护
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对违约方起到有效的约束和惩罚作用。

在合同起草过程中,我会与客户充分沟通,确保他们对违约责任条
款的理解和认可,从而达成双方满意的合同协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4]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4]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2004年1月17日粤高法发[2004]2号)为了规范、及时审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就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已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286条解释

合同法286条解释

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订了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将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4年12月8日,最高院做出了《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是否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建筑工程,也有优先受偿权。

如何正确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驶条件。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不以数额确定为前提,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诉讼中,同时请求行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16、20、22条规定的原则或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所承建的某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受偿权成立时间应当以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成立时间为准。

其次,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了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争议,催告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且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没有修改或者补充的,合理期限应当确定为56条。

同时,行驶优先受偿权不应以工程竣工为前提。

承包人对未完工的建设工程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从而肯定了没有竣工的工程也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均规定了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可以设定抵押,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不言而喻。

民法典第286条解读

民法典第286条解读

民法典第286条解读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民法典第286条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 主体角色:该条款涉及到的主体角色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务人是指承担履行债务义务的一方,债权人则是债务收取权利的一方。

2. 违约情形: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时,即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履行,便违反了其履行债务的义务。

3. 损失赔偿: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那么根据该条款,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内容包括赔偿债权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 赔偿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的形式可以是经济赔偿,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来弥补其损失。

此外,也可以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采取其他形式的赔偿方式。

总之,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通过该条款,债权人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债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同时,该条款也对债务人的履约行为起到了约束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此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一些特殊债权人享有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正是因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使原先之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建筑工程应属同一法理。

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利益。

而且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国外对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虽有不同的规定和称谓,但其保护装修装饰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原则基本相同。

2、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装修装饰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修装饰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因装修装饰而使建筑物增值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洽商变更的条件及例外情形,则常常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综合判定。

合同法第286条法律属性及适用条件探究

合同法第286条法律属性及适用条件探究

合同法第286条法律属性及适用条件探究内容摘要: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备受世界瞩目。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房地产行业也水涨船高,全国上下掀起了建设开发的热潮。

尤其是近几年,建设项目投资居高不下。

伴随者大规模的大兴土木,由此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诸如房价过快增长、建设工程价款拖欠、由此带来了民农工工资的无法按时支付。

如果这些隐藏的社会矛盾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将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如此问题,合同法中特别设置了一个新的条文——第286条。

应当说,立法者的本意和初衷是好的,希望通过此条款来保障承包人债权的实现,以此来保证工人工资的支付。

但该法出台以后,在理论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争议,在司法实务界具体适用该条款时,亦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拟从该法条的法律属性和具体应用作一简单的探悉。

主题词: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留置权/抵押权正文: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合同法出台后,针对该法第286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属性,在理论界曾引起了强烈的争论。

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见解: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法定优先权说。

根据《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和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法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集中在《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优先权。

但这些优先权均是特定的,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关。

那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担保物权中呢?(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1、按照我国担保法对留置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为不动产设置留置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权利,即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实(上述特定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有留置权。

2、留置权不仅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而且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存续条件,如果债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也就因之而消灭。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当事人订立的民事合同,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订立、履行合同,自愿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六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与其代理事务无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办理。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明确。

第八条合同的条款、形式应当与合同的性质、内容相适应。

第九条打算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进行协商。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订立,不得强迫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民事主体有权对其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和约定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民事主体订立一项合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胁迫对方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六条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来约束当事人履行义务。

但是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应当合理,并且不应当侵犯人身权。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合同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有权代表自己或者经过授权代表他人订立合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真实、准确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并对其所表达的意思承担民事责任。

析《合同法》第286条及其正确行使

析《合同法》第286条及其正确行使
条还规定 : 因保管合 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 同发生
的债权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 债权人有留置析 合 第 8
观点一 : 法定抵押权 抵押作为一种担保, 在我国属于约定担保 。所谓
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 同, 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 , 只要是因为保管合同、 运输合 同、 加工承揽合 同而发生 的债权 ,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 债权人均可行使留置
权。另外《 合同法》 27 第 8 条规定 : 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
收稿 日期 :0 5 0 8 20 —1 —2 作者简 介: 董武洲( 98一) 男, 17 , 山西孝 叉人 , 硕士 , 究方向 : 研 工程 建设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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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o1 06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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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2月




F b.0 6 e 2 0 Vo .7 No. 12 1
第 2卷 7
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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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合同法》 2 6 第 8 条及其正确行使
我国《 合同法》 26 第 8 条规定 :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 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
约定担保是指完全 由当事人各方 自 行约定的担保。在 约定担保中, 担保的方式 、 担保的条件 以及担保的范围 乃至担保权的行使等均可由当事人 自行约定 。既然是 约定担保, 就不可能再由法律来规定 , 否则就成了法定 担保了。所以笔者认为 : 在我国, 任何的抵押权都只能 是约定的权利 , 而不存在法定抵押权的说法。实际上 , 这种说法本身也是矛盾的。故 , 排除观点一。
D0NG u z o W ANG e— ig W —h u . Li n2 u r

合同法第286条

合同法第286条

合同法第286条篇一:合同法286条相关条款《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作价款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XX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XX]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XX]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适用条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既然是法定抵押权,当然其成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不须当事人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须办理抵押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当事人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社会风俗习惯的一致做出的约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条当事人有约定并经相应手续后,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约定不得解除的除外。

第五条依法缔结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物品交付、服务提供、验收合格等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成立。

第七条合同订立要符合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循习惯和交易的习惯。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九条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手段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责任承担、争议解决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或者住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内容、质量、数量;(三)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四)价格或者报酬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经合同当事人认真协商、一致同意的合同条款,应当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个别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相冲突的,可以依照合同的性质,以及消息的客观习惯确定是属于无效的还是属于有效的。

第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六条当事人。

合同法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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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最新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实现各方利益一致、公平交换的主要方式。

第三条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订立、修改、终止合同,不受干预。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应当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真实的。

第六条同一合同中的各个条款应当是相互补充的,不可分割的。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依法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全部条款,按照公平原则,参照习惯和诚信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承办特定任务的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议可以订立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三条合同成立的通知应当经过通信工具能够提示合同的拟定书示知信息到达对方。

第十四条通过书信、其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当事人拟定书示知对方即构成合同,即便未作明确而直接的回复。

第十五条通过通信工具达成的合同,在通信到达对方以后,即生效,即便在发布人没有知道通信发生问题前,还未送达给他。

第十六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以该组织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该组织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达成的合同,对他们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第十九条口头形式的合同是当事人当面确认或者在其他直接相互见证下确认的合同。

第二十条以上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同的当事人有相互表达意思的真实意思;(二)订立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三)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合法。

合同法第286条批复

合同法第286条批复

合同法第2条批复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乙方对甲方化工项目进行技术改造的任务、实施细则、费用及相关事宜,以提高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合同标的2.1 技术改造内容: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需求和标准进行技术改造,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更新、工艺改进、技术引进等,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2.2 改造设备及材料:乙方负责提供所有改造所需的设备、材料和软件,详细规格、型号及数量应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合同金额与支付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金额包括技术改造的所有费用。

3.2 支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或支票,具体支付安排见合同附件。

3.3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______%作为预付款。

剩余款项在技术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项目实施4.1 乙方应根据合同附件中的实施计划进行技术改造,计划应包括详细的时间安排和各阶段任务。

4.2 项目实施的起始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计完成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需延长工期,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协商修改实施计划。

4.3 技术改造完成后,甲方应根据合同附件中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

权利与义务5.1 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包括场地、原材料、技术文件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和时间完成技术改造任务,确保改造质量符合标准,并对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解决和技术支持。

合同变更与解除6.1 若因不可抗力或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应与原合同一并执行。

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围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

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围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

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围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内容提要】本文针对目前有较多争议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通过比较不同观点,提出三大疑点,进而对该三大疑点进行具体解析,澄清了优先权概念,通过比较优先权制度和法定抵押权制度,阐明了我国物权法应建立优先权制度,并对我国对优先权效力之限制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一、问题之提出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规定是从债权债务的角度规定的承包人的权利,对于保障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但是从该优先受偿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用于担保承包人的主债权即工程价款请求权来看,该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享有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对此点已有共识,但对于其究竟属于何种法定担保物权,则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是不动产留置权,一种认为是法定抵押权,还有一种认为是不动产优先权。

目前,第一种观点即认为该优先受偿权是不动产留置权的观点,(注: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

)已遭一致否定,其主要理由为:第一,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也都明确了这一点,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却是不动产;第二,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和存续要件,留置权因债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而归于消灭。

(注:张学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XX年第3期;王红亮:《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原理与适用丛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第186页。

评《合同法》第286条

评《合同法》第286条

评《合同法》第286条王建东内容提要《台同法》第286条对干矫正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失缉的地位以及完善稿差法律制度具有重罂意义:但是该夺款及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享有优先权昀1二程价款范围标的物的范臣以及行使二程价赣优先受偿权曲程序等方面均有铁陷==为此作者提吕F列建院:(1)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砖举宅鸯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2)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垒部工程价款及斟建设单位违约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3)应进一·步明确“不宜{i价、拍卖”的建筑工程范围;(4)承包人倦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之“合理期限”以28天为宜,工程价款优先曼偿扳的除斥期问应自工程价兼确定之日起受由各理,承包人通过中请法院拍卖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司法程序应进一步明确,关键词合司法286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囤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款)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没工稃的性质币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饥议将该工程折价,也nJ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上程依法拍卖r建设上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一出台,就在法学界、建筑行、Ip以及房地产行、lk受到了广泛关注。

笔者认为,这一现象本身就在一定意义显示了《合同法》286条款的理论价值和现宴意义。

首先,《合同法》286条款确立建筑T程承包人工程价敬的优先受偿权,往‘定程度卜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氽业不平等的地位,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稃款拖欠这一老大难问题提供,一条重要途径。

对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问题,《合同法》出台之前的《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并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也没有提出解决]_程款拖欠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

作为国际惯例的建筑企业T‘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筑法》理应规定但没有体现。

由于长期以来建筑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招标投标法》在招标人与投标人权利义务设置上,倾向于招标人的利益。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者:高印立原题: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导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规定的内容。

任何一个法律问题,都有其理论基础,只有从理论上把握其本质,方能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

本文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各种理论进行述评,并提出自身的观点。

一、前言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顺位、行使期限等做了进一步规定。

但遗憾的是,其对该权利的性质未加以明确,致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而要讨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确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显得十分重要。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理论基础,目前学界存在多种观点。

本文对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和评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二、学者的主要观点及评说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共有说”该说认为,不动产工程人员(包括工程师、建筑师、承揽人等)对其所修建的不动产,可视为不动产工程人与债务人的“共有物”,因为没有不动产工程人员的劳动和资金的投入,此项不动产就不会存在,所以不动产工程人员就其债权对该不动产应享有优先权,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此种基于“共有”观念或“准共有”而成立的优先权,具有促进特种事业发展的功能,不仅体现了“公平”的理念,而且具有功利主义的理由。

可以看出,该观点中将不动产工程视为“共有”的主要支撑在于,无不动产工程人员的劳动和资金的投入,该不动产就不会存在。

然而,债法中除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外,几乎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解释为因债权人的劳务或资金加入而成立,为何独建设工程上成立此种权利?而且,事实上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成立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共有关系。

承包人只拥有对发包人的债权,而无对工程本身的所有权或共有权。

合同法276条

合同法276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这是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前提条件。

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不存在先后履行的问题,因此不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2.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这是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核心条件。

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或者履行债务虽然不符合约定,但后履行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那么后履行一方就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是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结果条件。

如果后履行一方没有权利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那么先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后履行一方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及时。

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不及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能导致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2.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先履行一方。

后履行一方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应当将拒绝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先履行一方,以便双方协商解决。

3.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得违反合同目的。

后履行一方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先履行抗辩权,损害先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具有以下效力:1. 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在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先履行一方暂时无法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

2. 给先履行一方一定的履行期限。

后履行一方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先履行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否则后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 先履行一方在履行债务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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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
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
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
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
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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