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法律问题之合同、土地取得、资产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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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PPP相关适用法律法规ppt课件

第一分PPP相关适用法律法规ppt课件
例如允许一定程度的调价 由社会资本方购买保险。 共担(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4、确定交易结构
回报机制
❖谁来付费?政府or使用者orVGF
❖如何保证盈利但不暴利? 保底(保底使用量)+限高(超额收益分成),与绩效挂 钩
❖合理收益率如何测算? 行业平均收益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政府配套支持(项目审批、土地征拆、配套设施建设等)
出资占股YY%
出资占股XX%
实施机构Biblioteka PPP项目协议 项目公司(SPV)
根据绩效付费
财政局
直接介入机制
还本付息
投资建设 运营维护
公众监督
绩效信息公开
金融机构
债权资本投入
PPP项目
持续提供可用性
社会公众
注意区分签约主体、实施机构与出资人
客观合规
真假PPP
(三)物有所值评价
竞争性中立 调整值
融资成本
政承受能 力、使用者支付能力),提升供给效率。 ❖兼顾灵活。全面考虑长期需求,灵活设置调整机制,预
留调整变 更空间。
合同管理的关键节点
❖ PPP具体运作模式: BOT、BOOT 、BOO、委托运营等——发改2724号 委托运营、管理合同、BOT、BOO、TOT、ROT——财金113号文
PPP模式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4】76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 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 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 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 公共利益最大化。

2020年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100分

2020年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PPP政策解析及制度建设100分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15道题】1.财政部物有所值评价指引,提出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并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A.定性分析B.定量分析C.主观分析D.客观分析用户答案:[B] 得分:2.00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为地方基础设施融资开辟两个渠道,一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二是采用()。

A.特许经营B.股权投资C.债权投资D.PPP模式用户答案:[D] 得分:2.003.PPP项目()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A.权利义务边界B.交易条件边界C.履约保障边界D.调整衔接边界用户答案:[A] 得分:2.004.财政部门要求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

A.8%B.10%C.15%D.20%用户答案:[B] 得分:2.005.将不属于PPP适用范围的商业性项目包装成PPP项目,通过各种补贴和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加,增加了无效和低效投资,进而存在()风险。

A.市场开发B.商业贿赂C.无序竞争D.投资泡沫用户答案:[D] 得分:2.006.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规模纳入()。

A.中长期规划B.年度投资计划C.限额管理D.预算管理用户答案:[C] 得分:2.007.政府财政资金在项目前期投资中不适当的强力介入,对社会资本和民营资本就会产生(),并对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产生障碍。

A.挤出效应B.示范效应C.乘数效应D.连锁效应用户答案:[A] 得分:2.008.在PPP模式中,()是当地公众利益的代言人,维护公众利益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A.社会资本方B.地方政府C.咨询机构D.PPP项目公司用户答案:[B] 得分:2.009.国家发改委投资司于2015年成立()处,负责归口管理PPP项目工作。

PPP项目资产权属及会计核算方法

PPP项目资产权属及会计核算方法

PPP项目资产权属及会计核算方法作者:赵琰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2期摘要:随着PPP模式在我国普遍应用,政府公共部门以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与私人组织进行合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由于我国PPP项目发展不成熟,资产权属不清晰、会计核算体系未形成导致国有企业在参与PPP项目存在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问题。

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参与PPP项目不同模式(BOT、BOOT、BTO、BOO)资产权属、移交方式及标的资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分析,对PPP项目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资产管理合规、会计核算符合准则。

关键词:PPP项目;资产权属;会计核算PPP模式将一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企业,政府与企业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生体关系,一方面地方政府减轻了财政负担,地方债规模明显降低,另一方面企业的投资风险减小。

政府更愿意采取该模式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进行投建,国有企业由于在和政府合作过程中可以通过自身的资金优势、管理经验,通过建设运营标的资产的方式实现收回投资和创造经济效益。

一、PPP项目定义PPP又称“公私合营”模式,是指为完成某些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目标,由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保证项目实施,最终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

广义PPP模式包括:1.外包类:大多由政府投资,企业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或受政府委托对公共设施进行运维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通过政府买单实现收益。

2.特许经营类:根据发改委2015年4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又分为:①BOT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运营期满移交政府;②BOOT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维护基础设施,运营期满移交政府;③BTO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并移交政府,由政府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PPP项目试题84分

PPP项目试题84分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1.在暂停服务发生时,以下哪种情况下项目公司不需要承担费用损失()。

A.计划内暂停服务B.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C.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D.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暂停服务用户答案:[C] 得分:6.002.以下关于PPP项目的履约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为常见、有效的履约担保方式是履约保证金B.采用的担保方式越多、担保额度越大对政府越有利C.多数情况下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愿意为项目提供额外的担保D.PPP项目的付费机制等已经足以激励和约束项目公司妥善履约用户答案:[D] 得分:6.003.在项目运营中,“开始运营”之所以PPP项目的关键时间点,原因为()。

A.项目开始运营意味着可以开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B.只有项目开始运营后才能开始获得付费C.以上原因均成立收到D.以上原因均不成立用户答案:[C] 得分:6.004.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A.项目公司B.运营公司C.咨询/顾问机构D.担保机构用户答案:[A] 得分:6.005.在PPP项目中涉及到项目用地时,应由哪一方负责取得土地()。

A.必须为政府方B.必须为项目方C.考虑难易程度及优势,择优选取D.由项目方决定用户答案:[C] 得分:6.00二、多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1.以下的哪些机构可以作为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方()A.民营企业B.国有企业C.外国企业D.外商投资企业E.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用户答案:[ABCD] 得分:8.002.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A.投资补助B.价格补贴C.无偿划拨土地D.超额补偿项目方E.贷款贴息用户答案:[ABCE] 得分:8.003.以下的哪些机构可以作为PPP项目中的项目实施机构()A.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B.政府指定的某些部门C.政府授权的事业单位D.咨询/顾问机构E.项目公司用户答案:[ABC] 得分:8.004.为了调动项目公司的积极性并保障融资的灵活性,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还会包括允许项目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对项目进行再融资的规定。

PPP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PPP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PPP项目用地管理办法PPP项目合同中的项目用地条款,是在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土地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通常包括土地权利的取得、相关费用的承担以及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等内容。

一、土地权利的取得(一)一般原则。

大部分的PPP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涉及建设的项目,均会涉及到项目用地问题,由哪一方负责取得土地对于这类项目而言非常关键。

在PPP实践中,通常根据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哪一方更有能力、更有优势承担取得土地的责任的原则,来判定由哪一方负责取得土地。

(二)两种实践选择。

实践中,根据PPP项目的签约主体和具体情况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以下两种选择:1.由政府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

(1)主要考虑因素。

如果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是对土地使用权拥有一定控制权和管辖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PPP项目实施中,该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项目的实施一般更为经济和效率,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对土地使用权有一定控制力的政府方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更为便利(根据我国法律,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的建设用地均须先由国家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变为国有土地后才可进行出让或划拨);另一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实践,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大多采用划拨的方式,项目公司一般无法自行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2)具体安排。

政府方以土地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用地。

项目的用地预审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由政府方办理,项目公司主要予以配合。

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迁和安臵,通常由政府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用补偿、拆迁、场地平整、人员安臵等工作,并向项目公司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作为项目用地。

浅析PPP项目的涉税问题4400字

浅析PPP项目的涉税问题4400字

浅析PPP项目的涉税问题4400字随着国家城镇化战略目标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增加,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回收期长,所需资金量大,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投资已不能满足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应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流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方将涉及各方投资者对项目的评价和决策,然而税收问题,又直接关系到有关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

相应的税收问题,一直是个难题。

本文根据PPP模式的有关规定,分析项目各个阶段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并对税收问题提出建议。

PPP项目涉税问题一、PPP模式的定义及各方当事人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基础,引入市场投融资活动,以合作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为目的,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关系,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挥政府在优化资源配置、平衡资金供给方面的调控作用。

PPP模式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融资方、承包方、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其中项目公司是核心。

二、PPP项目公司的收入来源PPP项目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政府付费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二)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三)可行性缺口补助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三、PPP项目公司的涉税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法规政策来解决PPP项目的涉税问题,项目公司在建设阶段、营运阶段、退出阶段均可能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税收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成本、收益、风险,甚至影响投资决策是否成功。

PPP项目的资产权属、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PPP项目的资产权属、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PPP项目的资产权属、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作者:郭滨辉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19年第02期【摘要】目前,由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缺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通常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模式。

而PPP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及运营周期长,对于政府及社会资本都存在较大风险。

因此,规范PPP项目的财税管理对于项目的风险防范及其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对于PPP项目的运营,必须首先明确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然后以产权归属为基础,采用准确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并适当调整运用PPP项目领域的税收政策。

通过区分PPP项目的运营模式,来详细论述各模式下项目资产的应有权属及应采用的财税政策。

【关键词】PPP项目;资产权属;会计核算;税收政策【中图分类号】F2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19)()3-0073-5一、引言PPP(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是政府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部分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资本,形成的一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

该模式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充分发挥了社会资本的作用。

PPP项目运作过程中,对于资产权属,在会计核算方法及税政适用上尚存在诸多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PPP模式的运作,涉及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方”)、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通常由与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投资成立)三方主体,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

因为项目运行的初期及后期都会涉及项目资产在政府方及项目公司两个主体之间的移交,因此,政府方及项目公司应在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中协同反映项目资产的真实情况。

而现行PPP模式下,政府方会计丰体会考虑地方业绩,项目公司会计主体会考虑应对考核监管等,双方往往都将项目资产置于表外管理。

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一节PPP项目合同概述PPP项目合同是PPP项目的核心合同,用于约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的项目合作内容和基本权利义务。

虽然不同行业、不同付费机制、不同运作方式的具体PPP项目合同可能千差万别,但也包括一些具有共性的条款和机制。

本章将详细介绍PPP项目合同中最为核心和具有共性的条款和机制。

一、合同主体PPP项目合同通常由以下两方签署:(一)政府方。

政府方是指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

在我国,PPP项目合同通常根据政府职权分工,由项目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以该级政府或该授权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

例如,某省高速公路项目的PPP项目合同,由该省交通厅签署。

(二)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社会资本为实施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通常独立于社会资本而运营。

根据项目公司股东国籍的不同,项目公司可能是内资企业,也可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二、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根据项目行业、付费机制、运作方式等具体情况的不同,PPP项目合同可能会千差万别,但一般来讲会包括以下核心条款: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项目的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等。

除上述核心条款外,PPP项目合同通常还会包括其他一般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例如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声明与保证、通知、合同可分割、合同修订等。

三、风险分配(一)风险分配原则。

PPP项目合同的目的就是要在政府方和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PPP项目顺利实施和实现物有所值。

在设置PPP项目合同条款时,要始终遵循上述合同目的,并坚持风险分配的下列基本原则: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例如通过购买相应保险);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4.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5.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PPP项目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体系(一)合同体系框架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以下简称财金〔2014〕156号文)和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均对PPP项目的合同体系进行了相关规定,财金〔2014〕156号文规定的合同体系更为完善,对PPP项目实际操作指导作用更强,以下以财政部规定对PPP项目合同体系进行分析。

PPP项目合同体系,主要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关系、社会资本组成各方的关系、项目公司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相应的合同体系主要发生在这三对关系之间。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同1、PPP项目合同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其目的是在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

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在项目初期阶段,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时,政府方会先与社会资本(即项目投资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

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正式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也会对PPP项目合同生效后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之前就本项目所达成的协议是否会继续存续进行约定。

2、特许经营协议当前PPP领域大法尚未出台,对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适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由于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从项目顺利融资和正常运营等角度考虑,这类项目可能采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代替PPP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实施机构;(3)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4)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5)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6)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7)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8)政府承诺和保障;(9)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10)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PPP项目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PPP项目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PPP项目法律法规政策汇总一、法律法规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最高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PPP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政策文件部分:1.《国务院关于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推动PPP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为PPP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指导。

2.《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引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社会领域投融资工作的通知》:对PPP项目的合作形式、投融资方式、资金安排等进行了规范和引导,并提出了风险补偿机制等政策措施。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深化投融资体制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为PPP项目的投资和融资提供了政策支持。

4.《国家发展和委员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方案》:重点解决投资项目审批的问题,为PPP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了政策指引。

5.《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的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为PPP项目的资金安排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政策指导。

三、其他政策措施部分:1.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平台: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PPP信息平台,推动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和文件交流,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建立PPP项目风险防控机制:设立专门的PPP项目风险防控基金,为PPP项目提供应急资金支持,降低项目风险。

3.PPP项目定期评估和监管机制:对PPP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展、效益和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总之,PPP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保障项目正常运行和实施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和参与方要按照相关要求,合规开展PPP项目,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ppp项目法律方案

ppp项目法律方案

ppp项目法律方案1. 引言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是一种公私合作的项目运作模式,旨在通过私营部门的投资和运营能力,与公共部门共同实施和管理具有公共利益的项目。

PPP项目的成功运作离不开法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本文将介绍PPP项目的法律方案,包括合同法律体系、项目风险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等。

2. 合同法律体系2.1 合同类别在PPP项目中,通常涉及多种类型的合同,包括合作协议、投资合同、运营合同等。

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要素和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清晰和完整性对于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非常重要。

2.2 合同签订和变更在PPP项目中,合同的签订和变更过程需要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

合同签订前,双方需进行充分的谈判和沟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达成共识。

合同变更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书面确认,以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2.3 合同争议解决双方在PPP项目中可能发生合同争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相关争议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应指定仲裁机构或法院,并规定相关程序和期限,以便争议能够及时解决。

3. 项目风险管理PPP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需要合理评估和管理。

以下是常见的项目风险和相应的法律措施:3.1 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包括政策的变化、政府干预等。

合同应包含相关条款,规定政策变化对双方权益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案。

如政策发生变动,合同可能需要进行变更。

3.2 经济风险经济风险包括通货膨胀、利率变动等。

合同可以采取价格调整机制,使双方能够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3.3 技术风险技术风险包括技术设备故障、运营安全等。

合同应规定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保修责任等,以确保项目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

3.4 环境风险环境风险包括环境保护和生态破坏等。

合同应规定环境保护要求和责任,确保项目在符合环境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3.5 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包括社会抗议、舆情影响等。

合同应明确社会责任、沟通和危机管理措施,以减少不良影响。

2020年行政类综合考试卷

2020年行政类综合考试卷

2020年行政类综合考试卷一、单选题1、PPP项目合同终止时,PPP项目资产按规定移交至政府方并进行资产评估的,政府方应当以()作为重分类后资产的入账价值。

A、公允价值B、市场价格C、组成计税价格D、评估价值A B C D【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正确]【答案解析】PPP项目合同终止时,PPP项目资产按规定移交至政府方并进行资产评估的,政府方应当以评估价值作为重分类后资产的入账价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PPP项目资产按规定移交至政府方的,政府方应当根据PPP项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将其重分类为()等资产。

A、应付账款B、长期借款C、公共基础设施D、应付债券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PPP项目合同终止时,PPP项目资产按规定移交至政府方的,政府方应当根据PPP项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将其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

3、()是指将单位所发生的全部耗费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方法。

A、制造成本法B、完全成本法C、管理费用D、业务活动费用A B C D【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完全成本法,是指将单位所发生的全部耗费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方法。

4、内部控制的()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A、目标B、方法C、手段D、定义A B C D【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5、对于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款项,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科目;本年度不做预算会计处理。

A、资金结存B、预收账款C、其他应付款D、预付账款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对于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款项,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本年度不做预算会计处理。

PPP项目中SPV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PPP项目中SPV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PPP项目中SPV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概述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项目是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的一种方式,旨在共同完成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

特别是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PPP项目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

在PPP项目中,特殊目的实体(SPV)公司起着关键作用,它是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的主体。

本文将讨论SPV公司在PPP项目中面临的关键法律问题。

SPV公司的法律地位SPV公司在PPP项目中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SPV公司是为了特定项目而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

在法律上,SPV公司通常是以特许经营权或合同的形式成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义务。

因此,SPV公司在法律层面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责任。

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SPV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其法律问题的核心之一。

在PPP项目中,通常有多个股东参与SPV公司的成立,包括政府和私营部门。

在股权结构方面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合作协议等。

特别是在私营部门股东之间,可能出现合作关系的解决和纠纷的解决。

合同法律问题在PPP项目中,SPV公司必须与政府和其他合作伙伴签订各种合同,包括特许经营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融资协议等。

这些合同是SPV公司的法律依据和约束。

合同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违约责任和补救等。

SPV公司需要对合同条款和法律义务有深入的理解和管理。

土地法律问题土地使用是PPP项目的核心需求之一,SPV公司需要与当地政府和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

土地法律问题包括:土地取得、土地权益保护、土地使用权转让等。

SPV公司必须遵守土地法律和合同约定,并解决可能出现的土地纠纷问题。

环境法律问题PPP项目往往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可能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SPV公司需要遵守环境法规,保护环境并履行环境责任。

环境法律问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要求和处罚等。

SPV公司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环境,并确保项目符合环境法律的要求。

PPP项目中的主要土地法律问题

PPP项目中的主要土地法律问题

PPP项目中的主要土地法律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社会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大力推行PPP模式,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措施,配套政策陆续发布,极大地激发了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的热情,有力促进了稳增长和投融资体制变革。

2016年6月8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中,列举的PPP项目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领域。

可以看出,绝大部分项目都会涉及到土地问题,保证项目建设用地,也就成为众多PPP项目落地的关键。

为此,笔者在为PPP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相关的土地法律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整理,旨在与大家共同思考和探讨学习。

一、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及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有以下3类:(1)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2)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ppp项目终止合同方案

ppp项目终止合同方案

ppp项目终止合同方案一、项目背景。

咱们这个PPP项目啊,本来是怀着美好的愿景开始的,就像大家一起搭伙做一桩大买卖。

但是呢,现在由于[具体原因,比如市场环境大变、合作方资金链断裂或者政策调整等],就不得不考虑终止合同了。

这就好比大家一起开车,结果前面突然没路了,只能停车商量下一步咋走。

二、终止合同的原则。

1. 公平公正。

大家都在这个项目里投入了不少,不管是时间、精力还是钱。

所以在终止合同的时候,得保证每个参与方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不能让谁吃了大亏,也不能让谁占了大便宜,就像分蛋糕一样,得切得差不多均匀。

2. 合法合规。

咱可不能胡来,所有的操作都得按照法律法规来。

就像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不然会被裁判罚下场的。

3. 协商为主。

大家既然当初能合作,说明还是有一定缘分的。

现在要终止合同了,也得好好商量,互相理解,尽量达成一致的意见。

别一上来就脸红脖子粗地吵架,那解决不了问题。

三、终止合同的流程。

# (一)通知阶段。

1. 谁来通知。

由[负责方,比如项目公司或者主导的政府部门]向其他合作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这个通知就像是一个正式的宣告,告诉大家:“咱们这个项目要停啦。

”2. 通知内容。

通知里面得把为啥要终止合同说清楚,不能含糊其辞。

比如说:“因为市场上突然出现了大量的竞争对手,咱们这个项目的收益预期大打折扣,继续下去可能亏得更多,所以不得不终止。

”同时呢,也要提到接下来的流程大概是怎么样的,让大家心里有个数。

3. 通知方式。

最好是书面通知,而且要通过正式的渠道,像挂号信或者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传输方式。

这样才能确保对方收到了通知,而且也有个证据,防止以后扯皮。

# (二)协商阶段。

1. 组建协商团队。

各方都要派出自己的代表,组成一个协商团队。

这些代表得是能拍板做决定的人,不能派个小兵来,然后啥事都要回去请示,那这协商得拖到猴年马月啊。

2. 协商地点和时间。

找个大家都方便的地方,比如说项目所在地或者一个中立的会议室。

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PPP项目最全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PPP项目最全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71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 年 5 月 25 日
72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 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5 月 19 PPP)项目的通知
国发〔2013〕33 号
国务院
2013 年 8 月 9 日
4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 号
国务院
2013 年 9 月 6 日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 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9 月 26 日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国办发〔2014〕37 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7 月 29 日
7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 号
国务院
2014 年 9 月 21 日
8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 号
国务院
2014 年 9 月 26 日
9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
18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8 号
财政部、住建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9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9 号
财政部
2014 年 12 月 26 日

作价入股应该成为PPP项目主要的土地取得方式

作价入股应该成为PPP项目主要的土地取得方式

作价入股应该成为PPP项目主要的土地取得方式2016年3月1日,由财政部、英国驻华大使馆和中国法学会在京联合举办了PPP法治建设国际研讨会。

下午召开了“国内PPP项目法律事务问题与立法建议”的分论坛,其中,第二个专题“PPP项目土地取得的法律问题”是研讨重点。

国土部法律中心蔡卫华副研究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做了重点分析,作为国土部代表,其对PPP项目土地问题的看法和建议值得PPP人好好研究。

蔡卫华主要观点如下:1、土地分类中国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用途管制方面,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PPP项目基本为建设项目,一般只能使用建设用地,使用其他类型用地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方面,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PPP项目一般只能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乡镇的PPP项目一部分设计集体土地的问题,但大部分仍涉及的是国有土地问题。

国有土地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

2、PPP项目土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成两部分。

(1)无偿供应,划拨。

划拨土地具有“三无”的特点,即无偿取得、无期限、无流动,但是土地前期开发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和成本,政府可以经过相关情况收回土地,经过批准土地也可以进行抵押和转让,因此“三无”特点并不绝对。

对于哪些项目可以使用划拨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和《土地管理法》第54条均有相关规定,具体操作目前按照国土资源部2001年9号令中列举的划拨用地目录。

对于哪些主体可以取得划拨土地并没有限制,实践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取得了划拨用地。

PPP项目可以使用划拨土地。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一是土地可以划拨,但不是必须划拨;二是目前的趋势是划拨用地范围正在不断缩小,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比例,目前正在修改《划拨用地目录》。

三是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有偿供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

目前出让是我国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最主要方式,租赁和作价入股均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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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法律问题之合同、土地取得、资产权属前不久,由财政部、英国驻华大使馆和中国法学会在京联合举办了PPP法治建设国际研讨会。

研讨会中就有关于“国内PPP项目法律事务问题与立法建立”进行了探讨,包括有三个子专题:分别是“PPP项目合同法律问题与救济途径”、“PPP项目土地取得的法律问题”、“PPP项目资产权属法律问题”。

专题一:PPP项目合同法律问题与救济途径PPP项目合同法律属性与救济途径专题由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刘尚希院长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薛刚凌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梁凤云审判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丁建勇处长以及英国品诚梅森律所合伙人张晓慧律师等专家围绕此专题进行了精彩发言与深入讨论。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刘尚希院长:参考英国经验为我国进一步完善PPP机制打开了一扇窗。

刚才各位的讨论都涉及到PPP、特许经营、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等关键词,这些关系在我国现实中都需要处理,都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化。

在政府进行“负面清单”改革以及政府向社会、市场分权的改革背景下,“特许”和“经营”是混在一起我认为是不妥的。

特许权不同于经营权,特许权是政府所有不能转让的,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

现在的市场经济仍存在计划成分和“正面清单”思维,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从“集权”走向“分权”要克服很多难题。

因此在PPP立法过程中,对国外法律条文的分析是必要的,但不能直接“搬运”,而是要结合我国国情考虑立法,解决利益与风险的不确定性问题。

行政权力要以公众利益为首要和主要诉求,但不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行政干预。

这是我听取各位专家意见后的一些体会。

PPP立法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经济、社会、法律等各界的共同努力,PPP立法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合作精神,即“共治、共建、共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我主要谈一下PPP发展的公法保障问题。

我国过去的很多案例告诉我们,政府前期论证不充分、合作者选择不当或不兑现承诺,往往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这也提醒我们,在BOT中对行政机关的定位不是一般的商务主体,往往会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共权力、公共资金、政府监管等公法特有的问题。

PPP整体上离不开公法保障,需要建立一套PPP公法制度,同时要严格建立政府的公法责任及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政府采购法等都要调整,法律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支持,风险会非常大。

PPP的运行也依赖合同制度,尤其是民事合同的运行,如果这方面问题比较多,加上公共的复杂性会更难。

关于PPP合同的法律属性,学界的三种观点,即公法合同、私法合同及混合型合同。

对于混合合同观点而言,认为合同性质是不确定的,应当根据特定合同的公法和私法属性具体确定,尤其是PPP合同有一个主合同还有若干个子合同。

国外经验来看,大陆法系传统国家倾向于定性为公法合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将其定性为私法合同。

而英国同时存在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PPP合同,具体视合同情况来定,法官有很大的裁量权。

我比较认可混合性质的观点,不同项目的性质也不完全一样,但都带有公法属性,当然部分从属性的合同除外。

最高法院行政庭审判长梁凤云:我主要报告一下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情况,并对PPP合同法律属性及内容做一定的扩展。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结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基本结构由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成:在法律层面,新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合同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行政诉讼关于行政合同受案范围的规定,另外《行政诉讼法》仿照《合同法》对行政协议的判决方式也做了详细规定。

在司法解释层面,对行政协议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包含行政协议界定的标准、范围、诉讼时效、管辖、法律适用、判决、诉讼费用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二、今后中国行政合同诉讼的发展方向从行政行为诉讼向行政法律关系诉讼转变。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对于行政合同争议较多关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单方法律行为,修改之后规定还要对整个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

从单向的救济诉讼向平等的保护诉讼转型。

现行法律规定只能由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今后法律同时保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从合法性诉讼向合约性诉讼转型。

今后改革方向是既要对行政合同相关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对合同履行的合约性进行审查。

从行政合同诉讼向公法合同诉讼转型。

现在的行政合同诉讼基本上是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将来行政合同应当是公法契约或者公法合同,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公共组织。

特定的救济诉讼向选择性救济诉讼转型。

对合同本身内容进行救济的采取民事诉讼方式;在投诉之后,对投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则进行行政诉讼。

在有些情况下,对于合同性质是行政合同或者民事合同难以区分,但不应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在此情形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进行选择诉讼的权利。

从纯粹的外化型诉讼向全面型诉讼转型。

行政诉讼未来发展方向是全面型,意味着对于一些内部的行政协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我的专业背景是国际法,因此我主要从这个视角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属性不仅在我国存在争议,在国际上也如此。

在跨境投资的时候,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是一个或者几个外国投资者组成的财团,有从属协议,关于协议的属性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从平等主体进行考虑,另一种是条约性质的协议。

我赞同混合型,但很难界定具体项目划定成分的比例大致占多少。

从国际投资来看,此问题已有共识。

对于PPP项目的内容,若不清楚内涵概念及合同属性,调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哪些,容易出现问题,这会影响到选择哪种方式解决。

我们在整个法律体系及国际条约中承诺的东西,也应作为今后考量的内容。

我们的合同范围中提到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或者合同安排,在争议解决方式中已经把仲裁作为其中选择之一。

如果按照国内的标准设定使得国内投资者得到不如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是不公平的。

要考虑在东道国和本国投资者中,允许投资者抛开国内的救济方法而直接选择国外的仲裁方式。

北京仲裁委丁建勇处长:从合同内容看兼具合同性和契约性的双重属性。

从实践看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用吸收的办法来解决,即主要特征“吸收”次要特征;二是并行方式,不是看民事性还是行政性的内容多,主要看争议的内容是什么;三是折中方式,这是对现有法律形式的突破,比如虽然界定为行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解决特许经营协议中包含的民事性的内容,或在民事诉讼中,碰到关于确定具体行政的内容,案子暂时中止,由当事人立案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问题。

对现有模式局限的建议,我认为一是要对PPP合同的明确定性;二是PPP 合同与特许协议本身并不完全等同;三是PPP合同具有多元性,立法具有复杂性;四是尽快通过立法明确PPP合同的性质,应在保护公权和私权之间寻找平衡点,同时要考虑到对现有PPP市场发展的影响,选择哪种方式要适合现有的国情。

英国品诚梅森律所合伙人张晓慧律师:对于PPP合同的属性我倾向于混合型,我主要谈谈英国在这方面的经验。

一、英国的合同争议情况我认为,如何吸引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投资人是关键。

PPP项目是由一系列的合同所组成的合同群,在合同群概念中的项目协议的合同性质是确定PPP 合同性质的关键,主合同与其他的合同在适用不同规则的时候会给PPP项目的发生纠纷时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

英国的PFI项目运营很成功,项目发生争议纠纷的比例是很低的。

但英国PFI的前期采购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2012年英国对其物有所值的评估进行了反思,目标是要把前期采购过程缩减到18个月,把争议点加以明确并写在合同里面,以得到各方的尊重。

英国政府在PFI上非常严肃,所以在PFI项目中给了社会资本很强的信心,英国政府可以用10%的投入得到社会资本90%的融资比例,由于这一系列因素,争议是比较少的。

二、主要的争议缘由项目的采购过程适用于欧盟采购法律框架,失败的竞标者提起争议;政府在确定中标者后取消了项目,中标者要求补偿投标费用;PFI合同执行阶段,政府认为社会资本方的合同履行存在问题,从而扣减向社会资本支付的合同款项;项目中止,可能是由于社会资本的违约或者其他原因。

对于外国的投资者参与PFI项目时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和尽职调查,对东道国法律环境做调查,了解复杂游戏规则不是容易的事情,风险是比较高的。

反思中国的PPP,把立法者、执法者、实践者放到投资人的角度看,让游戏规则透明、公正,我认为是今天讨论的核心。

专题二:PPP项目土地取得的法律问题由北京大岳咨询公司的金永祥总经理主持,国土部法律中心蔡卫华副研究员、国土部土地整治中心吕婧高级工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尹飞教授、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曹珊副主任等专家围绕着在PPP项目中土地取得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精彩的发言与深入的讨论。

北京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金永祥土地取得是PPP立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理论层面,我们可以探讨PPP项目土地取得方式的制度规定及分类依据,研究与土地取得密切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的性质和意义,对现行的PPP项目用地政策导向进行深入分析;在实践层面,可以结合当前PPP项目实操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为PPP立法提供借鉴。

参与本场专题研讨的各位嘉宾均有丰富的法律研究和项目实操经验,期待他们能就PPP土地取得的法律问题提出精彩、深入的见解。

国土部法律中心副研究员蔡卫华1.中国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用途管制方面,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PPP项目基本为建设项目,一般只能使用建设用地,使用其他类型用地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方面,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PPP项目一般只能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乡镇的PPP项目一部分设计集体土地的问题,但大部分仍涉及的是国有土地问题。

国有土地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

2.PPP项目土地取得的方式PPP项目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四种,分成两部分。

(1)无偿供应,划拨。

划拨土地具有“三无”的特点,即无偿取得、无期限、无流动,但是土地前期开发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和成本,政府可以经过相关情况收回土地,经过批准土地也可以进行抵押和转让,因此“三无”特点并不绝对。

对于哪些项目可以使用划拨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和《土地管理法》第54条均有相关规定,具体操作目前按照国土资源部2001年9号令中列举的划拨用地目录。

对于哪些主体可以取得划拨土地并没有限制,实践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取得了划拨用地。

PPP项目可以使用划拨土地。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一是土地可以划拨,但不是必须划拨;二是目前的趋势是划拨用地范围正在不断缩小,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比例,目前正在修改《划拨用地目录》。

三是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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