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0年全省生产建设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的通知: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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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7.28•【文号】办水保〔2020〕161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在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更好地发挥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定位作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监测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测成果运用,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和其他有关任务要求,为“看住”人为水土流失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任务要求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根据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调查获取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定量分析评价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漳建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审批及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漳建筑〔2021〕19号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积极顺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趋势,持续优化我市建筑领域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2021〕3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关于加强对已批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动态监管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21〕25号)等要求,现将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批后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一)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方式1.有效信息(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部网络(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各行业监管系统、官网等,不含协会、学会等网站)可查,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2.有效信息部分网络可查或全部信息不可查的,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4.7条规定提交业绩资料进行佐证,佐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贯。

科学明确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解决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渠径,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重要抓手。

建质规〔2020〕9号文件科学界定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容,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遵循。

各市住建部门要将宣贯落实建质规〔2020〕9号文件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行业企业开展专题学习,精准把握内涵要求和核心要义。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落实。

要围绕发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总牵头单位的主导作用,细化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相关措施。

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着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

完善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三、扩大宣传,积极开拓思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技术规定(试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技术规定(试行)
4.1.1 资料收集整理.......................................................................................................................................... 12 4.1.2 设计资料矢量化 ...................................................................................................................................... 13
5 项目监管 ...................................................................................................................... 31 5.1 资料准备 ............................................................................................................................ 31
4.3 成果整编与审核评价 ...................................................................................................... 27
4.3.1 成果整理分析.......................................................................................................................................... 27 4.3.2 审核与入库 .............................................................................................................................................. 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附表1:2014年法律法规汇总表

附表1:2014年法律法规汇总表

行业、湖北省、武汉市)颁布实施的的法律、法规目录
新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规文件号
主席令 第8号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国务院令第654号 国发〔2014〕53号 国办发〔2014〕31号 国发〔2014〕51号 国发〔2014〕50号 国办发〔2014〕56号 国办发〔2014〕55号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 主席令第九号 住建部令第16号 发改委令第 7 号 建安办函[2014]7号 建标[2014]65号 建办质函[2014]275号 安监总办〔2014〕49号 发改委令第 11 号 工信部令第27号 建市[2014]92号 建市[2014]112号 建办城函[2014]440号 建质[2014]111号 建标[2014]117号 建质[2014]124号 建质[2014]123号 建设部令第19号 建市[2014]130号 修改内容: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 号)2001年11月5日
新法律、法规名称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建部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 住建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的通知 鄂住建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管理目标》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建节能与墙材革新组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试行)》 《湖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 《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 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省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省政府办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为进一步加快铝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铝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28日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铝土矿石》(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冶金级氧化铝》(YS/T803),重熔用铝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再生铝产品质量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将2020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一)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范围:各市以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等申报建设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申报范围: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申报建设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职称评审系统专业目录,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的“现从事专业”为建筑学、建筑工程、岩土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建筑材料、风景园林、燃气工程、电气安装等10个专业。

(二)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市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渠道。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建设工程系列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四)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

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函办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安明电〔2011〕9号)和我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0号)要求,结合我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督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1号)工作部署,我厅组成8个督查组于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听取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并实地检查在建施工现场(含部分市政公用项目)138个,从督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及燃气、热力、供水等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能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总体处于受控状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2020年来,在全市建筑业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全市住建部门、建筑业企业和有关单位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举措,强化任务落实,全面完成年度统计工作任务,为我市建筑产业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创造了有利条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1.主要统计指标企稳回升。

2020年度,全市累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729.24亿元,同比增长18%。

全市在建房建工程面积16201.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6%;其中新开工面积6064.7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4%。

房建工程竣工面积4388.7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3%;其中竣工的住宅工程2241.7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1%;从业人数69.35万人,同比增长13%。

2.埠外业务拓展成效明显。

我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积极拓展埠外业务,参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

2020年度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外共完成产值约1046.39亿元,同比上涨16%。

其中,6家骨干建筑业企业承接海外工程项目18项,建筑面积约89万平方米,工程造价约29.4亿元。

3.企业实力持续增长。

全市有8家企业被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商务厅认定为2019年度江苏省百强建筑业企业,其中,综合实力类2家,建筑装饰类4,建筑外经类1家,基础设施类1家。

1家建筑施工企业新增施工特级资质,8家建筑施工企业新增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家建筑施工企业被列入《江苏省首批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企业名单》。

二、全市住建部门工作情况1.加强专题部署,提升工作措施。

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

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

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2018年12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基本规定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 (4)4 施工图审查人员信息 (5)5 工程项目信息 (7)5.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7)5.2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信息 (8)5.3 装修改造房屋建筑项目信息 (10)5.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 (11)5.5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机构)信息 (13)6 施工图审查信息 (16)7 标准指标解释 (19)7.1 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 (19)7.2 施工图审查人员信息 (20)7.3 工程项目信息 (23)7.4 施工图审查信息 (35)7.5 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说明 (40)8 基础数据字典表 (42)前言为建立和完善全国及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促进施工图审查信息交换与共享,提升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1 适用范围;2 基本规定;3 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4 施工图审查人员信息;5 工程项目信息;6 施工图审查信息;7 标准指标解释;8 基础数据字典表。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及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密工程除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间的施工图审查信息交换与共享。

2 基本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数据来源于各地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信息系统。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时,所管理的数据可多于本标准规定的数据。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将本地区施工图审查相关数据进行归集,并动态交换至全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使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黑政办规〔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9号)中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0日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转制方案制定与审批(一)转制方案制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依法理顺人事劳动关系,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转制方案由主管部门指导转制单位制定(管理层收购除外),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并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辽自然资办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6号)要求,开展2020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做好我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以下简称“2020年度变更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0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全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市级检查,省级核查,掌握2020年度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满足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更新“三调”数据库,保障全省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工作任务2020年度变更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利用国家下发2020年底卫星遥感影像、监测图斑,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0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三调”数据库。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闽环保辐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20〕8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凉山州西昌市森林火灾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2020-2022)》(以下简称《方案》),定于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组织开展全省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

各单位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国核安全观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核安全政治责任意识,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和“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大力弘扬核安全精神,深入落实核安全法,坚持疫情防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两手抓、两不误”。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从严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彻查各类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强化问题整改,对发现问题逐条逐项拉单挂账,确保按期从根源整改销号。

三、落实安全责任,健全长效机制。

压实核技术利用单位核与辐射安全责任,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法治意识,规范内部安全管理,检视应对措施,健全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提升安全文化,扎实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有效防范核与辐射事件事故;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妥善引导处置涉核舆情,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青应急〔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QHFS22—2020—0001青应急〔2020〕100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企业:为保障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工作安排,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经2020年省应急管理厅第2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传达并贯彻落实。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5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预警分级与处置第四章系统安全与维护第五章附则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对象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值班调度中心、“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罐区、仓库、生产装置等)。

第四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值班调度中心、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等。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已经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第十一次工作会议暨六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7日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部署要求,有效遏制节后返工人员流动造成的疫情传播风险,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筑工地项目部应成立以建设单位牵头的疫情防控小组,制定切实有效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含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资筹备等方面工作,确保所有疫情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防控责任(一)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建筑工地的属地监管责任,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指导和规范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牵头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落实项目专(兼)职防控人员,负责日常疫情防控工作。

负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第三方进场检测(监测)机构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三)施工企业职责施工企业具体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专员。

负责项目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和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

标准化法律案例(3篇)

标准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案由:专利侵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1)科技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020XX XXXX,该专利于2011年12月30日获得授权。

(2)电子公司在2013年开始生产并销售一款名为“新能充”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器,其外观设计、技术特征与科技公司所持有的专利近似。

(3)科技公司发现电子公司的产品涉嫌侵权后,于2014年3月向电子公司发出侵权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电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回应。

(4)科技公司遂于2014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理由(1)被告电子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科技公司所持有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构成了专利侵权。

(2)被告电子公司的产品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科技公司的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3)被告电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第五十九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黑发[2014]15号)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黑建安[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水平。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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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否 可能出现采
掘脱节
预计2020年产 量(万吨)
备注
0
0
0


10
现有工作面正在布 置
P40706工作面(综
4
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汪家寨煤矿(斜井、平 硐)
270
六盘水市钟山区
突出
采)P41106工作面 (综采)X41106工
50.3
12
2020年6月30日

作面(综放)

170
突出
45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6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18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9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6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135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综采 炮采 炮采 炮采 综采 炮采 综采 无采面 综采 综采、炮采 炮采 综采 炮采
5
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那罗寨煤矿一二采区、三 井
6 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湾煤矿(东井、西井) 7 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河边煤矿 8 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新兴煤矿 9 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六龙煤矿 10 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兴旺煤矿 11 贵州浦鑫能源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新华乡六家坝煤矿 12 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落别乡竹林煤矿 13 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郎岱镇青菜塘煤矿 14 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箐口乡猴子田煤矿 15 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新窑乡播雨村煤矿 16 贵州贵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比德腾庆煤矿 17 贵州华电华荣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杨家寨煤矿 18 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水城县阿戛乡阿戛煤矿 19 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化乐宏宇煤矿 20 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化乐乡朝阳煤矿
30
六盘水市六枝特 区
突出
炮采 综采和炮采
炮采 综采 炮采 炮釆 炮采 炮采
3 0.1 6.25 23
1 3.6 4.2 8.6
12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综采4Βιβλιοθήκη 830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炮采
3.2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炮采
0.9
45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综采
18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炮采
10.05
11.5
4
4
2
8
4
2020年3月15日

2020年2月27日

2020年6月25日

2019年12月15日

2020年8月

2020年3月1日

2020年6月


2020年3月

2020年12月

2020年1月7日
10904采面
2020年4月

2020年6月底
43 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都格乡河边煤矿
44 水城燊达煤矿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45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45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6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突出
30
六盘水市水城县
9.2 4.92 5.6 0.2
45 5 15 0 4.5 6.7、5.0 1.9 10 13.3
4 3 6 0.6 10.50 3.50 6 0 3 24 1.5 5 7
炮采 炮采 综采 综采 综采 炮采 炮采 综采 综采 综采
3.2
3
5.6
6
59.1
6.3
12.3
7
0

2.53
5
0.2
0.6
24
29 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镇鲁能煤矿
30 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
31 水城县支都煤矿
32 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顺发煤矿
33 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阿戛镇小牛煤矿
34 贵州毕节百矿大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阿戛乡大树脚煤矿
35 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凉水沟煤矿
6 6.5
3 1 6 6 2 4 3 12 2 4 3 6 5.5
2020年4月10日


2020年5月30日


2020年6月20日


2020年3月1日


2019年12月15日
有(1035工作 面)

2020年5月15日


2020年4月30日


2020年1月


2020年3月26日


2020年3月31日


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月20日


2020年3月31日


2020年2月28日


2020年5月31日


2020年5月10日


119.9
156 90 12 25 12 60 15 15 15 10 110 8 10 40 40
1076采面在回收
第 1 页,共 4 页
21 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大田煤矿
附表1
序号
煤矿名称
3 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
全省公告生产煤矿明细表
公告产能 (万吨/年)
所在地区
瓦斯等级
30
六盘水市钟山区
突出
采煤工艺 炮采
现有采煤工作 面剩余可采煤
量(万吨)
现有采煤工 作面剩余可
采时间 (月)
现有采煤工作面预计 回采截止时间(年-月-
日)
是否有即将形 成的采煤工作 面(贯通距离 不超过50米)
36 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甘家沟煤矿
37 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发耳矿井
38 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山煤矿
39 贵州格目底矿业有限公司玉舍中井煤矿
40 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陈家沟煤矿
41 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捡材沟煤矿
42
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都格乡保兴煤矿(南井、北 井)
180
六盘水市钟山区
突出
综采
52.4
200
六盘水市钟山区
突出
综采
44.5
90
六盘水市钟山区
突出
综合机械化采煤
32.13
30
六盘水市六枝特 区
突出
45
六盘水市六枝特 区
突出
30
六盘水市六枝特 区
突出
60
六盘水市六枝特 区
突出
30
六盘水市六枝特 区
突出
30
六盘水市六枝特 区
突出
30
六盘水市六枝特 区
突出
22 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比德镇三岔沟煤矿
23 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新兴煤矿
24 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禹举明煤矿
25 贵州贵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鸡场乡攀枝花煤矿
26 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鸡场霖源煤矿
27 贵州德佳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志鸿煤矿
28 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吉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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