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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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储存防火安全管理

棉花储存防火安全管理

棉花储存防火安全管理棉花是一种广泛使用和储存的农产品,其防火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采取预防措施,可以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从储存环境管理、设备维护、消防设施和培训教育等方面,探讨棉花储存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首先,对棉花进行储存环境管理是防火安全的重要一环。

储存仓库应设置在通风良好、防火设施完备的地方,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定期检查仓库内的通风系统和消防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同时,保持仓库的清洁整齐,及时清除杂物,禁止在仓库周围堆放易燃物品,防止火灾扩散。

定期进行灭火器、灭火栓等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有效,以备不时之需。

其次,设备维护也是棉花储存防火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仓库内的设备,尤其是电气设备是火灾发生的高风险区域。

应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检查和维护电线、插座和开关,避免存在电气隐患。

合理布局电气设备,并确保其不与易燃物品接触,避免电气设备因短路或过热引发火灾。

除了储存环境管理和设备维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也是棉花储存防火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仓库中应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灭火器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仓库的面积和储存量确定,摆放位置应合理。

灭火栓应定期检查和试水,确保水源充足,并设置指示标识,方便使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备自动报警和喷水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并扑灭火灾,有效控制火势的蔓延。

此外,针对员工的培训教育也是棉花储存防火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

每位员工应接受防火安全培训,了解仓库内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熟悉各种灭火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掌握基本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仓库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明确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综上所述,棉花储存防火安全管理是一项需要综合考虑储存环境管理、设备维护、消防设施和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采取预防措施,可以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棉花仓库火灾应急预案

棉花仓库火灾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棉花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产品,在储存过程中存在火灾风险。

为提高棉花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棉花仓库的消防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2. 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建立健全棉花仓库火灾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火灾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棉花仓库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小组:(1)灭火组:负责火灾扑救、灭火器材使用等。

(2)疏散组:负责人员疏散、引导等。

(3)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

(4)医疗救护组: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治、转运等。

(5)物资保障组:负责火灾事故所需的物资保障。

四、火灾预防措施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 严禁在库区内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防止线路老化、短路等引发火灾。

4.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5. 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火灾应急处置1.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报告应急指挥部。

2. 灭火组迅速组织扑救火灾,疏散组立即组织人员疏散。

3. 警戒组对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 医疗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转运。

5. 物资保障组确保火灾扑救所需的物资供应。

六、后期处置1. 火灾扑灭后,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2. 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提出赔偿方案。

3. 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4.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七、附则1. 本预案由棉花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棉花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棉花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棉花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棉花库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棉花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2.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班组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利用宣传栏、会议等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2.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设备应明确标识,便于员工识别和使用。

(3)禁止随意拆除、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

3. 电气安全管理(1)严格遵守电气安装、维修、使用等相关规定。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电气线路安全。

(3)定期检查电气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4.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1)严格控制用火、用电、用气,禁止在库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2)使用电器设备时,应确保其安全可靠,避免超负荷运行。

(3)加强用气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确保无泄漏。

5. 防火巡查(1)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环境等。

6. 火灾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灭火。

(3)及时报警,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

四、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新疆地区国家储备棉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地区国家储备棉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地区国家储备棉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储备棉在新疆地区安全存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和国家储备棉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地区特殊的气候环境和储备棉安全存储条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全方位和全过程。

全方位包括防火、防触/漏电、防汛、防雷击、防盗、防虫蛀鼠咬及霉烂变质等影响储备棉质量和数量发生变化的因素;全过程包括日常安全管理、接收入库、调运出库、库内承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防火、防突发事故为重点,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随时接受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当地安全管理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代储库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检查和整改,定期总结安全工作,落实奖惩措施。

第五条代储库要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符合本企业储备棉存储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条代储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危害安全的隐患。

每季度要按时上报事故隐患排查表,对未完成治理的隐患,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代储库要按有关规定建立警消队和义务消防、恶劣天气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组织,明确全体员工为义务消防队员和处置恶劣天气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队员,要做到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并按分工要求进行训练。

第八条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掌握扑灭初起火灾的技能。

新疆维吾尔消防条例(最新)

新疆维吾尔消防条例(最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对所属各部门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办的棉厂。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

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

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

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

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X消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X消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实际增加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对所属各部门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棉花区域发生火灾应急预案

棉花区域发生火灾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棉花区域由于棉花堆积、易燃物存放等因素,火灾风险较高。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棉花区域火灾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降低棉花区域火灾风险。

2. 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棉花区域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下设指挥组、扑救组、疏散组、医疗救护组、通讯联络组等。

2. 指挥组:负责火灾应急工作的全面指挥、协调和决策。

3. 扑救组:负责火灾现场扑救和救援工作。

4. 疏散组:负责火灾现场人员疏散工作。

5. 医疗救护组:负责火灾现场伤员救治和医疗救护工作。

6. 通讯联络组:负责火灾现场信息收集、上报和传达。

四、火灾预防措施1. 定期对棉花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 加强对易燃物、火源的管理,严禁烟火。

3. 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五、火灾应急处置流程1. 火灾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人员。

2. 扑救组迅速赶到火灾现场,利用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3. 疏散组按照预案要求,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 医疗救护组对伤员进行救治,并迅速送往医院。

5. 通讯联络组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火灾情况。

6. 指挥组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指挥各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六、火灾后续处理1. 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火灾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2. 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恢复生产秩序。

3. 对火灾事故进行总结,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强化消防安全意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棉花收购站、加工厂、仓库、露天堆场、转运站以及棉纺企业堆放棉花的场所(以下统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临时储存棉花的代收点、代储点等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棉花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棉花生产加工季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选址,消防设施以及收购、加工和储存区的设置,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其消防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安全规范》的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进行改造;确实难以改造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第九条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技能演练,提高灭火自救能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8•【字号】新政办发[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18日新政办发[2004]4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研究制定的《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试行)》等3项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教育、服务和保障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7•【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2024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2024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棉花采收、加工、仓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统筹、协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开展棉花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开展棉花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供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棉花收购生产加工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等单位对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形成消防监管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5•【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施行日期】1997.12.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棉花收购站、加工厂、仓库、露天堆场、转运站以及棉纺企业堆放棉花的场所(以下简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

代收点、代储点等临时储存棉花的场所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供销社、棉麻公司、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由其管理机构按职权范围管理,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棉花生产加工季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以及供销社、棉麻公司应当把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消防设施建设、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火险隐患整改作为防范工作重点,督促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认真整改火险隐患,对短期难以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制定限期整改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并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05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05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0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3.25•【字号】•【施行日期】1995.06.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1995年6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加强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并接受自治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公共消防事业。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全社会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安全宣传日。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0)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0)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 总则
为了加强棉花加工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

3. 机构设置
棉花加工厂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管
理小组。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4. 棉花储存
棉花加工厂应当设置专门的库房用于存储棉花,并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棉花储存库房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在库房内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5. 棉花加工生产现场
棉花加工生产现场应当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当摆放在易见易
取的地方,保持完好有效。

棉花加工生产现场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掌握灭火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6. 防火安全制度
棉花加工厂应当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并将其公告于明显的位置,定期检查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火灾隐患。

7. 应急预案
棉花加工厂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
全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8. 签署安全责任书
棉花加工企业负责人应当签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在日常
管理中履行该责任。

9. 违反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并引以为戒,以保障消防安全。

10.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以上为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并不断完善相
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14]7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14]7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14]7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2014年新棉收购、加工已经开始,为切实做好我区棉花收购、加工、储存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确保广大棉农丰产丰收,有效预防和遏制棉花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棉花收购、加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

棉花是自治区农业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又是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不仅关系广大棉农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区敌社情形势依然严峻,敌对分子的恐怖破坏活动一直没有停止,做好今年棉花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对维护我区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必须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从服务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分析研判本地棉花火灾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前正在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二、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要组织公安、消防、工商、安监、质监、供销等部门,对各棉花收购点、加工厂、储备库开展深入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是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棉花生产、加工、储运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超规模收购、储存,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故障损坏、入场车辆不按规定配戴阻火器、车间库区内违章维修机械、籽棉堆垛未使用阻燃蓬布苫盖等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仓库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露天堆场、货场。

炸药、火工品、军工物资的仓库和各类石油库、城市燃气站、储存站、储配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仓库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路、民航、油田、林业部门按照各自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对辖区仓库’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移交、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个人的仓库,接受地方治安管理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管理第五条仓库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仓库,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仓库,当事人在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各方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仓库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方可施工;仓库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的棉厂。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

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

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

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

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棉花企业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棉花企业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棉花企业消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棉花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棉花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棉花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火源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

第三条棉花企业消防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棉花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棉花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条棉花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章火源管理第七条棉花企业应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生产作业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行为。

如工作需要使用明火,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棉花企业应加强对火种、火源的监管,确保火种、火源安全妥善存放,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电源电气管理第九条棉花企业应加强电源电气管理,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棉花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安装、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棉花企业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消防器材管理第十二条棉花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棉花企业应制定消防器材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器材的使用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X消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X消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庇护人身、财富安然,维护公共安然和社会不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当局统一带领、部分依法监管、单元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那么,实行消防安然责任制,成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务预算,并按照消防工作开展实际增加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办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然、庇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陈述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元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元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避免危害公共消防安然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当局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布道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就显著的单元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撑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帮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落实消防安然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然宣布道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然查抄和专项治理工作,按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整决重大问题,并对所属各部分及其下级人民当局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查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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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棉花收购站、加工厂、仓库、露天堆场、转运站以及棉纺企业堆放棉花的场所(以下统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临时储存棉花的代收点、代储点等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棉花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棉花生产加工季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选址,消防设施以及收购、加工和储存区的设置,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其消防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安全规范》的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进行改造;确实难以改造的,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第九条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技能演练,提高灭火自救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新上岗的人员(包括固定、临时、季节性工人及其他人员)应当经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机动泵、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其它灭火工具,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冬季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生产车间、仓库、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禁止使用明火;其他部位需要动用明火的,应当按照本单位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准用手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区外设置的维修工房、装卸人员休息室安装和使用火炉,应当符合防火要求,并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巡逻制度。

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

机动车辆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
加工厂区前,应当进行检查,严防带入火种。

第十四条装卸棉花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气火花熄灭器,排气管一侧不得靠近棉垛;
(二)在固定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内加油或者修理车辆;
(三)进入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和加工厂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应当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棉花加工生产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对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应当设置安全架、安全罩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

第十六条棉花加工厂区、车间应当定期清扫,保持环境清洁,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设备运行。

管线与电缆沟槽应当采取遮挡、封闭措施,防止落棉、尘杂进入。

第十七条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和靠近场(库)区围墙、铁道旁的皮棉堆垛,必须使用阻燃蓬布苫盖。

第十八条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电气线路的消防用电应当按二级负荷供电,用电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内部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者阻燃管。

堆放籽棉的电动机械应当采用防护型开关,移动式电缆应当采取防止碾压的措施,设专人进行现场看护,并定期进行绝缘性能检验。

棉花加工车间应当采用防爆型或者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用于堆场户外照明的灯具,应当采用防护型灯具。

第十九条电线和电器设备应当由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电工安装、检查、维修和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每年应当对电气设备定期进行绝缘检测。

第二十条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要求,装置避雷设施,定期检测,保证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5级以上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消防警戒,必要时应当停止收购、加工活动。

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7级以上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及相邻的厂矿企业、居民区发布实施禁火令,并组织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棉花堆垛布置和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安全规范
1.露天堆场棉花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m。

堆场之间相邻的棉花堆垛应当分别用篷布进行苫盖。

2.露天、半露天棉花堆场内的棉垛与场区围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0m。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与皮棉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5m。

3.堆垛布置
3.1.露天籽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340m2、垛高不高于6m、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8m。

3.2.露天皮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240m2、垛高不高于8m、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m。

3.3.仓库内皮棉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其它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5m、与柱的距离不小于0.2m、与梁的距离不小于1m。

4.给水系统
4.1.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当采用高压或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供水压力应当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水枪在最不利地点时,其充实水柱不小于10m。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小于DN100。

用于高压或者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水泵,应当设置备用电源。

4.2.消火栓在室外设置的,应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或者具有自排水功能的地上式消火栓。

地下式消火栓可以选用具有2个DN65的消火栓,配备2盘水带、2支多功能水枪。

室外消火栓应当设置醒目标志。

4.3.消防水池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者取水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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