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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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若干条件;“双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双规”时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

据新华社讯《领导决策信息》第21期上发表文章《完善“双规” 推进反腐斗争法制化》,文章指出,“双规”是最有效反腐利器之一,但正如中央文件所说,“双规”也有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

文章如下:如何将“双规”纳入到法治轨道,一直是执政党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事实上,“双规”一直在不断规范和完善。

尤其是中央纪委的“7号文件”与中央办公厅的“28号文件”,带来相当大的变化。

今年4月,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强调,今年的首要任务是防止错案发生。

“双规”是最有效反腐利器之一“双规”的正式说法是“两规”、“两指”,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

自诞生之日起,“双规”便在反腐斗争中显示出强大威慑力。

绝大多数贪官的落马都是从“双规”开始的。

可以说,“双规”是最有效的反腐利器之一。

但近年来在“双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中央高度关注。

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就强调了“依法执纪”的重要性。

“双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正如中央文件所说,“双规”也有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

范围时限太随意“双规”需完善在近年来“双规”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超范围。

“双规”只是党内的一种纪律检查措施,它的对象当然只能是党员。

但在执纪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纪检组织却时常突破这个界线,不仅“扩展”到党政机关的非党员干部,甚至对私营企业不是党员的老板也实行“双规”。

二、无时限。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并未就“规定的时间”有多长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完全由办案人员随意掌握。

这次,两文件已首次对此作出约束。

三、太随意。

对涉嫌违纪的党员要不要“双规”?“双规”的时间多长?往往基层某一级纪检组织就能决定和实施。

这种随意性,非常不利于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

“双规”纳入法治轨道是发展方向“双规”作为一种反腐败利器,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反腐斗争的非常之举。

如何将其纳入到法治轨道,一直是执政党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2005年5月底,中央纪委发布“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发布“28号文件”,主题均是“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

今年4月6日,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在武汉低调召开。

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强调,“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复查大计,公正第一”。

今年首要任务就是防止错案发生。

中央纪委“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28号文件”,给“双规”带来了相当大的变化。

第一,更严格地限定“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若干条件;第二,“两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第三,审批程序更为严格,纪检机关在实施“两规”前,县处级需经市局级向省部级备案,市局级需向省部级备案,省部级则需向中纪委备案;第四,对“两规”时限作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

如延期则面临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中央纪委在“7号文件”中还明文规定,要维护被查者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

据悉,按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保障人权的理念将在下一步的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加强和完善。

中央纪委法规室政策研究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将慎用或不用‘双规’措施。

”中央已在研究制定规范使用“双规”的新规定。

“双规”措施的严格适用不仅体现出了保护被调查党员合法权利,而且更加重视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这一系列的变化体现在“双规”措施严格适用条件及程序化的规定中,为从严治党提供了崭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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