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财税【2009】29号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络点击数:12209 更新时间:2009-4-3 10:19: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原国税 发 [ 914 号 文 对 外资 企业 的手 续费 及 佣金的规 定 : 1 92 2 9 上 述 外商 投 资 企 业向境 外 代销、包销 企 业 支 付的 各 项佣 金 、差 价、手
续费、提 成 费等劳 务费 用,应提 供完整 、 效的凭 证 资料 , 主管 税 有 经 务机 关 审核 确 认 后, 可 作 为 外商 投 资 企 业 的费 用列支。但 实际 列 方 支的数额 , 得超 过 房地 产 销售收 入 的 l% 不 0。 2 号 文对 “ 9 手续 费 及 佣金 ”的新 规 定,与原法 规 是 不 一 致的。 主 要表 现在 两 方面 :
扣除 。
企业 为 发行 权益 性 证 券支付 给 有关证 券 承 销机 构的手续 费及佣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父_ 业手续 费及佣金 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r
财政 部 和国家税 务总局联 合下 发了 关 于企 业 手续 费及 佣金 支 出税 前扣除政 策的通 知》( 税 [0 9 9 文, 财 20 ] 号 2 以下简 称 “9号文 ” 2 ) , 作 为对 企 业 所 得税 税 法 及其 实 施 条 例规 定 的补 充,2 号 文进 一步 9
手 续费 及 佣 金 的概 念与 范围与 原法 规 相 比有变 化
原国税 发 [ 0 ] 2 08 文 曾对内资企 业的 佣金 的税 前扣 除做 过 规 0 4号
定: 纳税 人发生的佣金 符 合下 列条 件的, 计 入 销售费 用 : 可 ( 1 合 法 真实 凭 证 ; )支 付的 对 象 必 须 是 独立 的有 权 从 事 )有 ( 2 中介 服 务的纳 税 人 或个 人 ( 付对 象 不 含本 企 业 雇 员)()付 给 个 支 ;3 人的佣金 , 另有规 定 者外 , 除 不得 超 过 服 务金额 的 5 。 %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税法没有明确“佣金”的定义,相关法律对佣金所作的规定如下。
1.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2.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佣金、回扣分明、暗两种,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结合上述规定,税法上的佣金应该理解为贸易佣金,即支付给第三方中间商的有偿营销服务费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佣金服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2.佣金支出必须明示,支付和收取佣金的双方都必须入账;3.佣金收取方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其服务并不一定保证贸易能成功;4.佣金收取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佣金支出仅发生在金融、保险领域,一般企业的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佣金支出方必须获取利益补偿,所以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出口环节上。
财税[2009]29号文件出台后,最受影响的无疑是出口企业。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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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标 签】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175号
【发文日期】2009-04-10
【实施时间】2009-04-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佣金税前扣除分析
5%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的分析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计算规定: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除了保险企业的其他企业,佣金扣除比率均不得超过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在实际业务中佣金支出,前几年较普遍的出现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中间商因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一定佣金。
如出口商支付佣金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支付佣金给采购代理人。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细分专业性的加强,新的经营模式不断涌现,佣金业务也呈现出多种形式。
除了以上所提到国际贸易业务中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现在越来越多的出现了企业通过网络营销平台增加营业收入,而支付给网络运营商的佣金或代理手续费支出。
现在此类支出结算形式主要的两类:1、根据实现收入的一定比率支付;如酒店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客房的收入,还有就是现在普遍的网络营销货物2、按达成业务的次数结算,此类结算方式较多的存在于餐饮业务的营销,餐饮业通过网络运营商而实现的餐饮业务,因对每笔业务最终消费金额确认存在不确定性,故此类业务更多的按次结算。
上述支出,目前在实际业务处理中,从合同的签订、发票的开具,企业的账务处理过程中,会有不同的名称予以体现。
如代理服务费、管理费、信息推广费、佣金等。
笔者也查阅了一下,有关佣金的解释:①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②现代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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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变化的影响
-------学习财税[2009]29号文件的体会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外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此作具体的规定。
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使企业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核算有据可依,提高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可操作性。
那么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新旧政策有什么区别呢?纳税人在理解政策时
应注意那些事项呢?本文拟就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中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分行业明确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通知》分别明确了保险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保险企业又分为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允许税前扣除;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允许税前扣除。
而其他企业则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允许税前扣除。
在《通知》出台之前,企业列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基本上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84号)的规定执行的: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而对支付给其他企业的佣金扣除标准没有具体的金额限。
财税实务汇算清缴: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正确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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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确计算方法
前言
市场经济中,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可避免.什么是手续费和佣金?
手续费是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不能是本企业的职工.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有无特殊规定?
政策规定
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颁布时间:2009-3-1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佣金和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佣金和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不少企业往往不能准确理解该通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四个误区。
误区一: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都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销售(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进行分期扣除;购买存货可准确归于特定存货对象的,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反之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行失败,则相应的支出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企业发行债权性证券而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借款费用处理,属于资本性质支出的,应予以资本化,反之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是会计制度上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还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财税〔2009〕29号文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比例进行了规定,并应同时具备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条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因此超过比例的,以及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方面条件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误区二:企业发生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都按企业当年全部总收入的5%计算限额扣除财税〔2009〕29号文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10%计算限额。
企业手续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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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手续费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其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限额,不得超过收入的5%。
15号公告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对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的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问题;第二个是对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和佣金的扣除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解读比这篇文章说的更详细,即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期间费用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
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
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这篇文章表达的观点和公告解释是相互印证的。
对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和佣金的扣除问题,15号公告规定是: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但是,这篇文章对电信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扣除所表达的观点和总局办公厅关于15号公告解读对这个问题表达的观点则出现了差异:。
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问题】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解答】
房地产企业委托销售企业售房,对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务相关规定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办税指南手续费和佣金包括哪些
手续费和佣金包括哪些手续费和佣金包括哪些呢?大家清楚吗?【问题】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拓展:银行手续费与佣金区别两者好象只是在概念的定义上有不同,从实质上好象就是一回事吧......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区别,也就只能从定义上来咬文嚼字了(一)手续费。
手续“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
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
从纳税角度来讲,经营者收取的各种代办手续费应作为应税收入,交纳营业税;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得额,还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有一种情况,就是为税务部门实施代扣代缴税金任务,所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金。
手续费的概念没有固定或者完整的表述,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概述、不同的标准、有不同收取的范围。
如保险业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三项费用之和。
证券交易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做不同证券产品交易时所需缴纳的费用。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政策总结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政策总结“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政策总结作者:北京国税发布时间:2013-03-07来源:北京国税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法遵从度,促使纳税人全面了解税收政策,确保政策高效准确实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审核及评估项目,即高风险涉税项目,如您存在下述项目的支出,请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避免因政策理解问题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政策规定(1)一般规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应符合下列条件:A: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B: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C: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D: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E: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F: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的税收政策
企业⼿续费及佣⾦的税收政策⼿续费是因他⼈代为办理有关事项⽽⽀付的相应报酬。
佣⾦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时⽀付给中间⼈的报酬,中间⼈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
⼿续费及佣⾦实质上是企业⽀付的符合⼀定条件的劳务报酬,在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
本⽂就⼿续费及佣⾦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进⾏分析。
【企业⼿续费及佣⾦的会计核算】对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因为⼿续费及佣⾦是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的业务费⽤,属于“营业费⽤”的核算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发⽣业务费⽤,在发⽣时直接计⼊“营业费⽤”,同时设置“营业费⽤——⼿续费及佣⾦”进⾏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本年利润”。
对于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指南》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业务费⽤的⼿续费及佣⾦,作为期间费⽤归⼊“销售费⽤”科⽬核算。
在实际发⽣时直接计⼊“销售费⽤”,同时设置“销售费⽤——⼿续费及佣⾦”进⾏明细核算,期末结转计⼊“本年利润”。
【企业⼿续费及佣⾦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续费及佣⾦⽀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条规定,企业发⽣与⽣产经营有关的⼿续费及佣⾦⽀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扣除退保⾦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扣除退保⾦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不含交易双⽅及其雇员、代理⼈和代表⼈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额的5%计算限额。
除委托个⼈代理外,企业以现⾦等⾮转账⽅式⽀付的⼿续费及佣⾦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权益性证券⽀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续费及佣⾦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续费及佣⾦⽀出计⼊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
合同或协议中无收入约定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合同或协议中无收入约定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There is no income agreement in the contract or agreement to determine the Commission deduction limi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合同或协议中无收入约定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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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请问: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解答】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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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保险公司税务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思考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保险公司税务
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思考
侯旭华
【期刊名称】《财会通讯:综合版》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一、“财税[2009]29号文”对保险公司税务风险防范的意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09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通知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
【总页数】2页(P110-111)
【作者】侯旭华
【作者单位】保险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4
【相关文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J], 无
2.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J], 无
3.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规定 [J], 无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J], 财政部;税务总局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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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
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基本案情近日,有一家生产企业A公司前来咨询,他们与境内的一家贸易公司B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由B公司作为中间人介绍客户给A公司,然后按照A公司销售额的比例收取佣金。
A公司想知道这笔佣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税前扣除?对于佣金的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文件《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有明确规定:一、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二、一般企业的佣金,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按照这个文件,A公司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显然不适用保险企业佣金扣除比例的规定;而B公司又是一家贸易型企业,并不是税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显然也不适用“一般企业”佣金扣除的规定。
那么,A公司获得的这笔佣金到底能否在税前进行扣除呢?法律分析财税[2009]29号文件中并没有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作出进一步阐释。
目前我国法律除了对保险和证券中介机构进行了定义外,还没有统一的中介机构法律定义。
目前在认识上对“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只有主业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除此以外企业的佣金代理服务所支付的佣金,不得税前扣除;第二,对中介机构的认定与第一种观点相同,但由于中介机构以外的企业不在财税[2009]29号文件规范之列,所以接受除中介机构以外企业的佣金代理服务,支付的佣金可以不受文件限额扣除的限制;第三,应当对“中介机构”作扩大解释,只要是有权从事佣金代理服务的企业就该认定为财税[2009]29号文件所指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从而受到5%佣金扣除的限制。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2015 年股份制改造后,进行 A 轮融资,发生股 份溢价,与之相关咨询费、服务费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答: 对于为了发行股份而发生的相关的直接费 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他服务费应当冲减应 冲减股本溢价,计算企业所得税亦不能扣 除。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规定,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 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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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成文日期:2009-0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