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新罚则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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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活动。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要求,保证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食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的食品应当来源合法,质量可靠;(二)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卫生要求;(三)采购的食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查验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检验报告等;(四)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进货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食品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制度,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罚则。

第二条本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罚则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罚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者未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追溯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添加剂生产 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
第三方平 台举 报 , 入 网经营 者有违 法行 为并有 确切证 据 , 第三 方平 台
新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中,
就 明确 指 出, 国家 对食 品添加 剂生 应进行调 查 , 并承担 法律义务。 产实行 许可制 度。 从 事食 品添加 剂 新法 实施 后 , 网购各方的法律
在保健 食 品市场 , 不法商家
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的管理 工
利 用 普 通 消 费 者 过 度关 注 身 体健 新 法进一 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 险监 作 。

罚则设置 重 典治乱

终结了 食品安全分段监 新 食品安全法 ) ) 第七十八条 监管机构。
监 管部 门统一监 管。
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新法
从 法律上 明确 由食品药品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上做 出很 大 改 明确 指 出, 保 健食 品的 标 签 、 说明 管模 式 , 书不 得涉及 疾病 预 防、 治疗 功能 , 革, 首先要求 执法 部 门对 违法 行为 二、 建 立 最 严 格 的 全 过 程 监 进行 一个 判 断 , 如 果构 成 犯罪 , 直
食 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
生产, 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 责任 将更加 明确 。 l ; k  ̄ u , 今后 消 费
正确 添加 使用 食品添加 剂 , 并 剂 品 种 相 适 应 的 场 所 、 生 产 设 备 者 网购 的食品有 问题 , 在 无法 找 到 不会对人体 造成 危害 , 也 更有 利于 或者设施 、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 经营 者 的情况 下, 可以要求 第三 方 食品的存 储和 加工 。 但目 前让 消费 度 , 并依 照本 法第 三十五 条第二 款 交 易平台先行 赔 偿, 不但可 以要 求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者:程省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2015年第11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这部新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网络食品交易、保健食品等食品监管中的难点问题均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新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这也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

但目前让消费者担心的是,一些不法商家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

这些食品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当前,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食品安全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环。

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更是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此前,我国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制现在,网上和微信朋友圈销售食品的商家非常之多,其中一些商家并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特别是微信朋友圈的商品,基本上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如何才能确保在网上购买食品及进行餐饮消费时,安全健康?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涉及。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根据我的了解,食品安全法第68条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进行了相应的罚则规定。

具体罚则可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处罚:
1. 警告:轻微违法行为或初犯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2. 罚款:对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可能根据违法情节不同而有所不同。

3. 停产整顿: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可以责令停产整顿一定时间,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 查封扣押: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可以对其进行查封扣押,防止其继续流通或销售。

5. 召回:对已销售或流通的违法食品,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进行召回,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6. 撤销许可或证书:对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撤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证书。

7. 刑事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罚则会根据不同地区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采取的罚则。

真正的罚则以法律和相关规定为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处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各国关注的热门话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补充和具体执行细则。

其中,第75条是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第75条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明确规定了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1.罚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处以罚款。

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大小,罚款金额将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确定。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重点监管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将更高。

2.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吊销违法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意味着该生产经营者将无法继续从事食品行业的经营活动。

3.停业整顿: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

具体实施停业整顿的时间长短,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4.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的执行原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还明确了处罚的执行原则,包括如下几点:1.公平公正:处罚决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得到特殊待遇或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2.适用罚则: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罚则,同时确保处罚的威慑力和惩罚性。

3.人为因素: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依法,并充分考虑人为因素。

不得滥用处罚权力,也不能将个人恩怨或个人情感纳入处罚的考虑范畴。

4.追溯原则: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和处罚决定的时间相隔较长时,应遵循追溯原则。

即使违法行为已发生较长时间,也要确保违法者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处罚的意义和影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规定,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影响:1.预防风险:通过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威慑,降低违法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从事食品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确保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制度,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加工,保证食品加工过程卫生。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制度,加强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制度,确保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与卫生。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食品卫生管理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卫生操作规范、食品卫生设施建设、食品卫生检查等。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卫生设施建设,保证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卫生条件。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四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摘要:
I.食品安全法68 条概述
A.食品安全的定义
B.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C.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
D.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E.违反68 条的罚则
II.食品安全法68 条具体内容
A.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
B.食品添加剂的合法使用
C.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
D.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
E.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III.食品安全法68 条的实施和监管
A.政府部门的角色和责任
B.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和报告
C.社会监督和举报
D.违反68 条的典型案例
正文:
食品安全法68 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的基本法律条款。

它对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违反68 条的罚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68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的安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合法、科学、合理,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应当获得许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违反68 条的罚则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政府部门有责任对违反68 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有义务主动报告和纠正违法行为。

社会监督和举报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食品安全法68 条的实施和监管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一、概述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罚则。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者将依照本罚则予以处罚。

二、罚则内容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6. 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7.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是一份相关的罚则一览表:
1.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2.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认证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3. 违反食品相对售价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3倍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5倍,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4. 违反食品标识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5. 违反食品广告法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暂扣广告费用
6. 违反食品追溯制度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罚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请确保依法经营,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摘要:一、食品安全法68条概述二、食品安全法68条具体内容三、违反食品安全法68条的罚则四、食品安全法68条的意义和作用正文:【一、食品安全法68条概述】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第68条明确规定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方面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食品安全法68条具体内容】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二)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四)生产、经营有毒、有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68条的罚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食品安全法68条的意义和作用】食品安全法第68条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食品,以及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毒、有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

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及罚则制定本文。

第二条本文所称食品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食品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四条食品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公平、罚当其罪、罚不为重、从轻、准确且及时。

第五条食品行政处罚的主体为食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罚决定的实施等都需遵循法定程序。

第六条食品行政处罚的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一节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七条违法行为1:使用非法添加剂生产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产,限期整改,罚款100,000元。

第八条违法行为2:使用过期食材生产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

第二节销售环节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九条违法行为3:销售过期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罚款2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条违法行为4: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罚款5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第十一条违法行为5: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地沟油。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罚款100,000元。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6:餐饮服务单位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责令停业整顿,罚款50,000元。

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1995年10月13日通过,旨在保障食品安全。

学校食品安全管处罚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管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食堂、小卖部、学生宿舍餐厅等食品经营场所。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储存、食品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卫生。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食品安全检查第十条学校设立食品安全检查小组,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是否到位。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检查小组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等;(三)及时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四)配合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真相Quality observation质量观察文/程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这部新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网络食品交易、保健食品等食品监管中的难点问题均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新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这也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

但目前让消费者担心的是,一些不法商家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

这些食品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当前,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食品安全问题中最重要的一环。

目前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既有按照标准生产的合法企业,也有一些企业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更是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

此前,我国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制现在,网上和微信朋友圈销售食品的商家非常之多,其中一些商家并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特别是微信朋友圈的商品,基本上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如何才能确保在网上购买食品及进行餐饮消费时,安全健康?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网上交易并未涉及。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罚则。

第二条本罚则适用于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罚则适用对象包括食堂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

第二章罚则内容第五条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食堂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一)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储存、运输、加工、销售食品;(三)未按照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四)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食品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患有法定传染病或者其他不适宜从事食品工作的疾病;(三)未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戴帽、洗手、消毒;(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执行罚则第九条食堂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由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罚则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食堂经营者、食品从业人员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奖罚的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奖励遵守食品安全规定的企业,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奖励措施包括:
1.表彰优秀企业: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表彰,如颁发荣誉称号、奖金、证书等。

2.优先扶持政策:给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励其继续发展规范、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

罚则措施包括:
1.罚款:对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生产、经营的企业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进行确定。

2.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企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法律追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或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刑事拘留、刑事处罚等。

4.业务限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经营范围、产能、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限制,限制其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激励企业合规生产、经营的作用,也可以对违法行为给予严惩,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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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食品安全奖罚制度
是一种针对食品行业的管理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其主要包括对合规企业的奖励和对违规企业的处罚。

奖励部分包括:
1. 行业表彰:对于表现良好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可以通过行业组织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如荣获“食品安全优秀企业”等称号。

2. 减免税费: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或优惠税费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 贷款支持: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贷款政策,以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罚则部分包括:
1. 行政处罚:对违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责令整改、暂停生产或经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2. 撤销许可证: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可以撤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其继续经营食品业务。

3. 司法追究:对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奖罚制度,可以激励企业积极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加强自身管理和监督,推动食品行业整体提升,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新《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制定的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制定的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制定的制度新《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
需制定的制度
条款
需制定的制度
注意点主要负责人落实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考核监管部
门)直接接触食品每年健康
检查
定期评价;条件是否变化、是否有风险
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的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对应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
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食品控
制要求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五十条
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品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
应按国标检验合格。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
出厂检验
基本情况及销售情况记
录按照国标检验合格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食品进货索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
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第一百零二制定食品安全事故
条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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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新罚则新制度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较旧法,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从原来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该法在完善监管机制方面作了较大改动。

针对不同部门分段监管存在多头管理、执法不力等问题,特别规定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等内容,还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进一步完善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一是完善行刑衔接机制,防止以罚代刑。

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
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是完善行政处罚方式、手段。

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比如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提高罚款额度,还增设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比如,对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给予拘留的处罚。

三是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

比如,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已实行的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二者选其一),等等。

附:新食品安全法中与公安工作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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