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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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财库[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湘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如下通知:一、实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原在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从事政府采购操作事务,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省级财政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包括工程公开招标),负责从事省内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原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和退出具体操作事务后,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人员在各市州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安排),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委托有关部门代管,不再隶属任何行政部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宜。

对不具备条件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可由采购人委托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闽财购[2017]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24【实施日期】201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1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2017年3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

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计划中涉及的法定审批事项应当先行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简化办理流程,确保备案审批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三)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填报说明

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填报说明

附件3: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编报说明一、编报方式从2010年起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计划管理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

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录入“政府采购计划基础数据”信息,在采购计划执行完成后,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是指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由系统生成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表。

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填报。

二、编报流程(一)各单位按季度录入“表1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基本支出”、“表2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项目支出”,上报给上级单位。

(二)上级单位接收到下级报送的“表1-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基本支出”、“表2-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项目支出”,进行逐级汇总上报。

(三)每个季度完结后,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表,由执行情况基础数据生成“表3-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基本支出”、“表4-中央单位政府执行情况表—项目支出”,“表7-中央单位属地化采购执行情况表”汇总后上报给上级单位。

(四)上级单位接收到下级报送的“表3-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基本支出”、“表4-中央单位政府执行情况表—项目支出”、“中央单位属地化采购执行情况表”进行逐级汇总上报。

(五)各单位还需要根据批量采购需求情况,按月填报“表5-批量采购计划表”,逐级汇总上报。

(六)已上报的采购计划如需变更,可通过软件系统中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追加”功能来进行修正,单位在审核确认后上报上一级单位。

三、指标解释(一)计划编号:指采购计划的编号,编号长度不得超过15位,同一单位的采购计划编号只能对应一个采购品目,不允许重复。

计划编号前四位代表年度,第五、六位代表编报期间(季度),第七位分别用J和X表示,分别代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前七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浙财采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22号省级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强化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的重要意义(一)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重大决定和部署,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还权”于采购单位。

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制,由采购单位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做到权责归位,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是加强采购单位主体地位,实现权责对等的需要。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简化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流程,赋予采购单位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等重要采购事项的权利,强化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增强采购单位的主体意识和责任观念,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力措施。

通过减少政府采购活动的事前审核环节,优化审批管理流程,将政府采购监管的侧重点由事前审核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缩短政府采购时间,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二、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备案管理采购单位在组织采购活动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11•【文号】财办库[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财办库[2003]56号)为了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中央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

因此,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月报送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时间要求等。

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各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和单位范围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其中,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

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关于集中采购实施问题按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按系统实施归口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模板)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模板)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模板)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项目名称:采购单位:编制单位:编制时间:编制说明:一、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

二、编制的采购实施计划应符合XXX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提醒内容的斜体字部分应删除。

四、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合同订立安排一)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应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二)采购组织形式可选择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

三)委托代理安排应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方式和结果。

四)采购项目项目预(概)算及最高限价包1预(概)算:最高限价:包2预(概)算:最高限价:五)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应明确采购包或合同分包要求,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

包号序号标的名称品目计量数量是否进口分包要求分类编码单位采购标的应分包要求应是/否载明是否允许与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应的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选择采购进口的,还需填写以下内容:采购进口产品报财政部门核准安排。

六)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1.包1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其他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方式的理由:2)采购方式是否需要财政部门批准:不需要需要,报批安排:2.包2七)供应商资格条件根据采购需求特点,供应商资格条件必须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条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市政办函〔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7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执行。

没有采购预算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市本级预算单位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市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

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应按照备案的采购方式和相应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并完成网上合同备案。

四、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确定。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一个项目中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又包含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按预算金额比重大的品目划分属性。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计划内容要具体明确,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年度追加和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银财函发〔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8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宁财(采)发〔2020〕360号)文件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31个品目)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和以零星采购、网上商城直购、竞价、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涉密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要求,全面完整编制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

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计划中涉及的法定审批事项应当先行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简化办- 1 - / 9理流程,确保备案审批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三)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按照简单优化、方便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科学、合理确定集中采购品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进一步突出集中采购管理重点,方便采购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四)改进进口产品核准程序。

实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工作,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进口产品清单申报归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和公示,制定本省进口产品清单,建立清单的定期调整机制。

(五)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属地管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25•【文号】财综〔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

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不够规范、绩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购买边界把握不够准确、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不够平衡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重、挑战多,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养老服务供给、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等发展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在社区养老、托育、助残、矫正、未成年人关爱、就业、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应急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助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财库[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与财政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央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线运行相关问题的通知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线运行相关问题的通知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线运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枣财采〔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枣庄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线运行相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次办好”,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枣庄市财政局《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枣庄市2020 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关精神和工作要求,将于2020年9月11日启用枣庄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计划实施从2020年9月11日起启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范围。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公布的枣庄市2020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要求。

预算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枣庄市2020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枣财采〔2019〕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选择符合要求的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步骤1.申报地址:市直各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内网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区(市)各预算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进行申报。

2.申报流程: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审核采购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未落实退回)一政府采购科审核采购方式等事项(不符合规定退回)一符合要求备案通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2〕40号)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2〕40号)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2〕4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苏财购〔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2〕40号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推进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提升政府采购绩效,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框架协议等最新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编制范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国际招标项目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供应商(如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等),也应通过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要求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

1.采购人应在财政部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内,结合年度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

2.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按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编制,不得自行设立政府采购品目。

3.各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人民网北京1月4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办法》提出,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办法》全文如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本级各部门: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1〕76号)、《呼和浩特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本级部门2022-2024年财政规划和2022年预算建议计划的通知》(呼财预〔2021〕34号)的规定,现将做好202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市本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采购下列项目,应当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一)列入《呼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呼财购[2020]4号)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进入电子卖场3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三)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此类项目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时,也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者不能相互取代。

二、编制内容和要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品目、金额、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落实节能环保政策、落实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等。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吉财综〔2020〕311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综〔2020〕311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全面均衡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推广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全力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强化政府治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有利于促进政府改革运作方式,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提供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有利于破除行政垄断等体制性障碍,开放市场竞争领域,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促进服务业发展。

(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重要途径。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完善和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通过政府以契约化方式将公共服务生产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能够有效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为公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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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的
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xxx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x财购〔2017〕42号)规定。

各预算单位按照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及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实施进度,并于3月25日前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同时电子版备案表发QQ邮箱)。

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未按要求填报的单位年终采购指标一律不予结转。

附:202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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