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
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
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财采发[2007]3号
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
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在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提出采购需求、确认中标结果、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严格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程序执行。
省级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应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省直单位与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
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编制政府采购文件与审核政府采购文件相分离;编制、审核政府采购文件与组织开标、评审相分离;组织开标、评审与抽取评审专家相分离。
第五条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和省直单位的项目需求编制规范的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
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拟定项目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并相对统一同类别基本相同项目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所有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当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公开。
第六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淡判、询价采购项目,省直单位所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充分竞争。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聘请专家组对直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排除倾向性意见。
第七条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号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将采购文件送专家组审核,专家组成员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承担采购文件审核的专家组应由三名以上单数组成。审核采购文件和技术参数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活动。
专家组审核采购文件,主要是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限制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其投标人由每一品牌授权一家经销商或者厂家直接参与投标。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有协议供货的采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第九条所有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征集投标人,省直单位或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定投标人。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得少
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开标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投标人报价
均超过采购预算的予以废标,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重为6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重为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或其委托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省直单位或其委托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