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0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必要性、作用、依据和工作内容
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对信息工程监理说明一、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工作开展是有着严格的依据的,首先就是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1.2002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2003年信产部又颁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这些办法确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体系的框架。
2.2005年到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委接连颁布了《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包括总则、通用布缆、机房工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和信息安全六部分,建立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工作标准。
3.2007年国家发改委通过55号令颁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4.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文件《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0]7号、恩施州财政局文件《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通知》恩施州财采发[2010]343号也规定了如下关于监理实施办法:5.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量实施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信息化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6.项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参建各方的合同约定。
二、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必要性1.由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风险的特点,科技含量高,所涉及的领域宽广;而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很多单位在实施信息化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平时的主要工作方向所限,信息化人才较少,而承建方在信息化市场中有着多年的经验积累,这就使得项目业主方和承建方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项目业主很难经由自身所有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和人员保证工程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而依靠承建方的工作流程来保证工程质量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信息化建设经常性的出现系统质量不能满足应用需求,进度出现延期,资金使用不合理或超预算,建设过程出现扯皮、推诿现象、系统有安全漏洞或隐患,项目文档不全导致验收和审计难以顺利通过,建设完毕后项目难以移交使用单位等问题。
政府采购工作之我见
政府采购工作之我见方玉英【摘要】本文作者认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关键要做到"廉洁、高效、规范"。
廉洁是立身之本,高效是采购人的追求,规范政府采购是生命线。
集中采购成主渠道,阳光采购促廉政是确保采购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有效途径。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2(000)011【总页数】3页(P26-28)【关键词】政府采购工作;立身之本;集中采购;资金安全;阳光采购;采购人;生命线;主渠道【作者】方玉英【作者单位】罗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本文作者认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关键要做到“廉洁、高效、规范”。
廉洁是立身之本,高效是采购人的追求,规范政府采购是生命线。
集中采购成主渠道,阳光采购促廉政是确保采购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有效途径。
《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来,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升,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日益增大,但政府采购仍需深化制度改革。
一、本县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没有精细化,存在很多有争议的地方。
比如:竞争性谈判需不需要信息公告,招标局按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明确要公告,而财政部[2005]19号关于政府采购信息令第二章第八条第四项明确指出: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并没有明确非招标方式一定要信息公告,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门间理解的差别,导致行政效能低下。
(二)根据省采购办《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鄂财采发[2012]3号文),省内代理机构不得以出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等形式与他人合伙设立分支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他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省厅和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但在实际工作中,省级甲级资质没分支机构也没固定经营场所的居然也可办理代理业务,更何况有分支机构也在做代理业务的,代理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到底由谁来管?(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人员不足。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8.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现将《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85769623二○○○年八月三十日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
招标委托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委托书。
招标委托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2)标的品目表;(3)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4)其它要求等。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按照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的种类;(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和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四)招标开始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的地点;(五)投标截止时间;(六)开标地点和时间;(七)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八)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8•【字号】鄂政办发[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改善投资建设环境,根据国家十部委的通知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对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制发的有关招标投标工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省本级共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8件,其中,省政府规章4件,省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5件,省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29件。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规章1件(省政府令48号)、继续适用3件;修改省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件(鄂政发[1998]68号和鄂政发[2001]33号)、继续适用3件;废止省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7件、修改7件、继续适用15件。
现将具体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目录中决定“修改”的文件,按照“谁主管、谁修改,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各有关部门于6月30日前修改完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另行公布实施。
其他未予清理、公告的我省有关招标投标工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自动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地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市州政府将清理结果汇总后报送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附:湖北省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八日湖北省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件名称│├──┼─────────┼─────┼──────┼─────────────────┤│ 1│省政府令48号│省政府│1993.11.6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鄂计政策│省计委│2000.9.11 │省计委关于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2000]0957号│││动的行政监督的通知│├──┼─────────┼─────┼──────┼─────────────────┤│ 3│鄂计政策│省计委│2000.9.11 │省计委关于指定湖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2000]0958号│││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4│鄂建[1999]008号│省建设厅│199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鄂建[1999]044号│省建设厅│1999.2.25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的通知│├──┼─────────┼─────┼──────┼─────────────────┤│ 6│鄂建文[1999]29号│省建设厅│1999.6.28 │关于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发││││││包的通知│├──┼─────────┼─────┼──────┼─────────────────┤│ 7│鄂交基[1999]399号│省交通厅│1999.8.9│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8│鄂二轻室[1999]1号│原省二轻局│1999.1.8│湖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决定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件名称│├──┼─────────┼────┼──────┼─────────────────┤│ 1│鄂政发[1998]68号│省政府│1998.9.11 │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的通知│├──┼─────────┼────┼──────┼─────────────────┤│ 2│鄂政发[2001]33号│省政府│2001.6.12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下放、转移││││││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3│鄂计能源│省计委│1999.12.14│省计委、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1999]第1320号│省物价局││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鄂建[1999]060号│省建设厅│1999.3.26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鄂建[1999]061号│省建设厅│1999.3.26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6│鄂建[1999]063号│省建设厅│1999.2.2│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7│鄂建[1999]094号│省建设厅│1999.5.11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8│鄂建[1999]101号│省建设厅│1999.5.18 │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9│鄂财采发│省财政厅│2000.10.26│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2000]1121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决定继续适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件名称│├──┼─────────┼──────┼──────┼─────────────────┤│ 1│省政府令124号│省政府│1997.8.1│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2│省政府令219号│省政府│2001.12.10│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3│省政府令229号│省政府│2002.5.13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鄂政发[2001]80号│省政府│2001.12.17│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 5│鄂政办发[2001]4号│省政府│2001.1.10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办公厅││加强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6│鄂政办发[2002]16号│省政府│2002.1.1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理信││││办公厅││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的通知│├──┼─────────┼──────┼──────┼─────────────────┤│ 7│鄂计政策│省计委│2001.12.19│省计委关于指定湖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2001]1389号│││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8│鄂计政策│省计委│2002.1.15 │省计委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招标投标│││[2002]22号│││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9│鄂环三峡办│省三峡库区水│2002.3.6│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峡库区城镇垃圾污│││[2002]6号│污染防治领导││水处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小组办公室│││├──┼─────────┼──────┼──────┼─────────────────┤│10│鄂计政策│省计委│ 2002.9.16│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2002]950号│││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11│鄂经贸机电│省经贸委│2002.7.16 │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机电产品国│││[2002]286号│││际招标投标监管办法》的通知│├──┼─────────┼──────┼──────┼─────────────────┤│12│鄂建[1998]213号│省建设厅│1998.11.20│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制度的通知│├──┼─────────┼──────┼──────┼─────────────────┤│13│鄂建[2001]087号│省建设厅│2001.5.25 │关于印发《湖北省有形建筑市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鄂建[2001]144号│省建设厅│2001.9.29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5│鄂建[2001]291号│省建设厅│2001.11.2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的通知│├──┼─────────┼──────┼──────┼─────────────────┤│16│鄂建[2002]21号│省建设厅│2002.4.30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7│鄂建文[2002]90号│省建设厅│2002.5.30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18│鄂建[2002]39号│省建设厅│2002.7.23 │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省测绘局│││├──┼─────────┼──────┼──────┼─────────────────┤│19│鄂土资发│省国土资源厅│2002.3.11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监察厅关于│││[2002]61号│省监察厅││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通知│├──┼─────────┼──────┼──────┼─────────────────┤│20│鄂土资发│省国土资源厅│2002.3.13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招│││[2002]67号│││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鄂土资发│省国土资源厅│2002.6.29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北省国有土地│││[2002]209号│││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各市、州、省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协作机构开展财政评审,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风险,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1月26日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和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及评审人员,在从事财政评审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评审机构自主评审时,比照对协作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工作,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履行财政评审管理的行为,或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财政性资金项目概、预、决算评审,专项资金核查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协作机构在开展财政评审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规范、技术标准,遵循客观、公正、高效原则。
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二)承接财政评审任务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稳定的满足财政评审要求的专业团队。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鄂财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24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④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7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7
【实施日期】2015.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77号)
省政府各部门: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7日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2【实施日期】1999.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3号1999年2月2日)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9] 3号
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9] 3号)发布时间: 2009-12-02 09:13:01 点击:鄂财采发[2009] 3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O九年四月八日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一)只有唯一供应商的,主要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二)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后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五)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六)经财政部同意,中央统一公开招标要求跟标的;(七)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八)采购特定不动产的;(九)采购特定产品作为教学、研究对象的;(十)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十一)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需要采购本省企业产品的项目,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4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45号)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自2007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起到了明显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招投标中心有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经批准设立的招投标中心为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可收取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
二、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根据我省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按交易项目收取,收费以招投标中标金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及以下12100-1000(含1000,下同)0.831000-50000.645000-10000 0.4510000以上0.2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投标中心提供的服务质量,结合当地交易量、经济发展状况及财政拨款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招标办备案。
没有标的金额的服务类招投标交易项目,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定。
四、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原则上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招标人与中标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的70%计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28•【字号】鄂财采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州、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省委巡视整改意见和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基础性工作和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单位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领会《意见》有关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实际工作,落实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各项具体任务和措施,健全制度规则,从严管理,重点防控,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水平。
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的各环节。
以全面管理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约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为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以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机制有力,监管问责到位为目标。
严防廉政风险和机制法律风险,进一步落实政策功能,不断提升履职效能。
二、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职责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不缺位、不越位,明责、确责和履职尽责。
(一)各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强化主管预算单位职责,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着重加强采购需求确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方式选择、信息公开、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质疑处理和履约验收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
备及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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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释义)
2)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以“★”等醒目方式标注予以强调,否则易导致评审工作发生误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60页
25
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1)采购人未采购人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
2)采购文件中应对核心产品进行注明;
3)一个项目(分包)确定一个以上核心产品,将导致评审时对同一品牌无法认定;
4)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8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
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按照《通知》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的要求,应在资格条件中明确信用记录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19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1)向供应商索要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要求供应商提供旅游、住宿,前往厂家所在地培训等的;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释义)
一、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一)资格条件
序号
禁止内容
举例或释义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
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鄂政发[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鄂政发〔2000〕68)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拟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四)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五)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八)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九)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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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3号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在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提出采购需求、确认中标结果、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严格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程序执行。
省级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应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省直单位与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
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编制政府采购文件与审核政府采购文件相分离;编制、审核政府采购文件与组织开标、评审相分离;组织开标、评审与抽取评审专家相分离。
第五条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和省直单位的项目需求编制规范的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
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拟定项目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并相对统一同类别基本相同项目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所有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应当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公开。
第六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淡判、询价采购项目,省直单位所提出的技术参数,不应针对特定品牌,不能根据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进行转换,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充分竞争。
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聘请专家组对直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排除倾向性意见。
第七条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号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将采购文件送专家组审核,专家组成员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承担采购文件审核的专家组应由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审核采购文件和技术参数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活动。
专家组审核采购文件,主要是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限制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其投标人由每一品牌授权一家经销商或者厂家直接参与投标。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有协议供货的采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第九条所有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征集投标人,省直单位或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定投标人。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开标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予以废标,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重为6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重为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第十二条省直单位或其委托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省直单位或其委托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第十四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省财政厅的监督下,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
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评市委员会由七人以上组成。
其中技术类专家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的60%。
政府采购的工程类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第四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的规定执行,省直单位作为采购人不能作为评委参加评审委员会。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暂时按财政部的现行规定执行。
省直单位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其人员的确定由省直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装备部门、审计部门提供三人以上候选人随机抽取。
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部门不得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审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人员的移动通汛工具必须关闭、集中保管。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均不准使用其他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准随意进出评审场所,不准请假提前离开评审现场。
省直单位代表除一人参加评审委员会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前,应先签署《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内容包括: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公正履行职责,对自己的评审行为负责,遵守保密纪律,不私自透露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按规定参加对供应商的质疑或项目的复审工作等。
第十七条省直单位或其委托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给评审委员会成员遵照执行。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提出独立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结果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人员负责复核、登记,复核人员须两人以上,并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复核中,对评审结果用K线图表示,对评标曲线异常的由该评委作出具体说明,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对两次出现评审结果异常的评委,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将其详细情况报省财政厅。
价格分值部分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其结果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核签字。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七人以上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出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对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等重大的项目评审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填写《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见附表一),对评审专家评审工作情况作出具体评价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填写《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情况反馈表》,对采购文件的制作、技术参数的设置、评审分值的分配及项目组织情况等作出具体评价意见(见附表二)。
第十九条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标准支付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费。
对评审委员会以外人员不得支付评审费。
第二十条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委员会编写的评审报告送省直单位。
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l、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审委员会名单;3、评审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审结果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审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省直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5个工作日内,省直单位没有书面回复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按规定,依中标、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书面答复质疑,并将质疑情况报省财政厅。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书面向省财政厅投诉。
第二十二条省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汀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