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市民社会_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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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孙金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160422042)【摘要】市民社会与民法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这不仅表现在两者历史进程的相互交融性以及两者的价值相通性,更表现在两者的互动发展。

本文通过对民法和市民社会的概念,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历史进程,以及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思辨关系进行一般介绍,以此来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关系走向一、民法和市民社会的概念(一)什么是市民社会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

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

”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或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马克思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而当代美国社会学家克雷格▪卡尔霍恩认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被用来指称在国家直接的控制之外的各种资源,其对集体生活提供了不同于国家组织的另一种可能性选择。

”私以为,现代市民社会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代表的是特殊的个人利益。

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进步从国家的吞并状态中解放出来,并对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内容彼此进行了区分,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一种组织形态。

(二)什么是民法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上的民法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市民社会经济交往的基本规则,这里的民法指的是狭义的民法,亦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历史进程(一)西方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历史进程第一个阶段是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在此时期,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复合的,市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打下了政治的烙印。

但随着文字的进步,商业活动的逐渐兴起,市民社会依然在政治国家的束缚下获得了一定的发展,而最主要的表现是法律制度的制定。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从民法与市民社会演进的视角来看李华玲2100070213[内容摘要] 民法是伴随着市民社会的演进而产生和发展的,市民社会的运动和民法的发展呈现出对应的三阶段历史。

本文从市民社会理论的演进和民法的发展史出发,宏观解析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并从微观的视角深入剖析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本质联系——私法自治,全面阐述了民法与市民社会相生相伴的关系。

[关键词] 民法市民社会私法自治前言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它是市民社会在自身深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缺乏市民社会这一基础民法便不可能存在,市民社会的精神引领着民法的制定与发展,与此同时,民法也不断推动着市民社会的发达。

研究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市民社会的完善都有着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市民社会的演进与民法的发展史民法的进步是伴随着市民社会的演进而进行的,市民社会的运动和民法的发展呈现出对应的三阶段历史。

探究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就必须理清楚市民社会理论的演进和民法发展的历史。

(一)市民社会理论的沿革“市民社会”一词是civil society翻译而来,亚里士多德是“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鼻祖,但他所指的市民社会与今天的市民社会含义大相径庭。

首先他说的是城邦Polis,直到西塞罗才将其翻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到了14世纪才被翻译成civil society。

亚里士多德的Polis仅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而言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他认为人本质上是政治的动物,城邦是政治的城邦,是某些人类以某种联系方式连接起来的共同体。

这种市民社会观念实质上是一种按照正义原则建立的、以财产和商品交换关系为物质基础的具有国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的。

西塞罗市民社会思想受到亚里士多德城邦学说的深刻影响,同时也发展了市民社会理论,他认为“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


产 和交 往 中发 展起 来 的社 会组 织 , 种 社会 组 这 织在 一 切时代 都 构成 国家 的基 础 以及 任何 其他 的观 念 的上层 建 筑 的基 础 ” …‘ ’ 代 市 民社 。 现
市 民 社 会 与 民 法 的 历 史 进 程 相
互 交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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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体 是 由 英 文 ‘ i lsc t c i oi y’一 词 转 译 而 v e 来 ” [ ‘ 而 “ i l oi y 一 词 则起 源 于 拉 丁 。】 m’ c i sc t” v e
有重 要 现实 意义 。
间的 内在联 系 , 正是 产生 了市 民社会 , 才有 了调 整 市 民社 会 规 则 的法 律 的需求 , 有 了市 民法 才 的诞生 , 而产 生 了今 天 我 们所 称 的 民法 。二 进
者 的发展 过 程可 以从 三个彼 此相 连 的发展 阶段
来看 。
代 的发展 需要 而诞 生 的 。市 民社会 与 民法制度 都 是 在社 会 发 展 的过 程 中逐 步 生成 和 发 展 的。 市 民社会是 一 个起 源 于西方 而且成 熟于 西方 的
会 作 为 资 本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的产 物 , 表 的是 特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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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oit iis 。 汉 语 中 的 “ 法 ” 词 源 sc a c l ” e s vi 民 一

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

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

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摘要: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直接影响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

改革开放使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制定民法典应尽量防止公法色彩;积极促成民法典制定的广泛参与;正确认识改革的渐进性与民法典的开放性;认真思考民法典制定的本土化与本土资源。

关键词:市民社会;国家;民法典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二元对立存在的,这种对立体现了权利与权力的对立,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防止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任意侵犯的法。

本文就是通过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路径分析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正确认识我国市民社会现状,检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

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

日本虽译为“民法”,但民法理论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

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通的公共利益的总和。

因此,社会中每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成员。

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国家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所以说,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物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建立市场经济,说明我国依然没有超越对“物的依赖关系”。

仍有阶级利益和政治国家的存在。

因此,客观上存在着社会与国家的一对二元关系。

即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市民社会。

需要强调的是,在市民社会中,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根本上说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即为民众而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社会权利与政治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万不可颠倒。

市民社会的构建与民法的基本价值

市民社会的构建与民法的基本价值

市民社会的构建与民法的基本价值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基本价值民法既是国家的治理利剑,也是个性自由发展的方舟。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的矛盾决定着民法的价值。

中国民法的价值取决于形成中的中国市民社会的法律需求,天然地以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为其立足点同时代表着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它维护着社会公共秩序调整市民社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促进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中国曾有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传统,信奉的是“为政在人”的“人治”哲学,结果历代王朝或是“政怠宦成”,或是“人亡政息”,或是“求荣取辱”,始终跳不出王朝兴替的周期率。

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法律的价值和作用是忽略甚至否定的。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进入剧烈的转型期。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活跃的市场因素与僵化的体制和行为观念是博弈的主角,博弈的结果是打破传统的体制障碍与陈腐的“人治”观念,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法治建设的模式与经济建设模式同属于应激型即较落后的法制系统受较先进的法制系统的冲击而由传统向现代演进因此,中国法治建设既要补法治近代化的课又要肩负起法治现代化的重任。

其推动力量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国家外部,较为先进的法律系统的冲击与渗透;二是来自国家内部作为对外来冲击与渗透的反应,国内对法治现代化的主动追求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

在一些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的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没有出现真正市场经济所能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经济繁荣,原因就在于缺少相应的法治基础。

有的学者认为为什么市场经济在西方成功在其他地方失败是因为非西方国家还没有建立一个法律网络——这个网络机制可以把财产从国家的资本变成活的、流动的财富;西方标准化的法律能够使人们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房置产,以便使人们有资金进行新的投资;允许一个公司的资产分割成很多部分,可以公开上市进行交易,并使财产评估成为可能。

浅谈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谈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谈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摘要】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对市民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市民社会提供了基础规范,还规范着市民社会的行为准则,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市民社会对民法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民法也在不断与市民社会互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和密切联系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相互依存。

只有民法与市民社会共同发展,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定义,重要性,基础,规范,行为,健康发展,需求,互动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密切联系。

1. 引言1.1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定义民法是指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调整人民关系为目的,规范市民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民社会是指在政府与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领域,即市民自发组织起来、相互交往、相互合作的社会形态。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定义在于,民法是规范市民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市民社会是市民自发组织起来、相互交往、相互合作的社会形态。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紧密,民法的规范作用和市民社会的自律作用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不仅是市民社会的基石,更是市民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正确理解和适当运用民法对于市民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1.2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重要性民法与市民社会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解读。

民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了市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为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的存在和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也承担着规范市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密不可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建立健全的民法体系,才能为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保障市民的权益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2. 正文2.1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基础,首先体现在保护市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浅谈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一)

浅谈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一)

浅谈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一)论文关键词:市民社会民法基本法市场经济论文摘要:本文对于民法的生存环境一“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历史的梳理和逻样的整合,分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对中国现实环境下的市民社会的状况进行了简要的评述。

在此基拙上,论证了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叁本法这一命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民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理论界,关于民法的性质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这一定位,颇有争议。

其中焦点就是如何理解“市民社会”这一西方文化和历史含义极深的概念,以及如何把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墓木法这一定性落实到现实中去.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拟作一下粗浅的探讨。

一、市民社会概述“市民社会”是西方文化界和思想界的一个重要词汇,也是一种历史的社会存在.。

要考察民法的性质,就不得不先从市民社会说起,只有对市民社会的历史永远渊源进行全面的梳理,才能对民法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定位.市民社会,坛初是用来指称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的,它与野蛮的落后的社会形态相对应。

而作为一种理论分析的工具,市民社会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王权和政治高压的理论武器;作为一种可供比较的社会存在,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作为与政治实体相对应的私人领域。

历史地讲,市民社会是现代西方民主和法制诞生的摇篮,民法的大发展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黑格尔、马克思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木理论.黑格尔在其名著《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现代愈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即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何增科先生对黑格尔的这个概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在这一概念中,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和自治性团体.个人是权利主体和道德认识的主体,而自治性团体则是联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中介.从以上几的介绍可以看出,黑格尔己经把市民社会与国家作为两个实体区分开来,赋子了市民t1会以独立的内涵.但是,由于黑格尔是从伦理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没有揭示出市民社会的实体特征,从而也错误地得出了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这也为后来法西斯上台后实施国家极权主义的理论基础,因而多为后人垢病。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李文娟;谢鸿昆【摘要】从法学的角度来解读市民社会,更多是从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出发。

市民社会与民法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这不仅表现在二者历史进程的相互交融性以及二者的价值相通性,更表现在二者的互动发展。

认清市民社会和民法的关系对于我们培育、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From the point of law to interpret civil society,we always start with the relation of civil law and civil society.The intrinsic connection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civil law not only lies in the blend of both historical process and the same value but also in the interactive development.To recognize the relation of civil society and civil law is necessary for us to train and develop the civil society.【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5页(P37-41)【关键词】市民社会;民法;关系【作者】李文娟;谢鸿昆【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泰安271018;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泰安271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2市民社会这一用语“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1](P40)现代市民社会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代表的是特殊的个人利益。

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从国家的吞并状态中解放出来,并对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内容彼此进行了区分,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浅谈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一)

浅谈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一)

浅谈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一)论文关键词:市民社会民法基本法市场经济论文摘要:本文对于民法的生存环境一“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历史的梳理和逻样的整合,分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对中国现实环境下的市民社会的状况进行了简要的评述。

在此基拙上,论证了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叁本法这一命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民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理论界,关于民法的性质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这一定位,颇有争议。

其中焦点就是如何理解“市民社会”这一西方文化和历史含义极深的概念,以及如何把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墓木法这一定性落实到现实中去.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拟作一下粗浅的探讨。

一、市民社会概述“市民社会”是西方文化界和思想界的一个重要词汇,也是一种历史的社会存在.。

要考察民法的性质,就不得不先从市民社会说起,只有对市民社会的历史永远渊源进行全面的梳理,才能对民法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定位.市民社会,坛初是用来指称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的,它与野蛮的落后的社会形态相对应。

而作为一种理论分析的工具,市民社会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王权和政治高压的理论武器;作为一种可供比较的社会存在,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作为与政治实体相对应的私人领域。

历史地讲,市民社会是现代西方民主和法制诞生的摇篮,民法的大发展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黑格尔、马克思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木理论.黑格尔在其名著《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现代愈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即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何增科先生对黑格尔的这个概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在这一概念中,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和自治性团体.个人是权利主体和道德认识的主体,而自治性团体则是联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中介.从以上几的介绍可以看出,黑格尔己经把市民社会与国家作为两个实体区分开来,赋子了市民t1会以独立的内涵.但是,由于黑格尔是从伦理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没有揭示出市民社会的实体特征,从而也错误地得出了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这也为后来法西斯上台后实施国家极权主义的理论基础,因而多为后人垢病。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束的市 民社会 。市民社会 为民法的产生 、发展提供 了土壤 ,民法的发 达又促进 了市民社 会的发展 ,二 者是 互动关 系。民法是 市 民社 会 的 基 本 法 .确 立 民法 是 市 民社 会 基 本 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 关键词 】 民法;市民社会 ;关系
关 于 民 法 的概 念 界 定 “ 民法 ”一词源 于罗马法 。在 古罗马 ,民法有市 民法 和
装置 。在这两种功能 中,尽管法对社会 的被 动反 映得到 了相 对更普遍的认可 , 但 法对社会 积极 的推 动作用正 在逐 步加 强。 有学者指 出 : 市 民社会是 民法存在 的基 础 ,而民法则是市 民
触作品 ,公众可 以要求法 院排 除侵 害或通过强制许可使用作 品 。当然 ,合理使用必须有一定 的前提条件 。如不得商业使 用 ,只能在法律规定 的范 围内使用 ; 使 用作 品通常是 已经发 表 的作 品 ; 不得损害作者 的精神权利 ,合 理使用只能针对财 产权利 ; 不得损 害作者 的潜在 市场等。但最重要 的使用前提 是必须 向著作权人支付 费用 ,合理使 用不是免费使用 ,实 际 中即使我们感觉免费使用 的作 品其实都 是有人 已经预先卖单 的,如果不坚持合理使用 的有偿性 ,公 众受益就失去 了正 当 性 ,也就破坏 了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人 利益的 目的,必将使 公众利益最终受损 。
体诉讼 。该权利应该 和邻 接权 并列 ,成为著作权法平衡各方 关系 的体现 。因为著 作权 法明确要求平衡著作权人 、传播 者
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存在和发展的有机 平衡 的状 态中。
三 、 民 法 与 市 民社 会 的互 动 关 系 法 与社会变迁之 间的关 系被认 为是 当代 法学理论的重大 课题之一。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 ,法既是反 映装 置又是推动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摘要】本文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首先分析了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作用,指出民法在维护市民社会秩序和规范市民行为方面的重要性。

接着讨论了市民社会对民法的影响和制约,强调市民社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然后探讨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强调二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

再者分析了法律意识与市民社会的发展,指出法律意识对市民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

最后探讨了法治建设与市民社会的建设,强调了法治对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性。

本文对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指出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和相互影响,共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规范作用、影响、制约、互动关系、法律意识、发展、法治建设、重要性、发展趋势、社会进步。

1. 引言1.1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民法是规范市民行为的法律体系,而市民社会是由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和个体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民法规范市民社会的行为,维护了市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市民社会对民法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实践基础和支持。

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和社会实践之间的相互作用上,更体现在法律意识和市民社会发展的相互促进中。

法治建设和市民社会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促进法治和市民社会建设的融合发展。

2. 正文2.1 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作用民法通过对合同、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规范了市民社会中的交易和交往行为。

在市民社会中,人们通过各种交易互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发展。

而民法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市民社会中的交易更加有序和稳定。

民法还规范了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和义务。

通过法律的规定,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摘要:梳理和探究作为民法理论源泉的市民社会理论与民法的关系,对于理解民法的价值与精神有巨⼤的作⽤。

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致可归结如此:市民社会孕育了民法,更是民法能够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强⼤动⼒; 民法作为⼀种秩序规范, 既保障了市民社会免受国家的侵扰, ⾃由独⽴地发展, ⼜通过规范主体的⾏为保障了市民社会有秩序地发展; 同时,在政治国家的影响之下,民法和市民社会⼆者呈现⼀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微妙关系,或是因为政治国家的⼲预⽽良性互动,或是因为政治国家的⼲涉⽽彼此剧烈冲突。

关键词:市民社会;民法;权利本位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这⼀话题,近年来吸引了国内外学者的热切关注,学者们也有着各种不同的说法。

在本⼈看来,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市民社会对民法的产⽣有巨⼤的促进作⽤;(⼆)民法对市民社会有重要的保障功能;(三)民法与市民社会在政治国家的⼲预之下相互关联,紧密相关。

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年间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股“市民社会思潮”。

市民社会理论在当下的复兴,可以说是“对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的强烈回应,是对国家和社会间极度的紧张所做出的检讨,批判和调整,其⽬的乃在于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和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

”①在我国,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余年的时间内,市民社会这⼀学术“矿藏”吸引了不少学者的探索热情,已经成为⼀个跨学科的研究热点。

“市民社会”这⼀课题在国内之所以有如此⼤的魅⼒吸引众多学者的学术热情,就中国本⾝特殊时代背景⽽⾔,实际上与近年来中国社会的总体结构的变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简⾔之,随着改⾰开放的逐步深⼊⽽急剧变化的中国社会⼟壤催⽣了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热情。

⼀、市民社会与民法的概念简单介绍市民社会是⼀个源⾃于西⽅的社会政治哲学概念,这⼀概念的含义经历了两次重⼤的转变,古希腊时期,市民社会是与“野蛮社会”相对应的词汇,在此概念上,市民社会就是指包括政治国家和私⼈⽣活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近代以来,这⼀概念发⽣了意义上的转变,强调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区别的“私⼈⽣活领域”。

浅谈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从中国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视角

浅谈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从中国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视角

civil society,指的是“城邦”,但是城邦,相对于城市,更倾向于是一个政治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市民社会,强调的是古希腊城邦的民主社会,是在一种在古希腊政治与经济高度交融的情况下,市民社会和国家也相互交融的表现。

在近代,市民社会在早期的自由主义思想中与“自然状态”相互对应,到后来发展到“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相区别,我们可以看到就算是与“自然社会”对应时的“市民社会”,它也并非今天我们所讲的给予市民以自由选择的权利来发展培养他们的自治能力的市民社会,而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者国家。

而发展到后来的“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才慢慢明晰私的领域与公的领域的区别。

这里我们所讲市民社会里的市民二字,应当是与公领域的公民身份相互对应的私领域的代表个人利益的市民身份。

有些学者认为市民二字是由于市民社会是基于市场经济而产生的,但是我认为将市民,市民社会局限在一个纯粹经济的领域是不妥当的,此处的市民社会反倒可理解为城市之民,这里的城市不是狭义上的城市,而指的是地区发展到一定阶段,孕育出的经济、文化、思想等较为完备的社会,一种“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

”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这种社会生活领域不仅仅局限于商品交换与经济交往,也包括思想文化,情感联系等多个方面;不仅仅局限于人们的财产关系,也应同样涉及到人们的人身关系。

二、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发展中的分离与互动在商品交换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的领域,体现的是一种权利本位思想,将保护市民的权利,特别是市民的自由,作为社会的追求。

这种对自由的倡导和对权利的保护,要求市民具有独立平等的主体地位,能根据利益权衡做出自由选择,有人认为这种公权力(国家)在私领域的退出,给予市民以自由选择的可能性是培养市民的自律自治的必然途径,的确这种给予的自由对培养市民的选择能力,责任义务意识等有重要作用。

人类自身的贪欲和自私,也可以因为市民社会运作的需要达成的基本合意进行一定的弥补。

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地 从法 学角度 来解读 市民社 会 ,这 一 角度 更 多的是从 民法 与市 民社 会 关 系出发 。本 丈 首先对 市 民社会 这 一概 念进行 简要 梳 理 , 此基础 上浅谈 民 法与 市民社 会 两者 的关 系。 在
关键 词 法律思 想 市民社 会 中图分类 号: 9 04 D 2. 市 民社会 的溉 念及特 征 ( ) 一 市民社会 的概念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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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民法与 市 民社 会 的关 系

摘 要

市 民社 会 长期以 来被一 些政 治学者加 以论 述 , 论述主 要从社 会 契约 角度 出发 。随 着法律 思想 的普及 , 其 人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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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的相关 理念 来 自于市 民社会 的土 壤 。市 民社会其 本身 的特 征从根本 上 决定 了民法 的性质 。 民社会 , 市 尤其 是洛克 论述
的市 民社会 , 以契约 的形式 来管 理社会 , 实际上 就是 民法理 念中 的权利 本位 和私 法 自治的集 中 体现 。民法 理念 中强 调的权利 本 位 是民法主 体能充 分 设立相应 的权 利 , 时能 以法律 的形式 对权 同 利 J 以保 障 。 利与 义 务关系在 民法 中 体现 尤为 突 出, J u 权 实际上这 来源 于 市民社 会 中对市 民权 利与义 务 的规 定。这种 相 关规定很 多时 候部是 针对 市 民的财产 自由和人 身安全 保障来 设置的 , 中 从 可 以看 出民法汲 取着市 民社 会土壤 中 的营养成 分 。 另外 , 从私法 自治 角度来 看 ,这种 民法 理念 同样 来 自于市 民社会 中 的契约形 态 ,要 求 市民在 权利 与 义务关 系上 得以 自我 协调相 关事 务或纠 纷 。私 法 自治继 承 了契约 形态 又以法 的形 式列 契约』 以完 善和 J u 超 越 , 有利 于契约 争议 的解 决 。 其 ( ) 二 民法是 市民社 会 的基本 法 上 文提到 , 市民社 会最 早 由亚 里士 多德提 出 。可 见, 古希 在 腊 时期市 民社 会就有 了最 初的 雏形 , 随着 市 民社 会 的不 断发展 , 市 民的权 利义 务意识 得 以发展 , 经过 上千 年的 发展 , 民社会逐 市 渐融入 了市场经 济等 形态 的发展 。 在这 一发展 过程 中 , 民 以 自 市 身私人 在财 产和 人身 上的 自由为 根本 , 以物质交 换为 纽带 , 构成 幅市 民社 会 的画面 。然 而这 一画 面的 自然和 谐需要 民法 来维 持。 市民社 会在 本质上 体现 为市 民间的 权利与 义务 的相互 关系 , 由此而 产生 的平等 、自由和 公平 的契约要 求 。随着法 律的 发展 , 即权 利本位 和私法 自治 的概 : 为破人接 受 , 念广 这种 要求逐渐 以法 的 形式表 现 出来 , 这便 是 民法 的最 初形 态 , 同时 也构成 了市 民社 会 的基本 法 。 民社会 的土壤 滋生 了民法 , 市 同样 作为市 民社会 基 本法 的 民法 的发 展也推 动着 市民社会 的发展 。 随着 经济发 展 , 市 民 间的利益 关系 更为 复杂 , 利义 务关 系也相应 丰富起 来 , 权 在对 利益 关系 不断优 化的过 程 中, 使得 民法不 断系统 化和科 学化 , 从 而 造成 了市民社 会逐 渐与 国家政 治 形态 分离 。在这一 分离 过程 中 , 民便 更 多地要求 权 利与义 务的 保护 , 市 民法在此基 础上 得 以 发展, 同时推 动着 市民社 会 的发展 。 ( ) 三 民法保 障 着市 民社 会 民法 与市 民社 会的关 系还体现 在 民法 保障着 市民社会 。 种 这 关 系被 国 内外 法 学家所 认 同。例 如美 国法学 家伯 尔曼就 明确 表 示, 民法 是市 民社 会 的权利保 障法 。 民法 的这 种保 障主要 体现在 两个 方面 。其 一是对 市 民个 人独立 人格 的保 障。在 西方 社会 思 潮大 变革 时期 , 有相 关学者 提 出了 “ 就 天赋 人权 ” “ 、 人人 生而平 等” 保障私 人独 立人格 的理 念 。 等 而这种 理念 随着社 会的发 展及 各国 司法 系统 的完善使 得上升 为一种法 律形式 , 于是 民法 成 了个 人独立 人格 的保 障法 。其 二是 保障市 民的个人财 产 。上文 提到 现 代 民法本 身产 生于 社会 契约 的雏形 ,在 资本主 义社 会得 以发 展 , 资本主 义社 会 强调“ 而 私有 财产神 圣不 可侵犯 ” 于是 民法便 , 成 为 资本 主 义社会 私人财 产 的保护 法。 实际上 , 在罗 马法 中相 应 的民法就 有 了对物权 和债权 的相 关规 定 。 总之 , 民法通 过具 体的 各项 人格权 制度 的构建保障 了市 民的最基 本的权利 , 从而维护 了 市 民社会 的稳 定与发 展 。

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

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一种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阅读次数:1758 [摘要]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民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对整个中国法治具有重要的影响。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的理念凸显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与以调整市民社会关系为己任的民法具有的联系。

民法与市民社会在结构功能中具有许多相同点,同时两者具有某些共同基础性价值。

这样一些内在基础价值和理念追求,对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理念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同时,未来中国应建构出一种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对抗均衡结构,这样一种结构的建立是中国法治实现的真正基础;最后它对整个中国法治追求目标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字] 民法;市民社会;法治国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必修对我们的法律体系加以完善。

而当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成为了我国民法学界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而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所涉及理论问题繁多,不仅编纂体例和编纂理念的确立需要仔细加以研究,同时这样一种"政治国家"对民事生活规范民法典的编纂也隐含着确立社会生活中的"人"的民事权利范围和界定政治国家权力的行使边界,以及对人类基本价值和幸福生活追求等一系列的问题。

而编纂这样一部关于"人"的基本生活规范的法典,所要加以解决的这些深层次问题,显然对于我国民法和法理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需要理论界将理论研究转移和深化。

在我国对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已经取得基本共识的情况下,学界对于市民社会与民法关系的理论研究却大多还停留一种历史起源性叙说的表层经验性共识的重复描述阶段,而对两者内在价值和理念关系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仍显得不足。

在笔者看来,这显然成了制约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由于时代和其他诸因素的制约,对法治的基础架构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学界只形成了一种"模糊性共识",这样一种模糊性共识在没有形成"显性共识"的前提下中国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摘要: 民法是工商文明高度发达进而逐渐从市民社会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西方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的土壤,西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注定民法从它产生的开始就与市民社会紧密相连。

关键词: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契约社会民法一、市民社会与民法的相互关系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是工商文明高度发达进而逐渐从市民社会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市民社会是自由、独立、平等的个人组成的社会,是资产阶级在主权国家形成的一种“契约社会”。

市民社会中自由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私的关系,是一种不同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建立在对个人平等、权利保护的基础上的“新的关系”。

在封建末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变。

从农民和领主中分化出来的自由人,也就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成为主权国家市民的人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换下,并且脱离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下逐渐有了权利意识。

他们开始形成“独立商业城市时代”,渐渐的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开来,并创造了欧洲中世纪的“契约普及时代”①。

人们开始有了独立的人格意识,开始认识到只有法律才是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之下,政治国家对私的态度,也就是私法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消极方面,不干预私人之间的关系;一种是积极方面,保护私人之间的关系。

而市民社会中私法的作用之所以表现在两个方面,在市民社会建立之初已有了端倪。

首先,市民社会是个人本位的社会。

工商文明发展产生的社会史观从自始之初就是:个人—家庭—国家。

个人的自由、独立在社会中已经形成,每个人都有决定事务的自由,其他人已经不能在对其人身、财产进行干预,而且每个人都有自主权。

在奴隶社会,奴隶的自由是由奴隶主决定的;封建社会,家子的自由在其不能成为“自权人”之前,都是受到家父的支配②。

当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的形成已经把个人权利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其次,市民社会是权利本位的社会③。

论市民社会和民法之间的关系

论市民社会和民法之间的关系

摘要: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伴而生的,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为民法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土壤,民法的发达又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二者是互动关系。

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程中,学界很有必要对市民社会进行考察和探索。

只有在对市民社会演进及其与政治国家关系变迁的历史理顺之后,才能明确民法在市民社会的基础地位,从而准确定位中国民法发展的目标取向。

关键词:市民社会理念民法市民法近些年来,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已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也展开了多方面的论证。

但是,市民社会这一理论本身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其本身含义也非常广泛和复杂。

所以本文首先回顾了市民社会的演进历史,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展开分析,以立求为中国民法典的构建和完善抛砖引玉。

一、市民社会概述及民法溯源(一)市民社会的理论沿革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历时性的概念,其经历了同政治社会一体的古代一元论、同国家分野的二元论以及同经济、国家三分几个不同时期。

1.古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PolitikeKoinonia”的概念,意指一种“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

”城邦是由享有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的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

而之后的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则将市民社会的内涵定义为一种“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西塞罗将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区别于野蛮状态,即不同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现代含义有着根本的区别。

此种定义同政治社会、公民社会、文明社会的内涵一致,都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

17 至18 世纪,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一些契约思想家则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是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是人类发展中一个有政治的阶段。

由此而论,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政治国家”或“政治社会”的代名词,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

浅谈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谈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物质力量或法律阻却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这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也是指私法意义上的自由,因而那些受到强力阻碍而无法支配自己的人身和行为的人同样被正确的视为自由人。
二、关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的英文是civil society,其产生是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商业城市的兴起和发展。随着生产的发展,农产品的剩余,人们相互之间交换,商业逐渐发展,出现了商人。商人在市民社会形成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商人之间进行商业活动要求一定程度的自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中世纪末期,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随之渐渐出现了市民社会。从词源上其最早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ies civilis,不仅意指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所使用的“市民社会” ,其意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文明社会或政治社会,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只是在后来的发展中,市民社会与国家才逐渐分离。
民法中的各种规范也是为了维护主体自由人在民事制度中的中心地位。
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个人对其自己的生活和关系处理施行的是一种自治和自律,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活动并排除政治国家的干预。就此一点来看,“自由”将民法于市民社会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在民法中,人享有法律上的行为自由,其核心是合同自由,包括任意取得和出让经济财产的自由;而且,人就其合法取得的权利相对于其他人受到民法的保护。这都体现了自由深入到民法之中。同时,民法是法律,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市民社会无疑又是处于基础地位。因此,民法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的,以市民社会为依托。
市民社会的本质在于拥有个人自由,不论是事实上的自由还是文化上的自由;不仅包括财产自由,还包括活动自由,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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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第5期 中 国 水 运 ( 理 论 版 ) Vol.4 No.5 2006年 5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Theory Edition)May 2006收稿日期:2006-3-10作者简介:孙 芳 女(1978-) 郑州大学教育学院 法律教师 (450045)民法与市民社会孙 芳摘 要:对民法的词源作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揭示出“民法”乃是市“民法”的误译,是市民社会中的法,并在此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理论做一简要论述。

指出作为“物质生活关系总和”的市民社会具有一些共同特性,即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性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为前提。

鉴于西方现代法制建设中市民社会经验的意义,作者指出,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必须要走出“一放就乱,一统就死”两难困境,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中国市民社会的理论,逐步确立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

关键词:市民法 市民社会 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06)04-0190-02一对于民法的词源,有学者指出,这是上个世纪日本学者的杜撰,后为中国法学界所接受。

亦有些专家、学者认为,“民法”一语为我国古代典籍所原有,最早见于《尚书•孔氏传》中,其中所谓的“民法”,就是指调整民事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定的总称。

笔者认为,欲了解民法的精神,必须把握一点:即民法为市民法,是市民社会中的法。

为此,笔者比较赞同徐国栋博士认为“民法”乃“市民法”之误译的说法,认为有必要为民法正名,使民法回复为市民法,且认为这种正名有如下意义:第一,可以明确民法中的人是市民,不是公民。

因此民法当然是私法;第二,将民法正名为市民法,这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中文世界所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大体是由英文civil society 一词转译而来,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对传统意义上市民社会的讨论,学者们因各自视角不同而各不相同。

何增科先生从思想史的角度对这一概念的历史进行论述;方朝晖先生则认为应当把市民社会当作一个活生生的社会历史进程来对待,而不应仅从西方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出发去理解市民社会概念。

饶有兴趣的是,两位学者采用了截然不同的研究方法,但却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认为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市民社会一词更应以公民社会、文明社会的语词来表达。

在此,笔者不甚赞同徐国栋博士的一些观点,首先,他从罗马法中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来推演出罗马法中即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进而认为在古罗马时就有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原分野,这样得出的结论是值得怀疑的。

其次,认为市民社会传统,在西方文明的源头时期就已存在的结论有失偏颇。

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一种历史存在亦或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其演化都是有一历程的。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由于商品经济处于初期以及国家力量微弱,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并无太大区别。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的分野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完成的,源出于对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对政治专制的批判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即社会契约论和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活动摆脱政府家长式干预,成为在政治领域外的纯经济活动。

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要求与封建的政治国家的性质是互不相容的。

只有通过政治革命,市场经济的这种要求才能得到满足。

毫无疑问,这里所说的政治革命是指资产阶级革命。

资本主义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成为现实,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边限变得非常明确。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深入的阐发,其要义包括:“需求系统一市场;多元系统一自愿组织;法制系统一保障基本公民权,防止国家滥用职权的警察和司法机构。

”马克思在批判了黑格尔头脚倒置“拿大顶”式的理论以后,提出了关于现代市民社会的思想。

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马克思是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关系中把握市民社会的,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并且决定政治国家。

其次,马克思特别强调市民社会的政治意义,认为现代主义,即代议制度的基础是市民社会,代议民主制只有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时才能产生和存在;最后,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人类的私人物质交往关系,这种物质交往,无非是财产关系,因而市民社会“始终标准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包含着财产、家庭、劳动发式等要素,这些内容统属于经济生活,皆在市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三民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中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积淀和浓醇的精神底蕴,培育了博大精深的第5期 孙 芳:民法与市民社会 191民法文化,产生了私权神圣、人格平等、意思自治等民法基本理念。

民法的这些理念正是吸纳了市民社会精随的重要体现,即以契约性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为前提。

首先,私人利益和需要是市民社会存在的条件,利已主义是市民社会的本质,交换是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

市民社会是私人活动的领域,私人利益是其成员追求的目的。

为了实现私人利益,市民间必然要进行经济交往,市民社会有外在表现形式都在于交往,在于物质上的交换过程。

正是通过交换,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并使私人利益得以实现。

人格平等是近现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各种制度运作的基础,它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法律规范始终,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

其次,市民社会的主体即市民,都是私人,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

“在市民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但是,如果他不同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

”由此,笔者认为:第一,作为市民社会主要法律形式的民法,其主体实质上市民,而非改治国家意义上的公民。

由于市民与公民所负载的价值不同而分别成为私法和公法的主体,要使我国民法恢复私法的本色,就在当将公民概念清除出民法,而代之以“人”的概念,且这个“人”是在法律规范下理智地为自己谋福利的经济人;第二,对于民法中“人”的研究还牵涉到如何在立法、司法中确定一个合理的民法“人”的标准。

在过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出现了人性标准忽高忽低,摇摆不定的现象。

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在调整私人生活的市民法中,应当确立一个相对稳定的、于大多数人适合的人性标准。

根据这一人性标准,一方面市民可以自主地去获取利益,以满足其对于生活的欲望;另一方面,又要使市民获取利益的行为不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不破坏公序良俗。

再次,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础,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对私有财产得为任意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这是市民社会的人获得私人利益的条件,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它通过个人所有权和契约制度体现出来。

最后,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与作为对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对应。

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就是要求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社会中的每一个独立的人分别担当双重角色,他即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政治国家的成员。

市民法就通过设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它划定了政治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同时也划定了其它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体现了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精神。

四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极为密切,已为西方的历史经验所证明。

虽说中国与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原因、环境和取径,甚至未来的结果均有重大的不同,但是西方现代法治建设中市民社会的经验的意义,依然值得我们取法和借鉴。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是一个艰巨的过程。

这种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于历史上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独立的社会力量之发展通常受到大一统集权的钳制和扼杀。

近代中国也没有为我们留下丰富的遗产。

1949年以后,高度政治集权体制的建立,是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失衡区域基点。

政治结构的调整又会导致原有结构的政府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形成了人所周知的“一放就乱,一统就死”及“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

其次,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在实践过程中怎样合理地界定,不易把握。

一般而言,国家不干预市民社会内部团体、组织的具体运作和活动方式,然而,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市民社会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和自治性。

当市民社会内部发生利益冲突或纠纷而其本身又无能力解决时,就需要国家这人公共管理机关从外部介入进行干预、仲裁和协调。

建构中国市民社会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结构的形成,到二者发挥积极的良性的互动功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但也存在着形成中国市民社会的因素。

第一,政治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政府对企业放权、职能转变,国家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部分撤出,为市民社会的发展留出发相应的空间。

一大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对于处理与企业、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股份创试点的推行,使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后在某种程度上离了国家的行政控制。

第二,在国家活动领域以外,社会成员也自发或自愿行创新活动,这是一股勃勃向上的社会力量。

例如,安徽凤阳农民首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浙江省温州市体和私营经济的大发展,及在旧体创瓦解过程中,大批公薪人员放弃铁饭碗,走出家大门,自谋生路。

第三,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社会对中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外资大量涌入,出现了为数可观的三资企业,它们成为一批不受行政干预的独立企业法人。

在对外交往中,国家逐渐强调按国际惯例办事,这很容易产生“内化效应”,移植到国内的社会经济生活中。

这此因素均表明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开始浮现,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性分化亦日趋成形。

参考文献[1]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2]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中外法学.1994.4:4.[3] 何增科.“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5:67~70.[4] 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5:82.[5]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中外法学.1994.4: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41.[7]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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