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量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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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关于《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研究调整《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适当减少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种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市场活力。

二、调整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

三、调整内容目前,列入《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有5类13种,包括:1.探伤仪:超声探伤仪、X射线探伤仪、磁粉探伤仪等;2.农药残留检测仪: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3.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4.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表、电子咪表;5.监护仪:多参数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病人监护仪、中央监护仪、床旁监护仪、除颤监护仪。

经前期充分调研,建议初步调整方案如下:将农药残留检测仪、体温计、电子计时计费装置以及磁粉探伤仪不再纳入《目录》,调整后的《目录》如下:1.探伤仪:超声探伤仪、X射线探伤仪;2.监护仪:多参数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病人监护仪、中央监护仪、床旁监护仪、除颤监护仪。

四、组织实施有关计量器具从《目录》中取消后,将不再实施强制检定,由市场主体按照《计量法》规定,实施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

同时,将通过加大事中事后监督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等措施,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有关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水平。

起草说明一、调整必要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2年8月21日,原省质监局发布《广东省纳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通告,要求对列入《目录》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者用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工作,保障计量准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进行计量活动,维护国家计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计量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本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制定目的,即通过加强计量工作,维护计量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计量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计量是指通过比较确定物质的定量关系并表示的科学和技术活动。

本条对计量的定义是指通过比较确定物质的定量关系并表示的科学和技术活动。

计量是对物质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为各个领域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生产服务提供了准确的数据依据。

第三条计量工作适用本法。

本条确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所有计量工作。

计量工作是指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商业交易、统计监测以及法律监管等各个领域中的计量活动。

第二章计量基础工作第四条国家实行计量单位制度。

计量单位是国家的计量单位。

本条明确了国家实行计量单位制度,即国家确定并实施计量单位制度。

计量单位是国家根据国际计量单位体系确定的、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的单位。

第五条国家实行计量单位的统一,推广使用国际通用计量单位。

本条规定了国家实行计量单位的统一,并推广使用国际通用计量单位。

国家制定了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计量单位制度,并在各个领域中推广使用,以便与国际社会进行计量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国家确定计量单位的方法和程序。

本条规定了国家确定计量单位的方法和程序。

国家根据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商业交易、统计监测等领域的需要,制定计量单位,并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定。

第七条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和计量技术要求。

本条规定了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和计量技术要求。

计量器具必须能够准确测量物质的数量,并符合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计量器具应当便于维修、检定和使用。

本条规定了计量器具应当便于维修、检定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一部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计量活动的法律,其目的在于规范计量活动,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国民经济的效益。

以下是对计量法的主要条文进行具体的解释。

第一条:为了保障计量行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本条强调了计量法的重要性和制定原因。

计量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种活动,而保障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制定计量法。

第二条:计量行为应当遵循科学技术、坦诚信用、公平交易、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计量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明确了计量行为应当遵循的原则,强调了计量活动的公正性、节约性和利益保护性。

同时也要求计量活动当事人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意识地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国家统一计量制度,实行计量法定、计量管理全程、计量监督有效的计量管理制度。

本条强调了国家对于计量管理的统一制度,即计量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应当遵循统一的制度,保证计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同时也规定了计量法定、计量管理全程、计量监督有效的计量管理制度。

即计量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程序,全程管理,监督有效。

第四条:计量标准是计量活动中的基础,国家统一计量标准制度,实行数字化管理。

本条规定了计量标准的重要性化管理的要求。

计量标准是计量活动中最基本的标准,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对计量结果的确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应当统一计量标准制度,并实行数字化管理,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计量活动需要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计量许可,按照规定的计量要求从事计量活动。

本条明确了从事计量活动的资格和许可要求。

计量活动需要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同时也要求依法取得计量许可,按照规定的计量要求进行计量活动。

这一要求保证了计量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计量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计量服务,并设立与从事的计量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室和计量设备,保证计量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管理,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计量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计量具有准确度、可靠性、一致性和国际通用性,计量结果作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依据。

本条所述的计量结果为计量实验室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采用计量方法得出的数值结果,并经计量标准认证或检定合格。

计量结果应当具有区间估计、最不利测量不确定度等指标,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实行计量单位统一制度,计量单位不得随意设定。

计量单位的设定和变更,由国家有关机关根据国际计量单位系统规定和计量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批准决定实施。

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健全计量管理体制,推进计量领域与科学技术、质量检验、统计、工商、标准化等有关领域的深入协调和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第六条计量标准是用于计量的基准,是确保计量结果准确一致的标准。

计量标准的建立、改进和废止,由国家有关机关负责进行,并依法组织实施计量标准核查和计量标准认证。

第七条计量器具是用于定量测量的仪器、装置、器材的统称。

计量器具的生产、引进、销售、使用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国家对计量器具实行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计量器具予以型式批准或注册。

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和注册,应当符合计量技术规范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计量器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符合计量技术规范,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满足法定计量精度要求;全部型式具有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计量器具的使用负责,并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是为了验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并及时发现和消除计量器具的超过法定计量误差的情况。

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的时间间隔和检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6.03•【字号】•【施行日期】199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一九九一年六月三日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行医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对本部门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上的个体行医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单位应设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其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二)宣传、贯彻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三)管理本单位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和保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四)办理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订购、审查、验收、入册、报废手续;(五)督促检查本部门按规定申请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第五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确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应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保养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电离辐射计量器具或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操作人员,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相应的计量测试操作证件,才能独立从事操作。

计量测试操作证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并收取工本费。

凡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操作人员,还需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方能从事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

3.“加强计理监督管理”是要着重解决关系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可能影响生产建设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

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

4.“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5.“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体现了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计量保证,体现了计量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

6.“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体现了制定计量法,加强工业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的法制监督,直接关系着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着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包括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

2.适用的地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调整对象,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在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本法有关条款还规定了调整使用计量单位,实施计量监督等方面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4.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理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5.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理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是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是国家计量局对计量法具体应用的正式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1.条是对计量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定计量法,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计量法制。

3.“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是要着重解决关系国家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可能影响生产建设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

这是计量立法的基本点。

4.“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5.“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体现了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计量保证,体现了计量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

6.“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体现了制定计量法,加强工业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的法制监督,直接关系着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着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1.本条是对计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包括适用的地域和调整对象。

2.适用的地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调整对象,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在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本法有关条款还规定了调整使用计量单位,实施计量监督等方面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已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已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度 。加 大对 计 量 违 法 行 为 的处 罚 力度 , 高 了 罚款 额 度 提
八 是 对 使 用 国家 法 定计 量 单 位 的 具体 情 形 进行 了 明 确 《 法 》 出 台 , 补 了《 量 法 》 不足 。 于 加 强 计 办 的 弥 计 的 对
量 等 问 题 ) 乏 规 范 , 能 满 足 缺 不 日益 完 善 的 市场 经 济 的 需要 为
强 制 检定 范 围 三 是 逐 步 实行 免 费 俭定 制度 规定 用 于 贸
常 委 会 颁 布 4 号 公 告 . 广 东 省 5 《 实施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计 量 法 )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法 》 已 由广 ( 办 )
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7 月 2 日通 过 . 0 0 1 月1 3 自2 1 年 O 日< 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 > 办法》 已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本刊讯 近 日 . 东 省 人 大 广
围。 规定 涉 及 人体 健 康 、 共 安全 , 于 贸 易结 算 、 公 用 安全 防 护、 医疗 卫生 、 境 监 测 方 面 的计 量 器 具 , 于 行 政 执 法 环 用 或 者 与消 费 者 利 益 密切 相 关 的新 型 计 量 器 具 .由省 计 量 行 政 主 管部 门报 经 省 人民 政 府 按 照 有 关 规定 审批 后 纳 入
境 保 护 、 疗 卫 生 以 及 人 民 生 活 医
表 、 油机 、 镜 制 配 用 计 量 器 具 等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 售 加 眼 零
商 品计 量 以及 定 量 包 装 商 品 净 含 量 .商 品房 而 积 计 量等 进 行 了 规定 。 是 强化 企 业 计量 。 确 企 业应 当建 立腱 全 五 明 计 量 管理 制度 。 励企 业 申办 计量 保 证 体 系 . 是将 能源 鼓 . 六 计 量纳 入 管 理 。 企 业 能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 源 计量 数 据 对 能 以及 能效 标 识 等 管理 进 行 了规 定 。 要 求企 业 和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当配 备 和 使 用经 依 法 检 定 合 格 的能 源 计 量 器 具 : 要 求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加 强 对 能源 消 耗 数 据 的 在 线 采 集 . 向 计 量 行 政 部 门报 送 能 源 计 量 管 理数 据 七 是 提 高 处罚 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粵府〔1987〕51号一九八七年五月七日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标准计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标准计量管理机构各级标准计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所需的编制、经费,应分别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编制序列和财政预算。

二、标准计量技术机构是法定的技术检定机构,技措费要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优先给予安排,以不断充实和更新计量标准仪器、质量检测仪器和标准计量资料。

三,各级标准计量管理机构及所属技术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31号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旳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三轴搅拌桩的计量和计价解析(广东定额)

三轴搅拌桩的计量和计价解析(广东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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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轴搅拌桩是一种专业的基础施工设备,其计量方法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情况来确定。

计量法解读

计量法解读

计量法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计量法解读”这个超有意思的事儿!
你们知道吗,计量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隐形小精灵!比如说,去市场买水果,秤准不准就是个大问题呀!这不就是计量在发挥作用嘛!计量法呢,就是专门来管这些的法律。

咱想想看,要是没有计量法,那得多乱套呀!商家可以随便缺斤少两,咱消费者不就亏大啦!这怎么能行呢?所以计量法特别重要!
就像有一次,我去买肉,那个摊主的秤明显就有问题。

我当时就想,要是有严格的计量法来管管他,他还敢这么糊弄人吗?这计量法不就是在保护我们这些老百姓的权益嘛!
再比如说,在工厂里,生产线上的各种测量仪器可都得精准呀!不然生产出来的东西质量能有保证吗?计量法在这里也起着关键作用呢!它确保了一切都能按规矩来,保证产品的质量杠杠的。

计量法其实并不难理解,它就是要让我们的生活更有秩序,更公平!它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看着这一切,维护着我们每个人的利益。

我们可都得重视它呀,因为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总之,计量法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保障,我们都应该认真对待它,了解它,让它更好地为我们服务!别小看了这个小小的计量法,它的作用可大着呢!让我们一起为有计量法而感到安心和踏实吧!。

法律法规-计量法解读

法律法规-计量法解读

计量保证
第二十五条 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 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技术指标,制定可行性论证 方案,并组织实施。 型号试验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 的计量测试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型号设计定型前,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 应对定型组织批准的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控制状 况和计量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校准技术 规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 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 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 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 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 用。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 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 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 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 门备案。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 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 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 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 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 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 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 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 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目的: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的 监督、管理,保证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准 确可靠。(掌握) 范围: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测 试研究中心、计量专业站、区域校准实验 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用于量值 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 。 (掌握)

计量法简介

计量法简介
收购销售结算等方面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用于安全防护的工作计量器具包括防尘防毒防化学防震防噪声防电离辐射防射频辐射防爆以及电气安全交通安全矿山安全压力容器安全等方面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化验诊断治疗和预防保健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用于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大气水质废物土壤噪声震动电离辐射电磁波等监测用的工作计量器具所谓工作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测量的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是指使用单位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的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的定期检定五计量器具管理计量器具管理包括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和计量器具的销售使用管理1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管理国家对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三)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 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 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 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 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 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国家法定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 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 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 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 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 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基准要经国家技术鉴定,并经国务院直属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 使用。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 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 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二)计量基准器具


计量基准器具即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 基准。 它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 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 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计量基准是一个国家计 量技术和有关学科水平的体现,它具有最高的 准确度和最佳的稳定性。每项测量参数,全国 只能有一个(组)计量基准。

广东省民生计量政策研究

广东省民生计量政策研究

广东省民生计量政策研究计量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型科学事业,是科学研究、工农业生产、经济贸易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专业技术。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是推动和保障涉及计量工作的各个领域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体系中,政府占主导地位,企事业单位也有计量工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更是离不开计量工作。

民生计量工作是计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制计量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活中计量问题更加关注,特别是对涉及切身利益相关的计量问题,如电能表、水表、商品量等,相关计量投诉越来越多,导致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

这对民生计量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做好民生计量工作成为评价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成为提高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标准。

长期以来,国家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民生计量政策,比如,对涉及民生的一些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较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省民生计量工作全面开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比如,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的强制检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管理机制已经显现出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民生计量工作的有效性难以保障。

新的形势下,做好民生计量工作必须深入分析民生计量工作的现状,研究民生计量政策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的对策。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主管计量工作的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责无旁贷的做好民生计量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界也要为做好民生计量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借鉴了国内一些学者、计量工作者的文章,结合广东省实际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民生计量政策的目标定位、思路设计、政策选择、政策建设思路。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更加注重民生计量工作,出台强有力的政策,加大对民生计量工作的支持;促使广大计量工作者更加重视民生计量工作,强化民生计量工作的服务、监督职能,更好的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对计量工作,尤其是对民生计量工作的认识,提升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民生领域的经营者诚信经营,加快建立诚信计量体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专项行动方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专项行动方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部署,加大计量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计量环境,大力开展各项民生计量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面提升我区计量惠民工作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的顺利完成、我局决定成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 * 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主任科员成员:***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量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具体安排(一)强检方面12月1日上午9:30—10:30,监督检查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用三源及相关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医疗计量器具;11:30—12:00到区交警大队监督检查测速仪。

参加人员:(1)***副区长 ***副主任(由局领导负责联系)(2)新闻媒体3人(由办公室联系落实)(3)局领导2人,稽查队3人,计量科2人,办公室1人,计量所2人。

检查内容:(1)医疗卫生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1、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登记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2、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期内检定证书;3、是否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行为。

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计量违法行为,要依照《计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存在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反映,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机动车测速仪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1、在用机动车测速仪是否登记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2、在用机动车测速仪是否具有有效期内检定证书;3、是否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行为。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21•【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

财经委员会提前介入,多次派员参加省法制办组织的计量立法调研和《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工作。

6月下旬,财经委员会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后,就《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主要问题,在书面征求各市人大经济工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赴广州、湛江、茂名市开展调查研究。

9月2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意将《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一、关于《草案》的必要性财经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自1986年7月实施以来,对我省依法加强计量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推动生产、科研和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出台的,许多方面都是原则规定,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针对当前计量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省的实际与需要,制定实施《计量法》办法,对进一步完善计量法律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广东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二、关于《草案》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草案》从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监督管理,维护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和使用计量器具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出发,把我省多年在实施《计量法》过程中对计量器具、计量标准、检定校准、计量认证、商贸计量、能源计量等计量行为作出的规范以及积累的经验和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可行的。

计量法扣枰

计量法扣枰

计量法扣枰
计量法是我国用以规范计量活动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它对保障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计量单位的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计量检定的规定、计量误差的管理、计量法律责任及处罚等方面,详细阐述计量法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措施。

首先,计量法对计量单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使用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这有助于统一我国的计量标准,提高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其次,计量法对计量器具的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定等活动,都必须遵守计量法的规定。

这有助于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因计量器具问题导致的计量数据误差。

再次,计量法对计量检定进行了规定。

计量检定是确保计量数据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计量法规定,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定。

这有助于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计量法还对计量误差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计量误差是难以避免的,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措施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时,计量误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有助于保障计量数据的可靠性。

最后,计量法明确了计量法律责任及处罚。

对于违反计量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增强人们对计量法的敬畏之心,维护计量秩序。

总之,计量法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规范了计量活
动,保障了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计量的法律和法规

计量的法律和法规

计量的法律和法规我国现已基本形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是调整计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

《计量法》共6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1)计量立法宗旨;(2)调整范围;(3)计量单位制;(4)计量器具管理;(5)计量监督;(6)计量授权;(7)计量认证;(8)计量纠纷的处理;(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以及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之列。

(二)计量法规1.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依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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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计量单位与计量器具第六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需要使用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发布、传输信息;(三)出版、发行出版物;(四)制作、发布广告;(五)生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标注产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六)印制票据、票证、帐册;(七)出具证书、报告等技术文件;(八)制作公共服务性标牌、标志;(九)制定标准、技术规范;(十)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文学书籍以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第九条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省、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

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了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保持计量标准的获证条件。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

第十二条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三条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其他计量技术规范有要求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要求。

第十四条委托制造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相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计量器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委托制造的计量器具,应当在计量器具或者其铭牌、产品说明书、外包装上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委托双方应当将签订的委托合同报其所在地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二)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装置;(三)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五)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第三章计量检定、校准与认证第十六条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评定方式包括计量检定、计量校准两种。

第十七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但商品房安装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等工作计量器具,由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用于行政执法或者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新型计量器具,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纳入强制检定范围。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建立了相应计量标准的使用者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使用者可以自行送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或者校准。

第十八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必须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格。

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定。

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十九条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采取首次强制检定和周期检定两种形式。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器具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

第二十条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使用期限届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

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二十一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下列依法申请强制检定的具体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一)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及其他主要用于行政执法和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二)血压计、心脑电图仪及其他主要用于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检定结果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

免费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校准的技术规范、工作规程;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

第二十四条对社会出具计量检定和校准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出具计量检定和校准报告,保证数据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检定和校准报告。

第二十五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检验检测鉴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农机鉴定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和在流通领域出具计量公正数据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依法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获证机构应当保持获证时的条件,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不得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公证数据或者计量公正数据;不得伪造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第二十六条计量认证获证机构已参加国家或者省有关行政部门当年组织的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其试验、验证项目与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能力验证项目相同的,可免于参加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能力验证。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监督评审、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等方式,对计量认证获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商贸与能源计量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根据需要合理配置专(兼)职计量人员,对检测设备、测试技术和测试数据以及测量、校准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交易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以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

实际值和结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现场交易商品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对方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并明示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

第二十九条市场、商场的商品交易存在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其主办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无偿使用的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组织市场、商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周期送检工作,并配合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和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利用计量器具伪造数据或者压低等级。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产品合格证书以及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燃油加油机维修需要破坏检定封印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加油机检定封印未被破坏的,方可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眼镜制配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产品合格证书以及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第三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消费者。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测量,保证数据的准确。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面积测量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餐饮业中经营以量计价的商品,应当用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计量计价,不得估算计价。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对本单位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提供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以向省、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第三十八条列入国家实行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对其在产品上标注或者在产品外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能源效率标识,不得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对其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销售者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可向节能管理部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计量技术机构提高节能服务水平,指导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帮助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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