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1、国际贸易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案例1—1】交单时间案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于4月5日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交单期为4月24日前。
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4日。
我A公司赶在4月14日装船,提单签发日4月14日,4月22日我公司备齐单据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只好在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问:我A公司能否顺利议付?为什么?[案例评析]我国A公司在4月24日交单,可以顺利议付.本案中,信用证规定在4月24日前交单,A公司备齐单据于4月22日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
根据《UCP600》规定,该公司交单的时间将顺延至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即4月24日。
因此,A公司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是可以顺利议付的。
【案例1—2】进口索赔案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千克。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案例评析](1)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3)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2、国际贸易术语【案例2-1】关于价格术语FOB的纠纷案某进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
合同商订案例1-6
·案例1·出口合同未规定交货期致损案【案情简介】中方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巴基斯坦进口商于某年4月22日签订了出口两个集装箱货物的CFR合同,但中方在合同上未注明交货期。
外商于5月4日开出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表明最迟交货期为当年6月30日。
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于5月30日才电告外商承诺:第一集装箱的货将于7月底发出,第二集装箱将于8月底启运,要求外商将信用证装期改为8月20日。
外商应A公司要求于6月5日将装期改为7月18日。
由于工厂方面的原因,A公司未能在7月底装船,外商又将装期延至9月15日,但A公司仍未能在9月15日发货。
直到10月11日,A公司才将一个集装箱的货物装船启运。
发货前,A公司电告外商:货已备齐,请外商再度修改装期。
外商明确回复表示不愿再修改信用证,但保证货到港后,将会赎单提货。
货物启运后,A公司按CFR的条款规定,于10月12日将发货情况电告外商,以便外商投保。
不料,外商知悉货已装运后,便向A公司提出降价的要求,遭到A公司的拒绝。
货到港一个月后,外商根本不赎单提货。
A公司于是打算将这批货转卖给当地其他外商。
但事后才知巴国的海关规定:只有信用证指明的进口商才有权接收进口货物。
因此A公司慌忙委托中行从开证行索回全套单据。
时间一天一天地过去,这期间又恰逢年终和我国的春节,一直拖到次年。
眼看着货物滞港近半年,各种费用已相当大,如再不处理,将会被当地海关拍卖处理。
若将此批货物运回,将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包括海运费、滞港费、港口费、拖舶费及其他杂费,共计达1万美金,而且货物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一直敞在露天,包装破损不少,因此还需支付一定的包装修理费。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A公司再与原外商联系表示同意降价出售,但要求外商先电付70%的货款,又遭外商拒绝。
最后,A 公司只好运回这批货物,损失惨重。
关于网络商务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对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加以确认。
某水果店诉仓储公司仓单与仓储合同不符纠纷案案情
问题2:
老刘要外出,与邻居老王说好,由 老王照料老刘的一件物品。老刘与老王 之间的合同为( ) A委托合同 B仓储合同 C 保管合同
答案:C保管合同
问题3:
今年6月9日,甲与乙关于由乙为甲储存一 批货物达成了口头协议;6月11日,甲将货 物交付给乙储存;因打印机故障,6月12日, 乙才向甲出具了仓单。下列关于甲与乙之 间的仓储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合同成立于6月9日 B .合同成立于6月11日 C .合同成立于6月12日 D .合同生效于6月11日
问题探讨
1. 水果店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 什么? 2. 仓储业务中的存货方在交接货和填写仓 单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3. 仓储业务中的保管方在交接货和填写仓 单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 支持吗?请说明理由。 解答: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 支持。 理由:粮油公司属于预期违约。 知识点:预期违约,通俗地说,就 是还没有到履行合同的时间,义务 方就说不履行这个合同了,或者以 其他行为表明他不会履行这个合同。
储存苹果纠纷案例
案情:原告李四诉称,其于2014年7月承包了冷 库,2014年9月5日,张三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 约定储存苹果360吨共3个月,每吨储存费为160 元。合同约定自2014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张 三迟迟没有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李四催问 被告张三,被告张三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 时间再入库。直到最后,被告张三也未储存苹果, 造成原告李四的冷库闲置一季。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三支付因其违约而造成 的各项损失共58000元。
问题2答案:
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的 合同,也应采用书面 形式来解除,这才比 较妥当。
问题3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目录一、国际贸易术语二、合同的标的物三、国际货物运输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国际货款的收付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八、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十、国际贸易方式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
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
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
[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
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
(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进出口案例分析
第一章案例5 使用D组术语忽视细节致损案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使用DES贸易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某年12月15日交货,开证行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
11月上旬,我进出口公司的机械设备装上A轮驶向目的港。
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
其后,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行驶缓慢,迟到了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责难,并以降价要挟,经过我方努力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
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
卸货后,买方派人检验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拒绝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
经我方艰难交涉,并降价5%,买方才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开证行才予以付款,但我方却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试分析我方从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通过本案我方可得到以下经验教训:1.出口贸易中应当慎用D组贸易术语,D组贸易术语为到达术语,卖方需要承担的义务相对较多,DES术语下卖方有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的义务,因此,应当在合同中使交货日期的规定留有余地。
2.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不可直接将提单空邮买方,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直接控制提单就使信用证失去了实际意义,正确的做法是卖方应将提单等全套单据交由银行保管,买方在付款后方可取得全套单据。
3.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不合理,为明显的“软条款”,应当定为凭卖方所在国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付款,而不是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这样我方即可掌握主动权。
4.DES贸易术语是指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不负有卸货的义务,但即便如此,有关的卸货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应当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案例6 FOB 出口合同受骗案广州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某货物出口合同。
物流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物流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单选题1. 物流合同(de)标(de)是( D )A. 物流企业B. 运输(de)货物C. 物流设施D. 劳务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de)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de),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D )元人民币A. 50 万B. 200 万C. 300 万D. 500 万3.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de)方式和地点,发生纠纷后,就只能采取( A )方式解决.A. 诉讼B. 调解C. 仲裁D. 申诉二.多选题1.按保险标(de)(de)不同,保险主要可分为(AB)A、财产保险B、人身保险C、责任保险D、保证保险2. 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或其有理赔权(de)代理人提交索赔(de)必要单证,通常包括(ABCD)A、保险单B、发票C、装箱单D、货损、货差证明3.物流法律规范(de)特点有( ABCD ).A.广泛性B.复杂性C.技术性D.国际性4.物流法律规范(de)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技术标准5.物流法律关系(de)要素有( ABC ).A.主体B.客体C.内容D.权利义务6.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承包(de)(de)损失是由于海上风险与外来风险所造成(de)损坏或灭失,简称海损.海损一般包括(ABCD)A、实际全损B、推定全损C、共同海损D、单独海损三.判断题1. 我国现代物流企业(de)主要形式表现为两种, 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2. 国际惯例是物流法律制度(de)国内法渊源.(错)3. 货方与承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货方与港站经营人之间是作业合同关系, 港站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则不存在合同关系.. (错)4. 在流通加工环节中, 物流企业可能通过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其物流服务合同(de)加工义务,即物流企业通过与承揽人签订分合同(de)形式将其加工义务分包出去.(对)五.简答题1. 什么是法(de)渊源我国物流法律规范(de)渊源有哪些2. 简述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de)基本险别.3. 简述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de)联系和区别.六、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上海某制衣厂于2006年11月11日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de)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de)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de)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3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de)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投保后,制衣厂先后于2007年7月8日、12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南京(de)销售部,共计2 000件,价值35万元.2007年8月10日,南京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南京库房(de)货物自燃,全部被毁.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题:1.本案物流保险合同关系中(de)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2.本案中引起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de)法律事实是什么参考答案:1.主体是投保人上海某制衣厂和保险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客体是上海某制衣厂投保(de)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内容是投保人(de)权利:当投保(de)标(de)发生保险合同中承保(de)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投保人(de)义务:按照保险合同(de)约定缴纳保险费(de)义务;保险人(de)权利:按照保险合同(de)约定收取保险费(de)义务;保险人(de)义务:当投保人(de)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而承担补偿(de)义务.2. 产生:保险合同(de)签订;变更:保险标(de)转移储存场所;终止:保险标(de)转移储存场所而未取得保险人(de)同意.案例分析2.王某为甲物流公司设在上海港(de)代理人.2010年春节期间,因事务过于繁忙,王某又恰逢身体不适,遂委托赵某代理其处理日常业务.代理中因赵某业务不熟,将一批业务错发他处,造成货主37万元直接损失,给物流公司(de)运营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物流公司被货主追究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物流公司(de)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参考答案:案例分析3.2006年10月6日是中秋佳节.8月15日,某食品配送中心通过E-mail 向某月饼生产企业订购月饼,具体内容是:订购贵厂月饼10 000盒,每盒月饼6块,每块250克,每盒价格80元,交货时间是9月25日前,以保证节前连锁店(de)销售.月饼生产企业接到订单后,同意订购但要求食品配送中心先行支付总价20%(de)定金.食品配送中心于8月20日向月饼生产企业支付了合同定金.9月28日,食品配送中心未收到货物,申请人又通过E-mail方式向月饼生产企业表示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月饼生产企业不同意,10月5日将货物发送到食品配送中心.食品配送中心拒绝收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de)规定,食品配送中心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参考答案:食品配送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月饼生产企业没有按期交货(de)违约行为,已经够成根本违约,影响了食品配送中心实现订立合同(de)根本目(de),根据合同法(de)规定,可以解除合同.案例分析4甲公司在天津设立(de)物流服务分理处管理不严,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分理处,取消其代理权,并于2007年9月正式撤销该机构.2007年10月,该分理处原负责人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de)情况下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并加盖了保存在其处(de)甲公司(de)公章.如果履行该合同对甲公司极为不利,所以甲公司不承认该合同.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问题:甲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答案:有效.因为这种情况属于“表见代理”,虽然该分理处原负责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了,但是由于其持有公司(de)公章,表面上有代理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情况下签订(de)合同是有效(de),所以本案中签署(de)合同是有效(de).案例分析5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下设六大部门,包括包装部、运输部、装卸部等.2008年6月,该公司运输部在进行运输服务时与某货站取得业务联系,某货站许诺从2008年7月起其所有运输业务都委托给该运输部做,双方签订简单协议,该运输部为确保,特别使用了其随带(de)部门印章,某货站也表示同意.但2008年9月,甲公司运输部发现其承接某货站(de)运输只是其中很小(de)一部分,同时还有另两家货运公司在承做,于是问及某货站,某货站否认,进而否认双方协议(de)效力,于是起了纠纷.问题:运输部与某货站签订(de)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答案:签订(de)合同无效.因为,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作为一家物流企业,符合法人(de)条件.其下设(de)部门只是其组织机构(de)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具备法人条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de)能力,所以以某部门(de)名义签订(de)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案例分析6某储运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食品原料仓储合同,约定由储运公司储存食品加工厂(de)生产原料.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厂发现从仓库提取(de)原材料有变质现象,致使食品厂生产原料供应不上,影响了生产.经查,由仓库(de)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de)不能按时通风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问题:1.储运公司提供(de)仓储属于哪种类型(de)仓储2.造成(de)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参考答案:属于合同仓储.损失由储运公司承担.理由是,保管方储运公司要按照约定(de)储存条件和要求保管货物,特别是对于危险品和易腐物品,要按国家和合同规定(de)要求操作、储存.保管方储运公司因保管不当造成仓储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de),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由于仓库(de)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起(de)不能按时通风而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故,应由保管方储运公司承担.案例分析7长江物流服务公司为武汉佳佳制衣厂(de)服装出口提供长期国际综合物流服务,即由长江公司进行服装包装,安排国际联运以及到货配送.2010年6月,长江公司对包括佳佳制衣厂等在内(de)6家货方提供服务,而将其同船承运,其中,提单号为wH2000601一wH2000609(de)货物为佳佳服装.当载货船驶离上海港后不久与他船相撞,载货船受创严重,船舶进水,致使提单号为wH2000601一wH2000609号(de)货物遭水浸.经查,货物受损原因为船舶进水,船上集装箱封闭不严,致使货遭水浸.问题:佳佳制衣厂(de)货物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参考答案:应由长江物流服务公司承担,因为长江物流公司为与佳佳制衣厂提供长期(de)国际物流长期服务但在与他船相撞后发现船舶进水且船上集装箱封闭不严,致使货遭水浸.所以长江物流应承担责任.案例分析8新疆“阿凡提”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阿凡提作为新疆民间历史文化中智慧人物(de)代表,其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乌鲁木齐市(以下简称乌市)陶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耐公司)和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物流)因为“阿凡提”打起了侵权纠纷官司.10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阿凡提物流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de)主观过错,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原则,维持乌市中级人民法院(de)一审判决,驳回陶耐公司(de)上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阿凡提物流于2005年3月1日由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陶耐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阿凡提”商标,200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陶耐公司“阿凡提”注册商标申请,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货物贮存、包裹投递、空中运输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乌市中院基于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这一原则,认为阿凡提物流(de)企业名称权先于陶耐公司(de)商标专用权产生,故不存在阿凡提物流故意或过失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de)主观过错,以及非法侵害陶耐公司商标权(de)客观事实,故陶耐公司(de)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承办此案(de)法官说,该案(de)关键是“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即两个商家谁注册在先保护谁(de)权力.该案中涉及(de)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问题,较为普遍.企业名称通过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而商标则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具有全国性.一般来说,商标(de)保护效力应大于企业名称,但当两者产生冲突时,法院通常是保护在先权利,侧重于保护先注册登记者.为避免发生此类纠纷,企业最好能将商标和企业名称双重注册,同时合理正常使用.结合本案例,说明物流企业在注册使用商标时需要注意(de)相关问题.参考答案:(1)注意保护自己(de)商标权,尽早申请注册商标;(2)注意不要侵权;(3)注意将企业名称和商标同时注册.案例分析6王某为甲物流公司在上海港(de)代理人.2008年春节期间,因事务过于繁忙,王某又恰逢身体不适,遂委托赵某代理其处理日常业务.代理中因赵某业务不熟,将一批业务错发他处,造成货主37万元(de)直接损失,给物流公司(de)运营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物流公司被货主追究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物流公司(de)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参考答案:物流公司(de)经济损失应该由王某和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作为物流公司(de)代理人,有亲自履行代理职责(de)义务,如果确有必要转委托应该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物流公司)(de)同意,或事后通知被代理人,而且有义务选择适格(de)转委托人,本案中,王某并未履行相关程序,且选择(de)转委托人业务不熟,结果导致物流公司(de)经济损失,所以代理人和转委托人都有义务承担赔偿经济损失(de)责任.案例分析10.上海某公司到湖南收购了一份干辣椒,价值8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湖南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上海公司将该批干辣椒在湖南公司仓库存放7天(5月10日至16日),待原告派车来运.公司支付了仓储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没想到从5月11日开始,湖南连下暴雨,由于仓库年久失修,暴雨形成(de)积水将库存货物严重浸湿,等上海公司前来提货时,辣椒已变质.湖南仓库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进行赔偿.问题:1.本案中(de)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请说明理由.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本案造成货损(de)最主要原因是仓库年久失修.2.应该由某储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11卖方(de)权利担保责任.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de)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de)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de)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de)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de)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de)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de)知识产权人(de)权利.案例分析12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 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de)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de)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de)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现问:(1) 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de)合同关系(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de)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 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4) 对海天水泥厂(de)发货行为如何定性(5)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de)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6) 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de)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de)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参考答案:(1) 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de)合同关系.(2) 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de)行为构成违约.(3) 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de)损失.(4) 海天水泥厂(de)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5)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de)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6)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de)合同成立.合同成立(de)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水泥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90元外,其余均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10(2)之欧阳地创编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参考答案: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
如果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本案例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
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案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 B、 C 、 D、 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参考答案:《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第三章商品的包装案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案例1
例1 我某进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
买方收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
主要理由: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立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应认为品质相符。
答:责任在我方。
品名:手工制造书写纸经买方当面看样品成交的,但此并非凭样品买卖,只能算是参考样品对此我出口公司应认识到并主动承认错误以求对方谅解,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例2 中港柑皮品质纠纷案广东省XH 县传统盛产柑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XH 柑”。
XH 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
XH 县某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仅规定:“XH 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XH 县当地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全县生产的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答:我方出口公司解释,合同仅规定:“XH 种柑皮”,只要是XH 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
对方认为,合同规定:“XH 种柑皮”,必须是在XH 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双方各持己见,最终,还是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而赔偿港方了事。
例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交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
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和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出现这种情况,我应主动采取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法,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目录
1 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债权人可否以危害其债权为由主张撤销?2 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 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4 恶意履行悬赏广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5 发达土产贸易公司与新兴仓储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6 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7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丢失的赔偿责任案8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9 腾飞公司与飞亚酒店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10 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11 海燕服装公司诉富来货仓公司案12 附期限合同纠纷案13 条件合同纠纷案14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案15 关于合同无效的纠纷案16 粮油公司诉济南火车站案17 北京科情新技术研究中心、新国道食品工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18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19 陈吉祥诉卢新国随车同行货物运输合同交付的货物丢失赔偿案20 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21 郎新文诉迁安市兴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2 黄河租赁公司诉新鸿陶瓷公司欠付融资租赁合同租金被反诉未组织商检致其受行政处罚要求判令合同无效案23陈海燕诉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24 李某诉铁路分局案25 客运合同纠纷案26 合同双方变更设计图纸导致的责任分担纠纷案27 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纠纷案28 丝绸厂诉建筑工程公司案29 塑料制品公司与某塑料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案30 装饰公司诉张某变更合同违约案31 商厦与制鞋厂承揽合同纠纷案32 租赁公司与华能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3 太平洋租赁公司诉供销社、农资公司案3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5 某烟草销售公司与爱得欣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36 勒某赵某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37 郑某诉庄某违约案38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利息纠纷案39 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40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41 村民诉村委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2 招商广告纠纷案43杭州华能亭趾热电厂诉天津泰友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案44吴蜀黔诉贵阳森达站台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45 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46 口头合同纠纷案47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案48 朱某诉家店商场案49 泉州宝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泉州云锋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案50 当事人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能否解除合同?。
案件分享:保税仓储中因货物未清关导致保管人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分享:保税仓储中因货物未清关导致保管人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案情〗原告:宁波东方麦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被告:上海里诗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诗欧公司”)自2014年起,东方公司从澳大利亚等国进口葡萄酒在国内销售,部分货物入境后存放在里诗欧公司位于上海自贸区外高桥片区的保税仓库内。
东方公司拟将涉案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时,指示里诗欧公司向其履行仓储合同下的货物交付义务,双方按月结算仓储等各项费用。
2017年5月,里诗欧公司要求东方公司向其补充支付因计算差错少付的仓储费人民币2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东方公司不认可,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
本案审理期间,东方公司明确因2018年起自澳大利亚进口的葡萄酒关税下降,其于2018年1月份才办理货物进口报关。
东方公司诉称,2017年5月起,里诗欧公司不按东方公司指示交付货物,致其不能履行销售合同,产生损失42万余元,故要求里诗欧公司向其交付仓储的61737瓶进口葡萄酒并赔偿损失42万余元。
里诗欧公司辩称,东方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仓储费,里诗欧公司有权留置货物,且涉案货物为保税货物,东方公司考虑到2018年起自澳大利亚进口的葡萄酒关税下降未指示办理进口报关,才导致货物无法交付,即便产生损失也与其无关。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发生在上海自贸区内因货物保税仓储引发的纠纷。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本案中,东方公司指令里诗欧公司交付的系争货物是未办理进口清关的保税货物。
东方公司虽主张其同时委托里诗欧公司办理相关货物进口清关事务,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审理期间,东方公司与里诗欧公司达成和解,里诗欧公司在涉案保税货物完成清关后按照指示向东方公司交付了货物。
东方公司随即申请撤回对里诗欧公司的诉讼,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法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
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国际贸易实务综合案例及答案
参考答案: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 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 不可避免的。
[案例3]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 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 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 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 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 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 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 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 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 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 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参考答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 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 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 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 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 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 的中小企业。
参考答案: 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 例。 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 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转口 贸易。
[案例13] 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
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 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 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 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 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仓储法律法规
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寄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 性质: 。 数量: 。 价值: 。 第二条 保管场所: 第三条 保管方法: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 第五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六条 保管物(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 第七条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九条 保管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十条 保管费(大写) 元。 第十一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十二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 时成立。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人: 寄存人: 监制部门印制单位:
某储运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食品原料仓 储合同,约定由储运公司储存食品加工厂的生产原 料。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厂发现从仓库提取的原 材料有变质现象,致使食品厂生产原料供应不上, 影响了生产。经查,由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引 起的不能按时通风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 问题: 1.储运公司提供的仓储属于哪种类型的仓储? 2.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保管人的责任:保管期间内,若发生保管物的毁损失,应根据情况 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1FOB出口合同下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导致索赔案
编号: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案例1FOB出口合同下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导致索赔案甲方:乙方:日期:案例1 FOB出口合同下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导致索赔案【概要】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巴西出售油籽一批。
合同规定买方于某年2月份派船接货,结果买方船只直到5月5日才到。
于是我方提出拒绝交货,并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裁决我方胜诉。
【案情】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定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将撤消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即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
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分析】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进出口案例
1.如果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然后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项经贸活动中A、B、C三家公司之间的哪些货物贸易是具有“国际性”的?答:分析要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判断标准为“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
本案例中,A、B、C三家公司的“营业地”情况分别为:在甲国有A公司、在乙国有B公司和C公司。
因此,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以及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贸易活动具有“国际性”;C公司从B 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的贸易活动不具有“国际性”,B公司加工后的成品再转卖给A公司的贸易活动也具有“国际性”。
2.我国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个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合同规定由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国内银行按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清货款以后,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
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来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公司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艘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的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分析要点:本案例中提及的是一种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欺诈活动。
为了防止欺诈,我们应加强对市场行情的研究与分析,并通过信用调查选择、识别客户,而且要利用合同中的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
3.澳大利亚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组成套设备,合同规定分三批交货。
美国B公司交付的第一批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但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关键部分,由于其不符合质量要求使整套设备无法安装运行。
A公司多次与B公司交涉后,仍无法解决该问题。
于是A公司提出撤销整个合同,并要求A公司将预付的部分货款退回;而B公司不同意撤销合同,只同意补偿第二批货物的价值。
我某公司按CIF出口一批货物
Chapter 5选择题1. 我某公司按CIF出口一批货物,但因海轮在运输途中遇难,货物全部灭失,买方()。
A. 可借货物未到岸之事实而不予付款B. 应该凭卖方提供的全套单据付款C. 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D. 由银行决定是否付款2. 我方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术语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租船运输,如我方不想负担卸货费用,我方应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
A. CIF Liner Terms SingaporeB. CIF Landed SingaporeC. 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D. CIF Ex Tackle Singapore判断题我国从汉堡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汉堡口岸接运货物;而按CIF条件成交,则由出口方洽租船舶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案例 1: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分析: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为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商人推迟交货而造成的,责任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案例 2: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收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分析:卖方对此项差价损失不需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贸易实务案例
贸易实务案例第一章1、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 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 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
合同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间内买方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装运期到期后,尽管卖方曾两次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超出装运期28天后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超过装运期两个月后才将船只派到。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4、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5、中国某外贸公司(卖方)曾在广州秋交会上与英国某商人(买方)按CIF伦敦条件签订一项出口白薯干的合同,由于卖方货源充沛,急于出售,成交时便约定当月交货,后因卖方临时租不到船,未能按期交货,双方产生争议,买方提请在中国仲裁,结果卖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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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合同: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零某,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
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某,南宁市某法律事务中心职员。
第三人:贵州雨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某,律师。
第三人: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8年6月9日,贵州雨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霖公司)(甲方)与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的前身河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乙方)、中国外运广西
防城港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1.甲方发往丙方堆场的磷矿砂,丙方须及时办理入库并据实开具入库凭证,同时交甲、乙双方各一份;2.丙方开具的入库凭证必须
明确标注此货权归河南公司所有,未经该公司许可,任何人无权动用、转借、安排出库” ;W方发到丙方的磷矿砂从卸车入库始到装至舱底止的一切费用,由甲、丙双方直接结算。
雨霖公司发运至防城港并储存于外运公司的磷矿砂货权归河南公司,但有关费用由雨霖公司与外运公司直接结算。
上述协议签订后,自1998年7月至9月间,雨霖公司从贵州省先后共发运磷矿砂6929.15吨至防城港,经外运公司存放于防城港务局303、404
堆场,并由外运公司出具了货物进库单。
1999年6月29日,雨霖公司从该批磷矿砂安排出库4404.2吨装船出口,其余2525吨仍存放防城港务局堆场至今。
1998年2月至5月间,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先后从云南省共发运磷矿砂28338.8吨到广西防城港市,由外运公司代理存放于防城港务局304、404、504堆场。
同年6月15日,云南公司(供方)与雨霖公司(需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FC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云南公司供给雨霖公司磷矿砂25000吨,单价250元/吨,总价款6250000元。
雨霖公司应在1998年6月20日前支付货款200万元,7月20日前再支付货款200万元,余款在装船前付清。
如需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货款,供方有权处理货物。
合同签订后,雨霖公司于1998
年向云南公司支付了货款200万元,其余货款一直没有支付,云南公司因此也一直未向雨霖公司交付磷矿砂。
雨霖公司在未取得该批磷矿砂所有权的情况下,便于1998年6月8日致函外运公
司,称其自1998年初到6月到达防城港的磷矿砂28040吨的货权
已转移给河南公司。
此后,云南公司自行出口销售其运抵防城港的磷矿砂,直至2001年1月方出口销售完毕。
2001年3月12 日,云南
公司与雨霖公司签订了一份结算协议,约定扣除堆场费、
降价销售损失等费用后,再由云南公司返还368000元给雨霖公司,双方的债权债务即结清。
该协议签订后,云南公司依约向雨霖公司返还了款项,终止了双方之间购销合同的履行。
2001年12月,河南公司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称:2001年10月29日,外运公司发给河南公司一份传真,称河南公司在其处的磷矿砂存港数为2525吨,并要求河南公司
前往结算支付有关费用。
河南公司知悉储存于外运公司处的磷矿砂短少后,即派员前往交涉未果,河南公司认为由于外运公司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河南公司的磷矿砂短少灭失,依法应负赔偿保
管物损失的违约责任。
请求判令外运公司赔偿河南公司23635.8
吨磷矿砂经济损失7,445,277.00元,并由外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外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外运公司与河南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讼争28040吨磷矿砂的仓储保管合同,河南公司也没有实际交付磷矿砂给外运公司保管。
只是从1998年6月至9月,雨霖公司
将其交付外运公司仓储保管的6929.15吨磷矿砂的所有权转归河
南公司所有。
1998年7月5日,外运公司依照河南公司的通知,代其将4404.02吨磷矿砂装船出口,故河南公司储存于外运公司处的
磷矿砂还有2525吨。
河南公司长期拖欠外运公司的仓储费、港口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