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被害人

合集下载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以酒致人死亡遭起诉
王小丽不堪其前夫的骚扰,她遂想到了其前夫做 保险,经常喝酒大醉,于是她想到用酒来收拾其 前夫,以摆脱自己的处境。王找到能为自己“两 肋插刀”的朋友魏世秀、魏立明。 2009年5月,王小丽给魏世秀交代一番,说用购 买保险的方式,把杜某骗出来,然后在酒桌上不 停地“灌”杜某。 检方指控称,2009年6月28日17时许,魏世秀给 杜某打电话,称她要购买保险,喊杜出来咨询一 下相关问题,顺便一起吃个饭。听说有业务上门, 杜某自然高兴答应前往。
厌世之感,立即“相约自杀”,而他
的所作所为,竟是为了帮对方自杀。 之后,多次自杀未果的他向当地警方 投案自首。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双方 达成了40万元经济赔偿的协议。2007 年12月19日,该院就刑事部分单独作 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构成故意杀人 罪,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 人魏磊认为量刑太重,已经提出了上 诉 ,二审维持原判 。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邹鸿成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某某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鸿成故意杀人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以被告人邹鸿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
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因失导致他人死 亡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
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权;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 健康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普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猥亵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一)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吗?自杀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自杀呢?②“他人”必须是活人吗?2、客观方面:非法提前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思考:劝他人坐飞机,飞机坠毁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②安乐死问题-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1、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2)强迫、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3)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

2、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诉第四章

刑诉第四章

人民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 (及特定案件侦 院 查机关)
①“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 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 则(第8条):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 行监督 ②特定案件的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 诉等
公安 侦查机关 机关
①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公安部、 厅、处、局 ②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注意: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属于其他侦查机关,对特 定案件行使侦查权
机关 性质
人民 审判机关 法院
组织体系
①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法院 ②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划称 呼)、专门检察院 ②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职权
对实体问题的裁决和对与 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的处 理
第一节 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二、陪审制度 三、人民检察院 四、 公安机关 五、国家安全机关 六、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3、审判组织 (1)独任庭 (2)合议庭 (3)审判委员会 ①范围: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 以作出决定的 ②程序: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③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例1
(07-70).关于人民陪审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各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均可吸 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 B.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申请由人民陪 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 C.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D.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 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中级 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犯罪被害人理论

犯罪被害人理论

附:
美国国家犯罪被害调 联合国国际犯罪被害 查NCVS (National 调查ICVS Victimization Survey)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s 英国犯罪调查BCS Survey) (British Crime Survey) 欧盟国际犯罪调查 EUICS (European Union International Crime Survey)
被害人问题的专门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并且 在20世纪50年代末创立了犯罪学的分支学科—— 犯罪被害人学。不过,学者们注意到被害人在犯 罪发生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时间却比较早,如19世 纪20年代,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其著作中就 有所涉及,其《著名的犯罪记叙》一书记载了 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与作用
一、犯罪被害人学的概念 (一)有关犯罪被害人学定义的不同观点 犯罪被害人学就是研究犯罪被害人的科学。 1、安德鲁· 卡曼(Andrew Karmen):犯罪被害 人学,是一门对人们因犯罪活动而遭受的人身、 情感和经济伤害的科学研究。 2、世界被害者协会:犯罪被害人学,是研究刑事 被害程度、特征以及原因,对卷入被害中的个体 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就此所带来的社会反应,尤其 是警察、司法体系以及志愿者和专业人士对此的 反应的科学。
2、作为犯罪起诉者的被害人——在奴隶社会和封 建社会,被害人享有很大的权利,处于犯罪起诉 者的地位。 3、逐渐被遗忘的被害人——近现代刑法理论中, 被害人的权利不断的萎缩,被害人本身越来越不 受重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犯罪追诉机构,罪犯 是否受到追诉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
4、再度引起重视的被害人——二战以后,被害人 在各国又开始重新受到重视。
1925年与费林斯达合著乱伦研究分析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互动关系1941年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1926年发表了对高明诈骗犯的研究结论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以软弱愚蠢贪利者居多他们对犯罪的成功与否起着很大作用1937年职业盗窃犯罪学原理论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如何考察利用这种关系以及被害人更关心被害物品的归还与索取而非犯罪人接受处罚1938年谋杀者及其被害者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对犯罪者和被害人的个人属性和相互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5以色列法学家本杰明?门德尔松1940年犯罪学上的强奸不仅指出抵抗强奸的可能性而且分析了强奸得逞的原因他可能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体力上的对比被害人在被害时陷入丧失意识的状态恐惧反应被害人的性激情放纵的生活方式等在分析犯罪时被害人的行为状况在多种情况下都是特别重要的因素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崔同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

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一被害性概述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

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

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

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

本人同意此种观点。

原因有几点: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

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

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

《刑法》第四章

《刑法》第四章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18条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问: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第20条第3款 所涉行为,采取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三)但书含义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 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 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2、非难可能性 第14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6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可以提起刑 事诉讼程序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
4.根据犯罪的反社会性给犯罪下定义(实质的犯罪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以下的人可以被托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举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缘由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救援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救援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托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救援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容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容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均是我国刑法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其中,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法定刑和量刑准则,而第五章则涉及到刑罚执行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规定。

下面将分章节对这两个章节进行详细阐述。

第四章犯罪的法定刑和量刑准则第一节犯罪的法定刑犯罪的法定刑是指法律针对某种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法定刑:1.死刑: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性谋杀、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行为。

2.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性谋杀、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自残、自杀的故意伤害、侵犯人身自由、贪污贿赂、强奸等犯罪行为。

3.有期徒刑:主要适用于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敲诈勒索、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行为。

4.拘役:主要适用于违反交通管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轻微犯罪行为。

5.管制:主要适用于破坏文物、散布淫秽物品等轻微犯罪行为。

6.罚金:主要适用于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污染环境、偷税漏税等轻微犯罪行为。

第二节量刑准则量刑准则是指在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缓急,以及加减各种情节,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幅度进行确定的一系列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量刑准则:1.罪行轻重、情节恶劣程度。

2.犯罪数额或者损失、危害程度。

3.犯罪手段、方法、后果。

4.犯罪主观恶性、虚假陈述、自首、悔罪等情节。

5.犯罪人在作案时年龄、精神状况、犯罪背景等因素。

第五章刑罚执行和有关规定第一节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对判决文书中规定的刑罚内容进行实施的过程。

刑罚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公正、公开、透明。

2.人道、文明、有教育意义、鼓励改造。

3.依法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

4.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5.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权益。

第二节刑罚减轻和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减轻是指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时,根据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将法定刑或量刑幅度减少的一种裁判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包括了总则、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赔偿标准、抚慰金、诉讼时效等内容,下面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该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立法依据和目的,即在依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第二条本解释所称人身损害,是指对自然人身体、健康、生命造成的直接侵害,包括当事人死亡、受伤、伤残,以及其他身体损伤等。

该条定义了人身损害的范围,其中明确了人身损害的涵盖范围,包括了死亡、受伤、伤残和其他身体损伤等情形。

第三条侵权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以犯罪的判决、裁定为由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依据。

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即侵权行为人如果以犯罪的判决、裁定为由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依据。

第四条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殡葬费、抚恤金。

该条阐明了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了直接经济损失、殡葬费和抚恤金。

第二章责任承担第五条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对其不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的责任承担,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者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适用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情形,适用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非侵权行为人在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期限届满前,请求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了非侵权行为人在证明期限届满前,请求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章损害赔偿第八条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犯罪学》课件

《犯罪学》课件
(二)加罗法洛的相关理论 加罗法洛在《犯罪学》一书中立足于“天生犯罪人”理论,运用实证和归纳方法,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认为犯罪学由犯罪、犯罪人、遏制犯罪等方面构成基本内容。
(三) 菲利的犯罪社会学观点: 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菲利认为犯罪的原因不仅仅是人类学因素,他提出体质、社会和地理环境的“三要素论”。(菲利的三要素论.ppt) 强调“犯罪的规模与种类取决于某一特定空间里起决定性影响的社会条件。”
三、当前我国主要的犯罪类型(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女性犯罪、重新犯罪) 1、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表现形式有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以及以暴力威胁手段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公共财产和重要设施的损害。 ) 典型案例:沈阳大劫案(沈阳大劫案.wmv)
《犯罪学》课件
法律守望人
绪 论——何为犯罪学
犯罪学是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系统分析犯罪活动的现状、特点,研究犯罪活动规律,探索犯罪活动成因,预测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提出既有一定理论深度,又可操作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础思想方法和策略。
d.不良的性格特征。高度内倾或高度外倾,冷漠孤僻,爱慕虚荣,虚伪狡诈; e.生活方式的习癖化 (3)犯罪人的社会行为特征(对亲友或关系冷漠、态度疏远;解决问题多采用激烈的方式)
第二节 犯罪行为
一、犯罪行为概念特征 比刑法中的概念更宽泛,具有反社会性特征 社会标准、法律标准 二、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 政治标准、心理标准
三、犯罪现象的特征 (一)犯罪现象的历史性特征: (1)犯罪现象与生活经济状况具有直接联系 (2)法律制度和道德文化观念对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变化具有决定作用 (二)犯罪现象的区域性特征: (1)城市与农村的犯罪现象具有明显区别 一般说,城市犯罪率高于农村犯罪率;从犯罪形式看,农村的暴力性犯罪高于城市;但在贪利性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城市更具特色。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 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广义的被害人, 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 即本节所讨论的被害人, 是狭义的被害人, 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 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 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而广义的被害人还包括以下两种:(1)在自诉案件中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被称为自诉人。

(2)在刑事诉讼中,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 具有以下特点:(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愿望, 而且更有着要让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

(2)被害人通常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被害人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 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 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全面维护其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

(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 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的诉讼权利。

但是, 由于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抗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 被害人不享有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抗诉权。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崔同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

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一被害性概述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

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

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

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

本人同意此种观点。

原因有几点: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

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

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公诉案件是国家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出的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中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意见,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或被忽视。

因此,针对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和重要的价值。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1、研究目的:探讨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阐明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应享有的权利,提出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2、研究问题:(1)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2)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3) 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哪些问题?(4) 如何加强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1、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法、实证法和比较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文献的分析和对实际案例的研究,探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2、研究框架:(1) 第一章: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2) 第二章: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被害人的地位和意义,探讨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作用。

(3) 第三章: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介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包括提出意见权、听证权、代理权、被告人和当事人权利的限制等。

(4) 第四章: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或被忽视的原因。

(5) 第五章:加强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提出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6)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总结研究结果,对本研究进行评价,探讨未来研究方向。

四、预期结果与创新点通过本研究,预计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结果:(1) 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全面系统的探讨和分析;(2) 发现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3) 提出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和措施;(4) 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二)、依据被害人是否被害分为:既然的被害 人与潜在的被害人 • 既然的被害人:已经遭受侵害、被害状态已成既 定事实的危害结果的承担者。 • 潜在的被害人:已经步入或正在步入被害情境, 因而具有受害的现实可能性,但尚未真实被害者; 或者指并非纯粹由于一时的偶然原因,而主要是 因其本身的性格而具有持续性的,现实可能的潜 在被害倾向者,包括因自身的某一特殊素质,如 年龄、职业等容易被害的人,和因为自身的整个 人格倾向而容易被害的人(如受虐狂)。 • 如深夜下班独自回家的女工,就有可能遭受抢劫 或强奸的“被害”;或者是指并非纯粹由于一时 的偶然原因,而主要是因其本身的性格、素质或 行为的某些原因因而具有持续性的、现实可能的 潜在被害倾向者。
• (八)复合被害人和单一被害人 • 根据被害人所承受的被害现象的个数进行的划分。 • 复合被害人,是指“复合被害”的承受者。一是 指从横向上指被害人同时遭受两种以上不同性质 或类型的侵害,因而受了多重被害结果。二是从 纵向上指对于被害人的一种侵害行为导致多方面 的连锁被害反应,诸被害反应随被害现象的发生 而同时或递次发生。 • 单一被害人,是指未遭受“复合被害”和“再度 被害”,只承受了一种损失或损害者。
二、被害人具体类型
• (一)、依据被害人责任的有无分为:无责性被 害人和有责性被害人 • 无责性被害人:对于使自己受害的犯罪行为的发 生没有任何法律或者道义责任而纯粹的被害者。 • 有责性被害人:那些本身实施了违法或者违背道 德、违反纪律或其他生活规范行为或者过失行为, 而这些行为的实施和侵害者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 有一定的直接关系者。 • 案例:蒋英库案中的一名被害人……
• (三)自愿性被害人与被迫性被害人 • 根据被害人对于被害的意愿进行的划分。 • 所谓自愿性被害人,是指那些认为被害并不违背 自己的意愿,甚至属于正中下怀,求之不得之事 的被害人。 • 有两类,一是有阿贝鲁综合症者。阿贝鲁是圣经 中的人物,自认为常有好运而产生模糊的罪责感。 具有罪责感的人为了求得心理解脱,会心甘情愿 的被害。 • 另一类是具有受虐倾向者。这类被害人刻意追求 被害,通过承担被害而获得心理或生理的愉悦。 如性变态患者。 • 被迫性被害人:除自愿性被害人外的都是被迫性 被害人。
• 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卢某 系夫妻。2009年9月4日上 午,喝了酒的卢某与其父 亲及被告人石某发生争吵 之后,在自家房屋左侧菜 地里挖一土坑。当日19时 许,卢某躺入土坑内,并 试图将自己埋于坑内,被 告人石某见状便上前劝阻 解救,双方发生争吵、抓 扯。卢某捉石某入坑,声 称将其“活埋”。石一 时气极,顺手抓起挖坑的 锄头朝卢某头部等多处猛 击致卢死亡。随后,石某 投案自首。
• 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禁止戴 面纱法律草案 • 人民网7月14日讯 :法国 国民议会13日召开会议, 以335票同意、1票反对的 结果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 禁止在公共场所把面部遮 盖起来和戴面纱。草案规 定,违反规定者将被处 150欧元的罚款或进行公 民培训;强迫妇女戴面纱 者,将被判处1年监禁, 并罚款3000欧元。法国司 法部长米谢勒。阿利奥。 马里说,“把整个脸都遮 盖起来,违反社会秩序, 同时也违反法国的价值 观。”
• (十一)根据致害原因的不同,被害人分为人为环境的被 害人、技术环境的被害人、社会环境的被害人 • 人为环境的被害人:人为的力量作用域自然环境,直接或 者间接导致环境恶化而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承担者。如大气 污染、水土流失或生化制品以及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的承受者。这类被害人是具有相当数量成员的社会群体。 • 技术环境的被害人:因现代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弊端或者 对现代科技的恶意利用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承担者。交通 事故的被害人、工业事故的被害人、电子计算机事故的被 害人,网瘾等。 • 社会环境的被害人 :是指因某种社会因素而造成的危害结 果的承担者。独裁政治、垄断资本、色情文化、种族歧视、 文化冲突、战争暴行、经济危机和惩罚式的教育等。 • 所谓贫穷的被害人,通常是指遭受低薪、失业等社会贫困 阶层的成员。贫穷的被害人也是广义的社会环境的被害人 的一种。
第一节 概述

一、被害人概念 被害人,或称受害 人,是指犯罪行为所 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即危害结果)的承 受者。
这一概念包含的四层 含义:

• • • •
1、被害人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或者损害。 2、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或者间接承受者。 间接受害人与犯罪行为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3、被害人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所侵害的 社会关系的主体。 •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被害人与犯罪对象同一; •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通过对人身 以外的具体有形的物质实体的侵害或无形抽象的 非具体直观的权益的侵害,来达到侵害被害人的 目的。 • 4、外延上,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组织以及 一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的整体,抽象的制度、乃 至信仰。
• (四)机会性被害人与状态性被害人 • 根据被害人被害倾向性的有无进行的划分。 • 机会性被害人是指并非因为自身的性格、 素质或行为的某些特点或倾向而受害,而 是纯粹因为某种偶然的突发的不幸事件而 被害者。所谓“飞来横祸”。 • 机会性被害人的案例:9· 11恐怖袭击案(教 材131页) • 状态性被害人,即潜在的被害人。
• (七)共同被害人与独立 • 问题奶粉”吃出“大头娃 被害人 娃” • 根据被害人的彼此联结程 • 头大,嘴小,浮肿,低 度进行的划分。 烧。 一度泛滥安徽阜阳农 • 共同被害人,主要包括两 村市场、由全国各地无良 种类型:一是因同一犯罪 商人制造的“无营养”劣 或事件而直接共同受害的 质婴儿奶粉,已经残害婴 被害人群体。 儿六七十名,至少已有1 • 二是因与直接受害者具有 3名婴儿死亡,给这里还 某种利害关系,从而成为 相当贫困的一个个农民家 间接受害者。 庭以无情的打击。 • 独立被害人或个体被害人, 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或事件 所侵害,并且没有因此而 产生间接被害人的单独的 被害人。
第二节 被害人的类型
一、概念及意义 1、概念:被害人类型是指依据一定的目的 和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被害人进行的群 属规划或分类。 2、意义: (1)有利于查清犯罪原因; 研究被害人类型,转变成研究被害——加害 的互动模式,从而能够查清犯罪的原因 (
• (2)有利于合理分配责任、公正裁判; • 查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能 够合理分配责任,公正量刑。 • (3)有利于预防犯罪。
第三节

被害现象
一、被害现象的概念



被害或称被害现象,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 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被害人所承受的,状 述和反映具有“被害”性质的诸经验事实。 狭义的被害现象:犯罪以及国际犯罪 广义的被害现象:战争、环境污染等行为和事 件造成的被害现象
二、被害现象的类型




(一)原生损害与派生损害 所谓原生损害,是指由被害人所承受的,由加害 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所谓派生损害,是指由被害人所承受的,由原生 损害派生、衍化而来的损失和损害。 例如:伤害行为除剥夺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肢体 完整性外,还必然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给 付医疗费等)、精神痛苦以及其他不良连锁反应, 后者即为派生损害。 案例4.4 第143页。
• 61岁的于兴昌,余生 将在铁窗内度过。 2010年7月9日,吉林 延边中院一审判决原 吉林省教育督导团总 督学于兴昌无期徒刑。 •
• 2、互动性 互动性,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 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 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被害不外是 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从而互 动成为被害发生的内在机制。 不仅是犯罪人和犯罪产生了被害人和被 害,而且是被害人触引、导致核产生了犯 罪人及其犯罪。 在互动模式中,被害人常常是诱饵的角 色。
• (五)真实的被害人与虚假的被害人 • 根据被害人被害的真伪进行的划分。 • 所谓真实的被害人,是指确实受到犯罪侵 害并因此而成为一定损失或损害的承受者。 依其被害的显隐程度,又可分为显性型与 隐性型。 • 所谓虚假的被害人,是指基于某种目的, 故意慌称或误称自己被害,而实际并未受 到任何损害者。分为恶意型或善意型两类。 • 被害妄想患者是虚假的被害人
• 3、可责性 可责性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 (如轻佻、疏忽、引诱、挑衅、推动的态 度及行为)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自 身的被害负有一定的伦理或者法律责任, 并应受到一定的谴责。 在犯罪过程中,会出现受害人和罪犯身 份的转换。正当防卫过当…… 被害人盲点症:被害人处于某种迫切的需 要和急切的欲望,致使注意力狭窄、判断 力减弱、理智丧失,对自己所处的风险或 者承担的风险视而不见。
• (六)暴君型被害人、抑郁的被害人和生物生理 的被害人 • 根据被害人的人格或个性的倾向性,进行的划分。 • 暴君型被害人是指个性暴躁、权力欲极强并因此 而招致被害者。(案例4.2教科书第133页) • 抑郁型被害人是指具有抑郁倾向,甚至患有抑郁 症并因此而受害者。这种人的被害与其抑郁的精 神状态具有直接关系。 • 生物生理的被害人,是指因其生物生理特征而遭 受不公正待遇或侵害的被害人。 • 所谓生物生理特征诸如反应迟钝、精神分裂或内 分泌失调、衰退等造成的心智不全、精神异常等 生物生理因素。 • 女性被害人和老年被害人也是因生物生理因素导 致的
• (2)被害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心理和气质 上对于自身被害角色的认同和容忍。 • 行为人出现了被害人角色自我内化的倾向, 如被害后对既定受害事实持认同或容忍的 态度。如果这种状态长期存在,很可能转 化为习惯性被害人。 • 如果长期被害,麻木不仁则成为了典型的 被害受容性。
• (3)被害敏感性,是指 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 者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 和自觉。 • 习惯性被害人的敏感性已 经消失; • 提高被害人对被害的敏感 性是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途 径之一。
第四章 被害人
主讲教师:龙长海 longchanghai@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被害人的类型 第三节 被害现象 第四节 被害原因: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 第五节 被害预测、被害调查与被害预防 第六节 被害赔偿与被害测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