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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现行刑法的时间效力 1997年10月1日生效 二、刑法对生效以前的效力(溯及力) 第12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 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从旧),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 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从新)。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兼从新:适用未决案 (适用上诉案件),已决案不适用(再审不适用) 三、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其施行,其时间效力附着于被解释的刑法条文。 两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 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 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 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 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 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 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 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 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第四种观点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两种危险的 差异在于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异,即具体的危险犯要求 在具体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在更广范围内 考察有无危险。 第五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紧迫的、高度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比较缓和的、低度的危险。

刑法课件分则(ppt文档)

刑法课件分则(ppt文档)
宋某被捕后称不知李某是精神病人,宋某 是否构成强奸罪?
宋某多次在自己家用望远镜偷看对面楼三对 夫妻过性生活或女性洗澡。被派出所拘留后 还是多次有此行为。
宋某行为性质?
(三)侵犯自由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238条)2、绑架罪(239条)3、拐卖妇女、 儿童罪(240条)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条) 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6、诬告 陷害罪(243条)7、强迫劳动罪(244条)8、雇用童工从 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9、非法搜查罪(245条)10、 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11、刑讯逼供罪(247条)12、 暴力取证罪(247条)13、虐待被监管人罪(248条)14、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15、虐待罪(260条)16、 拐骗儿童罪(262条)17、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 条之一)18、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62 条之二)
刑法各论
刑法的生命在于与时俱进解释
教学目标设计
1、在论述刑法各论宏观问题的基础上,逐章 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之共性问题和每种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问 题,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根据理论与实务的需 要有详有略、重点分明。
2、使学生了解刑法中一些常见的罪名。掌握 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正确认定犯罪,恰当 量刑。
(六)妨害婚姻的犯罪
1、重婚罪(258条);2、破坏军婚罪(259 条)
【本章重点罪名】
重点讲解: (一)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故意杀人罪(232 条)、遗弃罪(261条); (二)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强奸罪(236条) (三)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238条);绑 架罪(239条)、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 (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侮辱罪(246条)、诽谤罪 (246条)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条)、报复陷害罪(254条); (六)妨害婚姻的犯罪:重婚罪(258条)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第三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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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案例二
某国有银行信贷部经理李某,利用职务便 利,多次挪用银行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和消 费,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李某被判处十五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律责任与处罚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 定,贪污贿赂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 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 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和死刑等刑罚。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 将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构成职
务侵占罪。
案例二
甲乙两人合谋,通过虚假交易的方 式,骗取了卖家的财物,构成诈骗 罪。
案例三
丙在公共场所盗窃了他人的手机, 构成盗窃罪。
法律责任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财产罪的刑罚幅度根据 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而定,一般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和死刑等。
案例二
王某在其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分析:王某的行为构 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了公民 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责任与处罚
法律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 任。
处罚
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可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没收 财产等附加刑。
特点
03
04
05
1.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3. 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 为的正当性及公信力。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原市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 多家企业贿赂,为企业在项目审批、土 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后被举报并查 实,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三讲 刑法.ppt

第三讲 刑法.ppt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 中止
犯罪的预备
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 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能得逞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一般规定
3 、 刑 法


享有外交特权豁免


力 特殊规定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适
生效时间 单 行 法 与 附 属 法
用 范
时 间
特别行政区
失效时间

效 力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 以投机倒把罪判处5年徒刑。新刑法实 施后李某以现行刑法无此罪名为由要求 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 C )
试分析对信某执行刑 罚的期限
观点提示
本案执行刑罚的期 限应在5-8年的范围内适 当确定。
1997年11月,杨某被以贪污 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11月, 法院对杨某于1997年5月所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9年。试分析对杨某的 执行刑期如何确定。
观点提示
本案执行刑期的确定 应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而 不应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 故本案对杨某的执行刑期可在714年范围内适当确定。
1、不法侵害已经实行完毕, 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2、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 继续侵害的能力。 3、不法侵害人本人自觉放弃了不法侵害 的意图,侵害危险已经消失。
实行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呢? 第一、前提条件 第二、时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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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1
目录
2024/1/25
• 刑法概述 • 犯罪论 • 刑罚论 • 犯罪各论 •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解析 • 刑法前沿问题与展望
2
2024/1/25
01
刑法概述
3
刑法的定义与作用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02
刑法的作用
01
刑法的定义
2024/1/25
29
强奸罪
犯罪构成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 妇女的行为。
刑罚种类
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可判处无 期徒刑、有期徒刑等。
司法实践
加强被害人保护,加大对强奸犯 罪的打击力度。
2024/1/25
30
抢劫罪
2024/1/25
犯罪构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 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人权。
4
刑法的体系结构
01
总则
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等。
2024/1/25
02
分则
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和相应法定 刑的规范体系。
03
附则
规定刑法生效时间、解释权等 附属事项。
5
刑法的基本原则
03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2024/1/25
38
THANKS
2024/1/25
39
35
环境犯罪与刑法保护
2024/1/25

刑法分则第三章(五)

刑法分则第三章(五)


分析:本案中高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高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险方法,致使两车相撞,造 成三死一伤的危害后果。此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高某的主观心理状 态。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看,高某作为职业司机,明知占道行驶是十分 危险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从本案的整个 过程看,高某应认识到占道“挤”车可能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伤亡 的重大事故,但是高某因心中有气,仍然两次占道行车。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看,高某对三轮车司机及乘客的死亡持一种放 任的态度,高某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 了发泄不满,仍然先后两次实施占道“挤”车的行为,也就是说高某 为了达到“教训”三轮车司机的目的,采取了对司机、乘客的死伤听 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综上所述,高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 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责任或 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前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具有危害公 共安全的故意。 在城镇街道发生的交通肇事,主要是汽车驾驶人员 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重大事 故,无论死伤多少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 能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当注意: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 上横冲直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 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
司法解释中的追究标准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 论处: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 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此外,(1)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2)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3)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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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终止
在犯罪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或者基于某种法定事由而使犯罪停 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如行为人死亡、被抓获、自动放弃等。
03
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别
主要在于前者是自动放弃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后者则是因某种原因
而被迫停止。
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 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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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刑法概述 • 犯罪论 • 刑罚论 • 犯罪形态论 • 刑法分则概述 • 常见罪名解析
01
刑法概述
刑法的定义与作用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作用
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 裁犯罪行为,预防犯罪。
刑法的体系结构
01
01 03
故意伤害罪
02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
抢夺罪
抢劫罪
诈骗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01
03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05
妨害司法罪
02
妨害文物管理罪
04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数罪并罚
先减后并、先并后减。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酌定情节。
累犯与自首
累犯从重处罚,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罚的消灭与赦免
01
刑罚消灭的原因
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 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
02
赦免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三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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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1)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 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
(2)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面过宽, 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
(3)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挡。 (4)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
修正案(七)将刑法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
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 用概括性的表述
(3)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 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
(4)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的特别条款,
具体理解: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 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 三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1、复杂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正 常活动。

对象:以上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

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刑法修正案六)
2、客观方面:法定方式之一掩饰、隐瞒特 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 性质。(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证、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 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 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 源和性质的。
(4)不合格充合格;(5)销售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一般主体 4、故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设备陈旧、生产劣质则不
为本罪)
(二)刑法第141条—148条为法条竞合— —对象竞合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重法优于轻法。

分则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分则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陈某只构成爆炸罪(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上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数行为间有牵连关系)
三、爆炸罪
案例2:王某,为使全家热闹过年,打算在除夕 之夜多放一些鞭炮。便托人购回氨酸钾和其他 易燃易爆原料,秘密在自己家里制造鞭炮。由 于不懂配制过程,又无安全设施,在装药过程 中不慎引起爆炸,爆炸的气浪将王某四岁的儿 子推倒在地撞击头部而死,爆炸的火星将王某 妻子的双眼致死,王某本人受轻伤。
本案分歧意见
陈某先后实施了非法制造爆炸物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两种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爆炸 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某实施的非法制造爆炸物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两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当从 一重处,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从重处罚。
陈某以自杀为目的而制造爆炸物,不构成非法制造爆 炸物罪,但将其携带并乘坐火车的行为,构成非法携 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的概念及既遂标准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既遂标准的学说: 独立燃烧说:火离开作为媒介物的燃料转移到目的物上,达
到独立地能够发挥燃烧作用的状态时,成立既遂。 效用丧失说:由于火力烧掉了目的物的重要部分,丧失其效
本案争论观点
• 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其违 反交通规则,妨碍王某的正常运输 行驶,并且导致严重后果。
• 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理由是其主观上对他人的伤亡 后果有间接故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1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 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 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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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为要件
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具体的行为特征,如故意杀人、盗窃、贩毒等。
共同犯罪和犯罪一次性原则
1
共同犯罪
多人合谋犯罪或共同参与犯罪的行为,
犯罪一次性原则
2
按照各人的行为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多个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一
次追究刑事责任。
3
责任划分
各共同犯罪人的实施行为和犯罪结果要 分别核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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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PPT课件将深入解析《刑法分则第三讲》的核心内容。从刑法的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规则和解释等方面展开,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要点和要领。
刑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合法, 不能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
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与刑罚的认定必须有明 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 判断做出决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罪 行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 身份相适应。
刑法的适用范围
公民
刑法适用于公民的犯罪行为。
单位
刑法适用于单位的犯罪行为,包 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非法人组织
刑法适用于非法人组织的犯罪行 为,如恶势力组织、黑社会性质 组织等。
刑法的规则和解释
法定原则 一事不成立、多罪不从宽 刑法解释的适用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程度。
犯罪行为符合多个罪名的,按照最重的罪名追究 刑事责任。
刑法解释对于适用刑法规定存在争议的问题具有 指导性作用。
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意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或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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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

刑法的定义刑法的作用刑法的定义与作用01总则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

02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和相应法定刑的规范体系。

03附则规定刑法生效时间、解释权等附属事项。

刑法的体系结构03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犯罪客体进行侵害的。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与分类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与加重犯等。

刑罚的概念与目的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刑罚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刑罚的适用刑罚的适用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分则课件3

刑法分则课件3

2、甲欲杀仇人乙,在乙开的出租车座位下安放了 、甲欲杀仇人乙, 定时炸弹,结果不仅炸死了乙, 定时炸弹,结果不仅炸死了乙,同时炸死了乘客 丙丁,还炸毁了出租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丙丁,还炸毁了出租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3、司机甲在给汽车加油时,将自以为熄灭的烟头 、司机甲在给汽车加油时, 扔在地上, 扔在地上,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将地面上的残油引 并使加油站内的汽油气体爆炸燃烧, 燃,并使加油站内的汽油气体爆炸燃烧,引起大 烧毁了整个加油站。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火,烧毁了整个加油站。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爆炸罪 B 失火罪 C放火 放火 D过失爆炸罪 罪 过失爆炸罪
本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 本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主体是已满 周岁 能力的自然人。 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必须出于故意。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注意: 注意:
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 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 火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 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决水罪。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 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导入
被告人于光平, 被告人于光平,男,30岁,农民。 30岁 农民。 1997年 被告人于光平的儿子( 和侄子(10岁 1997年2月7日,被告人于光平的儿子(8岁)和侄子(10岁)在玩 自行车钢圈时,碰到本村村民张洪庆的堂侄媳妇身上。张洪庆、 自行车钢圈时,碰到本村村民张洪庆的堂侄媳妇身上。张洪庆、史桂 荣夫妇因此与于光平、于光胜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打。 荣夫妇因此与于光平、于光胜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打。撕打中张洪 庆的头部被打破,后张洪庆被送往乡医院治疗。 庆的头部被打破,后张洪庆被送往乡医院治疗。于光平的父母多次到 医院看望,向张洪庆及其父亲赔礼道歉,并找人调解, 医院看望,向张洪庆及其父亲赔礼道歉,并找人调解,但未得到张洪 庆的谅解。 庆的谅解。 同年2 史桂荣要求于光平、 同年2月9日,史桂荣要求于光平、于光胜向其公爹及其夫妇下跪赔 于家未答应。 10日上午 日上午, 礼,于家未答应。2月10日上午,史桂荣同张家及娘家亲戚约二三十 人破门闯入被告人于光平家院中,叫骂达半小时左右,并投掷石块, 人破门闯入被告人于光平家院中,叫骂达半小时左右,并投掷石块, 被告人于光平气急之下,从屋内拿出一枚私藏的手榴弹, 被告人于光平气急之下,从屋内拿出一枚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 在腰间,手持点燃的鞭炮从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但未奏效, 在腰间,手持点燃的鞭炮从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但未奏效, 还遭到张洪春等人的围攻。于光平见状,在大门处掏出手榴弹拉响, 还遭到张洪春等人的围攻。于光平见状,在大门处掏出手榴弹拉响, 造成张洪春等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 造成张洪春等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 于光平右眼也被炸瞎,右手拇指被炸断一节。 果。于光平右眼也被炸瞎,右手拇指被炸断一节。 经鉴定, 经鉴定,手榴弹是在于光平与张洪春争抢过程中在双方手中爆炸 爆炸的高度在170cm左右, 170cm左右 的,爆炸的高度在170cm左右,在双方争抢过程中意外引爆的可能性 最大。 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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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复杂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正 常活动。

对象:以上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

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刑法修正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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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客观方面:法定方式之一掩饰、隐瞒特 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 性质。(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证、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 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 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 源和性质的。
3、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
本类罪应掌据:哪些是特殊主体(如非法经营同类业 务罪);哪些只能由单位构成(如逃汇罪);哪些只能由 自然人构成(如公用企业人员受贿罪)
4、主观上:故意,有些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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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定义: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生产质量规
定和工商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换真,以 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 (二)认定
❖ ※事前通谋而洗钱,为共同犯罪;自行洗钱 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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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逃税罪(刑法修正案7罪名)
原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 刑罚作了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 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 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三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概述
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则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
1、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商品生产、销售 秩序、金融秩序、税收秩序、知识产权秩序等)
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凯思斯:看得见的手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致使……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组织、领导传销罪(以前按非法
经营罪处p630)
❖ 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 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 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 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 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 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 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 缴应纳税款;
❖ 二是缴纳滞纳金;
❖ 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已受行政处
罚的”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 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是判断逃 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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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正案(七)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 题,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之前发生的行 为适用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客体:管理制度和消费者权益(复杂客体) 对象:伪劣产品(93)产品质量法:(1)不合国家、
行业标准;(2)掺假……;(3)不合格;(4)失效、 变质。
2、客观方面:生产、销售行为 来自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
(4)不合格充合格;(5)销售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一般主体 4、故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设备陈旧、生产劣质则不
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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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法第141条—148条为法条竞合— —对象竞合
➢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2、重法优于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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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 产生收益,为掩饰其来源而采用存入金融机构,转 移资金等方式或传进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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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 (1)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 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
❖ (2)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面过宽, 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
❖ (3)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挡。 ❖ (4)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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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七)将刑法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即对修正案(七)颁布前的偷税犯罪行为还应 当追究,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 注意:
❖ 一是看行为人是否符合修正案(七)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 责任的三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 应追究;
❖ 二是看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的数额标准和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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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 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 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 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 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 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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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 (1)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 用概括性的表述
❖ (3)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 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
❖ (4)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的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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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理解: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 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 三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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