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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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打算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办事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打算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办事
审批收费
□有 √无
收费标准
□有√无
收费依据
□有√无
审批表格
√有 □无《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年审或年检
□有√无
咨询与投诉机构
一、咨询机构:
村(居)行政服务中心。
二、投诉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咨询与投诉电话
一、咨询机构咨询电话:
村(居)行政服务中心。
二、投诉机构联系电话:
认定。
审批依据
一、《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19号)第(一)点;
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11]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6.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身份证复印正反面,户口簿含首页和个人页);(必选)
7.丧偶的需提供丧偶《死亡证明书》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可选)
8.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可选)
9.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可选)
10.申请人退休证(已办理退休的提供);(可选)
12.里水镇和顺行政服务中心:里水镇和顺沿江北路6号;
13.大沥镇行政服务中心:大沥镇振兴路54号;
14.大沥镇盐步行政服务中心:大沥镇盐步穗盐路时代广场;
15.大沥镇黄岐行政服务中心:大沥镇黄岐鄱阳路138号东区社会管理处。
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各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豫人口[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09〕30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充分发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第三条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和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配合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国家奖扶湘人口发[2008]32号文件(生育合法行年代界定知识)

国家奖扶湘人口发[2008]32号文件(生育合法行年代界定知识)

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来源:【字体:大中小】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一方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都未直接抚养或只一方直接抚养,也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6、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单方可以申领;7、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

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三、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豫人口[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实施这项制度,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资格确认流程

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资格确认流程

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资格确认流程本人申请领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1、本人户籍在本区;2、没有违法国家和我省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4、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以上条件的持相关证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村级调查审核提供资料: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①、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子女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1、村(社区)调查情况并审议;2、审议通过的对象进行村级公示;3、公示7天后将公示无异议的个案材料向镇(乡)、街计生办上报。

1、村(社区)调查情况并审议;2、审议通过的对象进行村级公示;3、公示7天后将公示无异议的个案材料向镇(乡)、街计生办上报。

镇级初审1、镇(乡)、街计生干部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2、镇(乡)、街审核小组审核;3、审议通过的对象进行镇级公示;4、公示7天后将公示无异议的个案材料向区人口计生局上报。

区级复审1、区人口计生局全面复审;2、复审通过的对象进行区级公示;3、公示7天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名册上报区财政局、区政府及市人口计生局。

市级备案市人口计生局备案区人口计生局上报奖励对象名册。

城市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申领流程本人申请领取城市下岗、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1、本人户口为渭滨区非农业户口;2、本人为街道社区城镇无业居民;3、没有违法国家和我省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子女不满16周岁;5、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提供孕情检查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的持相关证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级调查审核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查”服务手册,下岗人员要求持有《下岗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要求持有《失业证》或《待业证》;户口新迁入人员;需办理计生关系移交手续。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7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保证所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宪)性、适当性,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2020年5月9日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社会组织管理 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 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社团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豫民管字〔2004〕5号 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7〕42号 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08〕163号 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豫民文〔2012〕195号 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2〕332号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4〕229号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15〕118号9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155号1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非企业登记前置许可条件的通知豫民文〔2016〕129号1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两随机、一公开”检查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豫民文〔2016〕186号1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创品牌项目树公益形象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16〕229号1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304号1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6〕306号15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365号1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436号1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435号1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6〕437号1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2017〕2号2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8〕5号2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引导和动员全省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豫民文〔2018〕107号2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9〕15号社会救助2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2017〕4号24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豫民〔2018〕2号2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民文〔2018〕250号2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8〕277号27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7号28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29 河南省民政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144号3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务公开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489号3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服务站服务大厅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7〕22号3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91号33 河南省民政厅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省文明办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妇联关于转发《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民文〔2019〕69号区划地名34 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划调整申报程序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6〕111号3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河南省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6〕407号3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古县申报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民文〔2015〕80号3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老地名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160号3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05〕255号3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07〕24号4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边界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07〕5号4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更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15〕124号42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平安边界线建设考核细则》的通知豫界管〔2008〕3号社会事务4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4号4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用地的通知豫民〔2014〕1号4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民文〔2014〕167号4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通知豫民文〔2015〕330号4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67号4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通知》豫民文〔2018〕108号49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6〕390号5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民文〔2017〕289号5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为贫困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和为福利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通知豫民文〔2015〕188号5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民〔2018〕3号5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414号54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8〕241号5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8〕271号养老服务5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各类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推广使用民政标志的通知豫民文〔2016〕238号57 河南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豫民文〔2016〕47号58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领域社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462号5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豫民文〔2018〕56号儿童福利60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弃婴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3〕276号6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2014〕114号62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豫民文〔2016〕497号63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7〕226号6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外国收养组织在华开展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7〕196号6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290号66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67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妇女联合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68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民文〔2019〕180号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6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发展社会工作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豫民文〔2016〕290号70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相关工作的公告豫民公告〔2016〕5号71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5〕28号7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3号7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民〔2015〕4号7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4〕338号75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6〕133号7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领域社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462号附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 1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 2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 3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7号 4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民文〔2014〕305号 5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民〔2015〕2号 6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明天计划”救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6〕405号7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指南》《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的通知豫民文〔2016〕410号8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利彩票业务费比例的通知豫民文〔2016〕464号9 河南省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豫民通告〔2019〕1号——结束——。

领证独生子女家庭15-18周岁奖励对象申报表

领证独生子女家庭15-18周岁奖励对象申报表

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 部门确认意见 年 备注 月 日(盖章)
申报人签字:
填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经村民代表会审议,该申报对象基本情况准确,符合郑州市农村计划生 育奖励对象条件,公示期间无异议。 村民小组长 意见: 签名: 村计生管理员意见: 签名: 村委会主任 意见: 签名: 年 年 月 日(盖章) 月
村委会 会签意见
月 日收到本申报表,经审核后,委派 、 同志到 村进行公示,时间 月 日至 日。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情况属实。 乡(镇)审核意见乡(镇办)计生办主任 意见: 签名: 乡(镇办)主管计生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领证独生子女家庭 15-18 周岁奖励对象申报表
__________ 县(市)区________乡(镇)办________村_________组
三口之 家照片
项目 父亲 母亲 独生子女 基本情况 家庭地址 (门牌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姓名
领取《独生 出生年月 子女父母光 荣证》日期
身份证号码
婚姻 状况
婚姻变 动年月

2018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理及年审公告

2018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理及年审公告

2018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理及年审公告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居民请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奖励扶助,已申请的居民请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本人携带身份证及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年审。

一、申请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三)夫妻一方或双方均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申报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略));(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申请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不能享受当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且以后不予补发。

三、受理单位(一)户籍在河南省辖区的,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到原工作单位(含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卫计办提出申请。

四、需提供的资料1.夫妻双方及子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页及个人页);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婚姻有变动的需提供相应的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4.一寸免冠近照4张;5.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或现工作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6.《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到社区领取并由出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的单位签字盖章);7.由申请人本人开户的农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并提供相应的15位账号(就近农商银行咨询);8.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对象,可以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委托书应按统一格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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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国家对6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有补贴政策,大家有了解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60岁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请阅读!
60岁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
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
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
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
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

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豫人口[2011]80号--------------------------------------------------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1年12 月1 日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
附件3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
姓 名 性别 身份号码 受扶助 年 度 年审时间 年审 结果 退出 原因 退出 年度 核实人 员签名

填表单位(盖章): 说明:1.年审时间填写奖励扶助对象接受年审的年月日。 2.年审结果填写“符合”或“退出”。 3. 退出原因填写“合法生育子 女”、“违法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违法收养子女”、“迁出”、“死亡”或其他原因(应填些具体原因)。 4.对 经年审应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同时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豫人口办[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86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中牟县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现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请按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要求,现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解释如下: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河南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

(三)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具体确认条件解释:(一)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一般地,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

受特别扶助的家庭女方须年满49周岁,并且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纳入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河南现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保障政策一览表

河南现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保障政策一览表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条例》第三十一条
8
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优待
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条例》第二十九条
5
依法终止妊娠奖励假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条例》第三十条
6
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费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条例》第三十一条
每年7月31日前发放一次。
7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
16
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保及领取养老金分别补贴不少于100元/年、10元/月的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委指导意见(豫人口[2011]50号)
按原省人口计生委所发指导意见,由地方政府出台文件,明确补贴标准。
17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升学优待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增加10分录取。
豫发[2007]7号
由县(市、区)制定实施办法。
18
独生子女死亡夫妻生育关怀抚慰制度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且女方在48周岁以下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抚慰金,直到与特别扶助制度接轨。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奖励假: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晚育奖励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只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中国独生子女政策

中国独生子女政策

中国独生子女政策中国独生子女政策如下独生子女补贴发放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一孩不再奖励。

此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各地独生子女补贴发放标准不同,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独生子女新规定解析大家可能最关心的是,如果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话,还能再享受到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吗?对此、王培安副教授表示: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之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父母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的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要求再生一个,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此前享受的也不用退还。

王培安指出,第一,国家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第二,家庭规模小型化,少子和年老家庭增多;第三,人口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劳动年龄人口减少,老年化规模大速度快,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2009年03月31日之一一、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1、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补助对象是什么人?答: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3种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职工: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或已领取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但未达到退休职工退休时的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标准(无子女按100%计发)的。

2、奖励补助的标准是什么?答: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此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3、某职工是2001年4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按其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当时单位给予其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答:按照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关于“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职工单位给予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属于已享受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但未达到本次奖励标准的情况,因此应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给予补差。

4、某企业退休职工是独生子女母亲,2002年8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企业给予其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按照这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可以补差额,但其认为太少了,应按2008年的标准补差。

答:该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奖励金按照当时的政策(2001年4月市政府发布的3号令《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是由企业支付,金额由企业自定。

企业给了3000元奖励金,应当说已经兑现了奖;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统一参照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9条的规定,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额的30%计发,企业有能力支付的仍由企业兑现,无能力的由政府帮助解决,体现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工作流程图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工作流程图

、居民身份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 3份首页及全部成员页复印件>3 复印件>4、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 状况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理齐全上报中心计生部门
在独生子女计生利益导向库中
在独生子女计生利益导向库中
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光荣证
发放银行卡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光荣证
象申报工作流程图
的人员,均可申请:1.具有本 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 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 )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 方达到上述条件的一方申请, 曾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未曾生育 况申请奖励扶助。
每年元月4日至元月15日
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居民
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审核
资料审核、整理齐全上报中心计生部门
市计生委审核通过,在独生子女计生利益导向库中 进行审核和落实
或现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加盖公章需3份原件>(从单 位退休人员<含再就业后退休 >及其无业配偶由退休前所在 单位出具,其他人员由其现 居住地居委会出具)
市计生委审核通过,在独生子女计生利益导向库中 进行审和落实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工作流程图
申报条件:凡每年满60周岁,并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1.具有本 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 民;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 女;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 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5、夫妻中一方达到上述条件的一方申请, 两方均达到条件的两方同时申请。再婚夫妻中只有一方曾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未曾生育 、收养子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对方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申请奖励扶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郑政[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一)具有郑州市户籍(不含巩义市);(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三)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中央、省驻郑单位以及参加省养老统筹的单位和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第三条财政拨款单位(含差供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奖励扶助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由户籍地乡(镇、办)负责发放。

第五条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标准。

该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条审批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原在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就职人员,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明等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一寸照片3张,填写《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郑州市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对象花名册》(附件4),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同意后,由本单位张榜公示,并签署评议意见后,报本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依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
助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lt;正&gt;郑政[2012]12号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
【总页数】3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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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J], ;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办法(试行)和郑州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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