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37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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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第三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含)以上。

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2C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IT系统;(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3号)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3号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五条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一、背景及意义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证券公司不仅仅局限于证券交易,还可以参与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包括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可以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以及增加投资回报。

尤其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积极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收益、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制定相应的指引成为必要,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二、股指期货交易指引1. 资质要求: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许可。

例如,证券公司需要持有期货公司经营资格,并在期货交易所注册并获得相应的期货交易资格。

2. 业务合规:证券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需要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交易审核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

3. 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应依法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确保客户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提供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等服务,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和盈利模式。

4. 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与股指期货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产品特点、风险提示和费用说明等。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变化,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国债期货交易指引1. 业务准入: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期货公司经营资格并获得交易所的期货经纪业务准入资格。

2. 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管理、交易审核等方面的措施,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章办法,制定以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

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5 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本条第(三)项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其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程序,决定缩短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从而对冲由此带来的利率风险。

风险对冲方案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未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不得更改。

四、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五、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六、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征求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21日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

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

20131209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20131209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目录一、总则 (2)二、会计核算原则 (4)(一)国债预发行交易 (4)(二)国债预发行清算交收 (4)(三)国债取消发行 (4)三、估值原则 (5)附录一、科目设置 (7)附录二、主要账务处理 (8)采用利率招标的首次发行国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8)(一)国债预发行交易 (8)(二)国债预发行投资每日估值 (9)(三)国债预发行期间保证金收取及返还 (9)(四)国债预发行最后交易日保证金返还 (9)(五)国债预发行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10)(六)国债预发行现金清算与交收 (11)采用价格招标的续发行国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2)(一)国债预发行交易 (12)(二)国债预发行投资每日估值 (13)(三)国债预发行期间保证金收取及返还 (13)(四)国债预发行最后交易日保证金返还 (13)(五)国债预发行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13)(六)国债预发行现金清算与交收 (14)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国债预发行交易,是指在记账式国债招标日前特定期间进行交易,并在国债招标完成后进行交收的债券买卖行为。

国债招标日前四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日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期间的上交所交易日,可以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三)基金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单元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需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交易所持仓限额要求,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指引办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交割流程国债期货是衍生产品之一,是指以国债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

在期货市场中,通过买入或卖出国债期货合约,投资者可以获得国债价格的变动利润。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债期货交易有其具体的规则和交割流程。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债期货交易的规则以及交割流程。

一、国债期货交易规则1.合约标的物与合约规模:国债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就是特定期限的国债,国债期货的交易是以负债的形式进行的。

合约规模一般以国债面值计算,并且标准合约规模是100万元。

2.交易时间:国债期货的交易时间主要集中在工作日的上午九点到十一点三十分和下午一点到三点。

非交易时间内,投资者无法进行开仓、平仓和修改限价单等操作。

3.报价方式:国债期货的报价方式一般是以报价点的形式表示,报价点的最小单位是1/32。

投资者在交易中需要关注每个报价点所代表的价值变动,以便及时调整仓位。

4.价格涨跌幅限制:国债期货交易中存在价格涨跌幅限制。

当价格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会对价格波动进行限制,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5.开仓和平仓:投资者可以通过开仓和平仓操作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开仓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入或卖出合约来建立新的仓位,平仓则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入或者卖出已有开仓合约来结束当前仓位。

6.风险控制:国债期货交易涉及的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同时,交易所也会设立一些风险控制措施,如强制平仓线、交易保证金等。

二、国债期货交割流程国债期货的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双方按约定交付合约标的物和清算款项的过程。

国债期货交割流程如下:1.交割通知:交割通知是指期货合约到期前交割人向持仓人发送的通知,通知中包含交割数量、交割地点、交割日期等信息。

2.交割保证金和交割过程:交割人在交割日前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交割保证金,并按照交割通知的规定完成标的物的交割过程。

交割人需要将国债转入指定的账户,并支付清算款项。

3.平仓和强制平仓:在交割日前,持仓人可以选择平仓操作来结束合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规范的情况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规范的情况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规范的情况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3•【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规范的情况说明(2013年3月)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满足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开展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组织行业起草了《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分别简称SAC主协议、业务规范、风险管理指引,统称三个自律规范)。

一、制定金融衍生品三个自律规范的背景与过程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业务试点过程中,行业专家建议证券业协会尽快研究制定金融衍生品主协议及业务规则,支持鼓励证券公司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

结合行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证券业协会启动了对主协议的研究工作。

2012年11月15日,证券业协会正式启动了主协议的起草工作。

来自中金公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光大证券、高华证券、瑞银证券等的行业专家参与了起草工作。

2013年1月10日至20日,证券业协会就三个自律规范征求意见稿向证监会相关部门、系统内5家单位及各证券公司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三个自律规范的草案。

3月15日,三个自律规范经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制定金融衍生品三个自律规范的意义三个自律规范的起草具有以下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金融衍生品交易规范发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之前没有专门针对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交易双方通过一对一谈判达成,缺乏中央对手方和标准化交易条款,因而SAC主协议、业务规范及风险管理指引的作用尤显重要。

2020年等级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每日一练(第26套)

2020年等级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每日一练(第26套)

2020年等级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基金运作可分为基金的( )三大部分。

Ⅰ、市场营销Ⅱ、投资管理Ⅲ、后台管理Ⅳ、前台管理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Ⅳ2.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 )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Ⅰ.不动产证券化Ⅱ.应收账款证券化Ⅲ.信贷资产证券化Ⅳ.未来收益证券化A.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Ⅲ、ⅣD.Ⅰ、Ⅱ、Ⅳ3.下列属于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区别的有( )。

①发行主体不同②发行申报程序不同③发行期限不同④发行持续时间不同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①②④D.②③④4.享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可以( )。

Ⅰ.行使此权利来认购新发行的普通股票Ⅱ.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Ⅲ.按超出其持股比例5%以内的数量,优先认购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Ⅳ.不行使此权利而听任其过期失效A.Ⅰ、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ⅣD.Ⅱ、Ⅲ、Ⅳ5.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

A.5%B.8%C.10%D.15%6.在证券交易所内,债券成交就是要使买卖双方在价格和数量上达成一致。

这一程序必须遵循特殊的原则,又被称为竞价原则。

这种竞价规则的主要内容是( )。

①价格优先②时间优先③客户委托优先④合同优先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7.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银行职能的变化突出表现在( )。

①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突出货币政策调控职能②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日益紧密,相辅相成③强调金融稳定职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④金融政策的制定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③8.关于证券自营业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26一、单选题(共60题)1.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③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④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

在集合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细则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国
债期货市场进行投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主要内容
1.投资分类和核算
(1)对冲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对冲的,按照对冲的项目和金额进行分类,核算在
对冲项目的相关科目中。

(2)套利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套利的,按照套利策略和操作方式进行分类,核算
在套利策略的相关科目中。

(3)投机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投机的,按照投机策略进行分类,核算在投机策略
的相关科目中。

2.会计处理
(1)对冲
对冲投资按照国债期货的市值变动进行调整。

当国债期货价值上涨时,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国债期货价值下跌时,应计入其相关投资损益。

(2)套利
套利投资按照实际盈亏进行会计核算,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亏损计入投资损失。

(3)投机
投机投资按照实际盈亏进行会计核算,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亏损计入投资损失。

3.会计报告
4.内部控制
四、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所有。

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配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其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管和检查。

以上为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共计1200字。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五条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
【法规类别】基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06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26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6月6日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的规定,现决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32号)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3.12.05
•【文号】中基协发[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国债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3]2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为规范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并为行业内产品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提供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37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33
【摘要】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47-49)
【关键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国债期货交易;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告 [J], ;;;;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J], ;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J], 无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39号 [J],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7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证监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证监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5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员工制营销备案
《关于加强辖区员工制营销人员管理的通知》(皖证监函字〔2010〕156号)
取消。
51
证券营业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备案
《关于进一步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南证监发〔2011〕 取消。 241号)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第17条 取消。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35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25条、第26条
取消。
36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第38条
取消。
37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发行情况备案
行政许可批文中设定的报告要求
取消。
38
证券公司发现假冒本公司进行网上证券服务的报告
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2009年6月23日发布)第83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第55条
取消。
63
基金管理公司在督察长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06〕85号)第35条,《证券 取消。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第76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2〕93号)第51条 取消。
41
证券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演练情况报告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33条
取消。
42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取消。 》(机构部部函〔2010〕569号)第8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 取消。 〕408号)第1条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第7条、第12条 取消。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的规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的规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
账户申报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3.11.19
•【文号】
•【施行日期】2013.11.1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期货
正文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
报的规定
为确保国债期货交割国债的准确、安全划转,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客户应当预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方可用于国债期货交割。

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债期货交割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交易所在每交易日9:15-14:00受理会员国债托管账户申报。

交易所在正式受理申报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可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二、国债托管账户申报应当提交国债托管机构、账户全称、账户号码、开户证件类型和开户证件号码等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A股证券账户参与交割的,应当同时申报该账户的托管单元信息。

三、客户应当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客户本人所
有。

会员应当尽职审核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3年11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现公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附件: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进一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活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在开放期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控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促使基金稳健投资运作以及基金净值公允计价,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章管理人内部控制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独立严格的监督制衡与评估机制、灵活有效的应急处置计划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应当详细分析基金的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历史申购与赎回数据、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结构、投资者风险偏好与潜在的流动性要求、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按照变现能力对基金所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适当分类,审慎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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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五条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六)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八)保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国债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
专门说明。

(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拟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本指引施行后注册的基金,拟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国债期货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充分了解国债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问题。

基金管理人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等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此外,应当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
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等相关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及准备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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