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申报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建筑服务改征增值税。
为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平稳推进,规范操作,统一政策,实现营业税向增值税的平稳过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三、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4月30日前,总包方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建筑服务项目,总包方应于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4月份)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扣代缴凭证,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分割单。
分包方(含转包方,下同)收到代扣代缴凭证或者分割单后,应于2016年12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11月份)前将该凭证对应的分包款从当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含税)中减除。
总包方对其自身提供的建筑服务部分,应在2016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所属期4月份)内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总包方和分包方对已缴纳营业税的工程款,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对上述已由总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工程款项,分包方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含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老项目备案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2016年5月30日前填报《营改增老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
对工程项目或合同较多的,可以采用清单(样式详见附件2)的形式进行备案。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引言建筑服务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为了促进建筑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于近年来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其中,营改增政策在建筑服务业的应用尤为重要。
营改增政策概述营改增政策,即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制效率,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服务业而言,带来了许多变化和机遇。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影响税负减轻营改增政策的最大好处就是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在营业税时代,建筑企业需要交纳的是营业税,而如今改为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只需要交纳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
这使得企业在经营中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发票管理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还带来了发票管理的变化。
建筑企业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再使用营业税发票。
这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意味着需要进行相应的发票管理变革,包括开展培训、更新发票管理系统等。
同时,建筑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收核算方式正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确保税收合规。
业务模式调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对建筑服务业的业务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传统上,建筑服务主要是以总包形式开展,但是在营改增后,分包形式受到更多的关注。
因为以分包形式进行施工,可以分散税负,减少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因此,建筑企业需要根据政策的调整,调整自己的经营模式,寻找更加适应政策的发展方向。
建议和展望营改增政策为建筑服务业带来了很多机遇,同时也带来一系列变革。
为了更好地适应政策的变化,建筑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企业需要学习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和要求,培训员工,确保企业在政策实施后能够正常运营。
2.改进发票管理系统。
建筑企业需要更新发票管理系统,确保按照政策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3.调整经营模式。
企业可以考虑采用分包模式进行施工,分散税负,降低经营成本。
4.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建筑企业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税收筹划,确保税收合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
营改增建筑工程
营改增建筑工程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政策,从2017年开始,建筑工程领域实施了营改增税制改革。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税种,并对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整。
营改增建筑工程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按照增值税的税率进行缴纳。
这一改革使得纳税方式更加统一,减少了企业税负。
其次,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企业的发票管理也进行了调整。
在原来的营业税时代,建筑工程企业需要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
而营改增后,只需要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再次,营改增还对建筑工程的税务登记进行了规范。
企业需要按照新的税收政策进行登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最后,营改增建筑工程还对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抵扣进行了调整。
企业需要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以确保税务合规。
综上所述,营改增建筑工程是国家税务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而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这一改革,可以提高企业的税收透明度,简化办税流程,促进经济发展。
建筑工程营改增文件
建筑工程营改增文件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营改增政策文件,以解决原营业税制度在建筑业上的弊端。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营改增文件进行综述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而来,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过去的税收体制中,建筑工程作为一项劳务类型的业务往往需要交纳较高的营业税。
这一税收制度存在税负重、大量发票等问题,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政府决定对建筑工程实施营改增政策。
二、营改增政策文件的内容营改增政策文件主要包括《营改增试点方案》、《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营改增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明确了建筑工程在营改增政策下的纳税义务和享受的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中存在的施工、设计、监理等不同环节如何分类纳税。
同样,对于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进项也进行了相应的纳税政策规定。
这些细则实质上简化了建筑业的纳税程序,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三、营改增政策文件的影响营改增文件的实施对于建筑工程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使得建筑工程的纳税制度更加简洁、透明,降低了纳税成本。
其次,营改增政策鼓励了企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
再次,通过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政策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增长。
四、营改增政策的不足虽然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工程行业带来了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税收政策的变更,一些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申报和系统的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
其次,营改增政策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可能会造成税负上升的情况。
因此,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五、总结建筑工程营改增文件的发布对于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文件的实施使得建筑企业纳税更加简便,降低了税费负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基于前两篇文章【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一)和【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二)的知识铺垫,小伙伴们了解了建筑业存在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式又分为【普通甲供等】的“可选择”和【特定甲供】的“必选择”,同时也了解了建筑服务税率的演变和发票的开具形式。
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正式进入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希望给小伙伴们的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下面进入今天的文章~【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后不同税务处理规定】一、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先抛出结论:营改增前,“甲供材”需区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
1、【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可以直接在发包方或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单独开票并核算,设备等供应商需将设备发票直接开给甲方进行账务处理,此处与营改增后的【普通/特定甲供材】是一样的。
2、【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在承包方或施工单位乙方开具发票并核算,材料供应商需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乙方进行账务处理,乙方再将【含材料款的营业额】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到甲方。
——此处可能涉及重复纳税的问题,这也是营改增之后最大的不同之处。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乙方的营业额,这是与营改增后的甲供工程一样的;但【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计入乙方的营业额中。
所以,营业税下签订建筑合同时,如果涉及甲供材,由于甲供材货款都是需要进工程造价的,签合同就要按照【包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进行发包,即合同总额应当包括甲供材货款;同时合同应当有约定【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的提供条款,而且要列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并附上货物清单明细表。
——注意:此处讲的是营业税下的一般操作,营改增后已不再适用,增值税下见下文。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税总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一)持续开展宣传辅导。
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作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各类政策安排和优化服务措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专业指导,协调整合培训资源,积极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
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
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经证》办理及预缴税款流程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经证》办理及预缴税款流程资料收集仅供参考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包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自拟,附模板)每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所需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外经证》原件及复印件6.付款证明(发票金额,发包方盖公章)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料收集仅供参考8.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三、将发票、外经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交发包方。
四、本地税务机关申报。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业务描述: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报送资料: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完税证明。
资料收集仅供参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格式情况说明XX市XX区国税局:我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维修安装等业务。
我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了XX省XX市XX区工程项目(XX设备安装维修项目)。
签订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开工时间:XX年XX月XX日,竣工时间:XX年XX月XX日,合同金额壹佰万元整(¥1000000)。
工程项目地址:XX省XX市XX区。
根据当地税务部门要求,需要施工方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本次申请开具维修费或安装费伍拾万元整(¥500000)。
XXXXX公司 2021年6月30日资料收集仅供参考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外管证办理1、营改增后,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外管证?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建安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按照“十二五规划” ,作为“十二五”期间有待启 动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即“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但是根据66户建筑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 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 ,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实际。这种理论 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即: 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 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 遗漏的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 ,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 6%四挡,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 、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 等优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属于流转税制中的 主要税种,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 征税范围完全相反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
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 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 济结构优化。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营改增是整个税收制度的一部分,以增值税取 代营业税是进步。但是,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 公布的数据来看,营改增后,部分建筑企业税 负增大了。
主要原因: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全部 要求代开专用发票不现实。
建筑业案例及申报表填写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一、营改增业务描述2016年5月份,某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业务:1.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专票取得收入222万元;2.跨县承包建筑劳务(甲供材)合同价值3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50万元,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普票,项目完工并结算;3.出租本年5月份购买的脚手架一台,取得收入万元;4.购买混凝土价值万元(含税);5.支付电费,总价值万元,6.购买办公用房一套,取得专票,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
…7.购买挖掘机一台,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50万元,税额万元。
8.购买防伪税控设备支付490元,支付一年的设备维护费330元,均取得专用发票。
二、政策难点提示1.甲供材或建筑服务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3%征收增值税;2.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简易征收预征率3%,一般计税方式2%)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减。
3.办公用房分期抵扣,第一年可抵扣60%,第二年你40%。
三.计算分析1.销项税额:2220000÷(1+11%)×11%=2200002.申报增值税销售额:(3000000-500000)÷(1+3%)=2427184元,申报增值税:2427184×3%=72816元;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3000000-500000)÷(1+3%)×3%=72816元。
3.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4.业务4,5:进项税额:(46800+58500)÷(1+17%)×17%=15300元。
5.购买不动产,本期抵×60%=66000,其余44000万元一年后抵扣。
6.购买挖掘机,进项税额:85000元。
销项税额合计:220000+3400=223400 简易征收方法应纳税额:72816。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一直以来被社会关注的热点产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监管力度,2016年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
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增值税纳入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范畴,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对建筑业税制改革带来了深刻影响。
为了使建筑业顺利适应新的营改增税收细则,政府发布并完善了一系列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征收政策介绍1.1 规定营改增税制下建筑业的适用范围及税率营改增税制下,建筑服务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其中房屋建筑服务业、土木工程建筑服务业以及专业工程建筑服务业等业务范畴均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税率分别为11%、9%和6%。
1.2 修建与改建房屋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同一建筑项目中施工成本和修建、改建的房屋部位的价格分别列明并单独标注,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划分每一部分的付款金额,并按照营改增税制的税率进行缴纳税款。
1.3 建筑销售与转让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如以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名义,通过申请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后出售时,不再适用建筑服务业交纳增值税,并且不再需要涉及到任何增值税的税费,只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税进行缴纳即可。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2.1 市场竞争力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使得建筑业部分将不再缴纳过去“三险一金,并提供住房福利”的现象,弱化建筑业部分的竞争力。
不过也有一部分人员不再缴纳过去的党费等,这样可以提升建筑业的竞争力。
2.2 市场份额发生逆转由于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到目前为止,建筑业的税率从以前平均约15%的税率下降到现在的税率,这将极大的降低建筑业的成本,使得建筑业的市场份额发生逆转,市场占有率逐渐增长,市场重心也逐渐从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转移到了建筑业的领域。
2.3 技术领先优势提升营改增税制度下,建筑业将会有更多的利润给予工程师。
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申报表填写
营改增后不会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咋办带您轻松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5日来源:每日税讯作者:分享到:28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一填写顺序一般纳税人按照以下顺序填写申报表:1.销售情况的填写第一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11列;第二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第三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至14列;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第四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有减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填写2.进项税额的填写第五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第六步:填写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第七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八步: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3.税额抵减的填写第九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4.主表的填写第十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二一般业务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般业务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只需要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进项结构明细表和主表中的部分项目;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写;1.销售情况的填写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征收率确定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2.进项税额的填写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纳税人当期认证相符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当期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根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相符税额合计,填写到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次中;当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中;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出的当期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也填写在此栏中;当期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代扣代缴的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次中;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取得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栏“其他”;政策链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2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政策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13至23栏中;政策链接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3.进项税额结构明细的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政策链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不需进行分2 年抵扣的不动产可一次性全额抵扣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4.主表的填写1销售额的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中的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填写到“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主表的销售额根据附表一中的销售额进行填写;其中: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填写到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应填写到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应税劳务销售额”栏填写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2税款计算的填写附表一中的“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栏次;附表二中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根据主表中注明的公式计算的“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分别填写在相应的栏次;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销售额1%减征的部分;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由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减去“应纳税额减征额”计算得出;一般计税方法的留抵税额不能抵扣简易计算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3税款缴纳的填写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主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三特殊业务的填写1.即征即退业务的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填写在附表一“即征即退项目”栏次中和主表“即征即退项目”列中;未发生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相关内容;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进行分摊;2.减免税业务的填写发生免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一免税相应栏次和减免税明细表、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1减免税明细表的填写“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期大于零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减税项目”栏次;“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按下列情况填写: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3.出口退税业务的填写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的填写①出口销售额的填写: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政策的当期出口销售额填报在附表一“免抵退税”部分“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和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该销售额为企业会计确认的出口销售额;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出口销售额是单证信息齐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的销售额;两者口径不一致,形成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年累计销售额差异属于正常情形;②征退税率之差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汇总表第25栏与附表二第18栏数值需相同,不得有差异;③免抵退应退税额的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不是申报系统自动带出来,需要手工填入;该栏按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出口企业无论当月是否收到退税款,都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填写;④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税情形的填写: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税情形时,出口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免税列、减免税明细表中“出口免税”栏次和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中;与此同时,用于免税业务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在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2外贸企业免退税业务的填写①出口销售额的填写:外贸企业出口销售额适用免退税的,填写在附表一免税列和主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中;②进项税额的填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登录发票查票平台勾选确认;外贸企业内外销必须分开核算;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免税的进项发票,认证后填写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应栏次;外贸企业征退税率之差部分计入成本,不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中反映;4.汇总申报业务的填写1总机构申报表的填写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的企业,总机构填写完整的增值税申报表;总机构根据传递表系统汇总的,包含所有总分支机构销售额、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分配的应纳税额,进行填写申报表;总机构需要填写完整的的申报表;所有总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填写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季申报的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包含该季度所有总分支机构认证或登录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的专用发票进行税额之和;分支机构根据销售占比分配的税款,由总机构填写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实行定率预缴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定率预征的税款也填报在该栏;2分支机构申报表的填写分支机构只需要填写附表一、附表二、主表;①销售额的填写:分支机构实行按销售额占比分配的税款,倒推出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相应税率栏次中;分支机构实行定率预征计算的税款,倒推出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一般计税方法”相应税率栏次中;“营改增”分支机构实行定率预征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第第13a行“预征率 %”;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第13b、13c行“预征率 %”;②进项税额的填写:分支机构认证或登录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并填写到附表二第 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作进项税额转出;5.税额抵减业务的填写发生“两项费用”抵减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和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6.差额征税业务的填写有差额征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二第12至14列和附表三;附表二中第12列相应栏次的数值应等于附表三第3列相应栏次的数值;填写案例一某市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 月2 日,买入金融商品B,买入价210 万元,12 月25日将金融商品B 卖出,卖出价200 万元;A 纳税人2016 年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017 年1 月10 日,该纳税人买入金融商品C,买入价100 万元,1 月28 日将金融商品C 卖出,卖出价110 万元;A 纳税人在2017 年1 月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A 纳税人在2016 年12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填报方法:A 纳税人在2017 年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填报方法:7.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2016年4月份所属期主表“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需要填写挂账留抵税额部分;其他纳税人不需要填写;主表中的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货物劳务部分的挂账留抵税额只能用来抵扣营改增后货物劳务部分的应纳税额;货物劳务部分的应纳税额根据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占比计算得出;填写案例二某市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 年5 月1 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 年4 月30 日期末留抵税额10 万元;2016 年5 月,发生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20 万元,发生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30 万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 万元;填表解析:1.本月主表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100000”,即将上期申报表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结转到本栏;2.主表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在填写时,需要进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计算过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000-300000=200000第二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计算过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 列第1、3 行之和-第10 列第6 行÷主表第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200000÷500000×100%=40%.第三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计算过程: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200000×40%=80000第四步: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80000<100000经过上述计算,主表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应当填写80000.3. 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即:500000-300000-80000=1200004.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即:=20000.这20000 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8.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购建不动产的业务,按照政策规定分 2 年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填写附表五对应栏次和附表二对应栏次;适用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附表五第2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和附表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中反映;详情填写案例三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填写在附表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与此同时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五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详情填写案例四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填写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相应的栏次;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填写在附表五第5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填入附表五第5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详情填写案例五填写案例三购进不动产抵扣分期抵扣的填写2016 年5 月10 日,某市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 万元;业务分析:根据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 年5 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2017 年5 月抵扣;该项业务在2016 年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报方法:填写案例四2016 年9 月10 日,某市A 纳税人购入一580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 万元;该项业务在2016 年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报方法: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2017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填写案例五某市S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 月8 日,买了一座办公用楼,金额1000 万元,进项税609额110 万元;2017 年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此时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情况下,纳税人购入该项不动产,应在2016 年5 月抵扣66 万元,2017 年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 万元;由于纳税人在2017 年4 月将该项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88-66=22 万元;该项业务在2017 年4 月税款所属期的填报方法:。
建筑业营改增涉及的难点及尚待解决的问题
建筑装饰业营改增后的困境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管理建议的意见建筑装饰业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的情况,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有难度。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更加公平健康的税收环境。
二、关于允许个体工商户自行开票、自行申报缴税及减少代开发票审批手续建议的意见在发票开具方面,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此基础上,为保障“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方便试点纳税人使用发票,我局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等,简化了纳税人发票开具流程,方便了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发票,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
今后,我局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研究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在纳税申报方面,按照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针对建筑业新、老项目核算等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具体操作细则建议的意见建筑业“营改增”试点以来,各级税务部门通过完善“营改增”操作办法、加大政策辅导力度、细化征管服务措施等形式,帮助建筑业等行业纳税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用足用好“营改增”政策,积极引导纳税人改善内部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以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以及辅导力度,不断提高服务纳税人的能力和水平,为纳税人依法纳税、享受改革红利提供更多便利。
四、关于减少或统一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建议的意见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税率为3%-45%;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税率为5%-35%。
因此,对建筑业采取劳务分包形式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根据分包合同内容确定适用税目,并依法纳税。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问题(2016-05-16 14:40:40)转载▼营改增口径: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发布日期:2016/05/10-1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 3%),税额为100/(1 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 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税收制度也在不断适应这种变化。
营改增政策,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
在建筑服务业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产业发展、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服务业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这就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
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服务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服务业的税收负担得到降低,有利于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推动产业升级。
同时,增值税的抵扣制度也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建筑服务业的税收管理更加规范,避免了因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存在而引起的税收混乱。
同时,增值税的抵扣制度也鼓励企业进行内部管理改革,提高企业的效益。
建筑服务业应该加强税务管理,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规范税收行为,确保依法纳税。
同时,应该优化税收筹划,合理利用营改增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
建筑服务业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核算水平。
同时,应该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建筑服务业应该抓住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机会,加大投资力度,加强设备更新和技术创新。
这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可以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制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服务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建筑服务业应该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加强税务管理、财务管理和设备更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以适应新的税收环境,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现代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升。
在我国,现代服务业也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现代服务业在税收政策上面临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营改增”问题。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是指我国建筑服务业从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一项税收政策调整。
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旨在推进税制的和优化,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就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背景、目标、实施情况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服务业向国家缴纳的是营业税。
然而,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金额征收的,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来说,营业税的税负相对较高。
由于建筑服务业的特点是周期长、投资大、利润较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导致了建筑服务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二、目标三、实施情况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开始试点,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推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建筑服务业整体税负有所下降,企业盈利能力得到了提高。
同时,通过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加强税务管理等措施,对企业进行了规范和监管,有效防止了税收逃避和虚假开票等问题的发生。
四、影响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建筑服务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
其次,税制优化也有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此外,建筑企业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抵扣和退税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然而,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建筑服务业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相对复杂,可能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成本。
其次,建筑服务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申报和审核手续,增加了企业的行政负担。
最后,建筑服务业的转型和创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需要行业各方共同努力。
总结起来,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盈利能力,促进了投资和创新。
然而,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在规范和管理上进一步加强,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是指中国政府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一项税制改革政策。
这项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将建筑服务业纳入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纳税范围,以取代原有的营业税制度。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建筑服务业的发展和提升税收透明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筑服务业是指为建筑工程提供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的行业。
在过去,建筑服务业是适用营业税的行业之一,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然而,营业税的不足之处在于,税率高、税负较大,且冗余环节较多,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和竞争。
因此,为了改善建筑服务业的税收环境,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中国政府决定实施营改增政策。
首先,营改增政策明确了涵盖在建筑服务业中的各个环节纳税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涵盖在增值税纳税范围内的建筑服务业包括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一系列环节。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统一税收征管、降低管理成本,还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行业竞争力。
其次,营改增政策降低了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根据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的税率为11%,相比之前的营业税税率,税负有所下降。
此外,政策还对建筑服务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措施,如对中小企业实行按两级分别计税和核定征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再次,营改增政策提高了企业的税收透明度和合规性。
营业税是按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种,容易导致纳税统计不准确和漏税现象的出现。
而增值税是在商品或服务流通环节中通过对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可以更准确地核算税款。
因此,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以提高建筑服务企业的纳税透明度,减少非法避税和逃税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最后,营改增政策为建筑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通过降低税负、优化税收政策环境,政府鼓励建筑服务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升级的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在政策的推动下,建筑服务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不一定对,但确实是我自己对建筑业相关税务问题的看法和经验。
(一)营改增之前1.1印花税(地税)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
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
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
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
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1.3企业所得税(国税)企业所得税为针对整个公司进行征收的税种,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征收。
所得税计算办法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的利润,按照25%进行征收(为便于理解,把利润的计算简单化,实际很复杂)。
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以减免征收,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公司本部营改增业务指导手册
公司本部“营改增”指导手册一、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税。
(二)新老项目衔接中注意的问题1、营改增之前,已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建安发票,对外尚未开具建安发票的项目,营改增后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发票开具。
(附表一)2、营改增之前,项目所在地在沪的,对已收取的建安发票尚未办理代扣代缴行为的,必须在5月15日之前办理完毕代扣代缴,6月份开始上海不再实行代扣代缴。
(附表二)3、营改增之后,跨区施工“项目就地预缴(2%),总部集中汇总清缴”这种模式,将对我们的项目管理及税务管理带来更高要求,根据税务要求,财务人员要建立项目台账,注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开票金额、预缴金额及税单号等信息,便于税务申报及检查。
4、营改增之后,对于老项目,公司原则要求按照老政策执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对上对下分别开具或收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遇特殊情况,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请营销部门做好修改合同的准备,建议将合同金额修改为不含税金额。
(三)跨区域经营的缴纳地点及相应税率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