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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7月6日、201X年6月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文盲。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王某某、郑某某、何某、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X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梁某、王某某、郑某某、何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3月下旬至5月19日,被告人梁某、何某等人合伙在本区金汇镇金星村组织聚众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洗牌并收取“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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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石刑初字第1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石刑初字第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石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民,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平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职业,住(略)。

201X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淑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X)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郗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民及其辩护人邹淑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建民到汪尚文(本案被害人,男,时年60岁)家,找汪尚文协商先前租用房屋的退租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张建民从汪尚文家院子里拾起一根钢管(长117厘米,直径3.3厘米),朝汪尚文头部猛击一下,汪尚文当即倒地,又用钢管朝正在院中玩耍的汪涛(本案被害人,男,2岁10个月,系汪尚文的孙子)头部猛击一下,汪涛当即倒地。

汪尚文及汪涛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汪尚文于当日下午1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汪涛于201X年7月23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汪尚文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中枢衰竭死亡;汪涛为钝器作用重度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张建民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8年(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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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延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朝,男,20岁(198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强迫交易,于201X年2月2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X年5月26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8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庆县看守所。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1X]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别名:陈建铜,男,19岁,另行处理),于201X年4月中旬至201X年5月中旬期间,先后到延庆县延庆镇石河营小区、莲花池村、小营村,将池艳光、刘文成、陈伟、段志强、胡俊荣、卢海河停放在自家楼下或院外汽车上的风帆牌40型蓄电池共计7块、手电筒一把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543元。

销赃后获款200余元,赃款已挥霍。

二、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于201X年5月25日20时许,到延庆县延庆镇石河营东街15号楼楼下,将卢建文停放在该楼下的松花江微型面包车上的一块风帆牌6-QA-47S型蓄电池,经鉴定风帆牌6-QA-47S型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87元。

将王旭华停放在该楼下的昌河牌微型面包车上的一块风帆牌6-QA-40a型蓄电池和三角牌450-12型备用轮胎拆盗,经鉴定风帆牌6-QA-40a型蓄电池和三角牌450-12型备用轮胎共价值人民币211元,后被告人王朝伙同徐会杰将上述赃物藏匿于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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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 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谎称可将本区凯宝药业工地和本市闵行区绿洲长岛三期工程介绍给二人承包,并以此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 800元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5 500元的明基Benq Joybook R43笔记本电脑一台、网讯NETQ168手机一部和中华硬盒香烟二条。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张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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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庆(别名张国庆),男,32岁(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X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德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德庆,听取张德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租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北京新航线咖啡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销售。

201X年5月至201X年9月间,张德庆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324 278.3元。

201X年9月28日、9月29日,北京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张德庆租赁场所内将其查获(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34个品种计139.8条,价值人民币35 935.5元;真品卷烟92个品种414条,价值人民币19 687.53元)。

张德庆于201X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其中涉案真品卷烟已被收缴,假冒伪劣卷烟已被销毁。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新航线咖啡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委托在线代扣卷烟结算货款三方协议书、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收据及委托书等书证,被告人张德庆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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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无过错责任案例篇一:王权举例说明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案例:曾前系被告两市镇三完小195班学生,201X年7月6日出生。

201X年5月12日午餐后,曾前和同学在操场玩耍。

上课铃响后,曾前和同学们向教室冲去,因相互拥挤,导致曾前倒地受伤。

曾前先后在邵东中医院、邵阳正骨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35天,共用去医药费19 222.93元。

(责任认定:学校60%,自负40%)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参考: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同时驳回对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诉讼请求;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其和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

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案例:201X年1月7日原告何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在渝昆高速公路上向昆明方向行驶,行至G85渝昆高速K485+6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何X驾驶的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何某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昭通市交警支队水昭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何X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何X系被告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事发时其系执行工作任务。

因交警调解未果,原告何某将被告何X及其所属昆明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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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广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玉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位国华。

原审被告人位国彬。

原审被告人王国防。

原审被告人位红生。

原审被告人刘国堂。

原审被告人刘炳龙。

原审被告人凌从好。

原审被告人汪为水。

原审被告人陈仓秀。

原审被告人卢金霞。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卢金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5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X年春节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伙同他人分别结伙,用大力钳等工具在本市各区道路及高架道路等处盗窃照明路灯电缆线及工程用电电线,并将部分窃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和被告人卢金霞。

销售所得赃款由参与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X年春节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伙同李建军、王铁墩、郝红军、代长生(均在逃)等人至本市共和新路某号某建设工地,用大力钳将工地上正在使用的70余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2880元)剪下后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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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厦刑初字第22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厦刑初字第2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厦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志雄,别名郑阿雄,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略)。

201X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潘亦龙、陈金助,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X)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雄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201X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X年1月17日、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雄及其辩护人潘亦龙、陈金助到庭参加诉讼。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公诉人申请,并征询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后,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简化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10日,被告人郑志雄乘坐MI922次航班从厦门国际机场进境,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被机场海关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一行李箱中藏有疑似用象牙雕刻的笔筒1件。

此后,郑志雄主动交出了其随身携带的另1件象牙制作的佛像和大小不一的12块木块。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志雄携带进境的笔筒和佛像均为象牙制品,价值共计130076元(人民币,下同)。

二件象牙制品已被没收入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志雄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查获在案的象牙笔筒、佛像等物证;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出入境记录、厦门海关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飞机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X)林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市林业局野生动物案件实物入库凭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缔约国明细表;证人黄骏安证言;被告人郑志雄的供述与辩解;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户籍证明、护照以及郑志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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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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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军,外号“小奔”,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宁夏贺兰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蔡树志,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全,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涛,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外号“大傻”、“傻李涛”,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大武口区,汉族,初中文化,系大武口“天幕台球俱乐部”工作人员,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浩然,外号“大蒜”,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大武口区,回族,高中文化,系宁夏第一工业职业学校学生,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军、周全、李涛、陈浩然犯抢劫罪一案,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3月24日作出(201X)石大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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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东刑初字第4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东刑初字第49号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志强,男,1983年 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慕沁儒,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恒泰国际堡垒中心职员。

系被告人白志强表哥。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刑诉(201X)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志强及其辩护人慕沁儒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于201X年6月20日应聘到本市大台北影楼工作。

201X年6月26日其以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该影楼经理王风憬现金201X0元,9月3日被告人白志强以店内一部富士牌S3型数码相机需要修理为由将相机骗出店外(价值11643元),同年9月15日被告人白志强携相机窜至北京,又以为影楼承揽业务需购买器材为由,骗取王风憬现金3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王风憬的陈述、证人成刚、李萍、杨玉莲的证言、被告人白志强的供述、价格鉴证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志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志强自愿认罪,但辩称公安侦查机关有诱供行为。

辩护人慕沁儒认为,被告人白志强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构成诈骗罪。

【参考文档】对我们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推荐word版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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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组织
B 预测
C 预防
D 计划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2.当外部的环境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时,计划应是指导性的,同时计划的期限应该:
A 越长
B 不变
C 不确定
D 越短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3.小张在大学计算机系毕业以后进入一家民营软件企业工作。三年来,他工作积极,取得了一定成绩。最近他作为项目小组的成员,与组内成员一道,历时三个月开发出一套系统,公司领导十分高兴。这天小张结果领导递来的红包,感觉十分高兴。但当他随后在项目小组奖金表上签字时,脸便很快沉了下了。对于这种情况,哪种理论可以给予较好的解释?
C 管理成功的关键在于对人的管理,高层管理着搞好人际关系就可以成功
D 碰巧而已,只能说明卡尔森具有很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篇二:201X经济应用文写作任务网上测评4
经济应用文写作任务4
(1/10)、对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某种现象、某些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探讨其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的理论性文章是( )。(1分)
?
? A、错误 B、正确
(9/10)、实施办法,以实施对象为成文的依据,是对原文件的具体化;管理办法,是机关单位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在实际管理工作尚无条文可以依据情况下制定的。(1分)
?
? A、错误 B、正确
(10/10)、细则是对法规或管理工作的具体解释,因此对基层单位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应用价值。(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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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毕业论文 B、学术论文 C、 调查报告 D、申论
(2/10)、一个党派组织、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为保证其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行,系统阐明自己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活动形式以及规定成员的行为准则等内部事务的文书是( )。(1分)

【参考文档】失泄密,剖析案例-推荐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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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失泄密,剖析案例篇一:泄密案例泄密案例案例一:201X年7月 17日,涉密人员李某在北京某饭店参加全国某系统内部会议,中途出去接电话时,将正在使用的存有机密级工程项目资料的笔记本电脑随意放在会议室内的座位上。

几分钟后,李某打完电话回来,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造成泄密。

案例二:为通过司法考试,去年9月石某从司法部一名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手中获得了201X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虽然不能肯定这些资料就是考题和答案,但猜想应该也差不离,就电话联系上前男友李某,要李某赶快报考司法考试,说她有份资料能帮大忙。

201X年9月10日,李某从石某处拿到了这份珍贵的“资料”,并于当晚飞回北京。

实际上李某因为毕业证还没落实,这届根本就赶不上司法考试的报名,但他怕石某会伤心,因此瞒着石某将资料拿了回来。

考题落到专业枪手手中,造成泄密。

案例三:警报:涉密计算机、软盘被盗问题凸显自201X年以来,国家保密局连续接到涉密计算机、软盘丢失、被盗报告,引起国家保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

201X年4 月,某军工集团下属研究所一职工家中失窃,一台存贮有重要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被盗。

该电脑内存有国防军工秘密。

6 月,某部委下属某所一高级工程师携带密码箱准备乘火车出差。

该密码箱中装有涉及国防重大工程的保密资料二十多份及存有此资料内容的软盘一张。

该工程师验票的瞬间,突然发现密码箱被盗。

6 月,某边防总队司令部电脑室的一台计算机和激光打印机被盗,另一台计算机主机的硬盘、光驱、软驱也被拆下盗走。

当晚又发现一办公室的计算机硬盘被拆下盗走。

被盗计算机及硬盘内有绝密级文件l 份、机密级文件4 份、秘密级文件1份。

7 月,菜市研究所某室副主任,违反规定,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中,次日凌晨4 时左右被窃贼入室盗走。

【推荐】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优秀word范文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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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佛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敏(化名黄龙),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春市陂面镇六村岗管理区彭屋村。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治安、卢振军,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志深(绰号亚刁),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人和里38号。

199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9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莉莉,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1X]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敏犯盗窃罪、被告人樊志深犯盗窃、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敏、樊志深及辩护人李治安、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二00二年六月六日下午十五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事先通谋后,由彭敏雇请拖车,窜到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第三水厂围墙边的工地,将姚宗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松牌PC200-5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十八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三鸟市场附近,由被告人樊志深自己留用。

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机发还失主。

2、同年八月九日中午十三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伙同曹盛权(已判刑)、姚志荣、樊新华(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后,窜到东莞市东城区中路辉煌大厦门前的工地,由被告人彭敏雇请拖车将徐满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彼勒320B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石场内准备销赃。

【推荐】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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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篇一:项目完成通知书项目完成通知书执行单位:执行日期:9/21-10/27注:若有项目个别清单请附后子公司主管:制表人:日期:篇二: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篇二:法院一审执行通知书格式模板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 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参考文档】刑警队实习周记-推荐word版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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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刑警队实习周记篇一:警校生实习周记承载梦想继续远航--xx学校实习报告201X年2月27日我被所属的xx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分配到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进行了为期近四个月的警务实习。

期间我参与了派出所值班备勤、接处警工作、治安案件的办理、辖区治安巡逻、卡点设卡等一线勤务工作。

作为一名刚刚毕业的警校预备役警官,在实习期间我亲身经历了各项勤务工作,同一线基层民警同吃、同喝、同住。

体会到了公安工作任务的繁重和艰苦性,同时也亲自体会到了一线公安民警对公安工作的热爱、对人民群众的负责,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公安民警的良好作风和发扬了公安队伍的良好传统。

在实习工作期间我能踏实、认真工作,服从所领导及实习教官分配的各项工作,遇到不会的问题我会及时请教派出所有经验的老民警和实习教官,充分发挥警校学员应有的风采,并且及时与实习教官沟通,妥善化解群众纠纷与群众矛盾,提高各项警务技能。

实习生活就结束了,在这段时间里让我体验增添了许多新的感悟.无论是公安实践的业务知识,还是人际交往处理方式中,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更是生动的一课,加深了我对警察这份职业的热爱。

(一)在治安案件办理的经历中,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第一,办案民警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熟练掌握,解决各类治安案件必须依法处理,因此要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

第二,办案民警要对案件有全面充分的了解,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掌握详细、全面的违法事实。

第三,询问违法行为人,是一场复杂的面对面的智斗,违法行为人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总是回避要害,避重就轻,千方百计地进行狡辩,甚至做假证,歪曲和隐瞒事实真相,办案民警必须善于从对方的供述中发现疑点,发现逻辑矛盾,并利用矛盾戳穿其阴谋。

第四,公安工作的性质对办案民警的表达、论证和记录能力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善于识别谬误和诡辩,并能有力地加以揭露和驳斥,在同违法行为人的谈话中,抓住其薄弱处将他的违法事实全部交待出来,并同时做好详细、全面的笔录。

【参考文档】庭审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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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庭审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最新推荐】(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范文word版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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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力华,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学文化,原系曲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因涉嫌受贿一案,于201X年6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龙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启云、刘红斌,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诉起字〔201X〕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力华犯受贿罪,于201X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快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力华及其辩护人卢启云、刘红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力华利用担任曲靖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609,500.0O元(其中,于201X年分别在麒麟区翠峰路和玄坛路两次非法收受董瑞东为感谢他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9,500元;201X年在胜峰路东段非法收受付红卫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X年在麒麟区寥廓北路又两次非法收受付红卫为感谢他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各20万元),并在城投公司发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力华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优质文档】(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实用word文档 (5页)

【优质文档】(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实用word文档 (5页)

【优质文档】(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宣中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太辉,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高文云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春芳,女,1965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高文云之母。

诉讼代理人高运迁,男,1938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略)。

系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父。

诉讼代理人傅建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叶利达,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略)。

1996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旌德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健,安徽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1X〕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利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元清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太辉、彭春芳及其诉讼代理人高运迁、傅建平,被告人叶利达及其指定辩护人徐健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8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叶利达窜至旌德县旌阳镇新光村,攀爬进入汪家3号其女友彭菊姣家。

2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误以为彭住在一楼,遂进入楼下彭的侄女高文云的房间,用手将高文云掐死。

【推荐下载】(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推荐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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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金哥,曾用名曹长云、曹哈来,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的湖南省祁东县,住(略)。

201X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杰,男,湖南省祁东县人,1973年7月27日生,系上诉人曹金哥的哥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金哥犯故意伤害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秋梅、陈小青、陈华、谭风明、张发娥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3月14日作出(201X)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曹金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秋梅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曹金哥的姐姐曹香莲在本市天河区黄村新肉菜市场36号及37号档口前,因争抢生意的问题与37号档主袁晚云发生争执,被害人陈冬湘(即陈冬香)意欲上前劝解,与被告人曹金哥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被告人曹金哥持刀向陈冬湘的胸腹部连刺五刀,误刺姐姐曹香莲左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陈冬湘经抢救无效死亡,曹香莲经抢救脱离危险。

另查明,被告人曹金哥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秋梅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陈冬湘医疗费2945.49元;死亡补偿费93810元;丧葬费11552.5元;被抚养人陈华生活费3707.07元,被抚养人陈小青生活费1853.85元;交通费201X元;住宿费2700元;误工费52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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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宝刑初字第181号-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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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宝刑初字第18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宝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某某。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
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
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X)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毕某某、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X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斌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X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经预谋,至本区杨
行镇东街村寺河街近杨泰路路口,对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唐某某采用掐脖子、言
语威胁等手法,当场劫得人民币200元。

尔后,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逼迫被
害人唐某某将二人带至杨行镇西街村唐某某与王某的暂住处,威逼二人交出财物,因二名被害人无财物而未果。

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遂离开被害人暂住地。

嗣后,二名被告人再次返回被害人的暂住地,威逼二人开门后在被害人的暂住
地休息。

后二名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某、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毕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名被告
人的入户抢劫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
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发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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