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性质是什么的研究
仲裁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仲裁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导言一、填空1.随着社会争议的解决机制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起源于维护商人利益的________,迅速发展成为与诉讼并行的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答案:仲裁制度2.________的产生、发展与成熟推动了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答案:契约理论二、名词仲裁法学答案:仲裁法学是以仲裁立法与仲裁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三、简答题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答案:1、仲裁立法及仲裁实践;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3、外国的仲裁立法与仲裁法学。
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一、填空1.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________,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________。
答案:双方自愿不予受理2.我国颁布《仲裁法》以来,仲裁的性质已由______向______过渡。
答案:行政性民间性3.仲裁一般以__________为原则,以________为例外。
答案: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4.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国家,我国存在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制度,但立法和实践表明,我国现不存在________。
答案:临时仲裁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答案:1995916.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可以仲裁。
答案: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选择题1.关于仲裁的性质,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答案:ABCDEA.司法权说B.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C.仲裁具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D.自治说E.仲裁是便利处理民商事关系的一种需要2.以作出裁决的依据不同为标准,仲裁可以分为()。
答案:CA.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B.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C.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D.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3.以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地位和性质不同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
答案:DA.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B.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C.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D.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4、现在,我国的仲裁制度有()。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商事领域的跨国争端解决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秩序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进行和裁决的有序执行,联合国制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通过,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至今已有164个缔约国,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最广泛接受和使用的法律框架之一。
一、《公约》核心原则《公约》的核心原则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根据《公约》,当一个国家的仲裁裁决被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时,其他缔约国应该予以承认和执行。
这项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仲裁裁决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仲裁裁决的快速执行,有效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秩序和稳定。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解决属于商事性质的仲裁裁决。
商事性质是指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一系列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争端。
但是,《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诸如仲裁裁决违反当事国的公共政策,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等情况下,裁决未必会被承认和执行。
三、《公约》的具体程序根据《公约》,当一方当事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国家提起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包括提交裁决书副本、提供与该裁决的公证副本等。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外国仲裁裁决在当地得到妥善承认和有效执行。
四、《公约》的优势与局限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核心法律文书,《公约》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方面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广泛接受的法律框架,为各国间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提供了共同的标准。
其次,缔约国之间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有利于减少国际商事争端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快速实施。
然而,《公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一些国家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定的保留态度,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争端类型仍存在限制。
其次,如何解决国内与国际法律冲突和解释差异也是一个挑战,这也导致了在一些情况下审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性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私法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私法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争议的解决结果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传统的司法程序,更接近于当事人达成的协商和解决方案。
2.独立性与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
仲裁庭通常由具有争议解决经验的专业仲裁员组成,他们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一方的干预或控制。
仲裁庭也不能被诉讼一方的国家法律或政府机构指令干涉。
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决定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纽约公约》,签约国家要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地进行的仲裁程序,裁决都可以在其他签约国家的法院强制执行。
4.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构成、证据规则等,并且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熟悉的法律或国际贸易惯例作为适用法律。
这种灵活性使得国际商事仲裁适应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5.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争议解决过程是保密的。
仲裁庭的听证会、证据材料和仲裁决定都不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保密性也有助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避免负面影响。
6.效率和速度: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通常时间较短,减少了延误和拖延的风险。
此外,由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程序,没有繁琐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限制,所以仲裁程序能够更高效地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私法性质、独立性和中立性、有效性、灵活性、保密性和效率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选择,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作者:赵培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8期摘要:在2006年的“旭普林公司案”和2009年的“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中,法院对于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议。
笔者分析了可能认定的三种法律性质,并认为将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更为适宜。
关键词:境外仲裁机构;非内国裁决;《纽约公约》一、问题的产生——宁波工艺品公司案浙江省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与瑞士杜弗克公司签订了冷轧钢销售合同,合同仲裁条款约定:“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应提交位于中国的国际商会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仲裁。
…”。
此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杜弗克公司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后向宁波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定,ICC国际仲裁院针对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作出的裁决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且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最终于2009年4月22日裁定承认和执行ICC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決。
宁波中院对该案性质的认定,引起了学术界激烈讨论。
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下文将具体阐述。
二、对“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有三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具体分析(一)认定为“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一句话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地国家之外的国家领土内就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议而作出的裁决。
即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裁决须在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地国家之外作成。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因为申请我国承认与执行的裁决,仲裁地也是在我国境内。
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就不能被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
而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明确规定,所以应当以仲裁裁决作出的地点和仲裁解决的纠纷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进行划分,而不以是否本国的仲裁机构作为划分标准。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答案章节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1.常设国际仲裁机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附属于国际商会。
()答案:错2.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管辖权。
()答案:错3.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者国际因素的仲裁,即当事人选定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提交的在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事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答案:对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只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在投资范围内发生的争议。
()答案:对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禁止外国人担任仲裁代理人。
()答案:错6.最早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从建立区域性国际公约开始的。
()答案:对7.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则当事人不能再申请仲裁,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错8.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答案:对9.根据2011年《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2条规定,在涉及婚姻家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答案:错10.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规定,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答案:对11.我国颁布《仲裁法》以来,仲裁的性质已由行政性向民间性过渡。
()答案:对12.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国际商事仲裁的终局性效力。
()答案:对13.在涉外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解决,不受中国法律关于各类司法管辖的限制。
()答案:对14.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答案:对15.我国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诉讼和涉外仲裁有什么不同
涉外诉讼和涉外仲裁有什么不同历史课上老师曾经和我们说过弱国无外交,是啊,只有国家强大,国际社会关系才能够和谐。
现在随着国家越来越繁荣,外交活动也越来越多,同时交流越多,基数大,纠纷也越常见,涉外诉讼和也就越多。
今天和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是涉外诉讼和涉外仲裁有什么不同。
一、什么是涉外诉讼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讨论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具备上述三个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二、什么是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三、涉外诉讼和涉外仲裁有什么不同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它们共同担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
但是,在具体认识上,我们应该了解二者的区别,以便具体把握二者分担的不同的职能,避免将二者简单等同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结束——。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试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中,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承认与执行属于前沿性业务领域。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的统计,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居世界第三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纠纷选择了在境外仲裁解决的处理方式。
相应地,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涌进国门,要求我国法院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而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法却东鳞西爪,残缺不全,有些问题甚至不得不通过缺乏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以济一时之急,明显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
一、我国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有我国加入的公约及包括诉讼法、司法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程序法规定。
(一)国际公约:即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因1958年缔结于美国纽约,所以习称1958年《纽约公约》。
该公约对保留事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条件、拒绝承认及执行的事由等作出规定,是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为第三编“执行程序”及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三)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第11条对管辖问题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法第七章“送达”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司法解释: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各项具体问题。
这些司法解释虽然数量不少,但每部解释仅涉及或处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中的个别问题,因此,总体上显得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性,甚至个别规定不尽合理。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交流的不断扩大,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私人仲裁机构,在各国法律的适用和程序规则下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方式。
相对于传统的法院诉讼,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端双方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同时仲裁程序相对简洁,保密性较高,仲裁裁决也较易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主要围绕着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和执行等方面。
在仲裁程序中,争端各方应认真履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
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应根据案件性质和双方意愿选择合适的仲裁员,确保仲裁庭的公正、独立性和专业性。
在仲裁裁决方面,应确保仲裁员的裁决意见充分、正确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并且应及时通知双方。
在裁决执行方面,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颁布于一个国家而执行于另一个国家,因此裁决执行的问题尤为重要。
执行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查控、公证认证、强制执行等,有关程序则涉及该国的司法管辖和程序。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务经验相对应的是其理论研究。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有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管辖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等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是指各仲裁机构发布的规定仲裁程序和应用法律的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研究可以围绕着规则的适用涵盖的领域、程序的简易性与公正性等方面。
例如,2010年由联合国国际商会(ICC)发布的最新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就强调了仲裁程序的迅速和高效,同时还规定了仲裁员在仲裁裁决中的作用和地位,以更好地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管辖问题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争端的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
与传统的法院管辖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管辖权更为主动,即仲裁庭在适用管辖规则时需采取较广泛的解释方式。
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
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商事纠纷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保障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重点研究目前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当前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国际商会仲裁、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等。
这些机构提供了一种独立、中立的解决方案,能够有效地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然而,当前的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效率问题。
由于商事纠纷具有紧迫性,长时间的解决过程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其次是公正性问题。
某些国际商事解决机制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不够公正。
最后是执行问题。
一些国际商事判决由于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执行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机构建设。
建立独立、中立的国际商事解决机构,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
其次,要完善纠纷解决程序。
通过有效的调解、仲裁和仲裁裁决等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同时,要建立一套统一的法律执行机制,确保判决的执行力度。
再次,要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可以签订国际合作协议,共建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借鉴彼此经验,推动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
除了上述方法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加强学术研究。
各国可以共同开展关于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探索更加适合当前国际贸易和投资需求的解决方案。
此外,可以鼓励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更具创新性的方案。
另外,对于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还可以从多个视角进行。
比如,可以从法律角度研究,明确涉外商事纠纷的法律责任和权益保障机制;可以从社会经济角度研究,探索商事纠纷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解决纠纷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等等。
这样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和解决涉外商事纠纷问题。
综上所述,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完善程序、加强合作和推动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机制,有效解决涉外商事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仲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康地发展 • 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
机
返回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范围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 仲裁范围,是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
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 虽然各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但当事人有无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 性的试金石。
二、中国的有关规定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二、仲裁的特性 (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 (三)国际性 (四)灵活性 (五)保密性 (六)快捷性 (七)经济性 (八)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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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仲裁起源的概况
• 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奴隶制的古希 腊和古罗马时代
•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为仲裁法律制度,主要解 决国内民商事纠纷
(二)仲裁的局限性 • 自主性特点是一柄双刃剑 • 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甚至精通仲裁制度 • 某些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也许不能一揽子平息全部
争议 • 不是所有类型的民商事争议都最适宜于仲裁 • 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 • 仲裁员的权力与法官相比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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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和特点
一、仲裁的性质 (一)司法权论
• 近代以来,仲裁在仲裁范围、裁决的执行、仲裁组 织、仲裁活动本身等方面有了极大的发展
二、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初
法律知识解释论涉外仲裁条款的
法律知识解释论涉外仲裁条款的1. 什么是涉外仲裁条款?涉外仲裁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用于规定在国际商事争议中采取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
涉外仲裁条款通常包含在国际商务合同中,用于指定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语言和适用法律等相关事宜。
2. 涉外仲裁条款的重要性涉外仲裁条款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涉外仲裁条款的几个重要方面:2.1 选择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条款通常会明确选择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或国际仲裁院(IAA)等。
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可以确保争议双方在公正、中立的环境下解决争议,并依据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
2.2 确定仲裁地点仲裁地点在涉外仲裁中具有重要意义。
选择适当的仲裁地点可以决定涉外仲裁法律适用和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常见的仲裁地点包括巴黎、香港、新加坡等国际仲裁中心。
2.3 确定仲裁语言在涉外仲裁中,争议双方通常会选择一种共同的仲裁语言,用于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裁决文书。
常见的仲裁语言包括英语、法语和普通话等。
2.4 适用法律选择涉外仲裁条款通常也会明确选择适用法律,以确定争议的法律依据。
选择适用法律是确保仲裁庭能够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裁决争议的重要方面。
常见的适用法律有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争议双方约定的法律等。
3. 涉外仲裁条款的范本涉外仲裁条款通常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争议双方的需求而定制。
以下是一个涉外仲裁条款的范本供参考:本合同任何有关或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至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由甲方指定,一名由乙方指定,另一名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指定。
仲裁地点为巴黎,仲裁语言为英语。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英国法。
4. 涉外仲裁的优势涉外仲裁条款具有以下优势:•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通常需要更短的时间来解决争议。
•保密性:仲裁程序通常具有更高的保密性,争议的敏感商业信息不会公开。
•灵活性:争议双方可以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庭成员。
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
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第一篇:国际私法练习及答案4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填空.(共 10 小题,10.0 分)1.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1.0 分)2.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1.0 分)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连接因素)。
4.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1.0 分)5.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1.0 分)6.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1.0 分)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 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 3 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8.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0 分)9.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1.0 分)10.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1.0 分)二.单选.(共 18 小题,18.0 分)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_______。
A.国际条约B.国内立法C.国内判例D.专家的学说答案: D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_______。
A.戴西B.孟西民C.库克D.柯里答案: A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_______冲突规范。
(1.0 分)A.单边B.双边C.重叠性D.选择性答案: B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_______法律。
(1.0 分)A.国籍国B.营业地C.住所地D.成立地答案: A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布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_______。
仲裁的性质
关于仲裁的性质学说分析摘要:本文从仲裁性质的学说出发,论述仲裁的性质(This article from the arbitral nature of his doctrine,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the arbitration)关键词:仲裁的性质,司法,契约,自治,民间关于仲裁的性质,学界至今尚无定论,众学者意见各异。
概括起来,比较有说服力的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五种:一、司法权论。
该学说认为仲裁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是由国家法律认可,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同时又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
虽然仲裁程序的启动源于当事人的协议,但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和对仲裁行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因此,仲裁具有明显的司法性质。
司法权论的特点是过分强调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没有注重当事人的平等自愿协议。
同时这一理论有三个差异较大的派别:①判决论。
仲裁员行使类似法官权力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判决。
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就把仲裁裁决称为“仲裁判决”,并使用了与法院判决条文相似的表述。
②代表论。
国家授予仲裁员行使社会公共权力,仲裁员的权威性来源于国家。
也就是说仲裁员的身份是“临时法官”,行使的是类似国家权力的社会公共权力处理纠纷。
③国内法论。
认为仲裁地法给予仲裁员以判案的权力,因此所有仲裁都必须受制于仲裁地法。
国际仲裁庭受制于国际条约。
二、契约论。
契约论者认为仲裁是当事人就双方之间的纠纷,约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者来居中公断。
一般认为仲裁是来源于商人们的发明创造。
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相互之间的争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正如英国的施米托夫教授所言:“仲裁法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从仲裁协议的订立到仲裁庭的组成,从仲裁地点的选择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文,从仲裁规则的适用到仲裁程序的进行,无不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意思。
仲裁庭的管辖权正是来源于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授权,因此可以说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
涉外民商事仲裁程序简介.pptx
涉外民商事仲裁案
06
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跨国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跨 国交易、货物质量、交货期限等多个方面,双方因合 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最终选择仲裁解决。
案例二
某国际工程项目承包纠纷案。该案涉及国际工程项目 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问题, 双方因合同条款理解不同而引发争议,最终通过仲裁 达成和解。
VS
4. 语言和文化差异
涉外民商事仲裁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当事人,因此语言和文化差异也是需要 考虑的因素之一。仲裁机构需要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理解仲裁程序和裁决结果,并 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语言和文化障碍。
仲裁程序启动与进
03
行
申请、受理与答辩环节
01
申请环节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
涉外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
01
涉外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 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遵循国际法和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根据《纽约公约 》等国际条约,各国应当承认和执行 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除非存 在特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02
在实践中,涉外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 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例如,当 事人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提出异议, 导致裁决的执行受到阻碍。此外,不 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也 可能导致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出现问题 。
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
证据规则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将遵循一定的证据规 则,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 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自己的 主张。
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 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公共 利益的争议,仲裁庭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 适当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
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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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二、涉外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 (一)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不含涉外因素,不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 裁决一般只在国内执行,无需到境外执行; 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常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 裁决很需要外国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涉外仲裁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 涉外仲裁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用于解决发生于私 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私法争议。其裁决在一定条件下 可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 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 系指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提交给 自行选择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 式。其裁决由当事国出于道义上的责任自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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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热打铁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 )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特别授权的 B、涉及港、奥、台地区的争议 C、当事人协议的国内案件 D、劳动争议 2、国际商会仲裁院是( )。 A、国际性的 B、民间组织 C、政府机构 D、有很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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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三)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仲裁 由涉外仲委会(民间机构)根 性质 据自己的仲裁规则,受理当事 权限 人自愿提交解决的国际民商事 和经贸纠纷 仅限于双方订立仲裁协议,且 管辖 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 案件 范围 为纠纷解决机构的涉外民商事 和经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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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涉外仲裁协议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可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但不得违反仲裁地 国或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二)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仲裁地点 2、仲裁组织形式: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在 仲裁协议中写明其组成;如双方同意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 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3、提交仲裁的事项 4、仲裁适用的法律 5、裁决的效力 一般仲裁协议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纠纷如何通过仲裁解决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纠纷如何通过仲裁解决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贸易纠纷也随之增多。
当贸易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矛盾和争议时,寻求一种公正、高效且具有约束力的解决方式至关重要。
仲裁,作为国际贸易中解决纠纷的常用手段之一,因其独特的优势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一、仲裁的定义与特点仲裁是指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自愿性仲裁的启动基于双方的自愿选择。
只有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才能得以进行。
2、保密性仲裁过程和结果通常是保密的,这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声誉,避免纠纷的公开化对企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3、专业性仲裁员通常是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判断贸易纠纷中的复杂问题,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4、高效性仲裁程序相对灵活,时间周期较短,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减少因纠纷拖延而给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5、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再次申请仲裁。
二、仲裁机构的选择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是仲裁成功的关键之一。
国际上有许多知名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机构的声誉和权威性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广泛认可度的仲裁机构,能够增加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和公信力。
2、仲裁规则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程序、费用、证据规则等。
贸易双方应仔细研究和比较各机构的仲裁规则,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和需求的机构。
3、地理因素考虑仲裁机构所在的地理位置是否便利,以及当地的法律环境和司法支持是否有利于仲裁的进行。
4、费用仲裁费用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不同的仲裁机构收费标准不同,贸易双方需要综合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纠纷的复杂程度,选择费用合理的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
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涉外仲裁是指涉及外国当事人或具有跨国性质的民商事争议,由仲裁机构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国家的涉外仲裁法律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障仲裁的公正、高效和便利,各国普遍制定了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涉外仲裁的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
一、法律适用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是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裁决的关键。
根据国际仲裁惯例和法律原则,仲裁庭在裁决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明确的法律以及国际商事惯例。
涉外仲裁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私法等。
同时,根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协商选择其他法律作为仲裁的适用法。
二、仲裁协议涉外仲裁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根据国际仲裁惯例,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了当事人明确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
仲裁协议可以以独立的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一部分。
为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了对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和悔约等方面的约束和规定。
三、仲裁程序涉外仲裁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仲裁申请、组建仲裁庭、开庭审理、裁决和执行等。
根据国际仲裁惯例和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仲裁程序应当公正、高效和透明。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发言权、举证权和辩护权等权利,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者自行行使。
仲裁庭对争议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裁决机关有权决定争议的成败。
四、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涉外仲裁的核心是裁决的效力和执行。
根据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如拒不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强制执行。
涉外仲裁法律规定了裁决的公告、送达和存证等程序,以确保裁决能够有效执行。
五、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限制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中,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是制约和限制仲裁裁决的重要因素。
当涉及到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时,国家法院有权干预仲裁程序,甚至可能对裁决进行审查或撤销。
涉外商事仲裁的建议
涉外商事仲裁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涉外商事仲裁的经验。
首先我得说,涉外商事仲裁真不是那么容易玩得转的。
我刚接触的时候,那真是一头雾水。
我觉得最开始就得把仲裁协议给搞清楚。
这个仲裁协议啊,就像是一场比赛的规则书。
有一次我处理一个案件,两边就因为仲裁协议里那个仲裁地点没说清楚,结果光是为这个事就扯皮扯了好久。
哦对了还有,仲裁机构的选择也超级关键。
这就好比你要选个靠谱的裁判,不同的仲裁机构啊,那规则虽然大方面类似,但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小细节上可就差很多了。
我就见过有的公司随便选了个仲裁机构,后来发现那家机构的仲裁费用超高,那真是欲哭无泪啊。
我感觉在证据准备这块儿啊,也得特别上心。
你得知道,涉外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的普通仲裁。
证据收集的难度有时候就像你在大海里捞针一样。
比如说啊,你要去国外调取某些商业文件作为证据,那中间得经过多少手续啊。
而且有些证据的认定标准,外国和咱们国内还不一样呢。
像我之前办的那个案子,国外对于电子证据的要求就比我们国内严格很多,我们费了好大的劲儿去公证认证那些电子证据。
再说说律师这块儿。
我觉得啊,找个懂涉外商事仲裁的律师那真的是太重要了。
这律师就像你的向导,不过一定要找个合适的。
我记得之前有个同行,图便宜找了个不太懂涉外商事的律师,结果那案子办得一塌糊涂。
而且好的律师费用确实是高啊。
这时候怎么办呢?我觉得可以找那种有涉外经验的律师团队里年轻一点的律师,一般他们也想做出成绩,可能收费相对低一点,但是水平还不错。
在仲裁过程中呢,语言也是个大问题。
好多文件都要用英文或者其他外语。
我在这事儿上也吃过亏。
有些专业术语,你翻译错一点,那整个意思就差远了。
就好像你在做一道数学题,一个数字错了,那结果肯定不对啊。
这时候我觉得找个专业的法律英语翻译来把关就相当有必要。
涉外商事仲裁的程序往往很复杂,时间有时候也很长。
我办过一个案子,从开始仲裁到最后出结果,都差不多两年了。
这期间企业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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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涉外仲裁的性质,从基本法学原理上讲与国内仲裁的性质是一致的,因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所遵循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致的,涉外仲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内仲裁超越国界范围的延伸。
具体地说,涉外仲裁的性质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员的私行为和国家法律认可这三者的有机结合。
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约定仲裁、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约定行事。
例如,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人选、适用的法律等等。
这是仲裁最重要的原则,它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出发点,表现在各国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明确规定给予当事人这种自治的权利。
但是,当事人的自治权又是相对的,它跟自愿权不同,自愿权是绝对的。
当事人不愿意达成协议将他们的争议用仲裁来解决,谁也不能强制他们。
但当事人自愿选择了仲裁而不行使他们的自治权时,仲裁机构就要依法代他们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约定仲裁庭组成,指定仲裁员,约定适用法律等时,仲裁机构就代为他们指定或决定。
滨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仲裁员的私行为
仲裁员虽然可能是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但他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他是站在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的立场上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仲裁。
因此,仲裁行为
是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不是国家裁判行为,它与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在性质上截然不同。
仲裁机构依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动树立自己的威信,谋求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依靠行政权。
仲裁机构作为公断人必须公正合理地处理纠纷。
三、国家法律认可
国家法律对仲裁及其裁决法律效力的认可,是仲裁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仲裁是自愿的行为,但如果法律不允许当事人提交仲裁,法律不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法院不承认或不执行仲裁裁决,那么仲裁不过是空中楼阁,仲裁裁决等于一纸空文。
涉外仲裁不但要得到本国的认可,还要得到其它国家的认可,因为涉外仲裁裁决有时需要到国外执行。
1987年,我国正式成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后,我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就可以在该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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