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珂珂与刘枫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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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珂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张珂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张珂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 纷案 法宝推荐【案由】 【案件字号】 民事 (2017)最高法民申 1829 号 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东敏 洁 【审结日期】 2017.06.28 吴景丽 张小【文书类型】展开查看审理法院、审理程序、权责关键词等信息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9733515张珂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 1829 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

负责人:张巧英,该支行行长。

一审第三人: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晴亮,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珂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 (以下简称建行 达旗支行)、一审第三人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房地产公 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终 268 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行达旗支行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6)内民终 268 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再 审申请人强制执行第三人账户内的资金。

三.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再审 被申请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二审法院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只是依据 《保证金质押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确定其可以产生物权 的效力,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而且银行作为具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出质人交付的 金钱作为质押财产, 应当作出将质押金钱设置于专门的帐户, 并对任何第三人均能显示出设 立质押的外观。

张珂等与孙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珂等与孙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珂等与孙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20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雨菡【审理法官】陈雨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珂;孙岩;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珂孙岩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珂孙岩【当事人-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睿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谢艳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睿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谢艳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睿辕谢艳艳【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珂;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孙岩【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孙岩与张珂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孙岩与张珂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双方在案陈述,双方因房屋漏水维修问题发生争议,导致未能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但根据在案证据,房屋漏水系由于楼上房屋卫生间防水破损所致,同时,根据原审法院向爱家营公司调查的情况,爱家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6日完成楼上房屋防水维修,故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因我爱我家公司已将上述维修情况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张珂,故原审法院判决张珂向孙岩支付物业交割保证金的损失亦无不当。

对谢艳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对谢艳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对谢艳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吉03民终6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力中于亮白云天【审理法官】许力中于亮白云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谢艳【当事人】谢艳【当事人-个人】谢艳【代理律师/律所】丛恒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丛恒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丛恒【代理律所】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艳【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材料问题,此类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不予受理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材料问题,此类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谢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6:12:1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8月13日15时1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八达岭高速辅路健德桥北,王英新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王瑞娟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骑行,王英新车辆与王瑞娟刮蹭,王瑞娟受伤。

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英新负全责。

黄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1;王某;黄某2【当事人】黄某1王某黄某2【当事人-个人】黄某1王某黄某2【代理律师/律所】汪林清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林清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林清【代理律所】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回避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02:03:07黄某1、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256号上诉人:黄某1,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清,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哔,醴陵市山林纠纷调解委托会调解员。

原审第三人:黄某2,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上诉人黄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第三人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1月28日,上诉人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清、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哔、原审第三人黄某2到本院接受询问。

京02民终692号白一贺民事判决书

京02民终692号白一贺民事判决书

京02民终692号白一贺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1【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琨霍翠玲李淼【审理法官】刘琨霍翠玲李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一贺;范美静;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白一贺范美静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白一贺范美静【当事人-公司】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红利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李娜北京星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红利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李娜北京星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红利李娜【代理律所】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白一贺【被告】范美静;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的诉讼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两点:第一、关于白一贺是否应当承担延迟办理户籍迁出的违约责任。

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白一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涉案房屋过户日之前迁出房屋内原有户籍。

2019年8月28日,涉案房屋过户至范美静名下时,白一贺的户籍虽已迁出,但是案外人李京辉、付耀娟和李聿杰的户籍尚未迁出该房屋。

其次,诉讼中,白一贺主张迁出户籍的约定仅针对其户籍,没有明确约定户籍为涉案房屋原有全部户籍,且自己对涉案房屋尚有案外人户籍一事并不知情。

范美静对此不予认可。

白一贺系涉案房屋的出卖人,其户籍亦迁至该房屋,现白一贺主张对涉案房屋有案外人户籍一事不知情,依据不足。

白一贺在出售涉案房屋时,应当明确告知范美静户籍的相关情况,以便范美静对此情况作出合理预期,该义务是白一贺作为原产权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时的附随义务,故白一贺所述迁出户籍仅为其一方之户籍的主张,不能成立。

张某与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张某与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张某与房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3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雪利侯康刘宁【审理法官】翟雪利侯康刘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某;房某【当事人】张某房某【当事人-个人】张某房某【代理律师/律所】邢晔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晔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晔【代理律所】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张某的诉求为要求分割被上诉人房某名下二套房产及该小区车位,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析产诉讼,而非确权之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张某的诉求为要求分割被上诉人房某名下二套房产及该小区车位,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析产诉讼,而非确权之诉。

现案涉房产等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据此,上诉人张某有权就案涉房产提起本案析产诉讼,一审法院应予受理。

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关于确权诉讼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董某与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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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涂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4【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21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董某;涂某【当事人】董某涂某【当事人-个人】董某涂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关于涂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5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董某请求撤销已经生效调解书内容属于审判监督问题,请求返还工资款项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董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无权处分撤销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审判监督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关于涂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5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董某请求撤销已经生效调解书内容属于审判监督问题,请求返还工资款项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董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董某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董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0:07:43【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苏坷诉张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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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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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1.18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71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8.10 09:22:37
苏坷诉张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民终7188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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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等95人、酒泉市特尔鲜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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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等95人、酒泉市特尔鲜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甘09民终14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蔺春辉张小青毛伟俭【审理法官】蔺春辉张小青毛伟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1等95人;酒泉市特尔鲜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当事人】张某1等95人酒泉市特尔鲜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当事人-个人】刘某【当事人-公司】张某1等95人酒泉市特尔鲜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于某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于某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某于某【代理律所】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酒泉市特尔鲜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广泽经纪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规定,刘某作为广泽经纪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核准注销后,由其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管辖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反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广泽经纪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规定,刘某作为广泽经纪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核准注销后,由其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张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

张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8【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55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林张煜枫马忠贤【审理法官】石林张煜枫马忠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曾某【当事人】张某曾某【当事人-个人】张某曾某【代理律师/律所】马志栋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志栋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志栋【代理律所】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聊天记录真实性应予认定,从内容看无法证明债务不存在,不予认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曾某是否存在虚构债务行为;2.应收款53.9万元应否分割;3.平安普惠的28万元贷款应否一次性偿还;4.曾某应否向张某再行支付公寓购买款21.8885万元。

经查,张某购买公寓时付款328876元,离婚协议约定曾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向张某补偿476802.2元。

该协议内容系双方协商确定,业已履行。

尽管在购买公寓前,张某出售了其婚前个人房屋,部分款项购买了公寓。

但曾某不是无偿获得房屋,而是双方协商确定了价款,该价款高于张某出资款。

现张某出尔反尔,要求再行补偿21.8885万元,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平安普惠的贷款虽然约定由曾某一次性偿还,曾某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未影响张某的任何权益,张某强人所难,不予支持。

永昌县医院的回款53.9万元形成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张某对于资金投入、人员、税金支出、是否为公司资金购买设备、是否借款购买设备、回款后是否计入双方共同财产等情况明知故诉。

张柯与张晶,张伟民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柯与张晶,张伟民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柯与张晶,张伟民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57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燕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当事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当事人-个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代理律师/律所】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颜华平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颜华平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金颜华平【代理律所】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22:50张柯与张晶,张伟民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57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华平,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原审被告:张某丙。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秦燕燕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某甲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一审判决,根据张某甲经济状况免除或减免赡养费;诉讼费由张某乙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甲和张某丙上学时靠银行贷款及贫困补助,寒暑假勤工俭学,张某乙从未出钱,还经常打骂郑彩棉,使郑彩棉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张某甲养老。

且张某甲因工地劳动,也患有腰间盘突出,看病的钱都是自己出,张某乙经常辱骂恐吓张某甲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张某乙辩称,为抚养孩子经常打好几份工,身体情况差,为两个孩子盖了房,现无固定收入,请求维持原判。

朱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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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6【案件字号】(2022)甘08民终7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凌白皎洁尚楷耘【审理法官】李凌白皎洁尚楷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某;王某【当事人】朱某王某【当事人-个人】朱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荆伟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荆伟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荆伟【代理律所】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撤销附条件代理实际履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朱某向王某偿还10.5万元是否正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及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王某、朱某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经华亭市民政局登记生效。

朱某主张该协议并非自愿签订,但其并不能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符合撤销的情形。

2021年3月31日与王某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变更),该协议书是对2020年5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变更,但重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变更)明确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变更后的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条件未成就,故协议未生效。

卢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9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孔某;卢某1【当事人】孔某卢某1【当事人-个人】孔某卢某1【代理律师/律所】项晶晶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项晶晶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项晶晶【代理律所】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中,孔某、卢某1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孔某、卢某1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就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内容,双方均认可房产已过户至卢某1名下,两辆车也由卢某1控制使用,卢某1也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孔某支付60万元。

关于离婚协议中的款项履行情况,一审中双方提交了银行流水和转账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核算,判决卢某1支付孔某445680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孔某主张卢某1应支付离婚补偿款60万元,卢某1主张已向孔某支付540606元的问题。

二审中,孔某和卢某1均提交了双方2018、2019、2020年之间的转账记录。

关于双方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孔某称因一审时没有准备充分,所有没有提交,卢某1称因一审中没有聘请律师,不知道法律程序,所以没有提交。

相关转账记录显示,双方离婚后账户交易来往频繁,与通常情况的夫妻离婚后正常经济往来行为不符。

经询问,孔某表示双方离婚后在2019年还一起共同生活过,且双方存在还房贷、生活及旅行消费等方面的经济往来。

法律援助案件旁听笔录(3篇)

法律援助案件旁听笔录(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23)XX法民初XX号时间: 2023年X月X日上午9:00地点: XX市XX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旁听人:李明(法律援助志愿者)书记员:王小芳审判人员:- 法官:赵某某- 人民陪审员:刘某某、张某某当事人:- 原告:张某,女,28岁,汉族,XX市XX区人,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 路XX号。

- 被告:李某,男,30岁,汉族,XX市XX区人,XX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 路XX号。

旁听笔录正文:一、法庭调查1. 法官:原告张某,请陈述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某:(起立)尊敬的法官,我起诉被告李某离婚,理由如下:我们于2015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我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法官:被告李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何答辩意见?被告李某:(起立)尊敬的法官,我承认与原告张某结婚,但我不认可原告的离婚请求。

我们结婚多年,共同生活也有美好的时光,我愿意努力挽救婚姻。

关于共同财产,我愿意与原告协商分割。

3. 法官:原告张某,你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何意见?原告张某:我坚决要求离婚,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我愿意与被告协商。

4. 法官:被告李某,你对原告张某的答辩意见有何意见?被告李某:我同意原告张某的要求,愿意离婚。

二、法庭辩论1. 原告张某:我再次强调,被告李某有外遇,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 被告李某:我承认自己有过错,但请法官考虑我们的婚姻基础,给予我改过的机会。

3. 法官:双方当事人,针对婚姻破裂的原因及财产分割问题,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原告张某:没有。

被告李某:没有。

三、法庭调解1. 法官: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财产分割问题没有争议,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2. 法官:被告李某,你是否愿意赔偿原告张某的精神损失?被告李某:我愿意赔偿原告张某的精神损失。

3. 法官:原告张某,你对被告李某的赔偿意见有何看法?原告张某:我同意被告李某的赔偿。

张奇与郭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奇与郭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奇与郭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5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瑶宫平齐小媛【审理法官】肖瑶宫平齐小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郭某【当事人】张某郭某【当事人-个人】张某郭某【代理律师/律所】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萍【代理律所】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张某主张郭某返还涉案金项链,应首先证明该金项链系彩礼。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2020年4月26日、4月28日、6月30日张某与郭某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用于证明郭某确实收到了张某的项链一条。

郭某对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项链确实给郭某买过,但不是彩礼。

郭某从未向张某要过彩礼款,张某给郭某买项链是双方处对象的礼尚往来,并且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张某的母亲要过生日,郭某给张某母亲买个戒指,张某出于感动给买的项链。

郭某二审提交向华府万家支付1869.85元的支付凭证一份,用于证明给张某母亲买戒指,提交安家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张某与郭某共同租房居住。

张某对支付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从该支付凭证中不能看出是为上诉人母亲购买的戒指。

租赁合同与张某无关,且为复印件。

对安家房地产公司的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张某没在此居住过。

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某陈述逢年过节我到郭某家去住过,郭某也到我家住过,而且平时处对象的时候郭某也曾经到我的出租屋找过我,也在我的出租屋住过,我们之间有过性行为。

陈阳、张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阳、张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阳、张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1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智慧龙燊江春虹【审理法官】陈智慧龙燊江春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阳;张珂【当事人】陈阳张珂【当事人-个人】陈阳张珂【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阳【被告】张珂【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之规定,本案二审围绕陈阳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张珂于2015年8月11日借给陈阳190000元。

陈阳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9月29日、2017年1月26日、2017年9月7日、2017年9月30日向张珂支付了10000元、50000元、20000元、2000元、5000元,共计87000元。

2018年5月6日陈阳又向张珂支付了143000元本金。

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事实均不持异议。

陈阳在借款时给张珂出具了借条,并在2016年5月31日在借条上注明约定利息为每月3分,约定利息也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

陈阳亦不能提供证据来否定双方约定了利息的事实。

一审法院根据陈阳与张珂的约定、张珂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计算本案利息并无不当。

徐东胜与张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东胜与张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东胜与张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8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建艳黄淑梅蒋欣【审理法官】谭建艳黄淑梅蒋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东胜;张珂【当事人】徐东胜张珂【当事人-个人】徐东胜张珂【代理律师/律所】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伟【代理律所】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东胜;张珂【本院观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徐东胜提交的借条中写明借款金额为9万元,并且在2019年5月27日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徐东胜多次提出借款为9万元,张珂对借款数额并未提出异议,且张珂并未提交证据对借款金额为9万元予以反驳,本院对双方之间借款本金为9万元予以确认。

徐东胜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有3万元利息,但是张珂回复的微信中并未对此予以确认。

通过徐东胜及张珂提交的二人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屏可知,徐东胜将周国民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于。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中张珂对徐东胜提交的微信截屏及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018年9月7日微信截屏载明:张珂:“昨天回了一趟家,发票没有开出来,不知道是系统出了问题还是操作不当,税控我带来了,要不今天抽时间在张霞那里试试?”徐东胜:“你让张霞去办就行了”。

张珂:“钱进账了,5万”。

2018年12月14日,12月16日张珂通过微信向徐东胜发送中国建设银行交易凭证两张。

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22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周永恒杜兆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孟某1【当事人】杨某孟某1【当事人-个人】杨某孟某1【代理律师/律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卉焦璐超叶沐奇【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1:14:02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4民终22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鲁04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孟某1承担。

李某1、李某2等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2等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2等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甘05民终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力李虓晖冯峰【审理法官】田力李虓晖冯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李某2;何某【当事人】李某1李某2何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何某【代理律师/律所】卫某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陈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卫某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陈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卫某陈某【代理律所】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第一组证据与本案彩礼返还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第二组证据反映的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属于李某1的陪嫁物品,系其个人物品,不属于折抵彩礼的情形,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彩礼返还数额是否妥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彩礼返还数额是否妥当。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习俗,由一方所给付另一方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

彩礼的认定标准应以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其次就是从给付的数额来判断。

本案中,何某根据当地习俗在“看屋”时给付李某1,10000元,在订婚时给付李某1、李某2,100000元,李某1、李某2向何某退1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为100000元。

原审关于彩礼认定符合彩礼认定规则,认定的彩礼数额符合本案事实。

关于被上诉人何某给付上诉人李某1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私人订制钻戒、黄金手镯等首饰价值较大,且均是按照当地婚礼习俗而交付女方,依法属于彩礼范畴。

张珂、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珂、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珂、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29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玲李小芹穆莉【审理法官】庞玲李小芹穆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珂;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珂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珂【当事人-公司】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宏亮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迟小兵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宏亮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迟小兵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宏亮迟小兵【代理律所】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珂【被告】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珂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应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张珂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四、报送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时间:2016年11月18日"的事实有异议。

经审查,该事实有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蚌埠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受理单为依据,张珂提出的该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荣盛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珂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应如何计算。

关于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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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郏民初字第144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曼曼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278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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