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担保法命题规律
经济民商历年章节考点命题方向担保法
经济民商历年章节考点命题方向:担保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真题试题】(2011年单项选择第9题)1.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但保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
后甲请求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乙应允,但提出推迟年期间的利率为30%,甲同意并订立了变更协议。
甲、乙将变更协议的内容告知了丙,丙口头表示同意。
后甲到期不能还款。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对该10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B.丙对该10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存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C.丙对该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D.丙对该10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均不承担保证责任【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保证期间内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继续承担原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内主债务转让,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①经债权人许可;②经保证人书面同意;③合同内容变更的。
原则上,主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是指:①债权数额变更的:a.未经加重其负担,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B.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其负担的,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
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发生两方面效力:a.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期问或者法定期间;B.保证人对履行期限延长后增加的主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原定期限内发生的债务,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案属于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加重其负担以及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形,因此选C。
【真题试题】(2011年单项选择第10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3万吨水泥,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保证。
后乙公司因工程需要,与甲公司约定增加购买1万吨水泥,但未征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只是事后通知了丙公司。
3月3号李建伟老师讲义--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与复习资料之选择(广州,2012,03,03)众合教育李建伟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众合学校第一部分10年命题规律简要分析第二部分司考的难度在于学科知识的体系性第三部分如何选择司考复习资料第一部分 10年命题规律的深度观察引子:为什么司法考试命题会有基本规律?凡连续性的成熟考试皆有律可循,应试第一要义:弄清楚该命题规律2002—2011,10届司考11次命题(2008年有2份命题)⏹3400道试题⏹题型相对固定⏹命题人基本固定⏹难度基本平衡⏹命题考查对象缓慢变化⏹风格基本固定一.命题第一规律:“因法设题”【例】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带回家。
丁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隐瞒实情并将相机卖与丁。
后丁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
乙见相机眼熟便询问丁,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相机现在属于谁所有?(08延-3-12,单)A.甲B.乙C.丙D.丁二.命题第二规律:考试范围限于中国现行法现行法的范围如何界定?——没有任何权威的官方版本,但凭借以往命题的经验——每一年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时间范围:4月底前——司法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基本法律”的适用解释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总体上,这是一场基本上关于法条的考试:83%左右——刑事诉讼法作为重大的新法如何考查:1.有规律可循:刑诉法1996刑法1997合同法1999物权法20072.考查最新变化的条文:新增的、修正的3.侧重考查条文的表面意思(前三年)4.只考查法典本身的条文,对于司法解释一时无暇顾及5.注意旧题新作三.命题第三规律:只考中国现行法的理解与应用(解决假设问题)的能力——故不同于大学法学院的课堂教育与期末考试⏹不考历史;⏹不考学说;⏹不考争议点;⏹不考外国法比较法⏹不考名词解释概念定义简答传统论述题【例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常见的民法期末考试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或者是名词解释:什么叫孳息?【例2】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司法考试命题三大规律
司法考试命题三大规律
根据法律教育网对司法考试历年的掌握,总结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如下:
命题三大规律之一:综合考查
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
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
在此处,我想提醒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命题三大规律之二:新增必考
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
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
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察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
所以要紧紧跟随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进行复习,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命题三大规律之三:重者恒重
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
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
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
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3、5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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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了解真题出题规律掌握考点要点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了解真题出题规律掌握考点要点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专业人士能力的考核,历年的真题解析是备考的重要资源。
通过了解真题的出题规律,并掌握考点要点,考生可以更好地备考,提高答题效率和准确性。
本文将通过解析历年真题,帮助考生了解司法考试的出题规律,并总结考点要点。
一、了解真题出题规律了解真题的出题规律有助于考生从整体上把握考试的命题方向。
通过对历年真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特点:1. 多样性:司法考试的真题内容涉及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题目形式也多种多样,有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等。
考生要做到全面准备,不偏废某一部分内容。
2. 细节考察:真题中常常会有对法律细节的考察,需要考生对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记忆。
因此,复习过程中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钻研,并注意掌握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3. 考察综合运用能力:真题中的案例分析题常常要求考生综合运用各个法律领域的知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因此,考生要注重培养自己的综合思维和分析能力。
了解了真题的出题规律后,考生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更好地应对考试。
二、掌握考点要点掌握考点要点是备考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
每个法律领域都有一些重要的考点和核心知识,下面以刑法为例,介绍一下掌握考点的方法:1. 罪名要素:在刑法中,每个罪名都有其犯罪构成要素。
考生需要掌握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理解其含义,并能够正确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罪名要素。
2. 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共同犯罪的认定等。
考生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并能够正确应用于案例分析中。
3. 刑法理论:掌握一些基本的刑法理论是备考过程中必要的。
比如,犯罪主体、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适用范围等。
除了刑法,其他法律领域的备考也需要掌握相应的考点要点,因此,考生要充分利用历年真题,总结和归纳出各个法律领域的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2010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
专家解读:2010年司考命题趋势预测,2010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与2009年基本相持平。
这对考生来说是一个莫大的福音。
然而,考生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提升的通过率中,照顾地区会占绝大多数,所以不要依靠提升的通过率而侥幸通过的想法,大家还是应该好好复习。
还有人会有疑问2010年司法考试会不会改革?我要告诉大家,肯定不会。
2011年会不会改革?可能性较小。
什么时候会改革?2012年可能是最好的时机。
在预测2010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之前,我认为应该先了解一下司法考试命题的依据和程序。
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命题分为五个阶段:征题、审题、选题、定题、拼题。
所谓征题,顾名思义就是征集司法考试试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以往的司法考试各科题库中抽取,一种是命题人或各高校、法律研究机构等出题。
征题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
第二个阶段是审题,对征集来的题目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符合规定。
审题一般在每年的7月中旬进行。
第三个阶段是选题,从通过审查符合规定的题目中选取试题,司法考试的真题基本上从这个阶段就有了雏形,通过选题就把当年司法考试的大体基调定下来。
没有被选为当年考试的试题会放在题库中作为今后司法考试的备选试题。
第四个阶段是定题,由司法部及命题专家对选好的试题做最后确定,不排除在这个阶段会换一些题。
在定题结束后,有司法考试标准试卷两倍的试题供拼题老师选择。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拼题,把定好的试题按照司法考试的试卷结构进行“拼装”,一般会拼两套试卷,一卷作为考试正选试卷,另外的一套作为备用试卷,在出现状况的时候替代正式试卷使用。
以上就是司法考试试题命题的依据和流程。
从这个流程中看出,司法考试真题的侧重点在选题的时候就定下了基调,最终决定考试重点的就是拼题老师,故此我们可以从出题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到司法考试试题的考察趋势。
第一卷司法考试第一卷考查的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主观题的重点、要点和热点问题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行政法主观题的重点、要点和热点问题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公权力行使的“帝王条款”,行政权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权力,也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已经开始运用这一原则。
这一原则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还没有出现过。
因此,一定要十分注意。
需要掌握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即妥当性原则、最小损失原则或者最小侵害原则、利益衡量原则。
在题目中,可能只涉及比例原则中的某一个子原则,我们需要会使用某一个子原则来分析案件中的问题所在。
2.程序正当原则。
我们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只是规定要“符合法定程序”,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符合“正当程序”而不仅仅是“法定程序”。
因此,我们就必须掌握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1)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理由和根据。
(2)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听证的事项,经过了听证程序。
(4)当事人参与了行政过程,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程序性权利获得了保证。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在近年来显得非常重要,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非常随意,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行政许可法》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他法律还没有规定,但对于公权力而言,法律中是否明确规定并不重要。
需要掌握这一原则的以下内容:(1)这一原则的根据,即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和在这一原理基础上的行政行为效力之确定力。
(2)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及例外情况。
(3)举证责任。
4.行政公开原则。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使这一原则显得更加重要。
我们需要注意该《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布的信息的基本内容和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基本内容,这一原则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的重要性,对于保证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性。
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规律与复习技巧_0
---------------------------------------------------------------最新资料推荐------------------------------------------------------ 司法考试刑法命题规律与复习技巧司法考试刑法命题规律与复习技巧单选多选不定项案例分析论述总计 2010 20 30 8 22 0 80 2009 20 30 8 22 0 80 2008 20 30 8 20 25 103 2007 20 30 8 22 0 80 2006 20 30 10 22 35 117 说明: 2009 年试卷四刑法案例分析题的分值为 26 分,刑事诉讼法部分占了 4 分左右。
2006 年的论述题,其中一个论述角度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命题基本规律刑法一直是司法考试的大户, 2006 年至今,客观题及案例分析题的总分都占到了 80 分左右。
2006 年、2008 年,刑法还考到了论述题。
如果加上论述题,刑法的分值就超过 l00 分了。
所以,考生一定要重视对刑法的复习。
要复习好刑法首先要了解刑法的命题规律。
近几年的刑法命题呈现出两个特征:重者恒重和加强理论考查。
所谓重者恒重是指虽然刑法法条有 452 条之多,司法解释也有近百个,但是反复考的就是常见的那些知识点。
例如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共犯理论、数罪并罚制度;分则部分的贷款诈1 / 9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简直是百考不厌,而且考的非常细致。
大家要注意:无论谁来命题,以经典考点为主要考查内容都是不会改变的,对这些传统考点要深入、仔细地掌握。
从 2019 年开始,随着兼顾应用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均衡考查成为命题方针,考题的理论性显著增加。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的规律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2、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0题)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选项D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据此可知,可以设立司、处的机构不包括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3、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分布及命题规律分析
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分布及命题规律分析一.分值分布2009年司法考试试题中,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中国宪法的题目共有106分,其中单选题:23分;多选:30分;不定选:8分;论述:45分。
在各类题型中,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5道单选题和一道论述题,共计25分,考察法理学的有7道单选、6道多选、2道不定选、一道论述,共计48分,考察法制史的有:4道单选、3道多选,共计10分、考察宪法的题目:7道单选、5道多选、2道不定选,共计21分;从分值的分布的角度来看,基本上和过去三年保持一致,如法理的选择题保持了23分、法制史保持在10分左右;第四卷继续有法理方面的论述题目。
二.考点分布及命题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单选和论述都非常简单,无论是我们在讲基础阶段的课程还是冲击阶段的课程时都有做分析和交代,并且做了重点强调,应该说这部分知识点的25分基本上属于“送分型题目”,考生朋友至少应该得20分。
法理学的知识点还是集中在一些传统的重点之上:如法律的要素、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的局限性等之上,而这些都是我们在上课的时候反复强调过的。
论述题考察的是合法性和合理性,其实考察的是法律的局限性,这个在最后冲刺和信息班的时候我们曾把原理告诉过各位听课的考生;宪法的知识点主要集中在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修宪、国家的基本制度等方面,应该说宪法的命题仍然体现了我在课堂上总结的规律:绝大多数知识点不会重复出现。
法制史有一定的难度,难在有好些选项属于“超纲”的题目,大纲没有规定或者已经删除,或者在教材中找不到依据,对于这种题目只能听天由命了。
三.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方法建议对于来年的理论法学复习,作为一个司法考试老得授课教师我做以下简单建议:首先、从态度上认识到这三门学科尤其是法理在司法考试中重要性,在备考中认真对待,莫一开始就放弃或者心存侥幸心理,平时不准备,临考报佛脚。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过关两大法宝完美解析
B.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 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B,C,D
7、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追认
B. 甲有权撤销
C. 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 丙有权撤销
【正确答案】:A,B,C
4、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 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 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 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正确答案】:D
28、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 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C. 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 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正确答案】:A,C,D
24、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 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 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 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体现命题思路
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体现命题思路
第一,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要体现淘汰性考试的特点。
所谓淘汰性考试,就是要通过司法考试来淘汰不合格的人,防止二次危害当事人。
考生要注意考点的核心问题和边缘问题。
核心部分是司法考试的基础,边缘部分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决定因素。
司法考试注重法律方面的边缘问题,因此考生要调整思维,在边缘部分下功夫,例如大家都知道刀枪棍棒是凶器,那么老鼠药是否属于凶器?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了解自己还有什么知识点没有掌握。
应知应会与不知不会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
应知应会的知识点大家都可以掌握,达不到选拔人才的效果,不知不会的内容才是能否通过司法考试的决定因素。
第二,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体现法律职业能力,因为司法考试属于法律职业考试,
这要求法律工作者法学功底扎实、视野宽阔、法律能力全面。
司法考试的难度首先在于考生有没有掌握基本知识,其次还在于是否可以将基本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例如今年上海世博会开幕了,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很多规定,购买刀具、耗子药等需要实名制登记;不允许将衣服晾在房屋外面等等。
如果市民认为这些规定干扰了自己的生活,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起诉上海市政府?这些都需要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学基本原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特点:
1、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是命题的唯一依据;
2、以法科本科毕业生所学知识为基础;
3、知识点平衡、强调以通说为准;
4、避免直接出现知识点,避免偏题、怪题;
5、题目突出,强调实例性和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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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版)
司法考试口诀记忆汇总(精华版)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一)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 掐头去尾。
头:EXW,尾:DDP.(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e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在卖方工厂交货f组:(汉语拼音fa"发")c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音dao"到"):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f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发菜(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三、适合的运输方式: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拼音)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水":DEQ(q拼音qi汽)、FAS(s拼音shui水)DES(s拼音shui水)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其他术语。
行政法部分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2010主讲:黄韦博)
2010司考行政法部分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主讲:黄韦博一、行政法命题规律行政法在司法考试中分值约占60分左右,远远高于其他小法的分值,与刑法、民法、民诉、刑诉并称为司法考试中的五大法。
五大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大约要占到总分80%左右,因此学好五大法从分值本身来说对司法考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学好五大法将成为考生学习好其他小法的理论基础。
绕开行政法复习司法考试就如人失去了部分肢体,不仅从分值上失去了一大块,还将影响许多其他知识的学习效果。
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行政法的考试重点和特点相对稳定,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题型相对固定(二)考查的法条相对集中行政法考查的法条集中于《立法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几部法律,其中《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内容约占一半左右。
在这些法条中,大部分法条是属于常考法条。
(三)命题特点突出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命题特点十分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点:1.考查法条注重细节。
行政考试中经常出现例如以区分“应当”还是“可以”、具体时限之类的问题,考生复习一定要注重细节,通过掌握立法原理来记忆。
例如:对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应当/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行政复议中,对于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复议机关(应当/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国税局在申请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时法院是(应当/可以)受理?劳动局在申请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时法院是(应当/可以)受理?2.考查例外情况较多。
即不考常态考变态、不考原则考例外,考生一定要注重例外情况的原理和运用。
例如:行政诉讼采取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但原告在特殊情况下也负有举证责任,即:起诉条件、行政不作为已经申请(还有两个例外)、赔偿案件损害事实。
3.综合性考查。
即行政法考题一般采取多部法条、多个知识点同时在一个题目中考查,综合考查考生对行政法体系、原理和法条的交叉运用,所以考生需要在学习时注重对行政法体系的把握以及知识之间的融会贯通。
关于司考担保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
司考担保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一、司考复习担保法的定位1.担保法在整个的民事案件法律体系中是处于龙身的位置,较之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些位卑言轻。
从上表所给的数据看,年均考查为6分。
其实,这个6分是有些低估了担保法了。
因为在每年的民法案例分析题中,也都可觅得担保法的身影。
考虑到这一因素,担保法每年的考查分数应在8-12分之间。
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担保法解释》已隆重出台,并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极大关注,《担保法解释》的颁行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对推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鉴于此,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对该解释的考查将会成为担保法试题的一个亮点。
2.从最近几年的趋势看,在司考具体的命题方式上,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是担保法的稳定阵营,除此之外它并无基本的规律可循。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担保法本身再难出现1998年那样的案例分析题。
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的实现,担保是债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由此也只有将担保制度放在更大的债的范畴中,它才能充满生机富有活力,(法.律教育网整理)这也是最近几年为什么没有出现单纯的担保法案例,而在每年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中都有担保法的不凡身手的原因之所在。
二、司考担保法复习技巧1.切实把握担保合同与债权合同之间的理论关系,认识到担保合同只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
这是学好担保法的前提。
2.明确界定担保法的重点。
担保法的重点知识主要有:(1)保证;(2)抵押;(3)质押;(4)定金。
其中保证和抵押尤应着重突出。
3.认真解读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重点法条。
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重点法条理论性较强,有着较大的难度,只有准确掌握了它们,才能确保在考试中正确解题。
并且,原本担保法的法条可考性就很强,《担保法解释》的出台又对担保法本身的条文作了一些补充或者是限制性的规定,这样一来,担保法可考法条的量就更多了。
考试技巧-把握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
考试技巧:把握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考试技巧:把握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考试技巧:把握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司考比律考:内容区别不大单从考试办法来看,司法考试与律考的差别不是很大。
司法考试的基本思想是要通过一种考试使获得司法从业资格的人具备从业的基本素质。
这种素质既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上的素质,也包括法律实务方面的素质。
为此,司法考试的主旨和基本思想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考基础理论,二是考应用型的知识。
律考从1986年以来经历了10多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司法考试是在律考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刚开始的时候,区别不会太大。
但是司法考试与律考毕竟性质不同。
差别首先表现在司法考试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
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律师法》规定大专以上就可以做律师,但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必须达到本科以上。
其次,司法考试在难度上也会逐渐提高。
第三,因为司法考试的对象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所以考试的范围也会宽泛一些,但基本思想会与律考相同,都是考查考生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当然,我国的司法考试才刚刚开始,将来具体怎样来考,考什么,侧重点是什么,都还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会给法学教育带来一定的影响,它涉及到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的一种协调,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很大。
它的出台意味着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这种关系如果处理的不好,将冲击国家的法学教育。
国家司法考试刚刚实行,还缺乏研究,到底应当如何来考,是考一次还是考两次,是侧重考理论知识还是侧重考实务都尚待研究。
我个人认为,司法考试还是应当注重考理论知识,考的方法可以灵活一些,但仍然离不开基础的理论知识。
应用型的知识因为带有很强的实践性,而这些实践性的东西在大学里很难培养,所以,有的人提出考两次,首先考理论,理论通过后再进行专门的司法培训,培训完成后根据法院、检察院的需要来考一些相关的知识,这样可能会更加合理一些,当然这些建议尚在探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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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担保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
1.担保法在整个的民事案件法律体系中是处于龙身的位置,较之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些位卑言轻。
从上表所给的数据看,年均考查为6分。
其实,这个6分是有些低估了担保法了。
因为在每年的民法案例分析题中,也都可觅得担保法的身影。
考虑到这一因素,担保法每年的考查分数应在8—12分之间。
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担保法解释》已隆重出台,并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极大关注,《担保法解释》的颁行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对推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鉴于此,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对该解释的考查将会成为担保法试题的一个亮点。
2.从最近几年的趋势看,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是担保法的稳定阵营,除此之外它并无基本的规律可循。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担保法本身再难出现1998年那样的案例分析题。
设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的实现,担保是债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由此也只有将担保制度放在更大的债的范畴中,它才能充满生机富有活力,这也是最近几年为什么没有出现单纯的担保法案例,而在每年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题中都有担保法的不凡身手的原因之所在。
二、复习技巧
1.切实把握担保合同与债权合同之间的理论关系,认识到担保合同只是债权合同的从合同。
这是学好担保法的前提。
2.明确界定担保法的重点。
担保法的重点知识主要有:(1)保证;(2)抵押;(3)质押;(4)定金。
其中保证和抵押尤应着重突出。
3.认真解读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重点法条。
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重点法条理论性较强,有着较大的难度,只有准确掌握了它们,才能确保在考试中正确解题。
并且,原本担保法的法条可考性就很强,《担保法解释》的出台又对担保法本身的条文作了一些补充或者是限制性的规定,这样一来,担保法可考法条的量就更多了。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多下工夫,认真分析,才能保证准确全面的掌握所有的重点法条。
4.认真研习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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