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经济帮助 继承人能否申请执行

合集下载

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

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

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是指被执行人放弃继承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的财产,以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

但是,在现行法律下,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并不能完全避免债务执行的结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和条件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并不能完全脱离债务的纠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执行人对父母、子女的财产放弃继承的,应当先经过法院通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并在通知中说明被执行人不愿意承袭的财产所处于的状态和数额。

被执行人对配偶的财产放弃继承的,也应当先经过法院告知债权人。

通知和告知后,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即生效。

但以上规定并不排除债权人在合法范围内追回债务的权利。

其次,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必须符合合法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执行人在放弃继承前,应当先将继承财产清偿清楚。

如果被执行人有遗产债务,必须应先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此外,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存在涉嫌违法的情况,相关国家机关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第三,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可能会影响亲属关系。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会涉及到其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如果不妥善处理,会导致亲情破裂。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被执行人放弃继承财产的情况较为常见,会引起相关村民的财产纠纷等问题,有时甚至会对村民之间的和睦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并不能完全避免债权人的追偿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债务。

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财产等行为规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拍卖财产等方式进行执行。

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合理的执行计划和方案,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保护。

总的来说,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虽然可以暂时逃避债务的纠缠,但并不能完全避免债务的追偿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离婚问题⼈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由、⼀夫⼀妻、男⼥平等和保护妇⼥、⼉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进⾏调解。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母或他⼈违背男⼥双⽅或⼀⽅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的,违反男⼥双⽅或⼀⽅意愿⽽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没有建⽴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有⼦⼥,夫妻间已建⽴了⼀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调解,调解⽆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向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主⾃愿的,不属买卖婚姻。

⼀⽅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造成的离婚纠纷,⾸先要分清是⾮责任,对有过错的⼀⽅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作,即使调解⽆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做好思想⼯作和防范⼯作,调解离婚⽆效,应判决离婚。

⽆过错⼀⽅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效时,⼀般应准予离婚。

(4)因⼀⽅升学、招⼯、提⼲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为,要依靠有关单位组织进⾏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改善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5)因⽣⼥孩或⼥⽅采取节育措施⽽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进⾏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标题:《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范围1.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婚姻类型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婚姻类型主要包括:普通婚姻、同性婚姻等。

2.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当事人1)离婚申请人;2)被离婚人;3)第三人。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内容1.离婚经济帮助的范围1)财产分割;2)抚养费;3)赡养费。

2.离婚经济帮助的计算方法1)财产分割:采用“双方协商、按照法定继承和合同约定、评估、拍卖等方式”进行计算。

2)抚养费:离婚后,由未成年子女或者需要抚养的人其他依法享有抚养权的人依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3)赡养费:由离婚后无劳动能力且无法承担生活费用的一方依据自身生活需要及财产状况,协商确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

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章第二十四节四、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离婚申请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

2.被离婚人:被申请离婚的当事人。

3.第三人:离婚案件中的非离婚当事人。

4.财产分割:离婚后,根据法定继承、协商、评估或拍卖方式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

5.抚养费:由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或需要抚养的人依据具体情况,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6.赡养费:由离婚后无劳动能力且无法承担生活费用的一方依据自身生活需要及财产状况,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五、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是指对婚姻和家庭关系实行调节管理的法律。

2.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是指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3.继承:指在死亡后依法将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和权利,转移到其继承人的行为。

4.协商:指离婚当事人在离婚经济帮助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

5.评估:指根据财产实际价值,从综合角度评定其公允价格,确定其真实价值的一种方式。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协助执行是指在执行法律判决或裁定时,需要其他人、组织或机构提供协助的情况。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协助执行的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债务人的行踪信息、提供财产情况等。

协助执行的义务适用于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协助执行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体的协助执行范围,包括协助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提供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提供电信运营商的通信信息等。

同时,协助执行也可以包括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三、协助执行的程序:协助执行的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不详细,具体的程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与裁判文书送达条例》等执行法规中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协助执行的程序通常需要由执行法院发出请求,要求被协助人提供相应的协助。

四、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后果: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同时,被执行人还要承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协助执行权利的保障: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人应当合法行使他们的权利。

被协助人有权要求协助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阐明异议的理由等。

同时,协助人也有义务对被协助人进行保密,保护其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协助执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并对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

协助执行的程序和后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提高执行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中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保障了离婚当事人在分割财产不足以维持生活时,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经济帮助。

以下是关于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三个方面:
一、经济补偿请求权
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因照顾家庭、抚养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导致其负担较重的经济责任,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照顾家庭、抚养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经济责任的事实;
2.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请求,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对方存在负担较轻经济责任的事实,且具备给予经济补偿的能力。

二、经济帮助请求权
经济帮助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生活困难的事实,如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等;
2.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请求,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对方具备给予经济帮助的能力。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有权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
2.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请求,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遭受损害的一方。

此外,在离婚时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的,不能就财产分割问题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需要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法院判决离婚后财产执行怎么办

法院判决离婚后财产执行怎么办

法院判决离婚后财产执行怎么办
小编希望法院判决离婚后财产执行怎么办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法院判决离婚后财产执行怎么办?
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注明的各方义务,如一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但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者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由离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协议离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离婚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
对于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网友咨询:申请执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律师解答: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在诉讼前,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继续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死亡,继承人可以继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前,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继续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外人能否申请执行离婚调解书

案外人能否申请执行离婚调解书

案外人能否申请执行离婚调解书离婚是一种常见的婚姻解决方式,但作为一项重大的人生决定,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得到批准。

在中国,离婚的具体程序和条件在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通过司法机关审理后,才能得到一个有效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

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即使离婚调解书是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签署的,案外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调解书。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离婚调解书。

离婚调解书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通常包括离婚财产的分割、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方面的具体约定。

与此同时,调解书也代表了双方彼此协商和达成共识的意愿,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展示了当事人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协作能力。

更重要的是,与离婚判决相比,离婚调解书的程序简便、迅速,减少了双方在审判过程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和谐解决问题提供了一种新途径。

然而,尽管离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会违反调解书的约定或者拒绝履行调解书。

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调解书,要求对方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和法人以外,还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在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即使不是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利益关系人通常指离婚调解书中规定的抚养权、探望权等方面有关的利益,如果申请人是离婚调解书中约定的利益关系人,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外人申请执行离婚调解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该离婚调解书必须是法律上的有效调解书。

判断一个调解书是否有效,要看离婚调解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等方面的因素。

如果离婚调解书内容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法院将不予执行。

第二,申请执行的案外人必须是具有利益关系的人。

例如,调解书中约定的抚养权、探望权等方面如何切实有效保障,与案外人直接利益相关,申请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对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的财产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的财产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的财产可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的财产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这个问题:一、被执行人的法定继承及财产分配: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被执行人的法定继承及财产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去世后的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分配:1. 一等亲属优先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2. 二等亲属继承,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 三等亲属继承,包括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伯、叔、姑、舅等。

如果被执行人的亲属都已去世或者没有亲属,则该财产归国家所有。

二、法律规定及实施方法: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讨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

而被执行人的法定继承及财产分配中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也可以被强制执行。

具体来说,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等,以确保执行时财产不会被转移或者遗失。

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拍卖等处置,实现债权的追偿。

三、注意事项:尽管被执行人的法定继承及财产分配中的财产可以被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继承财产的亲属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共有财产,就需要考虑继承财产的具体份额和比例。

在执行时,需要先确定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情况,再进行具体的分配和处置。

2. 权利的限制: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对继承的财产并非拥有绝对的权利,其权利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比如,被执行人的债务可能随着财产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追溯到被执行人的财产。

因此,继承人需要注意到这个问题,在继承财产后时刻防范债务的转移情况。

3. 法律程序的限制: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耗时长、费用高,而且执行结果也不一定如意。

可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可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可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可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然而,其他方面也存在一些状况,一些人不具备诚信和法律观念,停滞或拖欠债务,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些时候,受害人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够,受害人就会申请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

在这个过程中,可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呢?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执行的条件首先,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可以被执行的。

但是,这个前提是被执行人必须是财产所有人或者拥有使用权的人。

所谓财产所有人,是指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即财产登记证书上的所有者,例如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证等,这些证书上的人就是财产所有人。

拥有使用权的人,则是指财产实际使用的人,例如租赁了一套房子,虽然不是房产的所有人,但是在租赁期间拥有对房子的使用权。

另外,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的财产可以被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拥有相应的债务或者义务,并且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况。

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执行的方式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申请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

在执行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1. 提出申请。

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亲自到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2. 寻找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时需要寻找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的财产线索,例如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这些线索需要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程序中需要经过法院确认。

3. 法院通知被执行人。

在找到财产线索之后,法院需要通知被执行人,让被执行人了解到自己配偶名下的财产已经被申请执行了。

被执行人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

4. 审核认定。

在被执行人提供了证明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情况下,法院需要经过审核认定。

5. 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死亡情形下申请执行人能否另行起诉其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

被执行人死亡情形下申请执行人能否另行起诉其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

被执行人死亡情形下申请执行人能否另行起诉其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之一。

对于执行申请人而言,他们可能会面临到一些困难在执行过程中,因为申请人无法在被执行人身上得到赔偿。

因此,他们可能会考虑向被执行人的民事继承人提起诉讼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这种情况下能否另行起诉其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呢?下面就针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一、遗产清偿原则在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了限制。

在这里,需要首先了解遗产清偿原则。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死亡后,应当先采取遗产清偿程序来清偿债务。

也就是说,在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下,它的债务应当先通过遗产清偿程序来处理。

同时,民法总则第二百二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分为遗产和债权,遗产只能以遗产清偿的方式来清偿,不能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中支付。

如果遗产清偿程序进行下去后,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偿还申请人的债务,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来继续执行。

但是,在此之前,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如果遗产清偿程序已经开始,那么申请人必须要在法定期限内向遗产清偿委员会、遗产管理人提出请求,申明其债权,并填写证明文件。

否则,申请人的债权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遗产清偿后,继承人通过受遗产人财产清偿债务已经全额偿还了其法定继承份额的债务,自然也不会再承担被执行人的债务了。

二、追加继承人的行为主体如果遗产清偿无法清偿全部债务,那么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共同承担人。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到行为的主体问题。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财产享有继承权,但是不承担已故继承人的债务。

也就是说,继承人只继承被继承财产,并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因此,虽然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作为共同承担人,但这只是一个求助的方式,申请人并无权力要求并追加其继承人承担债务。

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指定第三方执行

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指定第三方执行

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指定第三方执行在离婚这个复杂而敏感的过程中,离婚协议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的约定,有时还可能涉及到指定第三方来执行某些条款。

那么,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指定第三方执行呢?这是一个需要从法律、实践和伦理等多个角度来探讨的问题。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对于指定第三方执行的条款,其合法性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第三方的执行是基于夫妻双方的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能被认可的。

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出售后的款项交由某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给子女,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执行相关款项的管理和分配可能是可行的。

但是,如果指定第三方执行的条款存在以下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一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涉及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二是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约定不明确,导致第三方无法清晰地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指定第三方执行离婚协议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和挑战。

第三方是否愿意承担执行的责任就是一个首要问题。

很多时候,第三方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如责任风险、利益冲突等,不愿意介入夫妻之间的离婚事务。

即使第三方愿意执行,其执行的能力和效果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另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也是一个难题。

如何确保第三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准确、公正地执行,如何处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都需要有相应的机制和措施。

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很容易导致执行的偏差,甚至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从伦理和情感的角度来看,指定第三方执行离婚协议可能会引发一些特殊的问题。

离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情感纠葛的过程,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往往较为尖锐。

引入第三方执行可能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紧张和对立的情绪,让整个离婚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和痛苦。

原告申请执行时发现被告已死亡,是否可继续申请

原告申请执行时发现被告已死亡,是否可继续申请

原告申请执行时发现被告已死亡,是否可继续申请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是必不可少的,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其中之一就是被告人已经去世的情况。

当原告在执行申请时发现被告已经去世,这将给申请的执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原告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申请执行,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被告去世,执行申请可以继续进行吗?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被告去世的情况在很多地方都有涉及。

在执行程序中,被告去世的情况,执行申请是否可以继续进行,取决于诉讼目的。

具体来说,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执行如果被告是民事执行的当事人,那么当被告去世后,原告依然可以对其遗产进行执行。

此时,可以将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继续执行申请,并要求其履行原告的权利。

2.刑事执行在刑事执行案件中,被告人去世后,由于该案件的目的主要是惩罚被告人,因此在被告人去世的情况下,刑事执行案件就没有了继续进行的价值。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过程也就自然停止了。

3.行政执行在行政执行中,如果被告人已经去世,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去世,原告仍然可以继续申请执行,但需要将被告的死亡情况告知执行机关,并提供死亡证明和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二、申请执行被告去世的处理方法在被告去世的情况下,原告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执行申请的顺利进行。

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1.寻找继承人如前所述,对于民事执行的案件,原告可以将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

因此,寻找被告的继承人是非常重要的。

原告需要询问被告去世后其遗嘱的情况,以确定其是否有遗嘱并确定继承人。

如果无法确定继承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公告进行寻找。

2.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如果是刑事执行案件,在被告人去世后,刑事执行程序就没有了继续进行的价值。

因此,原告需要向执行部门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并告知被告人已经去世的情况。

最新委托执行规定

最新委托执行规定

最新委托执行规定最新委托执行规定为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管理和规范,促进委托执行工作的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最新发布了委托执行规定。

一、委托执行的范围和对象委托执行适用于法院判决、裁定的支付义务、解除合同、确认权利等案件中,无力履行义务的一方申请委托执行的情形。

二、委托执行的条件和程序1. 委托执行的条件(1)被委托执行的债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方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未履行或无力履行支付义务等。

(2)申请执行的一方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未履行或无力履行支付义务的证据、委托执行申请书等。

2. 委托执行的程序(1)申请委托执行的一方应向法院提出委托执行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法院将对委托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受理。

(3)法院受理委托执行申请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财产查控和冻结。

(4)被执行人应当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并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材料。

(5)执行法院将根据委托执行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执行。

三、委托执行的效力和保障1. 委托执行的效力(1)委托执行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法院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2)委托执行的结果可以申请再执行或者执行异议申请。

2. 委托执行的保障(1)对于故意拒不执行或者妨碍委托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2)对于委托执行中出现的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四、委托执行的结果和监督1. 委托执行的结果执行法院将根据委托执行申请的情况进行相应的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

2. 委托执行的监督(1)执行法院将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2)执行法院将建立监督机制,接受委托执行的申请方、被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监督和投诉。

五、其他规定1. 委托执行的费用由申请执行的一方承担,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故意拖延执行的行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离婚财产怎样申请法院执行

离婚财产怎样申请法院执行

离婚财产怎样申请法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由离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协议离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办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是可以解除婚姻的。

夫妻在离婚时,除了要撇清双方的关系之外,还要进行财产分割。

但由于夫妻离婚涉及方面较为广,很多时候导致财产分割不够顺利,有时候可能已经判下来了,但是对方不执行,那么▲离婚财产怎样申请法院执行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

▲一、离婚财产怎样申请法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由离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协议离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强制执行,一年的开始时间为离婚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

二、执行期限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方式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

申请执行离婚判决的程序

申请执行离婚判决的程序

申请执行离婚判决的程序导读: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执行。

但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不用申请执行,这就是法律上的移送执行。

在离婚案件中,也可能不用经当事人申请,即可由法院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

(1)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①申请执行书两份。

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②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

③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④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如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⑤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⑦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

(2)执行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申请执行的费用申请执行的,需要交纳执行费,执行费用按照执行标的大小进行缴纳。

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4)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5)执行期限执行案件,简单案件3 个月内执结;普通案件6 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案件1年内执结;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当对方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但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不用申请执行,这就是法律上的移送执行。

所谓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律效力后,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

判决协助过户如何申请执行

判决协助过户如何申请执行

判决协助过户如何申请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民事案件会涉及到房屋或者其他财产过户的
问题,法院判决过户的时候,需要其他人或者单位协助执行,如果承担协助的人不协助时,那么判决协助过户如何申请执行?下面由我为
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判决协助过户如何申请执行
民诉法规定,法院判决过户时,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过户的,会发现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单位不协助过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上述知识就是我对“判决协助过户怎样申请执行”问题进行的
解答,民诉法规定,法院判决过户时,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过户的,会发现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单位不协助过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款能否作为债权继承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款能否作为债权继承

离婚协议条款中的经济帮助款能否作为债权继承【案情简介】蓝老先生和阮女士均系五十多岁的再婚老人,登记结婚五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

因阮女士体弱多病,又无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蓝老先生念及阮女士照顾自己五年的情份,离婚时协议约定,由蓝老先生支付给阮女士三十万元作为经济帮助,分6年付清,每年支付5万元。

二年后,阮女士因病去世。

阮女士的女儿吴小某作为阮女士的合法继承人,向蓝老先生索要离婚协议中的剩余二十万元经济补偿款,在遭到蓝老先生拒绝后诉至法院,要求蓝老先生继续支付剩余的二十万元经济补偿款。

【意见分歧】实践中,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蓝老先生与阮女士约定的经济帮助款有特定的条件,受帮助者死亡后其经济帮助的情形已不再存在,故经济帮助形成的债权已消灭,因此吴小某无权继承死者的“债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剩余未付的二万元经济补偿款系阮女士的债权,吴小某作为阮女士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债权。

【律师点评】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同意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1、适用经济帮助必须附有严格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负担能力;二是离婚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比如无经济收入和固定居所,或身患多病,收入微薄难以支撑;三是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

离婚后,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一方如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经济帮助的对象只能是生活确有困难的离婚一方,而其子女不是经济帮助对象,没有资格和权利享有该项权利。

2、经济帮助款的预期“债权”不可转化。

由于经济帮助这一法律制度具有主体适用的严格性、支付条件的特殊性。

由此可见,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所产生的“债权”也只能在特定的对象、特定的条件下产生效力,一旦这一特殊条件消失,预期的“债权”也随之消失。

比如,受帮助一方死亡,从法律而言则无帮助的对象,此时适用经济帮助的条件和情形也归于消灭,这样帮助一方理所当然有权停止支付。

离婚法院判了财产分割执行是否可强制进行

离婚法院判了财产分割执行是否可强制进行

离婚法院判了财产分割执行是否可强制进行离婚法院判了财产分割只有在当事人不执行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才可强制进行,并且法院不会主动介入,是需要另一方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也就是说,民事判决书下达之后,法院和其他任何机构没有资格直接强制执行,当事人正常的做法是应该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离婚法院判了财产分割执行是否可强制进行?如果法院对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已经作出判决但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离婚财产强制执行的手段我国人民法院案件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几种: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三、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由离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协议离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婚判决经济帮助继承人能否申请执行
赵明早年丧父,年已64岁的老母王英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与一位72岁的退休教师张风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投,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2004年4月王英与张风发生口角后便回到其长子赵明家生活。

经张风多次电话联系,王英均表示拒不回张风处生活。

2004年8月,张风诉至法院,要求与王英离婚。

诉讼中,法院查明王英与张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判决准予离婚,但考虑到王英患病尚需治疗,判决张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予王英经济帮助5000元。

判决生效后,还未过案件履行期限,王英突然死亡。

现该案已过履行期限,王英之子赵明向法院申请执行。

对赵明是否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法院在审查立案时持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赵明是王英的儿子,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确张风应给付王英经济帮助5000元,视为王英的债权,其子有权主张。

赵明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立案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帮助不等同于普通债权,不能继承,赵明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立案执行。

笔者认为,要弄清赵明是否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经济帮助的性质。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的性质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负有的扶养义务有着原则的区别。

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规定的,是无条件的,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对男女双方都适用,目的是为了消除因离婚而导致生活确有困难一方在离婚问
题上的经济顾虑,保障离婚自由。

可见,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基于原婚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是有条件的。

二、适用经济帮助的条件。

一是被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如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二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三是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绝非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带有特定的时间性。

三、经济帮助的申请人。

由于经济帮助对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夫或妻),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解决离婚时一定时间内的生活困难,因此,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者本人,他人无权主张该项权利。

如果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如果受帮助一方死亡,则无帮助的对象,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存在,帮助一方理所当然地有权停止支付。

另外,由于经济帮助具有特定的条件,当经济帮助未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故经济帮助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消灭,不存在将经济帮助作为遗产继承问题。

而一般的债权,当债权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代替债权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王英在尚未接受5000元经济帮助时死亡,因被帮助的对象已不存在,尚未实现的经济帮助又不属于王英的遗产,因此,王英之子赵明无权申请法院执行,赵明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