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格尔道德观的法律认识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引言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一部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著作。
在这部作品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揭示了其内在的矛盾和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这部作品的解读,使读者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二、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观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建立在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之上,认为国家、法律和道德是绝对精神在不同领域的体现。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精神在现实世界中的最高体现,具有绝对权威;法律是国家的外部表现,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道德则是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内在规范。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将国家视为绝对精神最高体现的观点是错误的。
他指出,国家实际上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维护其利益的工具。
2.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法律的观点提出批判,认为法律应该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普遍正义的体现。
他指出,在现实中,法律往往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非公平地对待所有人。
3.马克思对黑格尔道德观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对其“道德至上”观点的质疑。
他认为,道德观念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不同社会阶段的道德观念有所不同,不能将其视为绝对的、超越历史的存在。
四、马克思批判的意义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1.理论意义:马克思的批判揭示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内在矛盾和局限性,为后世研究法哲学提供了新的视角。
2.实践意义:马克思的批判对于当时的社会变革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指导意义。
他揭示了国家、法律和道德的实际作用,为后来的社会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五、结论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一部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著作。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揭示了国家、法律和道德的实质。
关于黑格尔思想的一些理解
关于黑格尔思想的一些理解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
德国浪漫主义思想的继承者。
黑格尔思想艰深复杂,可谓涉及较广,是哲学领域的典范,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黑格尔曾提到过“世界精神”这个名词,他认为“世界精神”乃是人类理念的总和,因为唯独人类有“精神”可言。
只有这样才能谈及世界精神史的发展。
而这里的世界精神,他认为是人类的生命、思想与文化。
从而黑格尔认为“真理是主观的”,因此他不承认人类理性之外的任何真理的存在。
所有的知识都是人类的知识。
这些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有一定的道理,人类一直按照自我的意识来认知这个世界。
所谓真理也只是大多数人对一些暂时合理的行为观念的看法。
其实自我仍局限于一个自我认知的世界。
便如经典物理学与现代物理学的矛盾实际上都是人类理性的认知。
所有的知识也不过是人类定义后才有的。
所以他说真理是主观的,所有的知识都是人类的知识从唯心学的角度来看有一定道理。
在黑格尔之前的哲学体系都有一个共通点,就是试图为人们对世界的知识建立一套永恒的标准。
黑格尔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他认为人类认知的基础代代不同,因此世间并没有“永恒的真理”,没有“永久的理性”。
哲学唯一可以确切掌握的一个定点就是历史。
历史就像一条流动的河,河里的任何一处河水的流动都受到上游河水的涨落与漩涡的影响。
但上游河水的涨落与漩涡又受到你观察之处的岩石与河湾的影响。
思想的历史就像河流,思考方式乃是受到宛如河水般向前推进的传统思潮与当时物质条件的影响。
因此我们无法宣称任何一种思想永远是对的。
只不过就我们处身环境而言可能是正确的。
比如说“地心说”与“日心说”的比较都是人类在不同时期的思考。
黑格尔认为哲学思维亦是如此,我们的理性事实是动态的,是一种过程。
而“真理”就是这个过程。
而在历史这个过程外是没有判断真理的标准的。
所谓的真理只是人类的知识在不断地扩张,我们不能简单从过去的历史中挑出一些思想说它们是错的或对的,我们只能说人类的知识随时间的发展越来越有道理。
黑格尔伦理体系的三个阶段
黑格尔伦理体系的三个阶段黑格尔伦理体系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他的著作《法哲学原理》中提出的一套伦理学理论体系。
这一体系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道德性、合法性和社会性。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个阶段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阶段:道德性道德性是黑格尔伦理体系的第一个阶段,也是个体在伦理发展中的起点。
在道德性阶段,个体的行为是基于个人主观意识和道德感,而不是基于普遍的道德准则。
在这个阶段,个体主要关注自我实现和满足个人欲望,缺乏对他人和社会的关怀和责任感。
因此,道德性阶段的个体往往表现出自私、自利、冲动和短视的行为。
第二阶段:合法性合法性是黑格尔伦理体系的第二个阶段,也是个体在伦理发展中的中间阶段。
在合法性阶段,个体开始认识到自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开始尊重和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
在这个阶段,个体的行为受到外部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制约,个体开始以社会利益为重,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合法性阶段的个体往往表现出服从法律、遵守规则、尽责任的行为。
第三阶段:社会性社会性是黑格尔伦理体系的第三个阶段,也是个体在伦理发展中的最高阶段。
在社会性阶段,个体超越了个人利益和社会规范,开始关注和追求更高级别的价值和目标,如公正、平等、自由和人的尊严。
在这个阶段,个体认识到个人的自由和自我实现是通过与他人和社会的合作和互动实现的。
因此,社会性阶段的个体往往表现出关怀他人、奉献社会、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
黑格尔伦理体系的三个阶段分别是道德性、合法性和社会性。
道德性阶段是个体伦理发展的起点,个体行为主要基于个人主观意识和道德感;合法性阶段是个体伦理发展的中间阶段,个体开始尊重和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社会性阶段是个体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个体开始关注和追求更高级别的价值和目标。
这三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构成了黑格尔伦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概念
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概念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贺麟先生在《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一文中认为:“《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就表现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赞助中等阶级’亦即赞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的倾向。
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贵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
1”在贺麟先生看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的根本政治立场是倡导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专政,在这个联合专政中的主导方面却是君主、贵族。
从根本上来说,黑格尔是“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这就使他的’法哲学’成为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
12贺麟先生完全无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自由概念,明显带有那个时代的浓厚的极“左”思潮色彩,代表着当时国内学术界对黑格尔的哲学和对他的法哲学的基本看法。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极“左”思潮从意识形态中的主流地位逐渐退出,人们开始能够比较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在人类思想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思想流派和学术观点。
一个时期以来,人们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以及他的法哲学理论中,发现了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思想和观点,它们开启着当今人们的心智,促进着人类理性的发展。
但是,黑格尔的哲学是一座巨大的智慧宝库,随着人们对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以及对他的法哲学理论的研究的深入,必然不断地会有新的发现。
其中,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就是一个尚待人们重新认识和发掘的重要范畴。
一、“自由思维”是黑格尔构造法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在黑格尔看来,他的《法哲学原理》这本以国家学为内容的哲学著作,它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
黑格尔主体性思想评析
黑格尔主体性思想评析柳祥美(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一 实体即主体作为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基础的主导原则是实体即主体原则,它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序言中提出来的,其表述如下:“[1、绝对即主体的概念]照我看来,———我的这种看法的正确性只能由体系的陈述本身来予以证明———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
”①黑格尔为建立他的这一原则,首先批评了“斯宾诺莎的普遍实体违背了主体的自由的观念”,“缺少人格的原则”,因此,斯宾诺莎的实体,被看作是一个没有生气的、僵硬的和死寂的深渊;一切都只是被淹没在这个无限的黑暗之中,但是没有任何东西产生出来。
②之后,黑格尔又批评了费希特的主体只是单纯的行动而无实体,于是,他认为应把主体和实体结合起来,从而使真理既是实体又是主体。
黑格尔之所以使用“主体”这一概念,就是为了强调实体自身的能动性和自我否定、自我扬弃、自我展开性。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写道:“活的实体,只有当它建立自身的运动时,或者说,只当它是自身转化与其自己之间的中介时,它才真正是个现实的存在,或换个说法也一样,它这个存在才真正是主体。
”③黑格尔认为,“实体”要变成真正的“现实存在”,必须像人的生命的展现一样,展开并完成自身。
只有通过自我展现,才能把自己确证为主体,确证过程也就是使实体现实存在的过程。
黑格尔在此强调了“中介过程”的重要性,强调客体的对立和否定作用以及主体对此种对立的克服或对此种否定作用的否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以精神的主体为主导的主客统一,即绝对主体。
黑格尔接着说道:“实体作为主体是纯粹的简单的否定性,唯其如此,它是单一的东西的分裂为二的过程或树立对立面的双重化过程,而这种过程则又是这种漠不相干的区别极其对立的否定。
”[同上]在此,黑格尔认为,“实体”只有作为“主体”,才能实现自我分裂,从而推动自身的展开和完成,进而最终完成“现实的存在”,获得绝对真理。
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法律思想
蔡 晓 霞 在 < 格 尔 法 概 念 的 理 论 逻 辑 》 一 文 中 内学术 界对 黑格 尔法 哲学 中 的法律 思想 的 些 对黑 格尔 法哲 学的 法律 思想 的误 解
格 尔 所 研 究 的法 是 哲 学 意 义 上 的法 ,而 不 是 法 学 意 义 上 的
法 ” 【 。5 】
一
度 时期 以来 ,国 内学 术 界 对 黑 格 尔 的 < 哲 学 原 理 》 法
进 行 了大 量 的研 究 ,取 得 了 很 多 研 究 成 果 ,但 是 ,关 于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理 论 中 的 法 律 思 想 的 研 究 ,只 是 零 星 地 散 见 于
法与法律不同 ,法律是 形式上 的实定法 ,而法则是 客 观法
则 ,是 理 念 法 。 法 是 自 由意 志 自我 认 识 自我 规 定 的 运 动 过 程 。 [ 在 < 格 尔 关 于 法 的 哲 学 意 蕴 之 探 索 》 一 文 中 ,汪 ”6 ] 黑 怀 君 、汝 绪 华 认 为 ,“ 格 尔 法 哲 学 以法 的 概 念 及 其 现 实 化 黑 为对象” ,黑 格 尔 的 “ 与 法律 不 同 ,法 律 是 形 式 上 的 实 定 法
只有当它们在同一条线上都要成为法时它们才会发生冲突的话划分为作为法哲学原理出发点的意志自由的法作为抽象的意志自由的抽象法作为道德的主观的法或道德的法在伦理实体的第三种形态即国家中法则表现为内部国家制度主要是立法权和对外主权和国际法等独特的法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 21 2/02
论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的 法 律 思 想
一
汪 怀 君 和 汝 绪 华 在 < 格 尔 法 的 本 质 思 想 探 析 》 一 文 黑 中 ,认 为 “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中 ,法 的 本 质 是 极 为 深 刻 的 , 在
黑格尔哲学架构-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黑格尔哲学架构-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黑格尔哲学架构的大背景下,本文旨在探讨黑格尔哲学中理性的发展、辩证法的运动、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历史和进步的观点。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将深入了解黑格尔哲学的核心思想和其对哲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深远影响。
黑格尔哲学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19世纪所创立的一种哲学体系。
这一体系被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哲学流派之一,对后来的思想家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哲学架构的核心思想是理性的发展和辩证法的运动,通过这些核心思想,黑格尔试图解释和理解世界的本质和实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首先介绍黑格尔哲学中理性的发展。
理性的发展是黑格尔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包括了意识的自我辩证和理性的三个阶段。
通过理性的发展,黑格尔试图揭示出人类思维的本质和演变过程,以及理性的终极目标是什么。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辩证法的运动在黑格尔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辩证法的运动是黑格尔哲学的另一个关键概念,它包含了反思的辩证过程和自我超越与统一。
通过辩证法的运动,黑格尔试图揭示出事物的矛盾性和变化性,以及如何通过自我超越和统一来解决这些矛盾。
然后,我们将探讨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在黑格尔哲学中的重要性。
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是黑格尔哲学的另一个重要议题,它包括了自由与认同的矛盾和社会的理性化。
通过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黑格尔试图揭示出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个体和社会之间固有的矛盾和相互影响。
最后,我们将探讨历史和进步的观点在黑格尔哲学中的意义和价值。
历史和进步是黑格尔哲学的另一个重要议题,它包括了历史的辩证观点和历史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历史和进步的观点,黑格尔试图揭示出历史的发展规律和进步的实现方式,并探索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讨论和分析,我们将深入了解黑格尔哲学架构的重要性,并理解其对哲学和社会科学的深远影响。
黑格尔哲学的核心思想和观点激发了无数思想家和学者的思考,并为后来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三个环节-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三个环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黑格尔法哲学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于19世纪提出的一种哲学理论体系。
它在欧洲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后来的许多哲学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黑格尔法哲学的三个关键环节,即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首先,我们将介绍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
黑格尔生活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这个时期正值启蒙思想的兴起以及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这些社会背景为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动力。
他试图通过哲学来解释和理解社会、历史和人类自由的本质。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黑格尔的辩证法。
辩证法是黑格尔哲学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是一种思维方法,通过对矛盾和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事物的本质。
黑格尔认为,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是通过矛盾的对立面相互作用而实现的。
辩证法的应用使得黑格尔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和历史的发展过程。
最后,我们将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而法哲学是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
他通过辩证法的思维方法,将法律视为理性自由的实现和体现。
通过深入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通过对这三个环节的探讨,我们希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性和影响。
同时,我们也将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评价,并展望未来对其研究的方向。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2. 正文2.1 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 黑格尔的生平背景- 黑格尔受到的哲学思想影响- 黑格尔法哲学的历史背景2.2 黑格尔的辩证法- 辩证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辩证法的发展和演变- 辩证法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2.3 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法哲学的概念和内容- 黑格尔对法哲学的独特见解- 法哲学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对正文的内容进行了分类,以清晰地展示出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不同方面。
黑格尔的法哲学-定义说明解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家,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法哲学是他众多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解法律和法律哲学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不仅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更是一个国家机构的产物,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权威。
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
在他的哲学体系中,法律是社会伦理观念的具体化,是个体和整体之间的有机联系。
他认为,法律是通过正义和自由的原则来规范社会行为,通过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
根据黑格尔的观点,法律具有历史性和发展性。
他认为,法律是人们的创造和实践的产物,通过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和完善。
此外,他还主张法律应该与伦理、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相一致,通过理性和意识的发展来实现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法哲学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他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法律与社会、个体和整体之间的关系。
通过研究和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我们可以深入探索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从而为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2. 正文2.1 黑格尔的法哲学概述2.2 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2.3 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我们将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概述,介绍其起源和发展背景。
随后,我们将重点讨论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包括主体性、自由意志和普遍性的概念,并阐述其对法哲学的重要意义。
最后,我们将深入探讨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观点,包括他对权力、正义和道德的理解以及其在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应用。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对于法律和社会现象的解释和影响。
此外,我们还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评价进行探讨,包括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马克思对黑格尔立宪君主制观点的批判
马克思对黑格尔立宪君主制观点的批判——基于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研读一、黑格尔立宪君主制观点黑格尔认为:“政治制度首先是国家组织和国家内部关系中的有机生命过程;在这种关系中,国家把自己区分为自己内部的几个环节,并发展它们,使它们能巩固地存在。
”他把国家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是绝对理念自身不断发展演化的结果。
这样,他把国家的内部制度本身分为三个方面: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
在这个整体中,立法权是“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象征着普遍性;行政权是一种使个别的、特殊的事件或领域隶属于普遍物的权力,象征着特殊性;王权则是一种作为“最后决断的主观性权力”,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它是最高的,最完美的整体。
王权可以说是“某一个人的权力”。
当然这里的“某一个人”不是广大人中的任意一个,这里的“某一个人”是由出生决定的,“出生决定君主”。
“国王是这一环节的主人,是这一环节的主体”。
但是王权是通过个人的意志来做出最后决断的,个人的意志难免会带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任意性或随意性。
“‘任性就是王权’,或‘王权就是任性’”。
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他们不再是一个国家,不再是具有只存在于内部定形的整体中的任何一个规定”。
人民的主权和君主的主权是相统一的,君主是联系人民和国家的纽带。
黑格尔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所以明确的指出:特殊的意志本身就代替不了法律本身。
如此,王权的规范就需要借助于某一种外在的力量。
他认为,王权要在“法制的统治下”,才能“构成特殊的领域和职能的理想性环节”,也只有在法律的指导之下,王权才是最合乎理性的。
由此,黑格尔肯定君主立宪制存在的合理性,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合乎理性的政治制度,它的存在和发展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他的论述看似是一个完满的理论,对于维护当时的普鲁士政权和论证君主立宪的合理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在社会现实中,对于为何发生因君主个人的独断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况的出现,他认为根本的原因不在于君主,而是在于制度设计的缺陷,这样就在一定意义上回避了君主立宪制可能遭受的质疑。
康德、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的定义及一般原理
(二)权利 康德认为,一项权利应当具有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 这项权利有其法律的依据,即“资格”或“权限”; 二是对权利的侵害会导致对侵害者的强制。当然,这 种权利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衡平法,为没有强制的 权利;二是紧急避难权,这是没有权利的强制。 康德把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 定的权利;二类是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四)国际法与世界法 康德认为,国际法的关系包括一个国家与另一 个国家的关系,一个国家中的个人与另外国家 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另外一个国 家的关系。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永久和平”是康德所追求的理想,永久和平 的构造必须依赖世界法的产生。康德认为,共 和政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第一,每个国家 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第二,国际权利 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第三,世 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所 谓普遍的友好,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 自己来到另一块土地上而受到敌视”。
四、康德法律思想的评价
在研究方法上,康德实行了理性分析与经验实 证的统一。也就是说,他既强调理性分析在演 绎法律基本原理方面的作用,但并不排斥实在 法的具体研究。这种分析方法,开启了后世理 性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学研究模式。
四、康德法律思想的评价
在研究内容上,康德既吸取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的理论精华,同时又对之加以合理的改造。正 如马克思所言,“在康德那里,我们又发现了 以现实的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法国自由主义在德 国所采取的特有形式”。但康德并非满足于对 自然法学派理念的重述。例如,有关社会契约 的观念,康德只是将其作为国家合理性的论证, 而不是国家生成的本原。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法哲学及辩证法思想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法哲学及辩证法思想摘要:对于法哲学这个概念,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已对它做了一个唯心主义的哲学家所能做的非常完整和有创见的论述。
到了马克思这里,他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法哲学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创造了科学的法哲学观,实现了人类法哲学观的崭新变革,并以此为契机,创立了历史唯物论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辩证法一、黑格尔法哲学观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影响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重新研读,马克思认识到,原来自己先前所构造的法哲学体系的最后命题,即:“着手通过概念本身、宗教、自然、历史这些神性的表现从哲学上辩证地揭示神性”,竟然是“黑格尔体系的开端”。
从此,他转向了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征途。
这种转变意味着马克思从“现有”出发,从事物的内部矛盾出发去理解事物的辩证法,本着人类理性支配社会和法的精神,研究政治和法,并坚决摒弃一切不符合自由理性的东西。
这也是马克思扬弃康德的自由主义法学观所得到的理论精华。
黑格尔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因为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与规定性,“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并且“法必须通过思维而被知道,他必须自身是一个体系,也只有这样它才能在文明民族中发生效力。
”可见,法的内容是具有普遍性的,而实在法的形式又使之成为客观定在,由此,法成为了法律。
这对于追求“应有”和“现有”统一的马克思来说无疑是一剂良剂。
二、着眼于从市民社会考证法,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诞生的基础马克思的批判从《法哲学原理》第261节开始,这一节道出了黑格尔法哲学的本质和秘密所在。
在这一节中,黑格尔总论了国家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对私法和私人福利, 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一方面,国家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存于这种权力的本性;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读后感范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读后感范文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界定的批判,初步创立了唯物史观理论。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读后感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读后感篇一唯物史观的确立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人类做出的一大贡献,这个理论的创立不仅与两人的精神特质相关,也是理论历史发展的必然。
一般来说,一种新思想、新观点的萌生总是在旧体系的“母体”中孕育和发展的,孕育唯物史观的“母体”主要是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哲学,马克思是在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中逐步创立唯物史观的。
1846年完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目前学界公认的唯物史观最终确立的标志,但唯物史观理论经历了一个初步创立、逐步形成与最终确立的过程,笔者认为1843年马克思的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唯物史观思想的初步创立。
一、求学与思考――理论学习和继承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前夕,马克思还没有确立起自己的哲学观念体系。
马克思中学毕业后,在柏林大学接触到了当时德国占统治地位的黑格尔学说,并成为一名青年黑格尔派者,认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就是提出一个人人都重视的、准确的、不依赖于具体经验的(先验的)法学概念,然后在实际的法中研究它的发展。
从马克思的思想历程来看,他并不是直接从黑格尔哲学进入对黑格尔哲学批判的,而是经过了青年黑格尔派的中介。
1841年完成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中,虽然马克思在处理自我意识和现实的关系问题上,既不同于黑格尔也不同于青年黑格尔派,但基本上还是信奉黑格尔哲学,是一名黑格尔主义者。
黑格尔的体系虽然是唯心的,但他的内容中却贯穿着历史方法,这使马克思受益很多,他完全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方法,借助黑格尔的方法,马克思最终克服了费尔巴哈的历史唯心主义而确立了唯物史观。
二、接触现实与批判――实践经验的积累从1841年大学毕业直至1843年,马克思一直在为筹办和主编《莱茵报》而忙碌,这是马克思实际参加政治斗争的时期,他遇到了以前从未遇到的对现实问题进行评价的问题,这也是马克思思想发生转变的关键时期,对马克思社会思想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政治斗争使他开始同黑格尔学说决裂,最终走向唯物史观。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黑格尔(1770-1831)是德国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也是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
他的哲学体系影响了现代西方哲学的发展,尤其在形而上学、逻辑学、伦理学等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介绍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包括他对于自我意识、辩证法和历史发展的理解,以及他对于社会、国家和自由的看法。
一、自我意识的辩证发展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以自我意识的辩证发展为核心。
他认为自我意识经历了三个阶段:感性自我意识、理性自我意识和绝对自我意识。
感性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外界事物的感知和感情的反应,理性自我意识是指个体通过思维和概念来认识世界,而绝对自我意识是指个体认识到自身与世界的辩证关系,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二、辩证法的运动与统一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辩证法被认为是一切事物发展和变化的基本原理。
他强调事物的矛盾和对立,认为正是通过矛盾的冲突和统一的运动,事物才能不断地发展并实现新的形态和价值。
辩证法包括三个基本的运动形式:命题的否定、否定的否定和否定的肯定。
通过这一运动形式,辩证法实现了事物的发展和进步。
三、历史的辩证发展在历史观方面,黑格尔提出了他的历史辩证法。
他认为历史是一个呈螺旋上升趋势的辩证发展过程,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有其独特的精神和特点。
在他看来,历史的发展是由一系列主观精神的冲突和统一所推动的。
他通过揭示历史的辩证运动,试图理解人类社会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四、社会、国家与自由黑格尔认为社会是个体与整体之间的辩证统一,国家则是体现整体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最高形式。
他主张以国家为基础组织社会,并通过法律和伦理规范个体的行为。
他认为自由并不是个体的随意行动,而是在法律和道德框架下的自由,只有在国家的有序统治下,个体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利益。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体系以自我意识的辩证发展为核心,借助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来解释各种事物的运动和发展。
他对于社会、国家和自由的看法强调整体与个体的辩证关系,强调个体在有序框架下的自由行动。
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及其意义
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及其意义作者:赵擎宇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09期长期以来,对于国家问题的探讨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关注的重点,这要求我们加强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研究。
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初步萌芽是在其青年时期,是建立在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之上的。
据此,要充分理解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演进历程,就必须从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入手。
马克思从柏林大学毕业后,开始为《莱茵报》编辑部撰稿。
这一时期的马克思逐渐接触到社会现实,开始对国家和社会关系进行思考,这推动了青年时期马克思世界观的转变。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的初期,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仍然有着浓厚的黑格尔哲学色彩,对于国家的理解也是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视角出发的。
马克思曾在《第 179 号 < 科伦日报 > 社论》中提到:“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1]。
从此可以看出,马克思此时依然秉持着黑格尔理性主义的立场,对国家的理解也是从理性国家观出发的。
不过这种国家观在马克思接触社会现实问题的时候很快陷入了困境,同时也促使了马克思思想的转变。
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马克思对国家的看法第一次受到冲击,主要体现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一文章之中。
马克思撰写这篇文章的主要背景是普鲁士的穷人们依靠捡拾枯枝作为取暖物资度过冬天,按照普鲁士的传统法律,人们捡拾枯枝、采摘野果不算作违法行为,已经成为穷人的习惯行为。
然而普鲁士政府却出台了一系列代表林木所有者私人利益的严格法律,规定人们捡拾枯枝的行为属于林木盗窃,需要依据法律进行判决,从而使得许多穷人被捕入狱。
这一现实让马克思认识到原本他心目中的理性国家,本应该按照理性原则进行立法,代表社会中单个个人的普遍利益,而在现实中却恰恰相反,国家反而为了特定阶级的利益而对大多数人进行剥削。
黑格尔 道德经
黑格尔道德经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哲学一直是探讨世界和人类存在原因,将认识世界和自身关系的有效框架和方法的重要范式。
从古至今,哲学家们贡献了大量精彩著作,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部作品就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撰写的《道德经》。
《道德经》是黑格尔著作的一部长篇巨著,黑格尔提出的“绝对自由论”在此得到了充分表达。
黑格尔认为,人类有一种内在的道德本性,即自由论,它支配着人类行为,所有人应该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制约,遵循自己的内心欲望和内在的道德规范。
在《道德经》中,黑格尔使用自然界、历史及哲学的思想方法来支持其观点,他认为,人类的道德和法律义务都受到自然界和历史的限制,一切行为都应遵循“自由论”,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道德经》的主要思想是认为人们应该有一种内在的道德本性,遵循它来实现自我和社会的最大利益。
黑格尔提出的道德法则主要是:自由论、自尊原则和原动力原则,认为人们有责任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但不可以损害其他人的幸福。
此外,黑格尔以“实践理性”为基础,提出“自由权利”,认为人们有义务尊重他人的自由,而且有权利享受自由,这种观点更加贴近今日社会的实际,使得我们有了更多的思考空间。
黑格尔的《道德经》对20世纪的哲学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像卡尔马克思、弗里德里希尼采、马克思和尼采的著作都受到了黑格尔的《道德经》的影响,甚至国际上也影响了社会主义的发展。
在20世纪,《道德经》的思想引发了许多重大变革,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新一轮哲学思潮对人类历史的发展有多重大重大的影响。
当今社会,黑格尔的《道德经》以及他的自由论等思想仍然影响着人们,有它的影子,也有它的潮流,它的观点也得到了更多的认可和应用,有一种深刻的影响力。
为了做一个情投意合的社会,当今社会在法律和道德等方面均受到了黑格尔《道德经》的重要影响,它激发了人们对自由、平等、和谐的探索和实践,不断探索和实现。
黑格尔《道德经》是20世纪哲学思想发展历史中影响最深远的著作之一,它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当今社会,被认为是当今社会共同理想的灯塔,其引导的思想更加接近当今的时代的实际,给每一个人以更多的方向和机会去追求自由、平等、和谐的社会。
黑格尔 概念辩证法
黑格尔概念辩证法
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是研究思辨和认识运作方式的普遍方法,它
不仅是哲学研究的关键,也是探究现代文化和社会的重要方法。
它的
主要思想是采用比较和对照的方式,不断尝试超越和完善,达到更加
全面的认识。
在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构思概念。
这意味着思考某个问题并形成一个抽象概念,该概念将用于分析和讨论这个问题。
例如,要探究“自由”这个概念,我们需要思考它的定义,它与其他概念的关系以及它的哲学背景等等。
第二步:比较对照。
这一步涉及比较概念之间的异同之处,寻找
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差异。
例如,如果我们要比较“自由”和“权利”,我们可以从政治和法律角度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第三步:辩证分析。
通过分析概念本身的辩证性质,我们可以发
现它们之间的内在矛盾,并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例如,在“自由”这个概念中,有一种基本的矛盾是自由的概念既是阳性的,也具
有阴性层面。
在很多情况下,自由往往与约束存在矛盾。
第四步:整合发展。
通过整合不同的思想、观点或概念,我们可
以获得更加全面的认识。
这通常涉及到超越辩证对立,探寻一些新的
维度和方法。
例如,如果我们将“自由”和“人性”两个概念进行整合,我们就可以获得更加全面的人文和哲学探索。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是一种高度抽象和普遍适用的思
考方法。
其核心是采用比较和对照的方式,通过辩证分析和整合发展,改善认知,提高思维上的抽象能力,寻求文化和社会现代化的途径。
黑格尔哲学中自由的实现之路
黑格尔哲学中自由的实现之路1. 引言1.1 黑格尔哲学简介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是德国十九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同时也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被认为是现代德国哲学的奠基人,尤其是在德国观念论(Idealism)方面的贡献被广泛认可。
黑格尔的哲学理论包含了广泛的领域,涵盖了形而上学、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哲学等诸多领域。
他提出了著名的辩证法,认为事物是通过内部矛盾不断地发展变化的。
黑格尔强调绝对知识的重要性,认为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辨和逻辑推理才能达到真理。
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是人类精神的最高境界,是人类最终的目标。
他认为,通过理性的认识和自我意识的实现,人类可以真正地获得自由。
黑格尔的自由观念对后世哲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后来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1.2 自由的重要性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每个个体追求的基本价值。
在黑格尔哲学中,自由被视为个体最高的实现目标。
自由不仅仅是简单的权利,更是思想的自由、行动的自由、自我实现的自由。
黑格尔认为,个体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和存在意义。
自由在黑格尔哲学中被视为至高无上的道德原则。
黑格尔强调,只有在实现个体的自由的社会才能得以真正发展。
他认为,个体的自由是社会的基石,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离不开个体的自由实现。
自由不仅是个体的自我表达,更是社会的繁荣与和谐的基础。
2. 正文2.1 历史辩证法与自由的关系在黑格尔哲学中,历史辩证法被视为实现自由的重要工具和途径。
历史辩证法是黑格尔哲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通过理解和认识历史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自由的实现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
历史辩证法强调历史的发展是由矛盾和冲突推动的,这种矛盾的存在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个体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和历史进程,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自由意识,并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和对话,实现了自我意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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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格尔道德观的法律认识
【摘要】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阐述了自己关于抽象法,道德,伦理的观点,在第二篇道德篇中更是具体论述了自己关于道德的看法,他认为道德是这样一种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并具体分为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个阶段进行了讲解。
【关键字】道德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
在《法哲学原理》这本书中黑格尔具体讲了三个大的方面,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
在这三个环节或三个部门中,每一个都是特种的法或权利,都是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对自由的体现,后一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
在本文中,我主要谈一下自己对第二篇也就是道德的理解。
对道德的理解在以往的历史中,西方的哲学家都对其做出了自己的回答,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很多哲学家阐述了自己对道德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之前,主要是寻求具有合理的基础和目的的生活原则,那时候的道德思考,常常把道德的,伦理的问题同生理的,心理的,政治的,法律的问题混在一起。
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他认为,人的品质只有意识到普遍善并对城邦有益时才成为美德,只有合乎道德原则的发挥个人的理性功能才能成为美德。
在中世纪神学那里很少关心道德本质性这样的问题,而只是注重宗教上的上帝原则,甚至连道德一词都不用,而只用美德,善德这样的概念来阐述神学和教义,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理性主义者依靠心理学来解释道德,如笛卡尔把道德看做人的心理结构特性及其显现,认为“美德就是心灵的习惯”。
黑格尔通过对康德哲学的研究和批判,达到了理论的新阶段。
他以自己的方式回答了康德以来存在的道德的问题,并明确的提出了道德的概念的界定。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抽象法是意志进入外在的事物中实现它自身,定界于外界物的,但是道德是一直恢复到自身内部,是意志的自我规定。
道德是关乎人类灵魂状态的或内在的事情。
黑格尔能给道德以特定的含义,从意志的发展过程来看,道德是意志在自身中对人格的反思;从定在的形态上看,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从规定的内容上看,道德是对善的内部绝对的自我相信;从规定性的实在来看,到的是自为的存在的自由。
道德作为一种客观精神,从整体上看,是类的精神形态,从个体上看,是一致的自我规定,体现为个人的主观动机、目的和信念。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抽象法部分只关心行为的合法性,而道德部分则开始关注人们内心的道德意志。
在论述抽象法时,黑格尔就初步指出了道德的两重性:价值合理性和局限性。
他说:“在道德的东西中,即当我在自身中反思时,也有着两重性,善是我的目的,我应该按照这个理念来规定自己。
善在我的决定中达到定在,我使善在我自身中实现。
但是这种定在完全是内心的东西,人们对它不能加以任何强制。
”
道德意志包含有故意,责任,意图,福利,善和良心等。
当我们在行为的时候一般都包含有我的内容,而什么是行为呢?黑格尔讲到:“道德的意志表现于
外时才是行为”。
就是说当我把意志中的东西具体实施在外时,才是行为,当我只是在意志内部活动而没有表现于与之不同的外时,不能叫做行为,而在行为中必然包含着我,所以说这种行为在直接定在中实施时的内容,一般来说是我的东西,从而它是主观意志的故意。
而意图显然与福利不同,当我在行为的时候,在行为前我必然会希望我的行为所能达到的后果对这种后果的认识即意图,而因为我的意图而最终实现了的结果就是福利。
意图表现着普遍性的东西,只有通过意图才能揭示主体行为的意志属性;善则被黑格尔称作绝对法”,也就是说善是衡量道德的绝对尺度,因为善是彻底实现了的自由和人类世界的最终目的;即善就是在我行为的时候,不管是不是有别的条件或者什么影响,而必然会达到的或者被行为者认识到的具有客观性的,也是意志绝对目的的,那就是善。
良心则是主体用善来规定自己意志的内部活动,是他内部的绝对的自我确信。
虽然道德作为主观意志的法,但它并不是不可捉摸的,在行为中也就是道德意志表现于外时,我们就可以来讨论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
一种行为是否道德,首先它应该是一种有目的的,有意识的是故意的,无意中的行为虽然达到了道德的结果也不具有道德的意义,其次它也必须是行为人的意图,即行为人能够主宰自己的行为,最后这种行为也必须是善的,即行为人在行为的时候是带着微他人谋福利的良好情感,并通过行为使所要达到的目的实现的才能称之为道德意义的行为。
黑格尔讲到“论行为而不问其后果这样一个原则以及另一个原则,即应按其后果来论行为并把后果当做什么事正义和善的一种标准,都是抽象理智”。
以上种种只是我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道德篇的粗略理解,总的来说我认为当我们行为的时候,如果这个行为符合善的要求,并是自己主观上故意的,是自己意图达到的,并最终实现了的好的结果,我认为从黑格尔的观点来看,可以称之为道德的行为。
当我们行为的时候在我们的意识中如果能对普遍性的东西,客观的即善有认识,并从山的要求去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好的,并在反思的时候,即从自己的良心中,是行为具有主客观统一的道德价值,那这就是善的行为,具有道德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查尔斯?泰勒.黑格尔[M].译林出版社.2002.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