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人员加班应由用工单位“埋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服务中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劳务派遣服务中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劳动合同相关责任1、合同签订(1)派遣单位有责任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除应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明确了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2)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这种长期合同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就业保障,避免派遣单位随意终止合同损害劳动者利益。
2、合同告知义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这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使劳动者在工作前对自身权益和工作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1、工资支付保障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即使在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派遣费用的情况下,派遣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要确保劳动者能获得应得的全部工资。
2、社会保险缴纳派遣单位是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保障了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1)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
虽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派遣单位同样有责任确保劳动者了解工作中的安全风险和防护措施。
(2)在派遣单位知晓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劳动者管理责任1、人员招聘与筛选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招聘工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招聘流程,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的筛选。
劳务派遣合同强制加班么
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支付加班费。
3.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二、劳务派遣合同性质劳务派遣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三、强制加班的危害1. 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长时间加班会导致劳动者身心疲惫,影响身体健康。
2. 降低工作效率:过度加班会使劳动者注意力不集中,工作效率降低。
3. 增加劳动争议:强制加班可能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矛盾,增加劳动争议。
4.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加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四、劳务派遣合同强制加班问题分析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利益关系,导致强制加班。
劳务派遣单位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可能要求劳动者加班,而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也可能默许或纵容强制加班。
2. 劳务派遣合同中可能存在模糊条款,导致强制加班。
例如,合同中未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加班。
3. 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管理不规范,导致强制加班。
劳务派遣单位可能对劳动者缺乏有效管理,使得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加班。
五、应对措施1. 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强制加班时,可向劳动主管部门投诉。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加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确保劳动者权益。
3. 用人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劳动者权益,不得默许或纵容强制加班。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强制加班问题不容忽视。
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日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
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劳务合同及试用期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
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劳动报酬第九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且劳务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工时与休假制度
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工时与休假制度一、工作时间单位或者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实行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共小时的制度(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加班管理(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与和准备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一)员工每周休息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员工享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五)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
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部门)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劳动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动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劳动派遣人员管理,保障劳动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聘用的劳动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从劳动派遣机构聘用劳动派遣人员,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劳动派遣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派遣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派遣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劳动派遣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派遣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动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其工作表现做出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调整工作安排。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对劳动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其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本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执行,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劳动派遣人员的选择和录用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从具有合法劳动派遣资质的劳动派遣机构聘用劳动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派遣机构提供的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向被录用的劳动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入职培训,使其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劳动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信息,与劳动派遣机构确认并签订劳动派遣协议。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派遣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和工作证明,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派遣人员的个人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和工作评价等内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工作安排和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派遣机构提供劳动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反馈,及时沟通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劳动派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劳动派遣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合同的双休日规定
一、合同目的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在双休日工作安排方面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合同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三、合同内容1. 双休日工作安排(1)派遣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双休日的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
(2)劳动者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即双休日。
(3)如因生产经营需要,派遣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
加班时间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加班工资(1)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派遣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
(2)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派遣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3. 加班时间限制(1)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2)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日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 双休日休息保障(1)劳动者享有双休日休息的权利,不得强迫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
(2)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派遣单位应优先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5. 劳动者权益保障(1)派遣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在双休日休息期间的权益。
(2)劳动者在双休日休息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派遣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劳动者休息时间。
四、合同履行1. 派遣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者应按照派遣单位的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劳动纪律。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合同解除1.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规定。
劳务中的加班与休假安排
劳务中的加班与休假安排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许多企业都开始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用工需求。
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用工压力,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涉及加班与休假安排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务中的加班与休假安排进行探讨。
一、加班问题劳务派遣工人由于一般缺乏对公司或客户的了解,往往需要较长的适应期。
在一些情况下,企业会要求劳务派遣工人加班以满足业务需求。
然而,加班问题却增加了劳务工人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
对此,有必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工人加班的规范管理,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务公司应该与用工企业共同建立健全的加班制度,明确劳务派遣工人的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用,并及时支付加班费用。
同时,加班应该是自愿参与的,不应强制劳务派遣工人加班。
若劳务派遣工人需要加班,应提前明确加班时长和具体加班事由,并签署加班协议。
此外,劳务公司应加强对加班情况的监督,确保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休假问题劳务派遣工人享有与普通员工一样的休假权益。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工人与企业或客户的关系较为短暂,休假的安排常常受到限制和不公平对待。
为了在劳务中实现公平的休假安排,应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明确的休假政策劳务公司和用工企业应共同制定清晰的休假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工人的休假权益和具体操作程序。
休假政策应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人的休假天数、休假申请流程和休假薪资待遇等内容,以确保休假安排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提前规划和通知劳务派遣工人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提前了解其休假安排,明确休假期限和休假方式。
劳务公司应事先与用工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可行的休假计划,并在派遣工人到岗前进行详细说明和通知。
3.公正执行休假安排休假应该根据劳务派遣工人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负荷进行合理分配,避免出现工作繁忙时无法休假的情况。
劳务公司和用工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休假安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劳务中的加班与休假安排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派遣劳动的法律解读和相关法律规定
派遣劳动的法律解读和相关法律规定一、派遣劳动的定义和概念派遣劳动是指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工作岗位安排的一种劳动形式。
在派遣劳动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实际工作场所是用工单位。
二、派遣劳动的合法性和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派遣劳动是合法的,但也存在一些限制。
例如,派遣劳动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工作,如技术性工作、季节性工作或临时性工作等。
同时,派遣劳动也需要满足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不能替代用工单位正式岗位的招聘。
三、派遣劳动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在派遣劳动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承担一定的责任。
派遣单位需负责劳动者的招募、筛选、培训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用工单位则需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并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四、派遣劳动的合同规定派遣劳动的合同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派遣期限、工作任务、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内容。
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合同期满后可以终止或续签。
同时,派遣劳动的合同也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派遣劳动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派遣单位应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同时,派遣劳动者也享有年休假、带薪休假等法定福利。
六、派遣劳动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派遣劳动可能存在一些劳动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解决,则可通过劳动仲裁、劳动法院等合法渠道进行投诉和维权。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派遣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形式,既满足了用工单位的临时性需求,也给劳动者提供了灵活就业的机会。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和各方应加强监管和宣传,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促进派遣劳动的健康发展。
(字数:577字)。
公司关于派遣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关于派遣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目的:为明确派遣工作人员到分公司工作的流程,加强派遣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所有总公司派遣到分公司工作人员的审批、工作移交、业务监控等方面的管理。
内容:
1、为了帮助各分公司工作,由总公司选拔优秀人员到各分公司任职,充实分公司管理
队伍,加强分公司管理。
2、根据总公司管理需及各分公司的需要申请,由人力资源中心会同各业务职能部门,
挑选优秀人员经审批后到分公司任职。
3、派遣人员在到分公司任职前,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相关表格,办理相关工作移交;
财务帐款清理;办公用品、宿舍清退;薪资结算等手续。
4、派遣的营销类人员自离开总公司起,总公司不再支付其薪资和各种福利,其到分公
司任职后的薪资水平、福利待遇按分公司标准执行,薪资由分公司支付;派遣的财务类人员,其到分公司任职后的薪资水平、福利待遇按总公司的标准并结合分公司的标准执行,薪资由总公司代为支付。
5、被派遣到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分公司工作期间,其业务受总公司对口业务部门监
督、指导,按对口业务部门的要求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并接受对口业务部门的业务考核。
6、解释权限: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7、生效时间:本规定自正式发布起执行。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中心
派遣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派遣人员移交清单。
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派遣员工管理规定派遣员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
当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单位”)第三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派遣单位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单位。
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第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派遣单位确定。
新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服务。
第七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九条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
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3: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3: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1. 概述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将自己的登记在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就业形式。
在劳务派遣工作中,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介绍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工作时间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超过4小时,应当安排休息时间,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不得少于30分钟。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述工作时间规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保证其合法权益。
3. 休假制度规定为了保障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对休假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带薪休假、法定节假日休假和婚丧妇女假等。
3.1 带薪休假劳务派遣工作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连续工作满1年的,享受带薪休假的权益。
带薪休假的天数按照劳动者在劳动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具体规定如下:连续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享受5天带薪休假;连续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享受10天带薪休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应有的休假权益。
3.2 法定节假日休假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享受与用工单位普通员工同等的休假权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春节、清明节等。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前提前通知劳动者休假安排,并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休假权益。
3.3 婚丧妇女假劳务派遣工作者还享受婚丧妇女假的权益。
具体规定如下: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丧偶,可享受5天丧假;生育或流产,可享受90天产假。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婚丧妇女假,并保证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假期。
4. 监督与制裁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相应部门的监督。
监督部门可以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派遣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派遣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派遣员工的考勤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纪律和责任感,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雇佣的所有派遣员工,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公司将依法、依规开展派遣员工的考勤管理工作,保证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第三条考勤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并以改善员工素质,提高企业效益为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派遣员工是指委托派遣公司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直接雇佣的员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的通用规定第五条考勤管理工作包括记录、统计、分析和通报每个派遣员工的考勤情况,检查、核实迟到早退和请假情况,对考勤不端行为进行处理,保证员工的考勤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派遣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刷卡签到签退制度。
在工作日内,每日早上上班前及下班后刷卡进行考勤记录,若未严格按时打卡将被视为迟到或早退。
第七条派遣员工可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
员工需提前向所在派遣公司请假,并与公司协商办理,请假时长不得超过三日,需提供请假理由并经公司批准。
第八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考勤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打卡考勤、人脸识别考勤、指纹考勤等。
员工应严格依法依规参与考勤记录。
第九条派遣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考勤制度,不得擅自外借或让他人代打卡,一经查实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派遣员工不得编造、故意改变工作考勤记录、打卡记录行为。
第三章考勤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派遣员工如果确定需要请假,应提前向所在派遣公司请假,将请假事由和期限报告给公司领导,并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在工作日内由于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请假,应向所在派遣公司提供病假证明或事假证明,且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并依规定及时提交。
第十三条派遣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旷工的,视为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行为。
劳动派遣管理制度总则内容
劳动派遣管理制度总则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劳动派遣行业的发展,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派遣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劳动派遣服务的提供、劳动派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定、劳动派遣服务的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劳动派遣服务指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将这一费用的一部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派遣服务实行“双录双控、双向管理”的模式,确保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以提供优质的劳动派遣服务为宗旨,严格履行劳动派遣合同,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用工程序,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劳动派遣服务引起的劳动争议和法律纠纷。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对劳动派遣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派遣服务的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开展劳动派遣服务前,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派遣服务的程序和流程,确保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劳动派遣服务的价格政策,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和劳动派遣费用,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工作素质,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派遣服务过程中,应当与用工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和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因劳动派遣服务引起的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劳务派遣服务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劳务派遣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经营行为、劳动者权益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派遣员工在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派遣员工合法权益,提高派遣员工的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派遣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考核与奖惩等,确保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派遣员工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派遣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派遣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及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派遣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八条派遣员工应爱护公司及用工单位的财产,不得损坏、浪费或擅自使用。
第九条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得有消极怠工、擅自离岗、泄露公司及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等行为。
第十条派遣员工应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领导,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无理取闹。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公司将对派遣员工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
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派遣员工,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工作表现不佳的派遣员工,公司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三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或公司及用工单位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合同期内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及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工厂派遣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工厂派遣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厂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保障工厂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厂派遣员工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厂所有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工厂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
第四条工厂应当建立健全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确保派遣员工享有与直接招聘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工厂招聘派遣员工时,应当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和招聘程序,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工厂应当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工厂应当对派遣员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确保派遣员工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第八条工厂应当建立健全派遣员工的考勤管理制度,对派遣员工的出勤、请假、加班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九条工厂应当建立健全派遣员工的绩效评估制度,对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给予表现优秀的员工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工厂应当关心派遣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派遣员工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一条工厂应当建立健全派遣员工的培训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派遣员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派遣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第十二条工厂应当确保派遣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工厂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工厂实际情况,给予派遣员工带薪年假、节假日加班工资等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工厂应当关心派遣员工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派遣员工参加健康体检。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条工厂应当建立健全派遣员工的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对违反工厂规定和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厂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进行辞退、解雇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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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员加班应由用工单位“埋单”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派遣人员加班应由用工单位埋单孙某是一家国有大型纺织企业的工人 , 后来在国企改制的浪潮中被迫下岗分流。
已经 42 岁的她学历偏低 , 除了这二十多
年来所从事的接线工的工作以外
派遣人员加班应由用工单位“埋单”
孙某是一家国有大型纺织企业的工人,后来在国企改制的浪潮中被迫下岗分流。
已经42岁的她学历偏低,除了这二十多年来所从事的接线工的工作以外,也没有学会其他的技术特长,丈夫也只是一个小型造纸厂的一个普通工人,没有多少收入。
但是,儿子今年刚考上大学,每年将近一万元的学杂费和生活费着实给这个并不富裕的家庭出了一道难题。
考虑到孙某家里的特殊情况,原纺织企业就把她介绍到当地一家人才服务公司,该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不久就把孙某派往一家外资的玩具生产企业,她的主要工作就是用缝纫机把两片裁好的玩具面料缝合起来,经过简单的培训之后,孙某很快上岗了。
每个月10日,人才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给她850元工资。
但是,当玩具生产企业接到大笔订单的时候,需要常常加班,然而却从来没有发给她任何加班费。
孙某找到领导询问此事。
“老孙啊,你是公司从外面派遣进来的,和其他员工不同。
再说你的工资也不是我们来发,我们当初和人才服务公司在协议里都写清楚了,每月给你850块钱工资,你应该知足了!”领导语重心长地说。
孙某因惑了,按照道理来说自己额外加班企业应该给自己额外的加班费,但是领导说得好像也在理,自己和其他的员工确实不太一样,工资又不是玩具生产企业来发的……这是一个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加班,是否可以享受额外的加班费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实施条例》第29条中对用工单位所需履行的相关义务进行了再次强调:“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必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应当完成的工作量之外提供额外劳动,是以牺牲自己的休息、娱乐和家务时间为代价的,根据本条规定,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也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用工单位应当认识到:加班,并不是自己的“免费午餐”,不能因为劳动者是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录用的就随意增加其工作量,被派遣劳动者在这方面与正式员工一样,提供额外加班劳动时依法享受加班费,这部分费用由用工单位额外支付。
本案例中,玩具生产企业不能以派遣协议里只规定了基本工资作为借口,不支付给派遣劳动者加班费,孙某有权利要求该玩具生产企业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