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研究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款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款作者:陈婷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在国际贸易日趋繁荣的今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成为了统一适用于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的公约。
其中CISG中的第79条作为应对缔约后事情发生意外变动而设立的免责条款,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因为CISG第79条的运用术语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因此对其理解有些争议。
本文基于此认识,从法条入手对其进行简单地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履约障碍作者简介:陈婷婷,新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42-0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效的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全面及时地正确履行,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该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失或者是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CISG的第79条规定的就是关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题。
一、CISG第79条的由来回溯CISG第79条的立法历史,就不得不提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这两个公约。
由于两公约受欧洲大陆法系合同法原则的影响较深,而且内容繁琐,条文晦涩,因此深受非大陆法系国家的广泛批评,只有9个国家参加以上两个公约。
鉴于上述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设立了由14国代表参加的专门工作组,结合上述两公约的内容,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CISG第79条是建立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74条的基础之上的。
该条规定,根据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图,非履约方不能预测或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况发生,则可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
因众多学者认为ULIS第74条为未履约方免除责任提供了不正当的便利理由,因而受到强烈谴责。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免责事由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交织,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外情况,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常会约定免责事由。
以下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常见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可构成不可抗力: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2. 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3. 传染病、疫情等;4. 重大技术事故,如运输工具、设备故障等。
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二、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地点时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货物交付前,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三、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若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在以下情况下,卖方可以免除责任:1.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自行选择或指示造成的;2.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验收过程中的过错;3.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4. 质量问题属于买方在使用、保管或运输过程中的过错。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特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以下情况可构成免责事由:1. 合同标的物无法采购;2. 合同标的物无法生产;3. 合同标的物无法运输;4. 合同标的物价格波动较大。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政策变化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法律、政策变化的影响。
以下情况可构成免责事由: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 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标的物价格发生较大波动。
总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原因以及法律、政策变化等。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系别管理系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学号*******姓名胡先杰指导教师秦洁2009 年10月25日一、案例题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生效问题的探讨二、案情介绍E公司是法国的一家大型批发商,准备进口蜡烛在圣诞节前批发给零售商。
中国C公司(卖方)同E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圣诞节蜡烛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9月前发货。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1)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如战争、罢工、火灾、地震、政策变化等。
8月5日,C公司委托加工蜡烛的D工厂的工人由于工资问题同厂方发生冲突,造成全厂工人大罢工。
8月6日,C公司传真E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E公司于第二日回复不同意。
8月7日,C公司再次传真E公司,告知工厂出现的罢工事宜,并认为应当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要求将交货期延长到9月底。
买方回复认为,根据双方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条件和《公约》的规定,工厂罢工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
由于圣诞节临近,发货期限不能延迟,买方并且建议C公司另委托其他工厂继续生产,以免耽误了交货。
罢工一直持续到8月20日,致使原本应当于8月20日生产完的蜡烛直到9月20日才生产完毕开始发运,货物于10月中旬后到达法国。
由于卖方延迟交货,圣诞节又临近,如果不尽快把货物批发给零售商,将造成货品积压,因此买方只好以非常低的价格进行批发。
买方遂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卖方C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罢工,所以工人罢工应该属于C公司的免责事宜,自己也尽到了出现不可抗力事项立即通知的义务。
且罢工结束后,C公司马上督促D工厂组织工人加班将货物加工完成,尽到了补救的义务。
买方E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免责条款中列举的罢工不应当包括本案中的罢工行为。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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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1 8 ,9 6年 1 月 1 2 1日交存核 准 书。( 公约> 调整我 国涉外 经济 关 系 中有 着 不可 或缺 的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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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务 , 除非此 障碍符, 即使是暂 时的障碍都 可以使一 方在 此 障碍 存 在 期 间对 不 履 行合 同义 务 免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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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 7 公 第 9条 内 容 介 绍
这一款特 别重 要 , 在
1 .第 1款 描 述 的 是 当事 人 对 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不 负 责 任 的情 况
对 这 一 款 的理 解 中必 须 摘 清 “ 碍 ” 含 义 , 将 在 下 文 详 细 讨 论 。第 1款 有 两 大 特 点 : 1 障 的 这 () 本 款 所 称 的 “ 碍 ” 会 自动 终 止 合 同 , 碍 立 即导 致 的结 果 只 有 一 个 , 障 不 障 即免 除 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当事 人 的责 任 。 ( )障 碍 不 仅 是 违 约 方 无 法 控 制 的 ,而 且 违 约 方 必 须 能 够 证 明他 没 有 理 2 由能 预 期 或 避 免 障 碍 或 克 服 它 或 它 的后 果 , 即规 定 了违 约 方 的 证 明 义 务 , 因此 , 当违 约 方 提 出免 责 要 求 时 , 果 不 能证 明 、 难 以证 明 障碍 的存 在 , 不 能免 除 违 约 方 的违 约 责 任 。 如 或 都 2 .第 2款 是 第 1款 的 延 伸 涉 及 到 当 事 人 雇 用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义 务 的 第 三 方
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辨析
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辨析前言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也随即增强。
所以,在合同不履行后的免责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就是规避风险和减少损失。
因此,研究免责条款作为当事人预先分配合同风险的工具,对于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摩擦和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与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针对免责条款的条约以及我国对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新的立法建议,为我国更好地适用免责条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货物贸易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益繁多。
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性,迫切需要统一的国际货物贸易立法来进行规制,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应运而生。
作为国际法律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CISG对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往来起到了重要作用。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74个国家成为其缔约国,具有广泛适用性。
CISG在调整我国涉外经济关系不可或缺,全面掌握,深刻理解CISG的精神和规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正是针对合同免责问题做出规范的条款。
第79条作为合同不履行后免责问题的重要条款,通过其独特性的规定,不仅较好地协调了不同法系之间在免责问题的差异,也对当事人因遭遇障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免责问题进行了具体规范。
CISG第79条第1款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免责规则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引起的,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的后果。
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公约在表述违约方的免责事由时,创造了一个新的用语即障碍。
根据第79条第1款及公约秘书处评议,构成免责的障碍须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个前提条件为不可控性。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免责声明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鉴于以下情况,双方在签订本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此声明如下:一、免责范围1. 本合同中,以下情况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或履行不达预期,卖方和买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动乱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受阻。
(2)原材料供应不足:因原材料供应商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时生产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3)运输途中货物损失、损坏:因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货物损失、损坏。
(4)法律法规变化: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本增加。
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货物质量异议:因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货物数量异议:因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交货时间延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交货时间延误,但卖方已及时通知买方。
二、免责声明效力1. 本免责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免责声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解除合同时止。
三、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免责声明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其他1. 本免责声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免责声明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执行。
卖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买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地点:____本免责声明书由卖方和买方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
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解决。
法律实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方合同的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可行、合理不苛刻),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
1.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较广,通常包括以下两种:(1)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震、洪水、飓风、寒流、火山爆发、大雪、火灾、冰灾、暴风雨等;(2)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等。
但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明确的解释。
其中对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各种灾害,国际上的解释比较一致。
对于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在解释上经常发生分歧。
哪些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
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
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即在列举了双方已明确同意的各种不可抗力事故之后,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等类似字样。
如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列明:“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船或延迟装船,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迟缓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负有责任。
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以航空信件向后者出具证明这种事件的证书。
”2.不可抗力的处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法律后果有两种: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合同。
按照《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有不可抗力因素,又存在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当事人是否免责以及免责的范围,要根据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可抗力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影响究竞有多大来具体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全部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履行,那只有这一部分责任可以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也即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不产生全部或者部分因不可抗力的出现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法解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际货物买卖法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货物描述2.1 货物名称2.2 货物数量2.3 货物质量2.4 货物规格第三条:价格与支付方式3.1 价格确定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交货与运输4.1 交货地点4.2 交货时间4.3 运输方式4.4 运输保险第五条:检验与质量异议5.1 检验标准5.2 质量异议期限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卖方违约6.2 买方违约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地点7.3 适用法律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终止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义务9.2 保密期限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10.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翻译与解释12.1 合同翻译12.2 合同解释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卖方:地址:联系方式:买方:地址:联系方式:1.2 合同范围本合同规定了双方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货物买卖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描述、价格与支付方式、交货与运输、检验与质量异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双方不得在其他文件或口头协议中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内容。
第二条:货物描述2.1 货物名称本合同所涉及的货物名称为(请具体填写货物名称)。
2.2 货物数量本合同所涉及的货物数量为(请具体填写货物数量)。
2.3 货物质量货物的质量应符合(请具体填写相关质量标准或质量证书的名称和编号)。
2.4 货物规格货物的规格应符合(请具体填写相关规格标准或规格书的名称和编号)。
解读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解读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商事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合同履行可能会受到阻碍。
因此,在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被广泛应用于意外事件发生后的风险管理和责任分担,以确保各方的正当权益。
一、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也被称为“力不可支配事由”条款,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意外、突发、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治因素、战争、罢工、封锁等等。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作为合同的特别约定之一,并在合同中详细列出具体的不可抗力情形。
例如,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政治因素如战争、起义,以及无法控制的经济因素如通货膨胀、汇率波动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其造成的影响无法通过合同当事人的努力来避免或克服。
按照国际通行的商事合同法律原则,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豁免其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对于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一种方式。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免责条款旨在规定具体情况下合同各方的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以减少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详细,并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
免责条款可以根据合同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常见的免责情形包括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交货延迟、技术故障、知识产权侵权等。
免责条款的使用需要合理,不应过度放宽一方的责任,同时也应考虑到公平原则和合同的可执行性。
当免责条款适用时,受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减少或免除其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是为了应对意外事件以及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而设立的。
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而豁免责任的情形,而免责条款则明确了合同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
国际货运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案例分析以海牙规则
国际货运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案例分析以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一种国际货运保险中常用的规则,旨在规范国际货运中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解释海牙规则中的免责条款。
案例背景: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在中国购买了一批机械设备并准备运往巴西。
该公司购买了国际货运保险,并按照海牙规则投保了“指定危险险种”保险。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海运船舶途中发生碰撞事故,机械设备受到了损坏。
分析:根据海牙规则,货运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
1.内在免责条款:a)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货物的损坏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关,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投保人能够证明这些事件与保险责任无关。
在该案例中,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b)投保事故范围:根据海牙规则,投保方应明确声明投保范围,并在保单中注明“指定危险险种”等相关条款。
如果投保范围超出了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投保人在保险时明确了“指定危险险种”,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外在免责条款:a)包装和装卸不当:如果货物的损坏与包装和装卸不当有关,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由于机械设备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受损,与货物的包装和装卸无关,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
b)货物本身的自然缺陷:如果货物本身存在自然缺陷或内在瑕疵,导致其损坏,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机械设备的损坏是由于船舶碰撞事故引起的,与货物本身的自然缺陷无关,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海牙规则,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应承担机械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然而,具体情况会受到保单中的特殊条款和附加条件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应仔细阅读和理解保单条款,以确定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总结:海牙规则是国际货运保险中常用的规则,其中的免责条款对保险责任起到了重要的限制作用。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单条款,了解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要注明投保范围以避免保险纠纷。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可抗力免责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可抗力免责概述在国际贸易中,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是常见的商业行为。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可能导致合同的履行受到阻碍。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联合国制定了《国际销售商品合同公约》(简称C IS G),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可抗力免责。
本文将详细介绍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及相应的免责原则。
1.不可抗力的定义根据CI SG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因为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和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战争、政府行为(如政策调整、对进口商品实施禁运等)等。
2.不可抗力的影响根据CI SG的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或延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被称为不可抗力免责原则。
另一方面,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也应当尽快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对方的损失。
3.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根据CI SG的规定,不可抗力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3.1无法预见性不可抗力事件应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该事件的发生。
3.2无法避免性不可抗力事件应是当事人无法避免的,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措施都无法避免该事件的发生。
3.3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障碍不可抗力事件应对当事人的合同履行造成实质障碍,即使尽最大努力,当事人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4.不可抗力的后果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根据CI SG的规定,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或延期履行合同的义务。
具体的后果包括以下几点:4.1免除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2延期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在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4.3改变合同内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改变合同的内容,以适应新的情况。
CISG第41条卖方所有权担保义务免责事由的适用
圆园20年第11期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货物销售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要求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2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12节及《德国民法典》第434条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卖方有义务交付不受第三方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可以免除或减损《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 )第41条规定的所有权担保义务,这就产生了所谓第41条的免责事由。
结合司法实践,可得主要包括买方同意收取该货物、买方未及时将此类权利或要求通知卖方、确定当事人有无减损第41条的意图和约定合同免责条款。
一、买方的同意CISG 第42条规定,如果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就产生了第41条义务的例外。
买方是否构成“同意”(agreement )就显得至关重要。
譬如在因为违反进口条例从买方处扣押了货物的情况下,根据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违反了进口条例,在《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2016年版)》(以下简称《判例法摘要汇编》)中,俄罗斯联邦西西伯利亚联邦巡回仲裁法院与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就作出了结果不同的裁决。
俄罗斯联邦西西伯利亚联邦巡回仲裁法院裁定,由于在购买货物时,买方知道与进口条例相关的情况,因此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因此卖方既未违反第41条,也未违反第30条;但是,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同时指出,倘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违反了进口条例,且导致了货物被没收,则认定卖方违反了第41条规定的在没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限制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义务。
CISG 第35条第3款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则免除卖方提供依据第35条第2款规定的符合规格的货物的义务。
与第35条规定的买方“知道”相比,第41条规定了一个较高的起点,即买方必须“同意”,而不是单纯的知道(明示的或默示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免责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免责事项
1. 自然灾害可免责呀!比如说,你运货物的船遇到了超级大风暴,货物都受损了,这能怪你吗?当然不能啦!
2. 政府行为也可能导致免责哦!比如突然出台新政策禁止某些货物进口,那可不是你能控制的嘛。
3. 战争或武装冲突也属于免责事项啊!就像那边炮火连天,货物根本没法安全送达,你能咋样呢?
4. 货物本身存在的潜在缺陷,这也不能怪你违约呀!好比你买了个苹果外表好好的,里面有虫,这能预料到吗?
5. 第三方的过错有时候也能免责呢!比如运输公司把货物弄丢了,难道要算在你头上吗?
6. 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也能成为免责理由呀!比如说机器突然故障,导致没法按时生产货物。
7. 罢工或工人闹事这种情况也没办法呀!工人都不干活了,货物还怎么生产运输呢?
8. 传染病大流行导致运输停滞,这肯定也不是你的错啦!就好像新冠来了,好多事都没法正常进行了。
结论:这些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免责事项啦,遇到这些情况真的是没办法呀,总不能把责任都硬扣在一方头上吧!大家要相互理解呀!。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合同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风险的分担和免责条款。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分担和免责条款的相关问题。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在货物运输中,风险分担的原则通常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承担风险的原则,即哪一方对某一类风险负有责任;二是风险过渡的原则,即在货物运输中,风险由一方向另一方过渡的时间点。
1. 承担风险的原则一般来说,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风险的承担往往由一方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承担风险的原则有:(1)承运人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损坏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
承运人通常是指运输公司或承运人代理人。
(2)托运人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托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损坏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
托运人通常是指货物的发货人。
(3)共同承担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承担货物在运输中遭受的风险。
2. 风险过渡的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风险的过渡时间点通常有两种情况:(1)交付之后:根据这一原则,一旦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或承运人,风险就由托运人过渡到承运人。
(2)装运之后:根据这一原则,一旦货物装船或装车,风险就由托运人过渡到承运人。
二、免责条款的约定在货物运输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和运输方式的特殊性,很难完全避免风险的发生。
因此,合同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明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责任。
常见的免责条款有:1. 不可抗力条款: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延误,承运人通常可以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2. 船舶自身缺陷条款:对于由于船舶自身缺陷导致的货物损失,船舶所有人通常可以免除责任。
这包括船舶设备故障、结构不良等问题。
3. 舱单和提单条款:舱单和提单通常是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文件。
在舱单和提单中,船公司通常会注明一些免责条款,如装载不当导致的货物损失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律术语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律术语1. “要约”。
这就像是一场交易的开场号角。
比如说,我有一批新鲜的苹果想卖给你,我告诉你“我愿意以每斤5元的价格把这100斤苹果卖给你”,这就是一个要约。
它明确了我想要做交易的条件,就像抛出了一个橄榄枝,看对方接不接。
3. “根本违约”。
哎这可严重了。
想象一下,你买了一台新电脑,结果收到的是个坏得没法修的破铜烂铁,这就是根本违约啊。
就好像你满心期待吃一块美味蛋糕,结果给你的是一块石头,这不是坑人嘛!4. “预期违约”。
这有点像有人提前放鸽子。
比如我们约定好下个月1号交货付款,结果还没到日子呢,卖家就告诉我“我不打算卖了”。
这就像你约了朋友看电影,电影还没开场,朋友就说不来了,真气人!5. “不可抗力”。
这可是个很无奈的情况呢。
就好比突然来了一场超级大台风,把我准备发货的仓库都吹垮了,货物全毁了,这就是不可抗力。
就像老天爷突然插了一脚,打乱了所有计划,谁也没办法。
6. “损害赔偿”。
要是有人违约了,就得付出代价,这就是损害赔偿。
比如说我答应给你优质的丝绸,结果给了你次品,你因为这个次品遭受了损失,那我就得赔偿你。
这就像打破了别人的东西,当然要赔啦。
7. “宣告合同无效”。
如果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就像两个人搭伙做生意,结果一方总是骗人,那另一方肯定会说“咱们这合作不算数了”。
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不能让人白白欺负。
8. “货物相符”。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啦。
就像你去商店买衣服,你看到模特身上的衣服又漂亮又合身,你拿到手的也得是这样的才行。
如果不一样,那就是不符合要求了。
这不是很合理的事儿吗?9. “权利担保”。
卖家得保证他卖的东西没有什么乱七八糟的产权问题。
就像你从别人手里买房子,他得保证这个房子没有被抵押给别人或者有其他纠纷吧。
不然你住进去心里也不踏实呀。
10. “检验货物”。
这是买家的一项重要权利。
你想啊,你买了一箱水果,难道你不打开看看有没有坏的吗?就像你相亲的时候,不得好好打量打量对方吗?这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嘛。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详解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详解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应遵循哪些要求?规定方法有哪几种?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含义理解、具备的要求、种类等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项例外条款。
它的作用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如果发生了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一般应具备下列要求:(1)是合同签订以后发生的;(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3)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
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由于自然力量和社会原因引起两种情况。
至于哪些意外事故可以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商定。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暂时中止合同即延迟履行合同。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暂时中止合同,以及援引不可抗力条件所应提供的证明、通知对方的时间和手续等,都应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予以明确。
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1.概括式规定。
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
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
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
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
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第79条研究
2008年12月第10卷增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Dec.2008Vol 110Supplement《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研究周 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 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第79条作为应对缔约后事情发生意外变动而设立的免责条款,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CISG 第79条的免责规定,它没有采用既存的国内法中的相应术语,而各国的学者、仲裁员和法官等在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时,往往又借用各自国内法的概念来阐述。
因此对CISG 第79条的理解,在不同国家之间产生了较大争议和分歧。
本文基于这种情况,从CISG 第79条的立法历史、前提条件、第三方责任、暂时障碍和特别问题方面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障碍;免责条件[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511X (2008)0S 20147204[收稿日期]2008-11-12[作者简介]周军(1976-),男,湖南邵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① CISG 和英美法律制度相似,合同当事方将要根据自己的承诺来确保合同的履行。
因此,承诺方需要为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而不可虑履行不能的原因。
② Sarah Howard J enkins ,Exemption for Nonperformance :UCC ,CISG ,UNIDROIT Principles -A Comparative Assessment ,72TUL.L.REV.2015(199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
现适用CISG 国家的贸易额已超过了世界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二,该公约在调整世界经贸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外贸免责协议书范文
2024年外贸免责协议书范文甲方(出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进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的出口企业,乙方为一家合法注册的进口企业,双方拟就2024年的外贸交易达成以下免责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2024年外贸交易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条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罢工、骚乱等。
2. “免责情形”指除不可抗力外,双方约定的其他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免责条款1. 若甲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双方因免责情形导致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据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四条通知与证明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免责情形导致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应在知道该情形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
2. 通知应包括不可抗力或免责情形的详细情况、影响程度及预计持续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免责情形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外贸订单品质免责协议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订购乙方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产品描述及品质要求1. 甲方订购乙方产品,具体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详见附件一《产品订购清单》。
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甲方所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品质标准,详见附件二《产品技术要求及品质标准》。
二、品质免责条款1.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甲方未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产品;(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调整等)导致的损坏;(3)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因运输方原因导致的损坏;(4)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第三方产品或设备导致的产品损坏;(5)甲方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改造、维修或更换零部件,导致产品性能下降或损坏;(6)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磨损、老化等原因导致的损坏。
2. 甲方在收到产品后,应立即进行验收。
若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验收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对产品品质无异议。
3. 乙方在产品交付前,已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约定品质标准。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品质不合格,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甲方不得因此要求退货或索赔。
三、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一:《产品订购清单》附件二:《产品技术要求及品质标准》。
cif中承运人的免责
cif中承运人的免责CIF中承运人的免责CIF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代表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在CIF合同中,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CIF中的承运人也享有一定的免责权利。
承运人的免责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对货物损失或延误负责的权利。
这些情况通常是不可抗力因素,例如战争、政府行为、天灾等不可预见和无法控制的事件。
在这些情况下,承运人无法履行其运输义务,因而不承担责任。
在CIF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权利通常在合同中得到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合同中会明确列出免责的具体情况和条件。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哪些事件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
例如,战争、恐怖袭击、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都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因素。
合同还可能规定政府行为、罢工、封锁等情况下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利。
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承运人在发生免责情况时的通知义务。
承运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应立即通知货主,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损失。
合同还可能规定承运人在发生免责情况时的赔偿责任。
虽然承运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享有免责权利,但合同可能规定承运人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货物,并尽量减少损失。
如果承运人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CIF合同中的承运人免责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承运人仍然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例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规定,承运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仍需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货物,并尽量减少损失。
承运人在合同中还需要遵守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根据《国际商会统一惯例和实践》(Incoterms)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货物时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和国际贸易惯例来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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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 第7 9 条 正是针对合 同免 责 问题做 出规范 的条款 。 第7 9条作 为合 同不履行后免责 问题 的 重 要 条 款 ,通 过 其 独特 性 的 规 定 ,不 仅 较 好 地 协 调 了不 同法 系 之 间在 免责问题 的差异 ,也对当事人 因遭遇障碍而不能履行合 同的免责 问题进行 了具体规范 。 C I S G第 7 9条第 l款对 国际货物 买卖合 同的免责规 则作 了 概括性 的规定 :“ 当事人对不履行 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 能证 明此种不履行义务 , 是 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 的障碍所 引起 的, 而且对 于这种障碍 ,没有理 由预期他在订立合 同时能考虑 到或 能避免或克服它 的后果 。 ” 从其规 定可 以看 出,公约在表述违 约 方 的免责事 由时,创造 了一个新 的用语 即 “ 障碍 ” 。 根据第 7 9条第 1 款及公约秘书处评 议, 构成免责的障碍 须 要具备 以下三个条件 : 第一个 前提条件为不可控性 。确定何 为障碍 的不可控制 性 必须具 体情况具体分析 ,并且 ,以事件是否超 出控 制范 围为立 足 点,以事件与行为相关性作为判 断标准 ,才 能得 到最 终的精 确判 断。 第 二个前提条件即不可预测性 。对该条件有 多种不同的解 释 。可预见性必须是在签约 时能察觉 ,但对 当事人 是否应该合 理 地预 见到影 响合 同履行 的可 能性 仍然是 一个 有待探 讨 的 问 题 。相应地,法官或仲裁员既不参考可预 见到所有 灾难 的悲观 主 义者 的观 点,也不 参考 从不 预见 灾难 的绝对乐观主义观 点。 第 三个条件是不可避免性 。不可预测 的障碍 只有在 非履约 方 能够 证明他既不能避 免, 也不 能采 取合 理措施克服 的情况 下, 才 能够免除其责任 。从经济学观 点来看 ,避 免应采 取最有效的 方 式 ,如签订保险合 同 ( 如果可 以签订 )或在合同 中订入特别 条 款 ,或采取价格条款 的形式等来 反映买卖双方所假定存在 的
前言 随着 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 ,国际货物 买卖 中当事人所 面临 的风 险也随即增强 。所 以,在合 同不履行后 的免责问题也越来 越 受到人们的关注 。合 同缔约人订立合 同的 目的一方面是为了 使 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 ,另一方面 就是 规避 风险和减少损失 。 因此,研究免责条款作为 当事人预 先分配 合同风险的工具 ,对 于防止 出现不必要 的摩擦和争议 具有重 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 与研究 《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第7 9 条针对免责条款 的条约 以及我 国对免责条 款的相 关规定,提出一些新的立法建 议 ,为我国更好地适用免责条款,尽 自己的绵薄之力 。 《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 》的相关规定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 的不断加深 ,国际货物贸易交往 日益频繁 ,由此产 生的争议也 日益繁多。 由于各 国法律规定 的 差异性 , 迫切需要统 一的国际货物 贸易立法来进行规制 ,因此, 《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以下简称 C I S G )应运而生 。 作为国际法律进程中 的重要里程碑 ,C I S G对调整 国际货物贸易 往 来起 到 了重要作用 。到 目前 为止 ,已经有 7 4 个 国家成为其缔 约 国,具有广泛适用 性。C I S G 在调整我 国涉外经济关系不可或 缺, 全 面掌握,深刻理解 C I S G的精神和规定有着特别重要 的意 义。
新经济
2 0 1 4年 8月 ( 中)
国际货物 买卖 合 同中的免责条款研 究
刘
摘
源
要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迈进,国际贸易 摩擦不断加强,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也随即增强。免责条款作
为 国际贸易中不可忽略的一环 ,研 究其对调 整国际贸 易往 来起到 了重要作用 。因此,本文将对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Nz 2 - 约 第 7 9 条对 国际货物 买卖合 同中的免 责问题进行分析解释 ,并对我 国免责条款 的相 关规定进行探讨 ,并为相关立法提 出建议。 关键词 :贸 易摩擦 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Nz 2 " 约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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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同样 ,参考应找合适 的对象和类似 的案例 。例如:虽然 地 震 所 造 成 的影 响 比通 常 情 况 要 严 重 ,但 在 地 震 地 区通 过 特 别 的建筑技术可 以克服地震所产 生的后果。而且对于 “ 绝对不 能” 和 “ 经济不能 ”( 导致履行 非常 困难 )是非常难 以区分 的。 二、我 国对 C I S G第 7 9条第 1 款 的适用 在我 国加入 C I S G时 ,对公约第 1 条 b项及第 1 1 条相关规 定做 了保 留。因此 当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的双方 当事人在订 立合 同时,依据 意思 自治原则达成 协议 ,选择 C I S G作为调整他 们之 间合 同关系 的法律适用时 , 审理具体合 同纠纷的我国法院 , 法官及仲裁庭也会面临如何解释和适用 C I S G各项 条款 , 包括第 7 9 条 免责 条款 的 问题 。 我国 《 民法通 则》和 《 合 同法》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合 同当 事人 免责的条 件,但并没有对不可抗力加 以法律定义或 是进 一 步详 细地 规定 。因此,在处理 国内合 同的免责纠纷 时,我国法 院具 体确 定不可抗力通常因为缺乏具体 的操作标准无法适 从, 从而赋予法 官极大 的 自由量裁空 间。 而 当我 国法官适用 C I S G第 7 9条第 1 款来处理国际货物 买卖 合同当事 人的免责 纠纷 时,由 于C I S G对 第 7 9条第 1 款对 “ 障碍 ”一词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规 定不够详细 , 只能依靠我 国国内法对不可抗力 的规定加 以运用 。 因此 ,笔者认为 , 如果要使第 7 9条能够在我国得到很好的 适用 ,应从国 内法对不可抗力相关规定进行详 细、具有 可操作 性的界定完善开始着手 ,以免在 实践 中出现对 不可抗力事件的 定性标准 不一的局面 。 首先 ,应该从不可抗力 的适用条件入 手,明确 不可 抗力事 件 的判断标准 ,以免在事件 中出现对不可 抗力事件 的定性标准 不一的局面 。其次 ,虽然 《 民法通 则》对 不可抗力事件进行 了 高度 概括 ,但我 国法律并未对不可抗 力从制度层面做出规范 的 定义 。因此 ,对不可抗力制度可 定义 为:如果未履行债务 的当 事人能够证 明其不 能履行合 同是 由于不能预见 ,不能控制 的某 种客观情况导致 ,且没有理 由认 为该当事人理应能够避免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