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作文之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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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文

【篇一:关于xx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关于xx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致:xx人民检察院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

担任贵院审查起诉xx、xx、xx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

经详细查阅案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多方调查相关人员,依据

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疑人xx、xx、xx所涉嫌的罪名定性问题提出

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xx、xx、xx是在自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后向对方提出的正当赔偿诉求,不属于敲诈勒索。xx、xx两人在游戏厅正常消费,因一点小事

争吵而被人殴打致伤,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对于此事游戏厅

方面存在安保失职的责任,理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xx、

xx在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害后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医疗费和精

神损失费20000元。此事完全符合正常的利益主张。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

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xx、xx、xx不存在有以勒索他人财

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要求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xx、xx、xx事实上向游戏厅老板xx主张赔偿20000元事出有因。游戏厅作

为特许经营的行业,进出人流量大而且较为复杂,在场所秩序维持

和顾客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游戏厅经营商有较重于其他行业的责任,xx、xx、xx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敲诈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

2.xx、xx、xx的赔偿诉求最终得到协调解决,不存在暴力或胁迫。据案卷提供的事实,并走访当事人得知:xx、xx、xx与游戏厅老板

某某最终是在协商情形下达成赔偿协议:游戏厅老板xx赔偿xx、

xx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由此可知xx、xx、xx向游

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的行为完全是在民事平等协商解决的范围内

进行,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他人处理财物的情形。更加说明xx、xx、

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

要件。如果以敲诈勒索罪来追究xx、xx、xx的刑事责任,不构成法

律上的犯罪要件。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 xx、xx、xx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故意。xx、xx、xx等人在被他人殴打一事上事后觉得自己吃亏,无论是在面子

上还是赔偿上都没有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心理上也很难以接

受这样的一个结果。因此想前去找游戏厅老板再次协商解决,以便

变更之前的协议追回应有的损害赔偿。双方在之后的协商过程中出

现了冲突,在冲突中虽然xx、xx、xx等人的行为事实

上已经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坏,但是这只能说明xx、xx、xx等人在遇

事时不能冷静思考,未能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解决的方法,他们最

终做出的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但是纵观案卷记载的

全部事实经过不难发现xx、xx、xx等人在主观上前前后后都始终没

有存在以滋事挑衅为目的心理,由此可以证明xx、xx、xx等人在主

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任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2. xx、xx、xx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性质。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

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损毁他人财物行为只是寻衅滋

事罪的一种行为之一,如果这种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是在肆意挑

衅这样一种犯罪故意的支配下进行,那么这种行为是构不成寻衅滋

事罪的。本案由于xx、xx、xx等人至始至终都缺乏主观上的一种肆

意挑衅的犯罪故意,因此xx、xx、xx的行为不够成寻衅滋事罪。如

果仅仅因为在争吵冲突中致使他人财物损害就把xx、xx、xx的行为

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这显然是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

衅滋事罪,盼贵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本着公平正义、基于事实、忠于

法律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准确定性。

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2014年4月3日

【篇二:刑事法律意见书(律师推荐)】

转自上海胡启栋律师法律服务网

原文链接:

法律意见书

xxxxxxx人民检察院:

贵院公诉的x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上海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辩护人。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通过会见

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的情况。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

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归案后,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案件事实

清楚。犯罪嫌疑人x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并前后供述基本一致,思想和供词稳定。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

也基本吻合,现该案件事实清楚。

二、犯罪嫌疑人愿意退赔。经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均表示

愿意积极退赔,减少被害人的

损害,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犯罪嫌疑人xxx家庭生活困难。犯罪嫌疑人不仅有两个小孩要

抚养,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待哺乳婴儿。家中更有七旬父母需要赡养。犯罪嫌疑人尽早完成改造,有利于社

会的和谐稳定。

四、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自愿认罪。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所

涉此案为

初次犯罪,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多次表示愿意自愿认罪。

五、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较小。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以及嘉定公

安分局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为4289.32元,依据刑法

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在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进行量刑。现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已将近3个月。

综合考量本案的的事实、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为达成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有利

于犯罪嫌疑人更好的改造。因此建议能够依据上述事实与法律对犯

罪嫌疑人能够尽快提起公诉或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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