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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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或者
其他组织内部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承包方),承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内部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任务,并与发包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三条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承包合同
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签订与履行
第五条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包方具有合法的工程项目主体资格;
(二)承包方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
(三)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合同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行情;
(五)合同期限合理,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完成。
第六条内部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标准和质量要求;
(三)合同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四)合同期限、工程进度和验收标准;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采购、施工等所需的条件和支持,并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八条内部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确需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内部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二)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事项;
(三)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四)合同双方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承包合同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内部承包
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定期对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
(三)串通投标、压低价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四)泄露合同双方的商业秘密;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发包方和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内部承包合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依法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合同和资料。
第十五条内部承包合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内部承包合同管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