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简化和规范用地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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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简化和规范用地审批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8.02
•【文号】
•【施行日期】2000.08.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简化和规范用地审批程序的通知
(二000年八月二日)
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同时对建立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强调了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报批中的责任。

据悉,规范后新的报批文书格式将使用地报批手续得到较大幅度的简化。

《通知》对去年出台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强调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政府直接行文批复,或由这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与所涉及的地类及其具体数额、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及经批准占用后的有关程序等问题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还对建设用地申请报批中的有关问题,如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报批、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报批等若干问题一一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同时还明文规定:凡发现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须按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这类项目报建设用地时要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要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违法用地行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得呈报建设用地。

《通知》还推出了简化后的新的用地审查报批文书格式,并对有关申报方式及填报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大大简化了填报内容,报批材料的份数也减少为文字材料两套、图件材料一套。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的责任,并明确了县级、市(地、州)级以及省级土地部门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审查、报送时限。

同时强调,未按时限完成有关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时,须对有关情况作出专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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