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4.17
•【文号】计电[2001]24号
•【施行日期】2001.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计电〔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决定对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实行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
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规定,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自觉遵照执行。
二、国家计委指定的公示媒体包括:中国价格信息网(www.cpic.
gov.cn)、中国经济信息网(www.cei.gov.cn)、《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医药报》、《健康报》、《医药经济报》、《价格理论与实践》(网络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月刊)。
三、药品价格公示后,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他要求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者,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
查处。
四、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也应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20日起执行。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价格指由生产销售企业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形成的药品价格。
第三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四条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除虚高、毒瘤药等不合理药价,激励创新、推广合理用药。
第二章药品价格定价第五条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当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药品定价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药品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不同药品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和不同产地,分别按照不同的阶梯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区间内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高于价格区间的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价格区间的最低限价。
第八条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在规定的价格区间以外擅自制定药品销售价格。
第九条国家将组织制定和公布符合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的药品价格,实行药品价格目录制度,同时对价格目录加以调整。
第十条药品价格调整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立合理的调整幅度和调整时点,有序开展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第三章特殊药品价格管理第十一条毒瘤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毒瘤药品,国家实行基本药物价格谈判,确定最高支付限价,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毒瘤治疗药品之间的价格差距应当得到有力控制,不得出现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
对于价格超过最高支付限价并且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毒瘤药品,应加强监管并限价处置。
第十二条医保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医保药品,国家实行定点机构和医院的医保采购。
(二)国家将按照合理价格原则和方法,对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医保支付的价格水平和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医保药品价格动态调整:(一)国家将定期开展医保药品价格调研,进一步优化药品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优化医保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1.21•【文号】计价格[2000]2142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药品价格如何制定?
药品价格如何制定?
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
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
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
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药品定价流程
药品定价流程药品定价是指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的过程,旨在保障药品市场的合理价格和公平竞争,同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合理性和可及性。
药品定价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政策制定。
药品定价的政策制定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
国家药品定价的政策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主要包括对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原则、定价依据等方面的规定。
政策制定的过程需要考虑国家的整体药品市场情况、医疗保障体系、药品研发和生产成本等因素,以及国际上类似政策的借鉴和比较,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定价依据确定。
药品定价的依据主要是药品的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同类药品价格、医疗保障政策等因素。
在确定依据时,需要充分考虑药品的研发、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以及市场对药品的需求程度和价格敏感度。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医疗保障政策对药品价格的影响,确保药品的定价依据科学、合理、公平。
三、价格审核。
药品定价的价格审核是政府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在价格审核中,政府部门会对药品的定价依据进行核实和比对,确保依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会对药品的定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价格审核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确保定价结果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
四、定价结果公布。
药品定价的结果公布是政府部门将定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在定价结果公布中,政府部门会向社会公布药品的定价依据、定价结果以及定价调整的原因和依据等信息,确保定价结果的透明和公开。
同时,还会向社会公布相关的监督和投诉渠道,确保社会各界对定价结果的监督和评价。
五、价格调整。
药品定价的价格调整是指政府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的过程。
在价格调整中,政府部门会根据药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的要求,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价格调整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药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医疗保障政策的变化等因素,确保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二)临床应用而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己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
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木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以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零售价定价标准
药品零售价定价标准药品零售价定价标准:1. 商品定价管理规定规定零售价格:根据中国的《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除了政府定价的药品外,所有药品的零售价格均由生产厂家或者经营者自主制定,但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最低零售价格或者指导零售价格制定。
具体价格的制定需要参考药品的成本、市场价格以及竞争情况等因素,以合理的价格供给市场。
2. 最高零售价: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是指国家明确规定的药品价格上限,随时根据国家政策和药品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其相关规定详见《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所有零售价格应当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3. 最低零售价:国家规定的最低零售价格是指药品销售企业的最低价格限制,在药品市场中制定最低价格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
所有药品的零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零售价格。
4. 指导零售价:国家规定的指导零售价格是指根据药品在市场上的实际供需情况,由国家定期制定的药品价格参考价。
其参考价为:基础价+增值价+管理费用+税金,具体的计算方式和公式请参考相关规定。
药品经营者可以参照指导零售价格设定自己的零售价,但是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价格范围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 药品价格的调整:药品价格的调整与修订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可以提交价格调整申请,经过符合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药品价格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市场、成本以及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格。
总的来说,药品零售价定价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证市场公平、有序以及价格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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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
是指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下面是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的一些特点和目标:
1. 定价依据: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基础。
2. 定价范围: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覆盖了各类药品,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和中药等。
3. 定价原则: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遵循公正、合理和透明的原则,确保药品价格不高于其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
4. 定价机制: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一般采用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制定价格参考价,同时允许市场竞争对价格进行调节。
5. 定价监督: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通过监督和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执行符合规定,防止价格操纵和垄断行为。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可以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同时防止价格过高对消费者造成不合理负担。
此外,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还可以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优化药品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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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严禁乱定价、乱涨价。
二、药品价格以本院药品库房拨货单核定的零售价格为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药价。
三、药品价格变更的依据是:
(1)医药供货单位的调价通知单;(2)物价局及有关部门的文件或其他正式通知(3)本院药品库房拨货单零售价。
四、药品价格的变更由药剂科专人负责通知执行。
五、凡接到调价通知或领取药品时发现药价变更者,负责调价的人员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清点调价药品的库存数量,并如实填写调价单;(2)将药房现有的调价药品进行清理并填写调价单一式二份,一份留药房并通知划价人员知晓:(3)将标有药价的地方,包括药柜、药盒、药瓶、药抽等处,一一全部更改新价,不得遗漏;(4)将药品调价单送药剂科主任审核并汇报调价工作情况。
六、负责药品调价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完成调价工作。
凡工作不负责任,未及时完成调价,或未将调价通知划价人员,或药品标签价格更改有疏漏,导致计价错误并带来不良后果者,要按照工作差错事故严肃处理。
后果严重,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失职的责任。
七、药房划价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物价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划价。
已正式通知调价的,要立即按通知的价
格执行,未执行或执行不好,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比照以上第6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其他从事药品销售、使用的单位。
第三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管理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药品价格构成第五条医院药品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药品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二)药品销售费用:包括药品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三)药品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
(四)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各类税费。
第三章药品价格定价方法第六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几种:(一)政府定价: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二)政府指导价:对非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市场调节价:对非政府定价、非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定价办法和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医院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药品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药品价格。
第九条医院在确定药品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的质量、疗效、安全性。
(二)同类药品的价格水平。
(三)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医院的经营状况。
第四章药品价格公示第十条医院应当将药品价格在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包括药品通用名、规格、价格、生产厂商等信息。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定期更新药品价格信息,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的管理和监督。
药品物价局定价标准
药品物价局定价标准
药品物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药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
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药品物价局制定了一系列的药品定价标准,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首先,药品物价局依据药品的研发成本、生产成本、市场需求以及相关政策法
规等因素,制定了药品的定价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药品价格的虚高和恶意炒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
其次,药品物价局还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
一
旦发现药品价格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药品物价局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药品物价局还加强了对药品价格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确保人民群
众能够及时了解到药品的真实价格信息。
这样一来,人民群众就能够更加理性地选择药品,避免因为价格信息不透明而受到损失。
总的来说,药品物价局定价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药品价格的合理化和透明化。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药品价格问题,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1)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或零售价格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区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 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 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 鼓励研发创新核技术进步(五) 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
(六) 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 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基本方法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我国药品政府定价的原则
1 .国家发改委定价( l )列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 2 )列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
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 1 )列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
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
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型)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 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 3 )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
3 .药品单独定价不同企业生产的由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及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时,可申请实行单独定价。
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对药品价格进行公开审议,并根据评审意见制定药品价格。
经科学检验、专家论证后,实行单独定价劝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至少一篇国家级公开发表的文献;( 2 )两年内省以上抽检合格;( 3 )具备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证明资料;( 4 )原研与进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发明国及中国周边市场可比价格; ( 5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4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程序,提高政府定价效率,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附后),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附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国家计委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列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
第三条列入国家计委及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已上市销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申请报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调查资料审定价格,在审定新价格前可暂按原价销售。
第四条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专利药品及一二类新药,有试生产期的,转正式生产时应通过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核定价格;没有试生产期的,在取得国家正式生产批准或首次进口注册许可满一年时,由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核定价格。
国家计委审批价格前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的试销价格,在其产品上市销售前应报国家计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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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计委于2000年11月21日以计价格[2000]2142号印发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价格司。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 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 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 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 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 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的政府定价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可以向定价部门申请单独定价。
药品单独定价按照规定的论证办法进行。
第八条 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进口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口岸价由到到岸价、口岸地费用(包括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运杂费、仓储费等)和税金构成。
药品流通差价由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1+流通差价率)
国产和进口分装药品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 = (制造成本 + 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率)进口药品岸价的计算公式为:含税口岸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第九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审核药品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
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应以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实际发生水平为基础进行核定,对因非正常原因造成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过高的,应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根据各类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销售费用率(指药品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下同)。
各类药品的最高销售费用率详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 根据各类药品创新程度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最高销售利润率(指销售利润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下同)。
各类药品的销售利润率详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根据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正常经营费用和利润核定药品流通差价率,并实行差别差价率,高价格的药品差价率从低,低价格的药品差价率从高。
药品适用的流通差价率,按药品正常零售包装量的价格确定。
各类药品的最高流通差价率详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
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医院制剂的原料损耗,中药最高不得超过20%,西药最高不得超过5%。
调剂购进的医院制剂,医疗单位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尾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
中药饮片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 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损耗率、各项费用标准在不突破饮片现行价格水平的前提下,根据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成本利润率5%。
中药饮片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差价率)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流通环节作价办法按《麻醉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财[1988]579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调整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出厂价格后,各地可按上述作价办法确定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
出厂价格未作调整时,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对已制定并公布的政府定价,根据药品实际流通差率、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药品政府定价的制定或调整,按规定的申报审批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