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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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定:
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施工期和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按基本排放量和可控排放量分别计算。

W=W B+W K
W B =A×B×T
W K= A×(P11+ P12+ P13+ P14+ P2)×T
B= P11+ P12+ P13+ P14+ P2
W: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吨;
W B:基本排放量,吨;
W K:可控排放量,吨;
A:建筑面积(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B:基本排放量排放系数,吨/万平方米*月;
P11、P12、 P13、 P14:各项控制扬尘措施所对应的一次扬尘可控排放量排污系数,吨/万平方米*月;
P2:控制运输车辆扬尘所对应二次扬尘可控排放量系数,吨/万平方米*月;
T:施工期,月。

1、面积核定:
(1)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工证明为申报和核定的主要依据。

(2)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
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
(3)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在施面积计算;
2、施工时间核定:
施工期以月(自然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施工时间核定,不足一
上表中,运输车辆冲洗采用机械冲洗装置,未达到其基本要求时,按简易冲洗装置的基本要求进行核算。

说明:“措施是否达标”根据基本要求来判定,各类控制措施中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视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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