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制度中一物一权原则的思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34
经济与法
JING JI YU FA
【摘要】对于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不少的讨论,但在观点上既有共识也有分歧,至今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认识。

关于确认物权性质的原则应当如何概括,是物权绝对原则,还是一物一权原则抑或其他,目前尚有较大争议,较多学者所主张的依然是一物一权原则。

本文对一物一权原则谈谈个人的理解。

【关键词】一物;一权;一物一权原则
一、对“一物”和“一权”基本含义的解析
具体到一物一权主义中的“一物”与“一权”应如何界定和理解,学者们的见解也存在着差异:
关于“一物”的认识,可以概括出“客观一物论”与“观念一物论”两种不同观点。

恪守罗马法原有精神的客观一物论者认为,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的、独立的一物,集合物上不能设定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分一般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对于集合物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与设定财团抵押以及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土地的观念划分等现象,或者对“一物”进行特殊解释,或者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来认识。

更多的学者则持观念一物论,认为物权客体的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与其说是物理上的,莫不如说是社会的一般观念上的、交易上的、法律上的。

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固然为特定和独立之物,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即使不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但在交易上认为具有特定性独立性之物,法律即可加以确认,允许它成为物权的客体。

关于“一权”的意义,也有两种不同见解。

有的坚持罗马法之传统,认为一物上之“一权”,仅指一个所有权(可简称“一物一主论”);也有的解释说,在现代法中该“一权”并不仅限于所有权,也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亦即一物之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内容、效力相抵触的物权(可简称“相斥物权不得并存论”)。

二、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中定位
1、一物一权原则的坚持论与舍弃论
关于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定位问题,学界一般持两种看法:一派主张“一物一权”原则不能放弃,应该规定于物权法中。

如:王利明教授在《物权法研究》中说,物权的排他性原则,即物权的排他效力。

而一物一权原则内涵十分丰富,并不能为物权的排他性原则所取代。

”尹田老师认为任何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失败均在于否认一物一权原则。

”孟青国认为:“承认物权具有排他效力就要承认一物一权原则,在一物一权原则的任何松动就意味着物权排他效力的否定,否定物权排他效力就是否定物权本身,没有一物一权原则绝不是大陆法系中的物权。

”;另一派主张:一物一权不应作为物权法的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中应有的地位
笔者认为,若是在字面意义上理解一物一权,而对一物多权、多物一权现象以“例外情况”来为解释,则因例外情况实在是太多,足以动摇其“基本原则”的地位;若以“宽泛解释论”或“修正论”者的主张赋予一物一权新的涵义,着实已游离其原有旨趣,有削足适履之嫌,而且,寻出种种理由来解释多物一权、一物多权现象,
不仅解释上颇非周折,而且也与一物一权的浅显、直观、练达的字面意义相去甚远,既无必要和实益,也难以使人信服,且容易引起歧义,在实践中产生误导。

而若是在“严格意义上”坚持一物一权原则,虽然解释上符合其原本涵义,且逻辑明晰,,但由于其适用对象的限定性,因而恐怕只宜降格定位为所有权制度的原则,而非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在早期物权法上,系以所有权为核心来构筑物权制度,所有权具有绝对重要的地位,故当时认一物一权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尚属允当。

而今日之物权法制度,已“从所有为中心转向以利用为中心”,他物权成为物权法中最为活跃和重要的内容,如此,仍使仅适用于所有权而并不适用于他物权的“一物一权”居于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地位,显有不妥。

因此,笔者主张在物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中,舍弃传统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

当然,舍弃一物一权原则,决不等于否定物权客体的特定性与效力的绝对性和排他性之固有属性,惟将此内容包含于物权特定原则、物权排他性原则或一并统归于物权绝对原则之中而已。

另外,笔者认为在所有权制度中,一物一权主义还有其适用价值:其一,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此点必须承认;其二,在所有权制度中明确一物一权原则和理念,可以为摈弃“双重所有权理论”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其三,现代高层住宅所产生的区分所有权现象,并不违背对“一物”的限定性要求,事寒上此与土地的分割所有系同类情况,而土地的分割所有,自古至今莫不如此,在罗马法上也并不认为其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或者是其“例外情况”。

因此,笔者不赞同在所有权制度中也彻底拋弃该原则的主张。

三、结语
一物一权主义不应作为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应当是物权制度的基础。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基于物权的性质而从外部规制物权,以保证物权的社会作用得以发挥的制度。

例如学者们比较无争论的物权制度的两个基本原则即物权法定主义和公示公信主义,前者是关于物权设立的基本原则,而后者则是有关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这两者都是从外部对物权进行规制的。

而一物一权主义的本质为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本身具有的效力,因而其不能成为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但是一物一权主义最终确定了所有权的归属,而所有权的归属明确,是一切对物的利用活动的前提,也是发生争议时定纷止争的基础,否则社会交易活动根本无法进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也成了无本之木。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所起的作用与所有权的作用是不分轻重的,后者是前者的基础,是物的静态归属,后者是前者的发挥,是物的动态运动。

因此,虽然一物一权主义不能作为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其归根到底是确定所有权归属的原则,应作为物权制度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
张天奇,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关于物权制度中一物一权原则的思考
◎文/ 张天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