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曹占权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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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曹占权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7
【案件字号】(2022)宁04民终2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苟改莉刘万德刘秀萍
【审理法官】苟改莉刘万德刘秀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曹占权;何文龙
【当事人】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曹占权何文龙
【当事人-个人】曹占权何文龙
【当事人-公司】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宁夏纲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宁夏纲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某某
【代理律所】宁夏纲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曹占权;何文龙
【本院观点】曹占权认可其据以主张劳务费的《结算单》,就是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欠其的1万元、2020年官厅工地欠其的5000元、以及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份其给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所产生的所有劳务费,合计5552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曹占权认可其据以主张劳务费的《结算单》,就是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欠其的1万元、2020年官厅工地欠其的5000元、以及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份其给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所产生的所有劳务费,合计55520元。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提供的其公司在此期间给曹占权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过工资,曹占权亦认可其收到过款项。曹占权称其收到的部分款项是用于给农民工支付工资及其他花费,部分款项其收到后又拿出来给了何文龙,对此曹占权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应对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用途暨是否支付的双方结算单对应期间的劳务费进一步查清。综上所述,一审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108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1 18:30:54
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曹占权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4民终2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固原艺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生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纲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占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芳燕,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何文龙。
审理经过上诉人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占权,原审被告何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10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曹占权认可其据以主张劳务费的《结算单》,就是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欠其的1万元、2020年官厅工地欠其的5000元、以及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份其给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所产生的所有劳务费,合计55520元。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提供的其公司在此期间给曹占权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过工资,曹占权亦认可其收到过款项。曹占权称其收到的部分款项是用于给农民工支付工资及其他花费,部分款项其收到后又拿出来给了何文龙,对此曹占权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应对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用途暨是
否支付的双方结算单对应期间的劳务费进一步查清。
综上所述,一审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108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宁夏亿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苟改莉
审判员刘万德
审判员刘秀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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