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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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未表述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没有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引用。

(四)法律监督方面。

一是立案监督未依法开展。

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事实,未要求公安机关核实并依法立案。

二是侦查监督效果不佳。

对于公安机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有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对于侦查机关没有落实法律援助、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没有进行分管分押等问题,没有提出监督意见。

三是审判监督有待加强。

大部分案件侧重于侦查监督,很少进行审判监督,尤其是对于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中没有认定但判决书中予以认定的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和解等事实,没有进行审查,也没有提出抗诉。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

未检司法理念没有深入贯彻,从根本上影响了未检案件质量。

少年司法的理念还未被普遍接受,对未检工作的认识多停留在“办办刑事案件、做做普法宣传、写写汇报材料”的表面功夫,甚至认为未检工作就是办案之余锦上添花的一项边缘业务,工作落后的局面长期没能扭转。

有的未检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树立“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司法理念,将未检案件当作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将特殊制度作为形式化流程对待。

有的办案单位因怕麻烦,重打击,轻保护,往往一捕了之、一诉了之。

有的检察官仍然把“案结事了”作为工作目标,没有把法治教育、帮扶教育全程贯穿到办案过程当中,许多案件存在“不教而罚”或者“不教而宽”的问题。

有的未检检察官缺乏预防意识,对于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当、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成年人出入网吧的管理上存在漏洞等问题,很少开展犯罪预防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二)客观方面。

未检队伍亟待优化提升,未检检察官综合素质不高,严重影响了未检案件质量。

专职或兼职未检干警基本都由侦监、公诉等部门转岗而来,对未检工作特殊的刑事政策和办案制度多在实践中摸索学习阶段。

(三)工作机制层面。

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了未检案件质量。

未检检察官一般实行双重轮案制,要兼顾办理成年人的批捕、公诉案件,任务重、压力大,没有充足的精力做好未检工作。

有的院未检办案人员流动性较大,未检队伍稳定性较差。

未检专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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