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附则II及IBC规则介绍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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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39(3)条(固定和移动式平台的特 殊要求-对FPSOs/FSUs要求) 要求:应符合IMO制定的《MARPOL附则I要求适 用于FPSOs/FSUs导则》 导则指导原则要求:将FPSOs/FSUs定义为平 台,而非油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应视为油 船。 上述导则以MEPC.139(53)决议通过,并经 MEPC.142(54)决议修正。 在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生效后执行。
第12A条-燃油舱保护 要求: -单个燃油舱容量不应超过2500m3; -不适用于燃油舱容量不大于30m3的小燃油 舱,但这种小燃油舱的总容量不应超过600m3; -双层底保护;和 -边舱保护:600-5000m3;及 5000m3及以上; -替代措施:通过燃油意外溢油参数计算,达 到一定的水平。
第12A条的统一解释
MARPOL附则I相关统一解释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19(13F)-防止在 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 -具有独立液货舱的油船应视为“双壳体 油船”,条件是舷侧和底部保护距离满足 对双壳体油船的最小保护距离要求。 该统一解释在MEPC53次会议通过。
根据现行MARPOL附则I签发的 IOPP证书的有效性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 附则II及IBC规则 宣贯
王慧芳 上海规范所 2006年5月
内容介绍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MEPC.117(52))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I(MEPC.118(52) IBC规则修正案 (MEPC.119(52)/MSC.176(79))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I/IBC规则新要求的 实施对现有船舶的影响
• 就柱稳式装置(MODUs)而言,对燃油 舱的位置限制要求,根据MODUs Code 中的假定破损和吃水范围予以确定。 • 该统一解释在MEPC54次会议通过。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修正案
MARPOL附则I/21条(现行13H(2)条)-载运 重质油的油船防污染措施 将重质油定义重的“燃油”一词改为: “除原油以外的油类,其具有在15°C时 高于900kg/m3的密度或在50 °C时大于 180mm2/s的运动粘度。” (MEPC.141(54)) 2007年8月1日生效。
定义
• 1996年7月6日前交船的油船 -不要求双壳保护的油船定义(13F日期前) • 1996年7月6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 -要求双壳保护的油船定义(13F适用日期) • 2002年2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 -完整稳性适用范围 • 2010年或以后交船的油船 -意外溢油性能适用范围 • 2010年8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船舶 -燃油舱保护适用范围(MEPC.141(54)) (2007年8月1日生效)
•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在2007年1月1日生效后,现行 IOPP证书的有效性如下: 如果船舶到2007年1月1日必须符合经修订的MARPOL附 则I的新要求,则应重新签发新的IOPP证书;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在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生效时原 IOPP证书仍在有效期内,则该证书及其附录仍保持有效直 至其到期日。届时将换发新IOPP证书,以及符合新要求的 附录。 经MEPC54会议同意,并以MEPC/Circ.513散发。
经修订MARPOL73/78附则II
• • • • 修订背景 修订原则 修订进程 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背景
• 现行的有害物质危害评估程序是1972年制定的, 一直沿用至今,远远不能满足当今对海洋环境保 护的需求。 • 根据UNCED(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里约宣言要 求,需采用全球统一的程序对化学品进行评估和 分类。 • 根据新的有害物质危险评估标准, 修订了 GESAMP(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组)危险评 估程序。MARPOL附则II的有毒液体污染物分 类系统因此受到影响。有必要对现行污染物分类 系统进行相应修订。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22条(泵舱底部保护):
适用范围: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0载重吨及以 上的油船; 保护措施: -双层底;或 -当泵舱进水时不会影响压载泵或货泵系统的正常工 作,可不必设双层底。 统一解释:该泵舱是指货泵舱,并且压载管系允许设置 在泵舱的双层底,条件是管系的任何损坏不会导致货泵和 压载泵失效。用于泵舱保护的双层底舱可以是留空处所、 压载舱,或燃油舱(除非有其他条款禁止)。(MEPC54)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17条(油类记录簿Part I- 机器处所作业) 适用范围: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要求:在油类记录簿中补充两项记录: -燃油或散装润滑油的驳运作业; -滤油设备的任何故障。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修正案
第12A条-燃油舱保护 (MEPC.141(54))
生效要求
• 默认生效程序: -除非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不少 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在2006年7 月1日前,反对该修订文本; • 生效日期: -2007年1月1日。
主要修订内容
编辑性修订 -编排结构调整 -不同年限交船的且应满足不同要求的油船重新定义 实质性修订 -滤油设备的免除要求(旅馆船、储藏船等固定船舶) -新增泵舱保护要求 -新增“意外泄油性能”要求 -泵吸、管路和排放布置(永久连接于货物管系中的海水 箱要求)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岸上计算机支持)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23条(意外泄油性能):
适用范围: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 要求:为预防因碰撞或搁浅事故引起的油污染,对 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计算其平均溢油量参数Om。 该条款替代原“假定溢油量”和“货油舱尺度限制和布置” 条款。 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 -2007年1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007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 或 -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14(3)条(滤油设备-旅馆船、储 存船免设要求) 适用范围:除了不载运货物重新定位航行外, 其是固定不动的; 要求:应设有足够容量的储存舱。 MARPOL附则I/14(5)条(滤油设备-高速船免设 要求) 适用范围:根据《高速船国际安全规则》发证 的,且从事回程不超过24h且不载客或货物的重新 定位航行的定期航班; 要求:应设有足够容量的储存舱;在IOPP证书 中注明。
适用范围:适用于2010年8月1日或以后交船 的,且其燃油舱总容量为600m3及以上的所有船舶 (不包括“自升式钻井装置” ): -2007年8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008年2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 造阶段;或 -2010年8月1日或以后交船。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订的MARPOL附则I生效时过期的 要求; -将硬件要求与操作要求分离开; -确定需要纳入附则正文的统一解释; -寻求新的格式,将对新、老船舶的要求清晰地 界定。 • 实质性修订: -泵舱底部保护; -意外溢油性能。 • 现行附则I的新通过修正案内容纳入修订文本
修订原则
• 根据经修订的GESAMP危险评估程序,由 IMO ESPH(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 估 )工作组对IBC Code中现有的所有物质 进行评估和重新分类。 • 确定新的污染分类系统:X、Y、Z、OS。 • 确定需纳入正文的统一解释内容; • 删除过时规定,编排结构编辑性调整。
修订进程
编排结构调整
• 章节目录: -第1章 总则:定义、适用范围、免除、 例外、等效; -第2章 检验与发证:执行检验与发证协 调系统,包括港口国控制; -第3章 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Part A 构造要求 Part B 设备要求 Part C 操作性排油的控制
编排结构调整
• 章节目录: -第4章 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Part A 构造要求 Part B 设备要求 Part C 操作性排油的控制 -第5章 预防事故性油污染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第6章 接收设施 -第7章 固定或移动平台的特殊要求 对FPSOs/FSUs的适用性规定
意外泄油性能的解释性注释
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23条-意外泄油性能 的解释性注释(MEPC.122(52))的修正案 (MEPC.146(54)) 删除对“个别条款指导”部分。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30(7)条(泵系、管路和排放 布置-海水箱): 适用范围:2010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要求:如果设有永久连接于货物管系的海 水箱,应设置海水箱阀和舷内隔离阀,并且 在两个阀间设置一适当装置(法兰、盲管、 真空装置等),以防止货油的泄漏。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30(6)条(泵系、管路和 排放布置-用泵水线下排放压载水): 适用范围:所有油船; 要求:当根据《2004年船舶压载水及沉 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实施压载水置 换时,允许在海上用泵在水线以下排放专 用压载水和清洁压载水。
实质性修订条款
MARPOL附则I/37.4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岸基计算机快速响应程序): 适用范围: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所有油 船; 要求:应设有岸基破舱稳性和残余结构 强度计算的计算机快速响应程序(ERS)。
定义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现有船舶定义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新船定义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现有油船定义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新油船定义定义1996年7月6日前交船的油船不要求双壳保护的油船定义13f日期前1996年7月6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要求双壳保护的油船定义13f适用日期2002年2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油船完整稳性适用范围2010年或以后交船的油船意外溢油性能适用范围2010年8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船舶燃油舱保护适用范围mepc141542007年8月1日生效实质性修订条款marpol附则i22条泵舱底部保护
编排结构调整
• 章节目录: -附则I的附录 油类清单 IOPP证书和附件格式 油类记录簿格式 -附则I的统一解释 附则I统一解释的附录
编排结构调整
• 章节目录: -附则I统一解释的附录 附录I:船长小于150m的船舶专用压载舱建议吃水深 度的主管机关适用导则 附录II:对专用压载舱最小保护距离统一解释的临时 建议; 附录III:小直径管路与汇集管阀门的连接(原附则 IV) 附录IV:控制舷外排放分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操作 技术条件(原附录V) 以上附录实质性内容保持不变。 附录V:固定或移动平台的排放(原附录VI)
定义
•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 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 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附则II中定 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 运输船。
定义
• 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 -现有船舶定义 • 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 -新船定义 • 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 -现有油船定义 • 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 -新油船定义
编排结构调整
• 章节目录: 不再包含的附录 删除原附录III:化学品液货船装油时的等效规定 原附录VII: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13F(5)要求的油 船设计和构造替代方法批准临时导则 -以MEPC.110(49)通过,取代MEPC.66(37),不再作 为附则I的附录 删除原附录VIII:符合MARPOL附则I/13G(7)要求的 其他构造或操作布置批准导则 删除原附录IX:关于货油舱内应用静压平衡装载要求 的解释(MEPC.64(36))
修订进程
• 到1995年为止,已经在几届MEPC会议上开始了 该附则的审议。在MEPC37次会议制定了BLG1 次会议的工作计划,由BLG分委会接手审议和 修订工作; • 经过BLG1至BLG7次会议的审议和修订,在 BLG7次会议上完成修订文本,经BLG8次会议 审核后提交MEPC49次会议,并获得原则批准; • 在MEPC51次会议最终批准,并在2004年10月的 MEPC52次会议上以MEPC.117(52)决议通过。
经修订的MARPOL73/78附则I
• • • • • 修订背景 修订原则 修订进程 主要修订内容 经修订的MARPOL73/78附则I的修正案
修订背景
• 现行MARPOL附则I的编排结构上不易于 理解,如结构及设备要求(硬件要求)与 操作要求界定不清;仍然出现一些过期条 款;如何界定大量新船和现有船的适用条 款;某些条款的统一解释是否应纳入正文 等; • 启动MARPOL附则I的编辑性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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