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干部交流到总行机关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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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银⾏分⽀机构⼲部交流到总⾏机关⼯作管理暂⾏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银⾏党委各部门,各司局,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民银⾏分⽀机构⼲部交流到总⾏机关⼯作管理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选拔中国⼈民银⾏分⽀机构科(处)级业务⾻⼲交流到总⾏⼯作,对于培养锻炼分⽀机构⼲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国⼈民银⾏⼲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分⽀机构应积极配合,加强联系,推动这项⼯作顺利开展。

执⾏中遇有问题及有何建议,请及时函告⼈事教育司。

附:中国⼈民银⾏分⽀机构⼲部交流到
总⾏机关⼯作管理暂⾏办法
第⼀条为促使⼲部交流⼯作有序进⾏,加强管理,根据中组部、⼈事部关于⼲部交流⼯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暂⾏办法所指⼲部交流,是指中国⼈民银⾏分⽀机构科(处)级业务⾻⼲交流到总⾏机关⼯作。

第三条⼲部交流⼯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锻炼⼲部与⼯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才培养与使⽤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决定与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参加交流的⼲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
(⼆)具有⼀定的政策理论⽔平,熟悉业务,⽂字能⼒强;
(三)年龄在38周岁以下,⾝体健康;
(四)具有⼤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交流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部交流⼯作按照以下程序进⾏:
(⼀)⼈事教育司根据各司局需求,按年拟定⼲部交流计划,报⾏领导审批。

(⼆)⼈事教育司将交流⼲部数量、职位条件下发各分⾏、营业管理部。

(三)各分⾏、营业管理部在规定时间内将本辖区交流⼲部名单报⼈事教育司审查。

(四)⼈事教育司审查确定交流⼈员,并分配⾄有关司局。

第六条⼲部交流期限为1-2年。

第七条交流⼲部由⼈事教育司、交流⼲部所在司局和交流⼲部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司局管理为主。

第⼋条交流⼲部⾏政、⼯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党团组织关系转⾄总⾏。

第九条交流期间,交流⼲部享有原单位的⼀切⼯资及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享受休假和探亲假,其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

交流⼲部由总⾏统⼀安排宿舍,并配备基本⽣活⽤品。

第⼗条交流⼲部所在司局应注意对交流⼲部的培养。

使⽤,充分发挥他们的作⽤,关⼼他们的⽣活。

交流⼲部家庭有实际困难的,派出单位应积极帮助解决。

第⼗⼀条⼲部交流期间,由所在司局对其进⾏年度考核。

若本年度交流⼲部在总⾏⼯作时间不满半年,由派出单位对其进⾏年度考核,所在司局提供⼯作鉴定。

交流期满,由所在司局对其进⾏全⾯考核,经⼈事教育司审核后将考核结果通知派出单位。

交流⼲部考核结果放⼊个⼈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的参考。

第⼗⼆条⼲部交流期间,确因⼯作或⾝体不适应,需提前结束交流的,由所在司局报⼈事教育司审批。

第⼗三条⼲部交流⼯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中国⼈民银⾏各分⽀机构、总⾏各司局需遵守⼗部交流的有关规定,严格履⾏⼲部交流程序,防⽌和杜绝⼲部交流⼯作中的不正之风。

未经⼈事教育司同意,各司局不得⾃⾏借调分⽀机构⼈员。

(⼆)交流⼲部应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安排,遵守总⾏机关⼯作纪律。

交流⼲部违反纪律或因本⼈问题造成重⼤不良影响的,由总⾏提出处理意见,派出单位对其进⾏⾏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派出单位应配合总⾏做好⼲部交流⼯作,未经⼈事教育司同意不得擅⾃将交流⼲部召回。

第⼗四条⼲部交流⼯作由⼈事教育司组织实施。

直属企事业单位、商业银⾏⼲部交流到中国⼈民银⾏总⾏机关⼯作(挂职),参照本办法执⾏。

第⼗五条本暂⾏办法由⼈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暂⾏办法⾃印发之⽇起施⾏。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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