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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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有⽴功表现或重⼤⽴功表现
如果罪犯在监狱内有悔罪或者⽴功表现的,是可以申请减刑的,如果有重⼤⽴功的,应当予以减刑。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功和重⼤⽴功的认定,往往⽐较困难。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如何认定为有⽴功表现或重⼤⽴功表现的内容,希望对您有⽤。

如何认定为有⽴功表现或重⼤⽴功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分⼦有⽴功表现或者重⼤⽴功表现,《刑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犯罪分⼦有揭发他⼈犯罪⾏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功表现之⼀的,应当减刑:
(⼀)阻⽌他⼈重⼤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
(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
(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刑法》关于如何认定犯罪分⼦⽴功表现和重⼤⽴功表现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中统⼀掌握⽴功表现和重⼤⽴功表现的认定,避免随意性,增加执法公正性。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刑法》规定的⼀般⽴功表现、重⼤⽴功表现进⾏了细化,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功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功表现和重⼤⽴功表现的内容予以完善,详细列举了⽴功表现和重⼤⽴功表现的种种具体表现形式。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有⽴功表现:
(⼀)阻⽌他⼈实施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产、科研中进⾏技术⾰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功表现:
(⼀)阻⽌他⼈实施重⼤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
(五)在⽇常⽣产、⽣活中舍⼰救⼈的;
(六)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通过对⽐不难发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增加了六种⽴功表现的情形,增加了⼀种重⼤⽴功表现的情形即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做出这样的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统⼀实施,可以准确的判断种种⽴功⾏为,限制法官过⼤的⾃由裁量权,维护法制的统⼀。

⽴功作为⼀项刑罚奖励制度,其⽬的是⿎励犯罪分⼦积极参与社会正义,积极寻求社会谅解,⽴功与其他刑法条⽂⼀起,在规定了哪些⾏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的同时,指出了⼀条怎样减轻处罚、获得社会谅解的赎罪之路,积极争取⽴功的机会,早⽇回归社会。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要从⽴法原意出发,结合社会实际,积极探索解决⽴功认定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性问题,恰当的适⽤⽴功条款,引导犯罪分⼦回归道德、法律规范之中,同时形成揭露犯罪、发现犯罪、追究犯罪的良好风⽓,让罪犯直观的看到善恶奖惩的因果关系,从⽽建⽴⼀个遵纪守法、承担责任、崇尚正义的良好社会秩序。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属于重⼤⽴功表现。

法官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认定⽴功和重⼤⽴功,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统⼀实施,可以准确的判断种种⽴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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