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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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获得辩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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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资料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

3.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在法庭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依法辩护行为不受干扰。

当然,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样适用,这两个机关也都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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