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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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8)03-0058-05
自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 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① 、发布《人 民陪审员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实施办法》)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进行 得如火如荼,2017年该制度的单行法律立法工作已 被提上日程② ,2018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陪 审 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出台 ③ 。该制度的完 善对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具有开创性意 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两年试点④ 工作已取 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 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中,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难
收稿日期:2018-05-24 作者简介:李晨瑛(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 事诉讼法。 ①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② 2017年 12月 22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周强指出,《人民陪审员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制定《人民 陪审员法》着重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二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 性,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参见:荆龙.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EB/OL]. [2018-01-03].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5072.html.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 2018年 4月 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两年:2015年 5月 20日至 2017年 5月 20日。2017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的议案,将为 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 2018年 5月。 ⑤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 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 3人合议庭模式向 5人以上 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已运行多年,但发展至今仍存在诸如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还不成熟,人民陪审员 信息库滞后,参审人员受年龄、职业、学历限制而广泛性缩减,宣传工作不到位,以及人民陪审员保障机制不健全等 问题。这些问题困扰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因此,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为立法工作做准备,就必须 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
2018年 9月 第 33卷第 3期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HENANUNIVERSITYOFENGINEERING(SOCIALSCIENCEEDITION)
Sep.2018 Vol.33No.3
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李晨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以展开、人民陪审员缺乏广泛性与代表性、群众缺乏 认知度、保障机制不健全、“驻庭陪审员”、形式陪审 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我国必须在现有成果基础 上对其中所涉重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加大研究力 度,为立法创造条件。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试点工作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实现了四 个转变 ⑤ 。其中,从 主 要 由 组 织 推 荐 产 生 转 变 为 随 机抽选产生体现在三个方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 候选人、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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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瑛 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民陪审员审理具体案件。这一转变对人民陪审员制 度的完善具有开创性意义,但是参审机制仍存在一 系列问题。
(一)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难以展开 1.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不全面 要顺利选出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就必须做 好资格审查工作,但是,现阶段我国各法院及司法行 政机关对候选人信息掌握得并不全面、准确,进而增 加了对候 选 人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的 难 度。 《陪 审 员 法 》 未提及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的建立。《实施办法》第 9 条规定,法院应该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且可根据 人民陪审员的专业背景情况,结合本院审理案件的 主要类型,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这样,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可以筛选出一部分有资格的专 业候选人,促进案件结果的公正,引发社会共鸣[1]。 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施细则,并且导致各地 法院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方式不一,存在候选人 信息滞后、信息库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其直接后 果就是陪审员的选择范围受限、选择的陪审员与陪 审的案件所需专业不匹配等,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产 生消极影响。全面准确的候选人信息是候选人资格 审查的基础,哪些人需要回避、哪些人不能胜任、哪 些人不具 有 资 格,这 些 都 要 在 前 者 的 基 础 上 落 实。 候选人资格审查是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关键环 节,其直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审判,进而影响司法的 权威性。可见,健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是人 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完善的关键。 2.户籍管理有漏洞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与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有 密切关系。在我国,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 主管,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了各辖区的登记工 作,派出所不定期对所管辖区人口进行排查。但是, 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员流动频繁,部分辖区面积大, 且人口审查工作未定期进行,这些都加大了候选人 信息登记的难度,进而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 完善。 (二)参审对象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人民陪审员参审对象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以此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相对接,即具有民主 化、体现司 法 公 正、增 强 法 治 内 涵[2]。 实 行 陪 审 制 度,就可以使人民本身或至少使一部分公民能够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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