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3篇)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的监督,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执行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是指对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性能、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测试等工作。
第四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包括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事故调查等。
第五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与相关单位的其他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机构第七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主要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二)具备独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督资格证书;(三)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机构应当编制监督工作规程,并报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程序如下:(一)确定监督对象,包括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设备;(二)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内容、范围和时间;(三)对监督对象进行检查、评估、测试等;(四)及时记录监督结果,编制监督报告;(五)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六)组织定期和临时的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十二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检查、评估、测试应当遵守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机构应当与被监督单位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及时了解工作情况,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规定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规定1前言为规范本部门继电保护定值管理,确保继电保护装置正确可靠,保证公司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继电保护定值管理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继电保护定值管理的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以及检查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荆州热电有限公司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规定汇编》(第二版)3职责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工作由公司生产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公司生技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4继电保护定值单管理4.1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简称定值单),是现场保护装置的唯一依据,它也是生产系统的工作任务书,应有计算、审核、批准人的签名及计算部门盖章。
4.2保护装置必须按正式定值单整定后才允许投入运行。
非正式的定值单,只能作为装置调试使用。
4.3定值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定值单编号、填表日期。
(2)厂站名称、开关编号、设备名称等。
(3)保护名称及装置型号(4)电流、电压互感器变比。
(5)保护装置定值项目,整定(更改)原因、整定值。
(6)保护的使用要求。
(7)执行日期、执行人。
4.4定值单应根据运行状态的改变及时撤旧换新,以保证正确性。
定值单应定期进行整理,遇有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应及核实后进行纠正。
4.5必须严格执行定值单的回执制度,现场按新定值单对保护装置进行整定的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在定值单上签名,注明定值的更改时间,以证生效。
4.6为保持现场继电保护管理的连续性,除临时检修外,保护装置的定值改动一般应发定值单。
4.7继电保护班应单独设置定值台帐,并落实专人管理。
单独设置新、旧定值单台帐(文件盒),并做好定值单目录,旧的定值单不得与新的定值单存放一起,对旧的定值单作废处理或单独存放并标有“作废”的字样。
4.8继电保护班应定期做好保护定值切换区定值整定,标明定值区定值使用范围。
4.9根据中调要求,继电保护班每年应负责做好全厂继电保护定值和压板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电测仪表周期检定制度
电测仪表周期检定制度1 目的:本规程规定了电测仪表的检定管理,避免发生到期未检定事件发生。
2 引用标准2.1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2.2 DL/T587-199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3 具体规定3.1 标准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电测标准计量器具一律由电测标准室负责送检或自检工作,受宁夏电力科学研究院电测室的传递监督。
电气计量检定人员应严格执行检定规程,按周期及时下达检定送检通知。
标准计量器具,应有检定规程及有效的检定合格证,制造厂的说明书和技术档案。
3.2 便携式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3.2.1 电位差计、电桥、电阻箱、分压箱等标准器具检定周期为一年。
3.2.2 10.5级及以上的标准仪表除特殊要求外,检定周期为一年。
3.2.3 1.0级及以下的携带型电气仪表检定周期为二年。
万用表检定周期为四年。
3.2.4 0.5级以上的标准互感器检定周期为四年。
3.2.5 电子仪器、仪表检定周期为二年。
4 现场安装式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4.1 电能计量装置由宁夏计量中心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包括网控关口表,#1机发电机、高厂变、主变电能表,#2机发电机、高厂变、主变电能表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校验。
4.2 PT、CT及PT二次导线压降二年校验一次。
4.3 低压厂用变压器电能表四年一次。
4.4 6KV电动机电能表四年一次。
4.5 外围设备电能表(输煤除灰、水源地、化学、厂前区、污水段、电除尘)进行C类管理。
变送器及指示仪表4.6.1主系统包括发电机、主变压器、高厂变、励磁变、启动/备用变压器、220kV线路和220kV 母线设备的变送器及指示仪表一年一次。
4.6.2 低压厂用变压器的变送器及指示仪表四年一次。
4.6.3 主厂房内6kV及380VPC、380V事故保安段变送器及指示仪表,应随机、炉大修周期进行检定。
4.6.4 380V MCC及外围设备(输煤除灰、水源地、化学、厂前区、电除尘)均进行C类管理。
江西大唐国际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样本
Q/CDT-11-10发布 -12-01实施前 言江西大唐国际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江西大唐国际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Q/CDT-IFZPC 3009-目次一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防止高处坠落事故..................................................................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防止触电事故..........................................................................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防止物体打击事故..................................................................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防止机械伤害事故..................................................................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防止灼烫伤害事故..................................................................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防止起重伤害事故..................................................................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防止烟气脱硫设备及其系统中人身伤亡事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为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的发生,应认真贯彻《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1995)、《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9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安生[1997]35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反事故措施管理规定》(调[1994]143号)、《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623-1997))、国电集团《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中"防止继电保护事故'部分及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1 继电保护装置上有工作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禁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检修工作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与运行人员共同核对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
2 在有运行设备的保护屏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与运行设备用明显标志隔开,相邻的运行屏前后应有"运行'的明显标志(如红布幔,遮拦等),以防检修人员走错位置。
3 运行和备用中的设备,其保护及自动装置必须投入;在任何情况下,禁止电气设备无保护运行;必要时可停用部分保护,但主保护不允许同时停用。
4保护装置或二次回路的检查、试验应该配合一次设备停电进行。
下列情况经调度员或值长(按管辖范围)同意,可以对不停电设备的保护装置停用进行检查试验:4.1用临时保护代替原保护;4.2天气较好时,在保证有一套主保护部不退出运行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保护装置短时停用。
5中调管辖的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220KV线路保护、发电机失磁保护等)的投入、停用按中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执行,其余保护均按值长的命令执行。
继电保护通用技术规范(2018年试行版)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继电保护通用技术规范(2018年试行版)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power system protection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录前言.................................................................................................................................................. I I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缩略语 (3)5总则 (3)6装置技术要求 (4)7屏柜要求 (22)8直流电源配置技术原则 (26)9二次回路及抗干扰技术要求 (27)10试验方法 (30)11检验规则 (35)12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36)13其他 (37)14与相关标准的衔接 (38)附录A (资料性附录)保护定值信息文件化规范 (39)附录B (资料性附录)保护档案文件化规范 (56)附录C (资料性附录)保护状态信息文件化规范 (60)附录D (资料性附录)保护告警信息文件化规范 (63)附录E (资料性附录)网络压力测试方案 (71)附录F (资料性附录)IED物理端口描述及站控层双网配置示例 (74)附录G (资料性附录)装置对外通讯映射目录汇总 (76)附录H (资料性附录)文件化信息点汇总 (77)II前言本技术规范遵循《南方电网电力装备技术导则》(Q/CSG 1203005-2015)规定的技术原则,根据GB/T 1.1-2009相关规则编制。
本规范旨在通过规范南方电网10kV~500kV线路及辅助保护、断路器保护、T区(短引线)保护、母线保护、变压器保护、高压并联电抗器保护、低压补偿装置保护、发电机保护、智能录波器(故障录波装置)、行波测距、智能终端等装置的通用技术条件、基本要求,提高继电保护设备的标准化水平,为继电保护的制造、设计、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提供有利条件,提升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水平。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
第七节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一、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概述(一)开展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必要性搞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是电网发展、电力系统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大机组超高压的运行,以及市场经济、现代化生产和人民生活都对电网不间断供电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不容发生电网的瓦解事故。
因此,对作为电网安全重要防线的继电保护的安全性和可靠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这就需要继电保护在管理意识上、管理手段上必须加强。
实践证明实丢技术监督对强化技术管理是行之有效的。
“多元化办电、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继电保护必须制定一整套技术监督的标准法规,建立监督的考核体系。
虽然过去继电保护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完整的规范,但执行力度不够,表现为现场工作往往不能严格履行现场的保安规定、现场工作反事故措施,执行继电保护专用工作票流于形式,人员直接责任事故频发。
而在设备运行维护上,对部颁检验条例及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不业,超周期和擅自简化项目,导致设备的健康状况下降等等。
因此必须运用技术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管理上闭环控制。
只有这样才能使继电保护工作真正走上依法循规的法制化管理轨道。
技术监督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继电保护技术的发展,也迫切需要运用技术监督这一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继电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减少盲目性。
继电保护应通过技术监督手段,利用科学的方法,对设备内部微观变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量分分析,判断其程度,采取预防性措施,有效地控制变化速度,使设备在预期的时间内保持良好的状态和安全运行。
技术监督将促进继电保护在工程设计选型、设备制造、安装调试、生产运行及检修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过去由于缺乏制约机制,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部门往往对设备的入网和基建工程的质量无法控制,给生产运行带来的后遗证较多。
在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总则中,已明确了对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的基本原则,这也为继电保护的全方位的质量管理提供了依据。
继电保护监督标准规程目录(2016)
继电保护监督标准规程目录(2016)第一篇:继电保护监督标准规程目录(2016)继电保护监督标准规程目录(2016)1.GBT 50976-2014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及验收规范2.GBT 50703-2011 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规范3.GB/T 50479-2011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柜(屏)工程技术规范4.GB 50171-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5.GB/T 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6.GB/T 31464-2015 电网运行准则7.GB/T 31461-2015 火力发电机组快速减负荷控制技术导则8.GB/T 29312-2012 低压无功功率补偿投切装置 9.GB/T 26866-2011 电力系统的时间同步系统检测规范 10.GB/T 26862-2011 电力系统同步相量测量装置检测规范11.GB 20840.2-2014 互感器第2部分电流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代替GB 16847-1997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暂态特性技术要求)12.GB/T 15544.1-2013 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第1部分电流计算(代替GB/T 15544-1995)13.GB/T 14598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14.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15.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16.GB/T 7268-2015 电力系统二次回路控制、保护装置用插箱及插件面板基本尺寸系列 17.GB/T 7267-2015 电力系统二次回路控制、保护屏及柜基本尺寸系列 18.GB/T 7261-2008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19.GB 7260~1-2008 不间断电源设备第1-1部分操作人员触及区使用的UPS的一般规定和安全要求20.DL/T 5177-2003 水力发电厂继电保护设计导则21.DL/T 5044-2014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代替DL/T 5044-2004和DL/T 5120-2000)22.DL/T 5136-2012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23.DL/T 5132-2001 水力发电厂二次接线设计规范24.DL/T 814-2013 配电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代替DL/T 814-2002)25.DL/T 1349-2014 断路器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26.DL/T 1153-2012 继电保护测试仪校准规范27.DL/T 1075-2007 数字式保护测控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8.DL/T 1073-2007 电厂厂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9.DL/T 1066-2007 水电站设备检修管理导则30.DL/T 1033.3-2006 电力行业词汇第3部分:发电厂、水力发电 31.DL/T 1011-2006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数据交换格式规范32.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33.DL/T 994-2006 火电厂风机水泵用高压变频器 34.DL/T 993-2006 电力系统失步解列装置通用技术条件35.DL/T 872-2004 小接地电流系统单相接地保护装置36.DL/T 866-2015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选择及计算导则(代替DL/T 866-2004)37.DL/T 871-2004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产品动模试验 38.DL/T 770-2012 变压器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39.DL/T 684-2012 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40.DL/T 624-2010 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41.DL/T 623-201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42.DL/T 619-2012 水电厂自动化元件(装置)及其系统运行维护与检修试验规程43.DL/T 587-200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44.DL/T 584-2007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45.DL/T 559-2007 220kV~75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46.DL/T 553-2013 电力系统动态记录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代替DL/T 553-1994和DL/T663-1999)47.DL/T 533-2007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48.DL/T 527-2013 继电保护及控制装置电源模块(模件)技术条件(代替DL/T 527-2002)49.DL/T 526-2002 静态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技术条件50.DL/T 525-1993 数字型频率继电器及低频自动减负荷装置技术条件51.DL/T 524-2002 静态继电保护电力线载波专用收发信机技术条件 52.DL/T 1347-2014 交流滤波器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53.DL/T 478-201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代替DL/T 478-2010)54.DL/T 364-2010 光纤通道传输保护信息通用技术条件55.DL/T 280-2012 电力系统同步相量测量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56.DL/T 1101-2009 35kV~110kV变电站自动化系统验收规范 57.DL/T 1213-2013 火力发电机组辅机故障减负荷技术规程 58.DL/T 814-2013 配电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代替DL/T 814-2002)59.DL/T 827-2002 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 60.NB/T 35043-2014 水电工程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导则 61.NB/T 35004-2013 水力发电厂自动化设计技术规范62.NB/T 35008-2013 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代替DL/T 5140-2001)63.国家电网生〔2012〕352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的通知)64.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65.国家电网公司2005-10-17 国家电网公司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规定(试行)66.华中电网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67.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监会68.《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的通知69.《电网与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2-18 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规程第十章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规程第一节总则1、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是电力生产及电网安全运行,保护电器设备的主要装置。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制度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公司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确保发电机组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2.1 本制度明确了公司各级生产领导、生产管理人员、电气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在发电机组正常运行、异常运行及事故状态下对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职责。
2.2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继电保护管理。
3 引用标准《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87)水电电生字第108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87)电生供字第254号《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DL 400-91《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 478-9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9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电力工业部1994《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 559-94《220~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技术准则》DL/T 553-94《微型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备件》GB/T 15145-9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 587-199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 623-1997《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 684-1999《“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国电调〔20023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并网发电厂调度管理规定》4专业术语定义无5执行程序5.1保护装置的运行及投退管理5.1.1 电网调度的电气一次设备不允许处于无保护状态下运行。
设备投运,须依据投运措施的规定按调度命令投、退保护。
5.1.2新投运或检修工作中可能造成交流回路有变化的带方向性保护装置,在送电后必须立即进行向量检查,在保护退出进行向量检查时,必须有能够保证切除故障的其它保护。
5.1.3 变动系统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必须按调度范围经所属电网调度的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 行)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贯彻《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加强对电力系统继电庇护、平安自动装置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电网平安、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提高电力生产部门设备管理水平,促进科研、设计、创造和运行等部门开发、使用新产品,提高产品性能、质量,改进售后服务工作等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宗旨。
1.3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6~500kV国产和进口的各类设备的继电庇护、电力系统平安自动装置(以下简称庇护装置)及其专用仪器、仪表。
1.4 各网、省局及所属发、供电(含农电)单位,从事电力系统科研、设计、施工、创造和质检等单位,接入电网的其他电厂(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1.5 各网、省局在执行本规定时,可结合详细状况,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并报部核备。
1.6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央会同平安监察与生产协调司(以下简称国调中央、安生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1.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管理职责2.1 全国继电庇护运行管理工作由国调中央归口;庇护装置质量监督工作在部质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下由国调中央详细负责。
2.2 各电网庇护装置质量监督与运行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离由网、省局继电庇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国调中央报告各类庇护装置质量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重大问题报部并抄设计归口部门。
2.3 继电庇护质检中央接受部下达的质检抽查和定期检查任务,也可承接各网、省局等单位托付,对有争议产品的性能、质量举行检验,并将结果报部。
2.4 部可招聘具备专业学问,实践阅历丰盛、办事公平的专家任部级质量监督工程师或质量监督顾问。
2.5 各级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主管部门(或质监工程师、顾问)主要职责是:反映各类产品质量、运行及管理情况,对新产品举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看法,参与有关设计选型论证、鉴定、工程质量审查评估等质量监督工作。
2023年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3年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继电保护设备和系统的监督,包括电力系统的主继电保护、备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
第三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目标是检查继电保护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备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四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设备的选择、设计、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二部分:监督要求和措施第五条:对继电保护设备进行监督前,需要编制监督计划,并确定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
第六条:设备的选择和设计要符合国家能源局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监督人员要对相关文件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七条:监督人员要参与设备的施工、调试和试运行环节,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八条:对于继电保护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监督人员要进行例行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和整改。
第九条:监督人员要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干扰和非法干预监督对象的工作。
第三部分:监督责任和权益第十条: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监督对象的场所进行检查,并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发现问题时,有权要求监督对象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监督结果。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有义务对监督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其完善继电保护设备和系统。
第十三条:监督对象有义务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部分:监督结果和处罚措施第十四条:监督结束后,监督人员需要编制监督报告,详细记录监督过程和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严重问题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继电保护设备和系统,监督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用、整改和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监督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第五部分:监督宣传和培训第十七条:为了提高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水平和效果,需要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
继电保护、绝缘、电测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制度2010-08-01发布2010-08-01实施前言 (3)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4)1 总则 (4)2 监督的机构与职责 (5)3 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5)4 监督的技术管理 (6)5 技术档案 (6)6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考核原则 (7)绝缘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8)1 总则 (8)2 监督机构与职责 (8)3 监督范围与内容 (9)4 技术管理 (10)5 技术档案 (11)6 绝缘监督管理考核原则 (11)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3)1 总则 (13)2 监督机构与职责 (13)3 监督范围与内容 (14)4 电测技术监督指标 (14)5 技术管理 (15)6 技术档案 (15)前言本标准按照DL/T 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和企业标准体系的国家标准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5496—15498,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修订编写而成,编写要求和表述方法与DL/T 800—2001要求一致。
本标准按照公司给定的管理标准体系,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修订编写的。
本标准是仪电维护部准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标准由仪电维护部提出。
本标准由仪电维护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产技术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坤让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由仪电维护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1 总则1.1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简称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提高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
根据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结合山西省电力调度中心有关文件和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2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严格执行以下法律、法规:《河南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水电部)《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水电部)《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电力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DL400)《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3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方针是:在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交接验收及运行维护时实施继电保护全过程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
继电保护定值取费标准
继电保护定值取费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工作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管理流程及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京能京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管理规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点检定修制在发电厂的应用》《防止电业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华北电网继电保护反措要点实施细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部分)》《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电气装置篇)》《电网调度系统专业标准、规程汇编》3相关术语的定义3.1.1整定计算方案是指在确定电气一次设备运行方式前提下,对电气二次保护方案进行设计、论证、计算、审批的书面材料。
3.1.2继电保护定值三核对是指定期对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检验报告书和定值表所列定值的核对。
3.1.3管理目标:明确继电保护定值的计算、执行、存档、核对流程,确保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准确、装置可靠投入、正确动作。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4篇)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规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行为,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法》、《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目标是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因继电保护技术问题导致的电力事故。
第四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遵循监督公正、服务为先的原则,建立科学、严谨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由国家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督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第六条国家能源监管机构应组织建立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和权限:(一)负责组织制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规范、制度和方法。
(二)组织制定继电保护设备测试的技术规范和方法,并负责对继电保护设备进行测试。
(三)组织开展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开展对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五)对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八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督资格,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三章继电保护设备测试第九条继电保护设备测试是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验证继电保护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条继电保护设备测试应按照国家能源监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包括对设备的功能测试、定值校验以及保护电路的检查等内容。
第十一条继电保护设备测试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测试结果应记录并报送给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
第四章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第十二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全面覆盖电力系统的各个环节,包括电站、变电站、配电站等。
第十三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依据电力系统的重要性,按照优先级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征求意见稿)
附件1515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为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应认真贯彻《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Q/GDW267)、《3kV~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220kV~75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安生-1997-35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电安生(1994)191号)、《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623)、《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技术规范》(Q/GDW441)、《线路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Q/GDW1161)、《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和母线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Q/GDW1175)、《国家电网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技术规范》(Q/GDW422)、《10kV~110(66)kV 线路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Q/GDW10766)、《10kV~110(66)kV 元件保护及辅助装置标准化设计规范》(Q/GDW10767)、《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范》(Q/GDW11488)等有关标准和规程、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15.1 规划阶段15.1.1 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发、输、配及重要用电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
在一次系统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继电保护的适应性,避免出现特殊接线方式造成继电保护配置及整定难度的增加,为继电保护安全可靠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15.1.2 应充分考虑电流互感器的配置和二次绕组分配,消除保护死区。
15.1.2.1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当采用3/2、4/3、角形接线等多断路器接线形式时,应在断路器两侧均配置CT,消除断路器和电流互感器间的故障死区。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法规分类号】220006199707【标题】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1997/06/20【实施日期】1997/06/2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文号】电安生(1997)356号【题注】【正文】1.总则1.1为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简称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下同)工作,提高继电保护(包括安全自动装置,下同)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依据《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制定。
1.3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
在发、输、配电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1.4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供电(含农电)企业,从事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凡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厂、变电所(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2.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2.1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全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统一归口下,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中心,下同)具体负责。
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设立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在网、省级电力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
配备一名专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若干名有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为组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设专职技术监督工程师和相应的技术监督小组,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从事技术监督工作。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2.2国调中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责2.2.1负责提出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方针、规范、标准、规程、管理制度等。
2023年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3年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是指对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设备进行检查、测试、评估、维护和改进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机构是由国家能源局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设备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分为定期检查、抽查检查和特别检查。
第五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便捷。
第六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的目标是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适应电力系统的发展需求。
第八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应与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运维等工作相结合,形成相互配合、互为支撑的工作体系。
第二章监督范围和对象第九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网等电力系统中的所有继电保护设备。
第十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对象包括所有继电保护设备的制造商、供应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监督的重点范围和对象。
第十二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机构应在每年初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合理安排监督的工作。
第三章监督方法和要求第十三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机构应使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监督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法和技术,包括检查、测试、评估、维护和改进等。
第十五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监督要求和流程,确保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十六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机构应加强对监督工作的培训和研究,提升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记录和档案,保存监督工作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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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4-11-25
生效日期:1994-11-25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加强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提高电力生产部门设备管理水平,促进科研、设计、制造和运行等部门开发、使用新产品,提高产品性能、质量,改进售后服务工作等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宗旨。
1.3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6~500kV国产和进口的各类设备的继电保护、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及其专用仪器、仪表。
1.4 各网、省局及所属发、供电(含农电)单位,从事电力系统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和质检等单位,接入电网的其他电厂(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1.5 各网、省局在执行本规定时,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核备。
1.6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会同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以下简称国调中心、安生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1.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管理职责
2.1 全国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工作由国调中心归口;保护装置质量监督工作在部质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下由国调中心具体负责。
2.2 各电网保护装置质量监督与运行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分别由网、省局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国调中心报告各类保护装置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重大问题报部并抄设计归口部门。
2.3 继电保护质检中心接受部下达的质检抽查和定期检查任务,也可承接各网、省局等单位委托,对有争议产品的性能、质量进行检验,并将结果报部。
2.4 部可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办事公正的专家任部级质量监督工程师或质量监督顾问。
2.5 各级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主管部门(或质监工程师、顾问)主要职责是:反映各类产品质量、运行及管理状况,对新产品进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有关设计选型论证、鉴定、工程质量审查评估等质量监督工作。
3 入网管理
3.1 加强保护装置新产品入网管理工作,促进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防止不成熟的产品未经考核就投入电网使用,威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2 在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产品,必须经部及以上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部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
3.3 新产品试运行
3.3.1 新产品(含新研制样机及技术鉴定后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3.3.2 生产厂家和接受试运行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试运行方案和各方在产品试运行期间的职责(包括费用、期限、事故处理等)。
3.3.3 接受试运行单位在决定试运行的具体地点和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3.3.4 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负责提供正式的试运行报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并作为鉴定依据之一。
3.3.5 履行正式审批手续的试运行产品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原则上按《电业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3.3.6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接受新产品试运行者,要追究责任;因此发生事故,当事者要对事故负责,并严肃处理;提供该产品者应赔偿有关事故损失。
3.3.7 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专项开发的安全自动装置试运行可按3.3.1履行专项审批手续。
3.4 各网、省局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应按部制订(或修订)的电网保护装置配置及选型原则,结合本网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使全网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利于加强管理,提高保护装置运行质量。
3.5 新产品必须有网、省局应用的经验总结,并经部复核,方可推荐在全国推广应用。
3.6 电力企业应择优订货。
无论国内生产或进口保护装置,凡部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产品;电力、机械两部组织的行业整顿中不合格的产品;根据运行统计分析及质量评议提出的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产品;不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产品;未经鉴定的产品,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产品,应禁止入网运行。
3.7 凡第一次采用的国外保护装置,必须经部质检中心进行动态模拟试验(按部颁试验大纲),确认其性能、指标等能够满足我国电网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方可选用,否则不得进口。
3.8 保护装置的设备合同内容,应有保证期和质量保证金。
合同保证期内,经电网运行考验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要求后,才能完付质量保证金。
在考验过程中为消除产品缺陷进行的完善化工作等所需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供货者负责承担。
4 交接、验收管理
4.1 保护装置产品应依据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供货合同规定验收,并满足部颁“反措”技术要求。
凡在出厂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在厂内处理,并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该产品的保证期。
4.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新接入的产品,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由供货者负责处理。
4.3 基建安装部门应对保护装置安装、调试质量负责。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保护装置应有运行单位人员介入调试,并按《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4.4 凡涉及产品制造质量的先天性缺陷,应由生产厂负责解决。
5 运行监督
5.1 建立、健全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应建立保护装置(含动作统计、运行维护、定期检验、事故、试验、调试等)档案,并逐步采用计算机管理。
5.2 实行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报告制度。
各级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对保护装置运行状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5.3 对保护装置普遍性的多发事故或重大事故应由网、省局组织进行质量调查(运行单位和生产厂家代表参加)。
必要时,可由部组织进行质量调查。
5.4 22OkV及以上系统重大事故中保护装置动作行为,各网、省局应有技术专题分析报
告报部。
6 产品运行评价管理
6.1 由部组织定期发布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公告,以促进提高电力系统保护装置产品质量及其运行水平。
网、省局发布网内有关保护装置运行公告须报部备核。
6.2 对经电力系统运行实践考核证明动作正确率高、技术性能良好的产品,发布《优质产品》公告。
《优质产品》公告由部或委托有关部门发布。
220kV及以上系统保护装置的《优质产品》公告由部发布。
6.3 《优质产品》认定方式:由部(或网、省局)委托质检部门组织审查小组,依据运行实绩及统计资料进行审核、评议,必要时对在役设备或制造厂(公司)未出厂产品进行抽检,检验是否达到合格标准,并同时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无用户反映出厂接线错误;
(2)未发现设备原理或质量原因而发生不正确动作。
由审查小组提出审查报告,经批准后发布《优质产品》公告。
6.4 《优质产品》也可由制造厂(公司)向电力部或部委托的质检中心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交产品鉴定证书、产品技术说明书,型式试验报告,两个及以上单位投入跳闸的正式运行报告及本厂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等有关文件,按“6.3"条原则审定。
6.5 《优质产品》实行动态认定。
如优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应将情况直接函告发布《优质产品》单位),由发布单位负责处理,并通告各单位。
情节严重者,发布单位可通报直至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制造单位进行质量整顿后,可重新进行申请。
7 质量管理
7.1 产品供货合同包括性能、质量指标、经济条款(包括质量保证金)以及质量责任、保证期、用户质量监督、用户参加出厂试验、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事故处理的具体办法,以及其他内容,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7.2 应对制造厂(公司)进入电力系统的产品进行必要的抽查检测,质检抽查结果经部审议后,可以简报等形式公布。
7.3 有关专业管理(或质检)部门经部同意,可利用指定刊物和简报等形式,定期发布质量信息,将统计分析结果、质检报告、事故情况,用户投诉等及时公布,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制造厂家(公司)及其产品提出质询。
7.4 对运行中较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应进行评议,请制造厂(公司)派人参加,听取用户意见,并共同商定处理办法和改进措施。
必要时,由部组织或委托专家深入制造厂(公司)和运行单位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改进、停用等措施。
7.5 依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经评议应逐步淘汰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保护装置,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备的运行水平和完好率。
8 附则
8.1 对在电网运行中重复发生事故的劣质产品,经质量监督审议核定,制造厂应按产品合同规定赔偿,并停止订货。
8.2 坚持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对保证和提高保护装置质量水平有突出贡献者,应予以表彰、奖励。
8.3 凡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致使劣质产品进入电力系统或造成严重损失者,一经查实,应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